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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小甘沟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规范职工的行为,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3条各单位正职(和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内容XXXX
小甘沟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职工的行为,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3条各单位正职(和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4条跟班矿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跟班队长﹑班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5条职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各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无违章”。第6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8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安全培训管理第9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10条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11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矿长资格证。第12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第13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第14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15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17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第18条要有专人负责本矿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区队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相关部门,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第19条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第20条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否则处罚200元。第21条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未按照执行的,处罚200元。第22条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否则处罚200元。第23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否则每项处罚100元。第24条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第25条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2、《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5、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6、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7、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8、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9、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10、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第26条对检查、抽查出的无特殊工种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100元/人次,同时对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第27条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否则每项处罚100元。第28条各区队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培训,如有特殊情况,报相关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延迟或取消培训,否则每次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200元罚款。第29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每人次200元;迟到、早退的人员罚款100元每人次。第30条不遵守安全培训教育现场纪律的(抽烟、喧哗或者打电话的等行为),每人次罚款100元。第31条对故意扰乱安全教育培训秩序的,每人次罚款200元。第32条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听讲的,每人次罚款100元。第33条对组织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缺勤一次罚款200元。第34条按照规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100元。第35条在培训过程中,有人在座位上睡觉的,每人次罚款100元;发现睡觉拒不承认的,每人次罚款150元。第36条每月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罚款100元;考试作弊的,罚款200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每人次罚款300元。第37条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等相关的罚款全部金额,将奖励考试优秀人员。第三章“三违”管理第38条对于违章指挥以及违章作业人员,给予500元罚款;除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39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相关领导审批,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1、井下爬矿车以及乘坐输送带的人员;2、放飞车的责任者;3、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等入井人员;4、酒后入井人员;5、不按规定操作,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6、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或者危险)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人员;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的管理人员;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12、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人员;13、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14、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或未设警戒的;15、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入危险区的人员;16、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挂牌、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7、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18、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井下牌板的人员;19、不服从管理,损坏、偷盗煤矿设施(或财产)的责任人;20、私藏火工品的人员。第40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三违”处理,处以200~500元罚款。1、无规程、措施施工,措施未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第一负责人;2、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3、空顶作业超过规程规定值,未进行支护、继续作业的班组;4、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人员;5、上岗时间睡觉的人员,停工学习3天;6、在炸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人员;7、入井不戴安全帽及自救器的人员;8、跨越运行的皮带输送机,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输送机上跨过,或是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9、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10、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的(队长、班长也承担相应责任);11、抵制安全检查、拒绝安全指令者;12、高空作业(距地面2m及以上)不戴保险绳的人员;13、工作面停风以后,未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4、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16、更换液管(液压管、风管和水管等带压的管路)不进行卸压的;17、设备运转过程中,触摸或处理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辊、滚筒、钢丝绳、皮带、刮板、刮板链、轴、矿车等)的人员;18、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未进行处理的操作人和现场负责人;19、在溜煤、矸眼下逗留或无安全措施进行处理者;20、擅自乱打信号者;21、在巷道内行走时,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的人员,停工学习3天;22、各种设备设施的螺丝松动或密封圈老化等造成失爆的。第41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并处相应罚款100~300元1、爆破后不等炮烟散尽立即进入工作面的人员;2、斜井下放不挂保险绳、超挂矿车和未使用双闭锁的指挥人员;3、行人通过交叉点时,不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人员;4、在停止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必须与司机联系好,并闭锁),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的人员;5、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的人员;6、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监护人的责任者;7、拆除旧支护或处理冒落顶板时,无人监护或无专人指挥的责任者;8、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责任者;9、井下随意敲打管道者;10、未经领导允许,不同岗位(工种)的人员,私自顶岗、串岗者;11、将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甩掉不用者。第四章安全管理第42条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矿井不得组织生产。第43条企业法人、总工、分管副矿长、副总工、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资格证。每缺一项处罚500元。第44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缺人或少证处罚200元。第45条井上下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均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每缺一项处罚200元。第46条建立以调度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调度员不少于4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调度记录台账齐全,填写完整,每件事情有落实记录。坚持日调度例会制度,日调度例会记录齐全、完整,每件工作有安排落实记录。1、未建立以调度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的,不得组织生产;2、每缺1名调度员,处罚责任人200元;3、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上班期间脱岗、串岗和睡岗者,每次处罚200元。4、调度记录台账齐全,项目填写齐全、完整,每件事情有落实记录,否则,每项处罚200元。5、坚持日调度例会制度,日调度例会记录齐全、完整,每件工作有安排落实记录。否则,每项处罚参加会议责任人100元。6、无故不参加调度会议(包括其它会议)的,每次处罚200元,;迟到、早退或手机响铃者,每次处罚200元;7、矿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室安排的工作,若在岗期间调度室联系不到者【如手机停机、关机、不接电话(5分钟之内不回电)】,每次处罚200元。第47条凡影响采区(掘进)正常生产的,按每分钟10元进行罚款。(由调度室登记,并落实)第48条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例会制度。(1)坚持周例行安全检查及检查后的周安全例会,记录齐全、完整。(2)坚持月度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和月度安全生产办公会,记录齐全、完整。(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齐全、完整,整改效果评价资料齐全,短期内无法整改的,应有防范措施。1、每月10日、20日、28日矿领导及各科区第一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大检查,除矿领导前天夜班与当天中、夜班不参加。其他必须参加,违者罚款500元∕次。2、各科区三次大检查无特殊情况,各分管领导一律不准批假。科区负责人无故不参加检查的,罚款300元∕次。3、三次安全大检查17:00召开安全例会,矿领导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次,科区第一负责人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0元∕次,不当班副职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4、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齐全、完整的,每缺一项处罚200元。因缺材料等原因,短期未整改的,必须提前打延期报告。否则按照“四定”目标罚款进行考核。第49条井下每班有矿领导带班,矿级领导必须完成每月的下井任务。否则,每次处罚500元;井下当班带班领导空班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第50条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指标规定:1、公司法人、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每月不少于2次;2、矿级领导(休息6天)矿级正职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以下均指井下带班作业)不少于5次/月,总工下井次数不少于9次/月,安全、生产、技术、掘进、机电副矿级领导下井不少于12次/月,机电、通风、地测副总工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月。3、职能科室(休息4天)1)安全、生产、通风业务科室等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副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6次/月;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6次/月,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7次/月。2)调度室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副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科员下井不少于6次/月,监控员下井不少于16次/月。3)机电科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副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6次/月,科员下井不少于17次/月(包括处理设备故障在内)。4)各科室人员、技术员下井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除采、掘、运、调度不少于3小时)。4、各区队(休息4天)1)综采队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20次/月,副职少于领导下井不少于22次/月,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7次/月(包括满勤)。2)综掘队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20次/月,副职少于领导下井不少于22次/月,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7次/月(包括满勤)。3)运输队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20次/月,副职少于领导下井不少于22次/月。5、当班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内部协调,不能出现空岗,并报调度室。6、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必须对全矿生产情况掌握和了解,对在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合理安排、指挥、协调、处理,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向相关领导汇报。7、特殊时期、特殊工程,领导干部必须下井带班作业,具体安排按照特殊时期下发的管理规定要求执行。8、大夜班跟班领导负责全天值班工作。9、领导干部当月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指标,矿领导处罚1000元∕次,科室、区队正职处罚300元∕次,副职处罚200元∕次,技术员、科员处罚100元∕次。10、下井带班人员空岗、漏岗,罚款200元/次,迟到、早退,罚款100元/次,睡岗按有关规定处罚。11、下井带班人员不熟悉规程、措施规定,罚款100元。12、下井带班人员对现场开工检查和验收把关不严,罚款100元/次。13、现场未按照规程、措施规定作业,处罚带班责任人员200~500元/次。14、下井带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罚款100元/次。15、调度室每月末、季末要将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情况汇总在调度或环节干部会上通报,并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16、井下当班发生安全事故,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按事故主要责任者追究处罚。第51条各区队必须认真开展班前后会议,否则,每次处罚200元;会议内容除工作任务安排外,还必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否则,每次处罚200元。第52条必须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矿队安全生产指令,学习文件和完成要求;否则每次处罚200元。第53条各区队每月至少开展3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教育工作及考核办法;第54条建立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否则,处罚500元。第55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未制定预案的,处罚500元;未组织演练的,处罚500元。第56条必须建立健全制度1、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2、领导下井带班制度3、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安全技术审批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制度11、矿用器材、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2、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3、入井人员检身和清点制度14、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缺一项制度,处罚200元。未按制度履行职责者,每次处罚200元,未按制度开展工作者,处罚500元。第57条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的,处罚200元;无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未落实的,每项处罚200元。第58条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者,处罚相关部门200元。第59条未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无三项人员持证情况花名册的,处罚200元;花名册不完善的,每项处罚200元。(三项人员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60条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和维简费。否则不得组织生产。第61条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辅助救护队或与就近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处罚500元。第62条井下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悬挂位置合理、平直整齐;否则,每项处罚200元。第63条矿井必须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以下图纸1、矿井地质地形图2、井上、下对照图(按年度绘制,季度修改)3、采掘工程平面图(按月度修改)4、通风系统图(按年度绘制,月度修改)5、井下运输系统图6、矿井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7、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氮气、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下供配电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线路图(按季度绘制,月度修改)每缺少一种图纸,处罚300元,未按时修改及更换图纸或图纸有误,每项处罚200元。第64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否则,每项处罚200元。第65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等。否则,每缺一项处罚200元。第66条每年按期与相关部门领导(副职以上)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每天给予500元罚款;私自涂改或胡乱填写责任书的,每次给予500元罚款。第67条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处罚责任人200元;未按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处罚500元。第68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否则,每项处罚200元。第69条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否则,每项处罚200元。第70条矿井应按规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否则,处罚1000元。第71条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处罚200元。第72条小甘沟煤矿在职人员必须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否则考核300元。第73条上班期间,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便于管理。未佩戴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第74条所有煤矿职工入井必须佩戴定位卡,定位卡显示正常;电量显示不足的,需提前更换,如有不佩戴定位卡、定位卡失效或者定位卡无电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第75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帽带,发现安全帽带未按规定系好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76条井下每班必须有带班队长,技术员不得代替或充当带班队长,否则给予区队第一负责人500元罚款。第77条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1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100元,考核跟班队长3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1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200元;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3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200元,考核跟班队长3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2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400元。第78条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5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400元,考核跟班队长6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4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800元;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10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600元,考核跟班队长8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6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1200元。第79条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800元,考核跟班队长10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8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1500元。第五章采煤管理第80条施工前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元。第81条未认真执行班前后会,验收员以权谋私的,罚款200元。第82条若工作面出现安全出口不足0.8m、刮板机上窜下滑搭接超过规定值、后溜浮煤过多造成飘溜等严重后果,每处罚款200元。第83条作业现场未悬挂“三图一表”,罚款200元;“三图一表”悬挂不平直,罚款200元。第84条采煤工作面无初次放顶、强制放顶、收尾措施(包括工艺流程和危险源辨识)或未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罚款500元。第85条采煤工作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水文、地质预报,且有记录可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86条巷道内的各类牌板不平直的,每处罚款200元;牌板与现场不相符的,罚款200元。第87条两巷顺槽内材料码放不整齐,未进行挂牌管理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88条两巷道内超过积水(积水是指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规定的,每处罚款200元。第89条两巷超前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200元。第90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煤矿相关规定,罚款200元。第91条两巷超前支护出现缺梁少柱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92条两巷超前支护单体初撑力达不到规程规定,按失效支护处理,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93条超前支护与端头支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m,否则罚款200元。第94条不得采用麻绳、铁丝代替专用钢丝做防倒绳,否则罚款200元;两巷超前支护的单体未采取防倒措施,每根罚款200元。第95条两巷超前支护单体及端头支护单体未穿铁鞋,每根罚款200元。第96条两巷超前支护纵横成线,其偏差大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200元。第97条两巷超前使用的单体柱未采用硬连接杆连接,硬连接未在一条直线上(同一高度)的,每根罚款200元。第98条两巷超前支护铰接梁平口销必须使用(铰接梁向顶部角度小于180°除外),否则每个平口销给予200元罚款。第99条工作面在用的所有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方向一致,出液口朝向采空区,否则每根罚款200元。第100条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未进行编号管理的,每根罚款200元。第101条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不得有尾巷存在,否则罚款200元。第102条工作面煤壁有伞檐、台阶,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103条工作面未做到“三直、两平、一净”,每次罚款200元。第104条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每次罚款200元。第105条采煤机滚筒不得缺齿或割液压支架顶梁,缺齿率不得超过5%,每缺一个截齿,罚款200元;割液压支架顶梁的,罚款500元。第106条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和压力表不完好的,压力<30MPa,每项罚款200元。第107条综采工作面乳化液配置浓度低于3%或无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工具的,罚款200元。第108条每班未对乳化液浓度进行检测,且记录不完整,罚款200元。第109条液压支架卸载未处理或支架接顶不严的,每架罚款200元。第110条工作面液压支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每处罚款200元。第111条工作面液压支架前侧护帮板未及时打出,每处罚款200元。第112条液压支架连接管路的U型卡齐全,并与管型相符,禁止使用单边卡或用铁丝替代,每处罚款200元。第113条工作面支架不得有错架、挤架、咬架,倾斜超过规定或架间空隙超过10㎝且未及时调整的,每处罚款200元。第114条工作面液压支架每隔20m未安设喷雾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罚款200元。第115条工作面支架零部件不齐全,连接不紧固、合理,活柱和缸体动作不可靠,脱焊、锈蚀、变形的,每项罚款200元。第116条液压支架顶部的打眼孔盖板的插销齐全、完好,每缺一处罚款200元。第117条破碎机没有安装防护栏、急停装置的或者急停装置失效的;罚款200元。第118条破碎机正常运转时,人员跨越运行的转载机(或刮板机)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19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转载机和皮带运输机各部件不完好、不齐全,各种保护不完善,罚款100元。第120条工作面液压系统不完好,有窜液、漏液现象,不正常点数超过5%;未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200元。第121条同种材料不得多处堆放,不得影响行人,不得超高堆放。设备材料码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的,罚款200元。第122条工作面附近要有可靠简易压风、供水施救装置,并保证完好,否则每次给予100元罚款。第123条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时,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罚款500元。第124条巷道经常保持清洁,无淤泥和杂物;保持系列车车容、车貌整洁,道床无杂物,否则给予100元罚款。第125条采煤工作面未坚持开展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兑现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班评估工作,罚款200元。第126条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未进行编号管理,牌号不清晰,每架罚款200元。第127条停机时,来回牵引扫煤,将采煤机机身靠煤壁侧的煤矸全部带出,以便检修,截割部离合器、牵引速度把手归“零”位,滚筒落地;采煤机运行时,人员不得站在运行的刮板机上和截割部前方。否则,按每次200元处罚。第128条采煤机停止割煤(交接班)时,要清理采煤机上煤矸,保持采煤机整洁不得用水或乳化液冲洗采煤机。否则,按每次200元处罚。第129条采煤机喷头堵塞或未打开喷雾,供水管线老化或破裂,未及时修理或更换,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130条工作面大块煤卡住放煤口时,用大锤将其砸破,严禁采用爆破方法进行处理,否则给予100元罚款。第131条要及时将皮带机尾的浮煤清理见底,不能影响缓冲托架段机尾运行。否则,按每次给予100元处罚。第132条输送机除了拉运工作面采出的煤和矸石外,不允许运载其它物料,特殊情况下需要运载其它物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500元罚款。第133条凡备用管子必须用堵头封口或用布、胶带等包扎,只有在使用前才能将堵头去掉。不得将其随意挂在支架内或相关使用设备上。否则,按每根200元处罚。第134条将带油的棉纱、布和纸集中放置在有盖的铁通内,严禁乱丢。否则每处给予100元罚款。第135条各种油脂要分类摆放,挂牌管理,油脂存放地点要配齐灭火器材;否则每项给予100元罚款。第136条所有临时水仓口必须设置栅栏,栅栏固定牢靠,并挂警示牌,否则按每处100元处罚。第137条工作面回风巷迎头50m范围内必须设置全断面净化水幕,灵活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否则处以200元罚款。第六章掘进管理第138条施工前未认真组织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元。第139条作业现场未悬挂“三图一表”,罚款200元;“三图一表”悬挂不平直,罚款200元。第140条掘进两顺槽未悬挂或者吊挂不平直(里程牌板、路标牌板和探放水管理牌等)的,每处罚款200元。第141条掘进巷道迎头无临时支护的、临时支护滞后工作面,或者未使用的,罚款100元。第142条掘进巷道控顶超过设计中规定值的,罚款300元。第143条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未配备敲帮问顶工具的,罚款100元。第144条巷道内人员需要跨越运转设施处无行人过桥的,罚款100元。第145条未按照设计安装顶板离层仪,每少一处罚款100元;未挂观测牌和无记录的,每处罚款100元。第146条使用的锚索机、风镐及各管路等连接处必须使用U型卡,每发现一处用单边卡或铁丝代替的,罚款100元。第147条巷道顶帮未按要求使用规定型号的锚杆,每根罚款100元。第148条发现少装锚固剂或者乱丢锚固剂浪费材料的,罚款100元。第149条锚杆与煤壁角度超过作业规程中的允许值,每根罚款200元。第150条锚杆间排距超过允许偏差范围的,每根罚款200元。第151条锚杆外露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每根罚款200元。第152条未按支护设计施工,每少打一根锚杆,处罚100元;两巷帮锚杆支护滞后工作面超过规定值,处罚200元。第153条巷道每20m内失效锚杆数量≤2根,并不得集中在同一地点,否则每根罚款200元。第154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锚杆预紧螺母松动的,每根罚款200元。第155条顶板下沉,未进行锚索或者架工字钢棚的,罚款200元;锚索支护与工作面距离超过15m,罚款200元。第156条锚索间距大于设计值的,每处罚款200元。第157条锚杆扭矩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200元。第158条锚索锚固力小于设计的,每处罚款100元。第159条采用不合格托盘进行支护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160条凡破碎段,巷道未采用钢带支护的,罚款100元;巷道帮墙未采用钢带支护的,每条罚款200元。第161条两张锚网间搭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162条支护过程中,锚网松动,未紧贴煤壁造成空帮空顶或网兜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第163条巷道两帮底脚锚网过长未处理的,每处罚款200元。第164条巷道不平整,两帮底脚出现台阶,每处罚款200元。第165条巷道掘进时存在欠挖、高度不够等情况,视程度大小而定,每处罚款100~500元。第166条巷道掘进时存在超高、超宽情况,视程度而定,每次罚款100~500元。第167条巷道掘进时工作面偏向中线一侧,视程度大小而定,每次罚款200~500元。第168条工字钢棚梁与棚柱搭接处有卡槽,每发现一处棚梁与棚柱未卡紧,罚款100元。第169条每架棚间距保持一致,棚腿牢靠,否则每架罚款100元。第170条工字钢棚必须背实,顶部充填与顶板结实,否则每架罚款200元。第171条巷道工字钢架棚段保持横平竖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第172条每架棚之间采用Φ20㎜的圆钢连接,每少一处罚款200元。第173条巷道支护性能下降,原有支护失效严重,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维护处理或采取措施的,罚款300元。第174条架棚段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每架罚款100元。第175条巷道内超过积水(积水是指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176条同种材料不得多处堆放,不得影响行人,不得超高堆放。设备材料码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每处罚款200元。第177条巷道内杂物较多,未及时清理,每处罚款200元。第178条未清理各转载点处的浮煤,每处罚款200元。第179条掘进机截割头未安设喷雾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供水管线老化严重或破裂,未及时修理或更换,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180条掘进机在开机后(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随意攀爬掘进机,否则每次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第181条掘进机停机后,司机离开操作台,未进行闭锁的,罚款200元。第182条掘进机停机后截割头未落地,罚款100元。第183条掘进机有漏油现象、供油管路破裂或老化,未及时修理或更换,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184条掘进机后侧(包括煤电钻)的电缆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浸泡在水里、不盘卷等,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否则每项处罚100元。第185条皮带机的机头、机尾未安装防护栏或防护罩的,机尾未打地锚固定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186条工作面迎头50m范围内必须设置全断面净化水幕,灵活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否则处以200元罚款。第七章机电、运输管理第187条各单位必须执行《小甘沟煤矿设备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其相关的机电设备管理中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如: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应在现场严格贯彻执行,并适时进行补充修改。若制度不全或贯彻执行不好、未适时修改与实际不符等,或相关记录与实际不符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188条对地面生产设备、选煤厂设备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必须按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维护保养规定进行考核,对违章使用设备,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对润滑不良、螺丝松动、电器设备脏污等,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对设备五不漏(不漏油、不漏风、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水)检查发现一处罚款200元,下次检查时发现同样问题加倍处罚。第189条机电设备(包括五小电气)入井前,必须经过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安排矿防爆检查,确认该设备符合防爆性能,并贴有“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否则,每在井下发现有一台性能不符防爆要求的设备下井,处罚设备所属单位200元。未帖“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下井的防爆设备每台罚设备所属单位100元。第190条电器设备性能要安全可靠,对违章使用设备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各单位不得停用、拆除各种保护装置(含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保护不全或未装设辅助接地、电动机综合保护器、信号照明综保等),每发现一台次罚款100元。第191条每台设备必须挂责任牌、完好牌,要求字迹清晰好辩认,开关整定值和标志牌相符,包机人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换责任牌,否则,每有一台设备不符合要求,处以200元罚款。第192条所有设备都不得被埋压,电机等设备被埋一次罚款200元,皮带堆煤造成滚筒被埋,每次罚款200元。第193条每台电器设备(风机、开关、启动、综保、检漏等)必须上架,上架高度应大于30㎝。有一台不上架或上架高度不够,罚所属单位200元;五小电器必须上板,同一地点多台五小电器集中上板。第194条电缆及五小电器要全部悬挂整齐,上板挂牌,凡有拖地、扭绞、乱扔、不上牌等现象者,每项每次罚款200元。第195条井下照明电缆,要求吊挂平直,垂度(以电缆拉直后自然下垂为宜)不大于10mm,且垂度一致,挂钩跨度不得超过5m,否则罚款100元。第196条井下所有外露的电缆头,必须进行包裹等相关处理,否则罚款200元。第197条所有电器设备应避免淋水,每发现一台,罚款100元。第198条各单位使用的检漏继电器不得随意停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做检漏试验,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记录的一次罚款200元。第199条矿井运输系统图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每次罚款100元。轨道运输设备、安全用具要齐全。(1)、副斜井人车与绞车房联系的信号装置不可靠,每次罚款100元。(2)、提升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没有按规定进行日检或记录造假,每项罚款50元。(3)、绞车制动闸油管路渗油或闸皮积油,绞车钢丝绳缠绕乱或锈蚀的,每项罚款100元。(4)、井下挡车器、阻车器、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或不符合规定;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没有挡车器或挡车器失效,每项罚款200元。(5)、副斜井轨道缺少地辊或地辊转动不灵活的,每次罚款200元。(6)、副斜井绞车齿轮无防护罩或钢丝绳无保险绳,制动装置的操作机构或传动杆件不灵活、不可靠、松旷的,每项罚款200元。(7)、副斜井使用没有插销闭锁装置的矿车或平板车,罚款200元。(8)、副斜井或无极绳绞车斜坡道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罚款200元。(9)、副斜井不得行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申请调度室,经允许后方可行人,否则每人次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10)、副斜井提升绞车控制按钮没有做到上锁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罚款200元。(11)、副斜井所有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必须远程控制或自动控制,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巷道,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否则罚款200元。(12)、无极绳绞车梭车运行过程中,前方发现行人时,立即停车,待行人通过后,方可打信号,开动无极绳绞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13)、轨道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扣件不齐全,道夹板使用非专用螺栓,使用非标道岔,扳道器不起作用,轨枕间距超标或浮离,道床积水等,每项罚款50元。(14)、轨道接头间隙大于5㎜,高低,左右错差大于2㎜;直线段两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大于5㎜;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大于5㎜,下偏差小于2㎜,每项罚款200元。第200条严禁携带炸药、雷管等易爆物品乘坐人车,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201条乘坐人车的人员只携带随身工具,工具有刀口而不包刀口者,一律不准乘坐人车。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02条乘坐人车人员上车后,应挂好防护链,带好安全帽,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和携带物品露出车体。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第203条上车后不准和乘车人员之间相互打闹、嬉戏,否则每人次处罚50元。第204条不能在信号发出后或在人车运行中强行跳车或扒车。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第205条副斜井下放材料时,井下提升信号硐室,必须有接车人,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206条所有掉道矿车,必须人工抬或者用吊葫芦进行复轨,严禁用绞车硬拉,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207条无极绳绞车使用的信号打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发现随意悬挂或丢弃的,每次罚款200元。第208条要求各单位将所属设备、五小电气分类编号,并做好标记,否则,每有一台不符,处以20元罚款。没有井下设备布置图或设备布置图与实际不符,罚款200元。各单位账、卡、物要三对号,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第209条对用铜、铝丝代替保险丝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210条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局部接地极必须装设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否则,每缺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第211条按照规定要求必须完成总、分开关设备的保护整定的工作,并做好设计计算和整定记录,每查出一处保护整定不合格,罚款200元。第212条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的、风电闭锁失灵的及电煤钻综合保护装置失去保护作用,罚款100元。第213条井下电缆采用带有煤安标志“MA”的阻燃电缆,消灭不合格接头或破口,否则罚款200元。第214条地面供电系统必须按规定装设防雷设施,每发现一处缺少或不合格者,罚款100元。第215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设备台帐,未建立台帐者,每发现一台次,罚款200元。第216条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否则缺一项罚款200元。液力偶合器易熔塞用其他物品代替,继续运转的,一次性罚款2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立即进行处理。第217条乳化液泵箱,不按配比加乳化液(配制浓度在2%~3%之间),一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立即进行处理。第218条减速器、乳化液泵内缺油或油脂污染失效的,一次罚款2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立即进行处理。液压管路、油桶等没有封堵或封堵不起作用,每处罚款200元。油脂存放点没有指定挂牌管理过牌板与实际不符,每处罚款200元。第219条刮板机机尾翘起,刮板机严重不平直,一次罚款100元。第220条设备缺少螺丝或螺丝松动,液力偶合器保护壳内进煤,对轮绝胶垫损坏、弹性销磨损严重,继续运行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221条各单位不得私自拆拿设备或备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222条液压支架管理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100元。(1)每组支架零部件齐全,联接坚固合理;(2)活柱和缸体动作可靠、密封良好、无串液漏液现象;(3)活柱千斤顶的划痕深度不大于0.5㎜,砸伤面积不大于50㎜²;(4)移溜千斤顶与前溜联接可靠;(5)活柱无严重变形,用500㎜钢板尺靠活柱,其间隙不大于1㎜;(6)各类阀密封性能良好,无串液漏液,操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符合规定;阀在操作时无异常声音;阀的过滤器完好无损。第223条液压泵站管理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元。(1)泵体安放平稳,运行可靠,各零部件完好无缺,泵体周围无浮煤、积水、淋水及杂物;(2)螺钉、螺帽、丝堵、销子齐全、完整、紧固;(3)接头和各种阀、密封性能良好,不漏液,动作可靠;(4)油箱、蓄能器不漏液,安全阀、卸载阀动作压力符合规定;(5)压力表准确可靠,误差不超过0.1MPa;(6)电动机运转声音正常,保护装置符合防爆要求,温升不超85℃。泵体运行过程中,曲轴温度不高于75℃;第224条采煤机管理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罚款100元。(1)各部件螺栓必须齐全、紧固;(2)各手把、按钮灵活可靠;(3)截齿齐全锋利,安装牢固;硬质合金完好。(4)喷雾、冷却装置工作良好,禁止使用有腐蚀性水、脏水;水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备出厂要求,无水不开机;(5)开机顺序符合操作规程;(6)采煤机割煤时,发现截齿短缺和不锋利时,应立即停机更换;(7)采煤机运行过程中,滚筒上不得有缠绕物;(8)刮板机出现急转弯,大于规定要求时;(9)随时注意电缆、水管与电缆夹的连接,电缆水管不得受力,电缆夹不得落在电缆槽外或被挤压损坏;(10)发现异常的振动和声音,立即停机检查分析原因进行处理;(11)不得在重载下割煤;采煤机不得带病运转;采煤机严禁截割岩石或夹矸,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放松动炮。(12)液压油泵的工作压力保持在规定范围内,发现表针摆动异常,应及时处理;(13)油温、油质、油位要符合规定要求;(14)采煤机停机后,应完全关闭供水管路;长时间停机时,将滚筒放在底板上,同时将速度控制离合器等手把和电气隔离开关打在中间断开位置。第225条刮板运输机和转载机管理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100元。(1)传动装置、机头部及各螺栓齐全坚固;(2)电动机运转正常,链条、接链环无扭绕、跳链现象,刮板无过度弯曲现象;(3)减速器和电机无振动,声音温度正常,各部轴承油温、电机温度不得超过75℃;(4)刮板机平直、不过度弯曲,移溜前把机头机尾的煤清干净,溜槽最大弯曲度不小于《作业规程》规定;(5)转载机移动前清理机头、机尾的障碍物,保护好电缆、油管、水管,维护好顶板;(6)转载机移动后,机头、机尾保持“平、直、稳”。第226条皮带输送机管理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1)皮带机开动前,可动装置的联接螺栓齐全牢固;(2)机头、机尾的清扫器上的快带高度不低于2~3㎝;(3)皮带架连接牢固可靠,并保持平稳;(4)托滚架牢固,与皮带中心线垂直;(5)皮带的张紧以不打滑为准,最大张力不超过厂家规定;(6)皮带滚筒轴承座牢固;(7)机尾桥式底架平正、稳固;(8)通讯设备无故障;(9)开动前发出信号,所有人员离开传动部位;(10)皮带不跑偏,各部位温度、声音及皮带接头正常;(11)皮带运行正常,所有托滚转动灵活、无损坏;机头机尾无浮煤;机头部运行平稳,中间架位置正确。(12)司机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切断控制电源;(13)储存段储满皮带后,将皮带拆除,操作要符合规程规定;(14)皮带架的H架和皮带钢管平直,H架采用砖块、垫木或者槽钢焊接等进行加高,不得使用其他东西代替。(15)拆下的皮带卷起来,存放到干燥地方或者升井入库;严禁随意割断皮带,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第227条电气设备管理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罚款200元。(1)操作千伏级高压开关时,工作人员没有戴绝缘手套和穿电工绝缘鞋。(2)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等需要操作高压的场所没有按要求配备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等工具。(3)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4)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绝缘性能、保护性能、使用性能,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配件及时更换;(5)严格按成套设备选型配备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6)工作面的电缆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每台电气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专人负责。第228条掘进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而造成事故,由机电科调查,追究责任。第229条更换截齿时,必须顶板完好、支护齐全、切断电气控制电路开关,切断综掘机供电电源,每违反一条罚100元。第230条综掘机的照明、尾灯必须齐全完好,否则罚款100元。第231条井下严禁带电检修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232条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回路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第233条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扇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完好率必须达到100%,每发现一台不完好者,罚款200元,(大型固定设备完好要求包括不影响设备使用功能及安全运行的部件,不合格的不能超过二处,对设备作用功能及安全运行有影响的部件要全部合格。)第234条必须按有关制度要求做好大型固定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工作,机电设备、机电硐室没有交接班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设备定检记录、事故记录等必备记录,每缺一项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全或不认真,每项罚款200元。第235条各机房、机电硐室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的各规章制度必须齐全,内容完整,各岗位操作规程;机电运输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制定不完善或修订不及时,不能指导生产实际,每项罚款100元;需张挂的各类图纸齐全、清晰、准确,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第236条各机电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检测装置完善,动作灵敏可靠,少一项或动作不可靠,罚款100元。第237条主排水泵必须安设真空表、压力表,并保证灵敏可靠少一项或失效一项,罚款200元。第238条主排水泵的泵体、电机、管路、阀门等,要求防腐良好,若有一处锈蚀严重,罚款200元。第239条排供水系统的各阀门正常使用,要求操作灵活不漏水,否则,每一处罚款200元。第240条变电所进出线断路器、一次计量和保护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一次隔离开关以及主要馈出线必须完好,否则,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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