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