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条由县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别墅,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淳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的,在另购房屋时,县分别给予3000元/平方米和5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由县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二条根据入选项目情况,由县提供10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开发区(镇)落实提供不少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县发改局协调不少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第十三条由县发改局、科技局协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协调给予50-200万元的贷款。金融部门对科技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并鼓励开展科技信用担保。
第十四条对入选者创办企业辅导上市提供全程服务,县财政给予成功上市企业2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县、开发区(镇)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入选项目自获利之日起五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
奖励;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第十六条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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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中给予优先采用。
第十七条县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的相对分离事项。
第十八条县公安、人社、卫生、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引进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绿卡”服务,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县人社局优先推荐参加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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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条我县引进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同时被确定为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资助对象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时享受市、县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