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的目的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的目的
本公司應實施內部稽核,其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
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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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
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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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內部稽核之組織及職責
一、內部稽核之組織:
(一)本公司稽核室隸屬於董事會,由董事長直接指揮之獨立單位,稽核人員
之編制、職等之銓敘等由董事長訂定之。
(二)稽核部門組織編制辦法,應具有下列特色:
(1)稽核人員應具有超然獨立性。
(2)高階層管理當局充分支援性。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專任,由公司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忠誠、具有
相當學識經歷人員擔任。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
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
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人
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
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4)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5)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6)未配合辦理金管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7)其他違反法令或經金管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四)本公司應依法令規定之適任條件遴選稽核人員適任條件如下:
(1)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佔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
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
尚未逾兩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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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2.於符合金管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
准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詴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
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五)本公司稽核人員應配合公司安排,接受必要之職前及在職稽核專業知識
及技能訓練;其中新進人員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金管
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辨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2小時以
上;在職人員每年則接受6小時以上,由金管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
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
(六)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之同意,並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十日
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七)每年一月底以前,稽核部門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
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
管會備查。
二、稽核人員之職責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劃,包括每月應
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劃並應確實執行,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
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本公司至少應將取得
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
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資通安全檢查及銷售及收
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交易循環,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劃之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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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項目,稽核計劃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應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劃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記錄。上述之
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
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
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
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本公司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
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上述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應包括金管會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
(三)本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
付監察人及獨立董事查閱。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
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監察人及獨
立董事。
(四)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劃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五)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
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
金管會備查。
(六)本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
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
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
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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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
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七)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並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八)稽核人員在執行其業務之必要範圍內,對本公司各項作業、記錄、檔案
及人員得安全、充分、不受限制地參與、核閱及接觸,其屬機密性之檔
案,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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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內部稽核實施範圍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
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二)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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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內部稽核之範圍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以交易循環類型為主區分為下列各
章銷貨、採購、生產、薪資、融資、固定資產、投資、研發等循環及電腦資
料處理控制及各項管理控制制度作業之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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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內部稽核方式及方法
一、內部稽核參照以下各章節所訂之作業週期,及風險評估後,擬定稽核計劃,
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以所訂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並適時調整加以稽核。
二、本公司稽核的種類可分為計劃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三、稽核的程序如下:
(一)確定稽核之目的及範圍,區分是為計劃性稽核或專案性稽核。
(二)擬定稽核計劃:
(1)計劃之準備:
1.調閱有關資料、文件或上次稽核報告。
2.搜集內部或外部資料。
3.瞭解稽核對象、處理程序、制度規章、預定工作進度與方法。
(2)計劃內容:
1.稽核目的或重點。
2.稽核對象及場所。
3.稽核工作範圍。
4.稽核方法或程序。
(3)稽核工作之規劃步驟:
1.擬定稽核目的及工作範圍。
2.取得被稽核作業的背景資料。
3.決定執行稽核工作所需的資源。
4.通知與稽核作業有關的人員。
5.執行現場訪查以辨識稽核重點。
6.撰寫稽核程序。
7.決定如何、何時及向誰溝通稽核結果。
(4)稽核執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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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稽核之報表、資料或工作底稿之準備。
2.工作底稿:執行稽核時,將稽核事項予以記錄,作為編製報告之根
據。
3.工作底稿記錄要點:
a.稽核單位、日期。
b.稽核項目。
c.稽核方法。
d.資料來源及處理事實。
e.異常事項。
f.取樣範圍、種類、數量。
g.查證經過與說明。
(5)稽核工作之執行:
1.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事先擬具稽核計劃呈核後,再按計劃執行。 2.稽核人員分赴辦理就地審核時,應事先通知受審核單位。 3..稽核人員於稽核完畢後,視情形得洽請受稽核單位召開檢討會,針
對稽核發現之問題提出檢討。
4.日常稽核報告,可先照會受稽核單位後再呈核。 5.受命或專案之稽核報告應先呈核後,視情形再照會受稽核單位。 6.受稽核單位應於收到稽核報告之限期內提出具體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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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原稽核報
告書呈核。
7.稽核改善案總核准後,統由稽核人員將改善案付印給有關人員。 8.稽核人員如發現緊急特殊事項,得隨時向主管提出報告。 9.有關稽核案件均以密件由稽核人員存檔,保留期限五年。 10.稽核人員前往執行職務時,受稽核單位應全力支援,使其完成任務 11.為徹底執行內部稽核,凡內部或外來有關業務之資料,請先照會或
存留一份給稽核人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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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稽核報告:
1.稽核人員於稽核後,七日內作成稽核報告。 2.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包括下列三種資料: a.被稽核之項目。
b.稽核時發掘之事項內容。
c.與受核單位主管討論之記錄。
3.依據工作底稿,準備稽核報告之草稿後,給受稽核單位主管參閱:
a.以確定其同意報告之內容。
b.以取得對更正行動之承諾。
c.對於可能完成之日期,取得一致的看法。 4.最後的稽核報告必須給予受查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同時留一份
報告作為稽核之記錄存檔。
5.改善或更正行動:
稽核人員負責指出與標準不符合之處,至於為什麼不符合,如何更
正等,都是受稽核單位主管的工作範圍與責任,稽核人員當然也可
以提供給主管有關解決之道,作為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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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內部稽核工作底稿與稽核報告
一、工作底稿之意義:
內部稽核人員於執行稽核工作時,所蒐集及編製之各種文件、明細表、
分析表及備忘記錄等,作為其有效執行稽核工作之證明者,稱為工作底稿。
稽核工作底稿係稽核工作之記錄,其主要功用在協助內部稽核人員有效執行
查核工作,以證實其已實施適當之查核程序,並為作成稽核報告表示意見之
依據。
二、設立工作底稿之目的:
工作底稿為內部稽核人員履行稽核工作工具之一。內部稽核人員蒐集各
種資料後,透過工作底稿之分析及彙總,獲得結論,俾對受稽核部門表示意
見。茲分述設立工作底稿及目的如下:
(一)工作底稿供內部稽核人員編製稽核報告,內部稽核人員需獲取充分證據
以為撰寫稽核報告之依據。
(二)工作底稿係內部稽核人員所下結論及其查核能力之證明。 (三)工作底稿係考核內部稽核人員查核能力之參考。 (四)工作底稿可作為下次執行稽核工作之指引。
三、良好工作底稿之特質:
工作底稿完成歸入檔案後,即為內部稽核人員完成工作之永久記錄及稽
核報告之依據。因此,內部稽核人員應致力於編製良好之工作底稿,其特質
如下:
(一)相關性-工作底稿之內容應與查核目的有關。 (二)完整性-每張工作底稿應具備完整之資料,其他內部稽核人員查看時亦
不需另加解釋。
(三)正確性-工作底稿應有事實之根據且無計算上之錯誤。 (四)明晰性-工作底稿應明白指出查核工作之性質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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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潔性-整潔有序之工作底稿,不但促成查核工作之效率與成本之經
濟,亦可便利工作底稿之覆核工作。
四、工作底稿之內容:
工作底稿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查核目的。
(二)查核程序。
(三)調查時所發掘之問題及其分析。 (四)解決問題方案之評估。
(五)有關財務報表及其分析。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七)稽核報告之初稿。
五、工作底稿之保管及調閱:
內部稽核人員在查核過程中所蒐集或編製之各種文件、分析、彙總評註
等工作底稿具有高度機密性。內部稽核人員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善良保
管之責任,且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或有違背職務之情形,不得展示未經
授權查問者,查核期間之午餐或休息時間,亦應將編製中之工作底稿上鎖。
工作底稿及抽查資料最低保管年限為五年。最低保管期間屆滿後,如決定廢
棄,應徹底銷燬。各部門如需調閱工作底稿,應敘明理由,簽請上級主管核
可後,始得調閱。
六、編製工作底稿之一般原則: (一)每張工作底稿均應有其編製目的-內部稽核人員首先應冷靜思考究竟編
製該張工作底稿之目的何者,然後再詳細計劃應如何編製以達到目的。
(二)避免抄寫、重寫工作-對公司而言,時間即金錢。抄寫工作既無意義又
費時費錢、重寫會增加發生錯誤之機會。內部稽核人員應盡量避免上述
工作,以節省時間。
(三)分析或解釋-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詴算表上所有重大項目均需有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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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工作底稿加以分析之,某些科目僅需簡短數字就可解釋清楚者,則於
詴算表或彙總表工作底稿下加以解釋即可,無需另行編製單獨之工作底
稿。
(四)顯示完成之工作-每頁工作底稿均需作成查核結論。
(五)用筆記載資料-查核過程中,一切與查核目的有關問題之發現及解決,
不應僅憑記憶,而應採用筆證,以供將來參考,免失去依據。
(六)證實所獲得之口頭上解釋-任何工作底稿若有〝依據某人解釋〞之字句
出現時,就必需有證實該項解釋之查核程序註明於回答。
(七)清理查核時發生之疑問事項-內部稽核人員發生之疑問通常為整個稽核
工作之重點,每一問題均應小心求證,於稽核工作結束時,不應有未獲
答案之疑問存在。
七、稽核報告之內容:
(一)接受稽核單位
(二)稽核作業項目
(三)稽核作業目的
(四)稽核範圍
(五)稽核時間
(六)稽核程序摘要說明
(七)查核說明
(八)異常檢討及建議
(九)結論
(十)會簽部門主管意見及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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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訂定與修正
本制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制度未規定事項,悉依有
關法令及一般公司之內部稽核原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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