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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7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

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7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069643.htm"编辑本段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透明度与国际通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比较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之后,如果没有一个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一方面外资银行会利用这个政策漏洞来进行一些违规操作,另一方面在缺少透明度的“灰箱”中运作的一些风险与矛盾会在中外资银行同台竞争的局面下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中国银监会也认识到改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迫切性,在许多方面下了功夫,比如正式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在银监会的官方网站上增添了商业机构信息披露链接等等,促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走向真正意义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一、新规定与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差距  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7月3日起施行。这是自2002年5月21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过4年多的试行之后正式化,成为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笔者通过查看86家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公开发布的年报,发现其信息披露状况基本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但高于《暂行办法》的自愿披露很少。因此通过研究《办法》,可以大致了解内地商业银行披露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在内地全面开放银行业之际,我们将《办法》与2001年1月16日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比较,发现《办法》还有不少差距,具体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给资产运用带来的可能损失。国际上商业银行一般使用VAR、EAR风险计量模型来分析各类资产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程度,对市场风险信息披露不仅要进行定性披露,还要进行定量披露。虽然《办法》也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但并没有明确的计量模型适用于以上的两类披露。由于标准法模型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等对使用者有很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技术和管理还达不到使用这些计量模型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条件。没有相关的技术支持,但却有相应的法律要求,这就让我们怀疑今后一段时期内商业银行披露市场风险的质量和真实性。  (二)利率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利率风险将会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性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银行要披露其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并做了具体的定性和定量要求,而《办法》并没有相关内容的要求,从《暂行办法》实施期间的年报中,我们看到个别银行在此方面仅作粗略的定性分析,缺少披露利率或汇率变化可能对资产、负债及权益资本经济价值影响的具体数值。  (三)衍生金融工具披露  由于我国衍生金融市场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定也很少。《办法》中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要求仅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国际上相关的披露水平较高,新资本协定要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定性定量信息。  (四)关于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性  与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相比,《办法》对非上市银行的要求更高。《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包括风险资产总量、结构,以及资本净额等信息,对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和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特别在对资本结构的明细披露和有关资本结构的定性信息上,比如新资本协定就规定要明确说明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包括期限、优先次序、票面利率升级条款等。二、内地商业银行与香港银行的对比  香港和内地一样都不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香港金管局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靠《财务信息披露的最佳执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比较分析香港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和银行遵循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可以发现,双方对于银行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要求基本一致,对于银行特殊资产(如不同种类贷款)、金融衍生工具(如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和银行风险(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重要项目的具体披露也均做出了相似或相近的要求。但从两地银行的年报中我们还是看到了一些细节上的差别。  为了更清楚地认识这些具体差别,我们选取了中国工商银行在内地和香港的法人银行2006年年报来比较分析在不同信息披露法律要求下,同一集团公司的银行在年报中具体披露程度及规范的不同。通过两份年报目录下每一个项目的对比,我们发现具体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财务概况和账目附注这两方面。  (一)财务概况上的差别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的年报中财务概况比其在内地总行的相应内容在层次上更分明,重点更突出,在内容上多了存款、其他营业收入、贷款组合这三项,其中贷款组合这一项中按行业、剩余到期日、以及货币三种方法对贷款进行了划分。同时,香港年报可读性更强,在存款、贷款、投资等重要项目上都把近五年的增长状况用柱状图表现,发展趋势一目了然。可以看出,香港监管当局很重视对信贷风险的披露,将其放在整个年报最前面的位置进行披露。  (二)在账目附注上,具体细节上的差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衍生工具的披露。内地的年报对衍生工具的披露只是列出各类衍生工具的交易总额,而香港年报不仅有总额统计,同时在存款、贷款和投资等重点项目的明细下均有衍生产品的具体数额。  二是市场风险信息的量化披露。虽然在我们所查的这份香港2006年年报中还没有看见对市场风险定量分析的VaR方法的多种参数、假设前提进行披露,但我们看到其按照《指引》要求提供每日平均收入总额频率分布图(即矩形图)。香港金管局对银行信息披露的指引几乎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改进,对于市场风险量化模型各类参数的披露正在逐步实现。虽然工行香港分行的年报中没有相关数据,但其它的一些香港银行,比如香港汇丰银行就已经实现就VaR方法的多种参数等进行披露。相比而言,内地商业银行的年报基本不涉及市场风险信息的量化披露,仍停留在定性披露管理策略加上定量披露静态指标的阶段,差距十分明显。  三是会计和列示政策披露。在《暂行办法》公布前,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披露一直按照一般上市公司年报规则执行,因而侧重于反映那些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会计政策,而缺乏对银行所采用的特有会计政策的全面披露。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后,这一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大大缩短了我国与国际水准的差距,但披露的力度还不够,香港的这份年报中对诸如员工福利、退休金计划、库藏股份、租赁、每股收益额等会计政策进行了详尽的定量披露,与此相比,内地的年报中只有对这些政策定性的描述。三、总结及启示  通过年报信息的对比,可以看出内地银行业信息披露上的差距以及改进的方向。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背景,尤其香港银行信息披露指引不断完善的方法很值得内地借鉴。  首先,规定银行披露的指引不必一步到位,可以结合全球金融市场环境和本国的现状不断补充、修订、完善。香港金管局从1994年推出财务资料披露指引以来,基本上是每年修订一次。修订大多在“补充披露要求”部分,其中不少是第一年鼓励、第二年强制一类的项目,如逾期和重组贷款、分区域贷款信息等。这种递进式的修订,也给银行有充分的时间做调整。  其次,香港金管局的《指引》主要适用于大中型银行,即适合于所有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和“规模较大”的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层次较多,披露水平也参差不齐。然而《办法》对各类商业银行都按统一标准要求其披露信息,不仅如此,《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还特别说明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但现实状况是一些小型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很难和大中型商业银行一样披露相关财务信息,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类小型银行所适用的信息披露制度,造成这些银行索性不提供任何向公众公布的年报。因此,我国在制定有关披露规定时对大中型和小型银行做一些区分,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从香港金管局对《指引》的修订来看,关于银行风险方面的披露正朝向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明确的定量定性披露方向发展。金管局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表,已于2007年1月在部分授权机构实施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和基本法来定量披露银行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而目前内地还没有一家银行达到这个水平。同样是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香港比内地更积极地将巴塞尔新协议框架的规定纳入其监管体系。内地也应在技术层面以及法律法规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及相应规定,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对银行监管提出的新挑战。  最后,香港的《指引》规定的不仅是单纯的财务资料披露,它与金融管理当局的整个监管战略和监管政策密切相关。它是在其“风险监管”指导思想下推出的,强调在资本充足比率的基础上,重视评估银行内部的风险程度和银行体系对风险进行控制的质量,体现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思想。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思路还比较落后,直接监管过多,市场约束机制和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尚未成熟。在这种背景下,内地的披露规定就成了银行的“最高”标准,银行高于标准的自愿披露基本没有,因此内地银行监管当局应借鉴国际最新监管思想,注重提高银行本身的公司治理水平,把信息披露的规定从“强制性”的最高标准向“建议性”的最低要求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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