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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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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四、借读  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六、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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