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由2004年2月24日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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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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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资质申请办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
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加入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好处
会员服务
1 、公共服务
会员单位享有协会以下业务的优先权与优惠权:
( 1)从业上岗培训、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
( 2)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及相关培训指导
( 3)协会网站、刊物信息等资源共享
( 4)行业内部业务交流及理论研讨
( 5)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
2 、定位服务
按会员单位的自身需求与发展目标进行分类定位(如:品牌企业类、稳定发展类、业务拓展类、新进起步类;或:办公写字楼类、住宅小区类、商业经营类等),提供下列服务:
( 1)给予专业化的业务指导(企业管理、前期介入、示范考评、招标投标等)
( 2)提供定向性的交流机会(本市行业内同类企业交流及兄弟城市行业往来交流)
( 3)开展针对性的专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培训
3 、信息服务
会员单位可享受在协会网站、刊物发布及更新有关会员企业的信息资料与动态新闻,协会网站、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的信息平台对其企业文化简介、经典楼盘项目、精英管理人员等进行免费的宣传。
4 、技术服务
会员单位可就经营管理中的疑难与问题(包括日常管理中的矛盾、企业自身发展的问题、行业性的困难)向协会提出技术支持需求,协会将组织行业专家或以行业协会名义协助其解决。
5 、信用服务
协会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包括企业信用系统与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同时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企业诚信自律与信用评议活动,提高行业信用。
6 、便捷服务
会员单位拥有对协会行业专家库与人才信息库使用的优先权与优惠权,以及对相关行业信息(招标信息、产品信息、服务信息等)的专有使用权。
“从加到乘”评析
静安区教育学院特级教师 曹培英
万航渡路小学副校长 张敏
万航渡路小学 罗杰
张:“从加到乘”这节课,罗杰老师上得比较轻松,感觉效果蛮好的。我们发现罗老师的教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很有特色,把教材用活了。你能不能介绍一下,这节课的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活动安排的意图。
罗:“从加到乘”是数学新教材第三册第二单元中“乘法的引入”的第二课时。这节课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在上节课初步接触了几个几~会写连加算式的基础上~让学生懂得同数连加用乘法简便~会把同数连加的算式改写成乘法算式。知道乘法算式怎么写、怎么读~以及乘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称。
这节课的教学设计~
首先是进一步加工教材内容。
新课程理念强调不要一味地“教教材”~而是“用教材”。“乘法的引入”这部分教材是由游乐园、几个几和从加到乘三部分组成的。我将游乐园作为一个贯穿全课的情境~利用这个情境展开从加到乘的教学。为此~我适当处理并拓展了教材内容。在引入环节~借助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让学生观察游乐园里划船的项目~数几个3来引出同数连加。教材中是6个3~但现在的学生计算水平还是比较容易算出答案的。于是~我一边引导学生数数有几个3~一边把6个3拓展到了10个3来进一步感知几个几。这样~当学生要一口气报出10个3连加的算式时~当他们看到长长的板书时~明显地感到同数连加太繁了~造成一种强烈的冲突~他们迫切地想去找到用何种方法使同数连加的算式简便~为乘法的引入打好了基础。
其次是采用了自学的方法。
这节课中有关乘法的认识、读法、写法和各部分的名称~都是需要学生理解并掌握的。我是用了看书自学的方式~让课本来告诉学生。虽然~他们只有二年级~但是通过新教材一年多的学习~完全有能力独立看书理解。通过课堂实际反馈~学生也的确具备了基本的自学能力。
还有就是让学生尝试把同数连加改写成乘法。
学生看书自学后~他们是否真正理解了呢,这时~关键是让学生交流~通过表达把这些知识内化。反馈后再通过进一步应用~引导学生把引入部分几个几的同数连加算式~改写成乘法算式。这个过程既是一种展现数学思维的互动的过程~也是一种数学文化的渗透过程。这个过程始终紧扣课题~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了加号和乘号、加法和乘法的关系。
张:从实际教学效果看,你的设计思路和安排意图,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请
你再介绍一下这节课的练习设计是怎样考虑的。特别是谈谈你在用好、用足教材方面的经验。
罗:如果认真钻研教材~找到教材内容之间的关系~我们会发现新教材中有些内容的设计是可以反复使用的。例如~我在巩固练习层次中引导学生“找找还有什么内容求总数也可以用同数连加来表示的,”学生回到游乐园这幅图中找到
~4×5=20。 了:有4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手中有5个气球。4个5
后面~判断是不是同数连加的香肠图、馒头图的题目和最后把12个小圆点圈一圈~说说有几个几~并用乘法算式表示的这些题目~都是课本前面一课时几个几中的内容。我充分利用课本资源~进行了运用和拓展。比如~由馒头图引出了3个0。
张:这些练习设计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还是请曹老师对这节课作一些更深入的分析。
曹:“从加到乘”这节课的成功经验,罗杰老师刚才自己总结了四点:
第一,对教材进行适当的加工,也就是在理解了教材编写意图的基础上,从教学实际出发,对教学内容作出进一步的加工、处理。
第二,采用了让学生阅读课本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三,让学生尝试把同数连加改写成乘法,以此检验学生的阅读成效,是不是真正看懂了。
第四,充分利用课本资源,一题多用,一图多用,而且用的比较自然,比较有效。这些都是其他老师可以借鉴的。我再谈三点。
首先,从教学目标的达成来看:
这节课的主要目标是初步认识乘法,具体地说,就是初步理解乘法的含义,会写、会读乘法算式,以及知道乘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称。其中最重要的是乘法的含义,包括对引进乘法必要性的认识,即为什么要引进乘法。
怎样让学生获得这些认识,当然,最好是让学生自己体会、感悟,而不是简单的办法就是教师讲,学生听。那么,怎样才能让学生自己感悟呢,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让学生经历从加到乘的过程。这正是这段教材和罗老师这节课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它反映了新的课程观,即课程应当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经历。
由此可以看出,教材的这个课题取得非常好,凸现了学习的过程性。老师对教材的加工,把6只小船增加到10只,可以说也是为了让学生经历更为强烈的认知冲突,便于学生感悟乘法的简便。老师对教学的处理,引领学生边观察边数,一个3,两个3„„一直到十个3,也起到了强化同数连加概念的效果。
其次,从学生的思维活动过程来看:
在这节课中,学生经历了由具体到抽象的思维过程,也就是由直观的小船,抽象成连加算式,再抽象成乘法算式。还经历了由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即由一般的几个几到几个。
再次,从数学的人文性来看:
教师采用话外音的方式,介绍了乘号的来历,乘号为什么用一个×来表示,原来,发明者认为,既然乘法是一种特殊的加法,那就把加号旋转45 ?,用来表示乘,不是很好吗。介绍这个背景知识,也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乘法与加法的关
系。可以说结合教学内容,有机地渗透数学的人文性,是这节课与众不同的一个亮点。
罗:我感到自己这节课中还有不少可以改进的地方。例如在学生理解了同数连加可以用乘法来表示时~我原先的设计是让学生把2个3、3个3、10个3的连加算式改写成乘法算式后~一起来考虑1个3可以写成1×3~更有利于学生体会数学知识的完整性。可当时在拍摄课堂实录的时候~一紧张把这个环节给漏了~我觉得挺遗憾的。
曹:不必遗憾。因为认识不能一次完成。在今天这节课上,已经出现了3个0的特殊情况。可以了。过分追求一节课内容上的完整,有时利少弊多。不过在今天这节课上,如果提出1个3怎么用乘法表示,估计学生能回答。但即使解决了这个问题,整数乘法的概念也还需要补充:0个3怎么用乘法表示。这个问题就不适合在今天这节课上解决了。
其实,在数学的理论中,整数乘法定义为同数连加,则相同加数的个数至少是2,一个几、零个几都需要经过补充定义,才能成立。
罗:另外~由于新教材规定的“6个3”用乘法“6乘3”来表示。这样一来~几个几的个数写在×前面~相同的加数写在×后面~用乘法表示几个几的读、写顺序都一样了。但是~这对学生来说是全新的知识~这个内容~我感到由老师来讲~效果不太理想~但是教师不讲~学生有的就是看不出来。这也是我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希望能和各位老师探讨。
张:本来可以采用画外音的方式讲出来,感觉会好一点。总的来说,今天这节课,老师讲的是多了一些。曹老师,你看呢,
曹:罗老师的有些语言是还可以再精练一点。但评价一节课,并不是教师讲得越少越好。一般来说,学生自己能理解的,就让学生讲;需要教师讲的,教师也应该讲。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该讲的,怎样讲效果更好。以乘法的书写顺序为例,完整地大段讲解,小学生不一定能听进去。不如改成提问。比如,这样问:小朋友,请仔细看,写乘法算式时,6乘3与6个3,它们的顺序一样吗,必要时,还可以指着算式再问一遍。这样比较容易使全班同学都注意到几个几的读、写顺序是一致的。当然也可以采用画外音的方式提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