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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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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要求,为规范河南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管理,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河南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第三...

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要求,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河南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管理,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河南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第四条从事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取得核准经营范围载有工业盐生产或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盐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监督职责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盐业执法机构)会同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生产、销售等情况。第五条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支持生产和销售记录的合法凭证,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完善工业盐购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及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工业盐用户资料,收录用户营业执照、购买工业盐的用途和数量等信息。在销售工业盐时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工业盐严禁转作食盐使用或销售。第七条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行业标准的工业盐产品,并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业盐运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整地将出厂工业盐运达用户。加强运输途中管理,不得中途倒换、转卖。销售散装工业盐的,采取专车直达运输;销售液体工业盐的,一般使用管道运输,若使用汽车运输,须专车直达。销售散装工业盐和液体工业盐应按照国家标准在产品出厂(场)时附有合格证明,注明产品名称(类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级、标准编号。第九条工业盐生产企业应严格规范产品包装。工业盐产品外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明确标明“工业用盐禁止食用”或“非食用盐禁止食用”字样,同时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商标、生产单位、标准编号等。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工业盐产品。第十条工业盐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3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盐业执法机构会同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盐业执法机构负责工业盐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记录的督促检查,负责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食盐安全的盐业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违反盐业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各级盐业执法机构与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业盐生产、销售记录(台账)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将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规范工业盐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4章附则第十五条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工业废渣、废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修订的盐业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对工业盐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河南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管理,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我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拟联合质监、工商、环保、省盐业执法监督局等部门联合下发《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均对工业盐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我省盐改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制定全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完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工业盐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标准(GB/T5462-2015),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二、工业盐管理的主体各级盐业执法机构三、《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及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规定了从事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的资质条件、应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完善工业盐购销合同及履约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严格规范产品包装等条款,明确了对工业盐的生产销售管理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盐业执法机构、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工业盐监管的相关职责,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理原则及鼓励行业协会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第四章附则明确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适用本办法。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工业废渣、废液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等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前个别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会产生以氯化钠为主的工业废渣、废液,主要集中在医药、化工行业,不少废渣、废液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拟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分类处置。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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