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董)事会名单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二)办理条件
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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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
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三)申请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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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董)事会名单;
2、培训机构理(董)事会成员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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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程序
1、提交资料
培训机构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提交备案所需资料。
2、办理
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当场一次性告知培训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收到材料即予以备案。
(五)相关表格
1、《XX学校(中心)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2、《深圳市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申请人可在办理机关领取。
(六)审批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即接即办。
(七)办理地点
宝安区劳动局四楼416室,劳动就业培训科。
(八)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向峰; 联系电话:27664809。
(九)办理情况查询
查询电话:27664766。
(十)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27664400、 27664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