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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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以及《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及竣工交付阶段等全过程或主要阶段环节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二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履职履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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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可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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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通过监督各参建单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确保达到建设工期、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为有效控制投资服务;监督有关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揭露贪污舞弊、损失浪费以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服务;监督政府投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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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全过程跟踪审计、阶段节点跟踪审计、阶段专题审计调查等方式。其中:
(一) 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及竣工交付阶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的审计方式;
(二) 阶段节点跟踪审计是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并对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与节点,有选择地采取跟踪监督的审计方式;
(三) 阶段专题审计调查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某个共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审计调查方式。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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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局职能科室根据区政府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我局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跟踪审计实施对象应优先安排投资规模大、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政府关心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
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可视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配备状况,采取由本局直接实施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方式。
第七条同一建设项目其过程跟踪审计与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交叉实施。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本局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审单位中选择确定。一般先由职能科室先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确定。也可采取单个项目招投标、抽签等其他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的中介机构。
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投资咨询等其他具体服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应同时为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应当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以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审计费,一般由审计局负责与受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按规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的非区级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费,一般由审计局代收代付,即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审计费上交审计局,再由审计局支付给相应受托中介机构。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实施跟踪审计相应审计费的计取,原则上以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为参照依据,综合考虑跟踪项目投资规模大小、跟踪审计工作实施难易程度及审计成效等因素,通过考评确定具体项目相应审计费付费调整系数。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跟踪审计项目确定后,由局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实施。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无论是采取由局直接实施方式还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方式,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一般应由本局审计人员担任。采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方式的,审计组可另设主审一人,一般由协审中介单位安排的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审计组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由本局审计人员和协审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具体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在实施前,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作业的依据。
(一) 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形式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批准情况;
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材料与设备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7.其它情况。
(二)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2. 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 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 审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 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流程;
6. 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
7.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方案确定后,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及时组织审计组人员学习和掌握方案内容,必要时还应组织学习政策法规、行业背景等相关信息。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时间、人员,以及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需要改变审计范围和方法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方案的程序与制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在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跟踪审计通知书》,跟踪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 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3.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4. 审计组成员名单(包括协审人员名单);
5. 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见附件1)。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其他相应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成员应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收集审计证明材料,作好相关记录。
审计证明材料形式包括: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声音资料,也包括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应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尤其对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容易引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争议的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证据应详实、完整。
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实施阶段,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审计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计意见单”),做到一事一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跟踪审计意见单》一般以审计组名义制发,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核。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