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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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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第,,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第,,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 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 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 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和少于各,,。具体缴 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 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 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 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调动工作的次月起,实行调入 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 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 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 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 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同意。 第十五条 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满足 本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可提供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宅。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 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应当帐户分开,业务分开,核算分开。 第二十条 有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查询、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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