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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部分3:保险合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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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部分3:保险合同讲解1 保险部分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本章教学目的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3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dquo...

保险部分3:保险合同讲解
1 保险部分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2保险合同本章教学目的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3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5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6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7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8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9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10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2.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113.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12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13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是以保险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14(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15(九)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除此之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0条)。16在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是指为使保险合同中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得到更充分地保障,避免因保险而产生消极因素,而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的义务。这些事项,一般包括:(1)关于加强防灾的规定;(2)关于积极施救、抢救,以及减少物资损失的规定;(3)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的规定;(4)关于第三者责任追偿的规定。17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18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193.保费收据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4.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20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二)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21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22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23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4(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25(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四)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6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27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就是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定原则,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和正确含义所做出的公正合理合法的阐述和说明,以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时候,一般坚持如下几个原则:281、整体解释原则。即对合同的解释应充分考虑合同的整体内容,对合同的解释应前后一致,不能孤立地对合同的某一条款作出与合同整体内容相矛盾、相冲突的解释,也就是说对合同的解释不能断章取义,而必须通篇考虑,上下一致,更不能自相矛盾。2、公平解释原则。即对合同的解释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93、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即对合同的解释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进行,解释的结果应有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从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在风险事故发生、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后能及时地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经济补偿,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在于此。304、合法解释原则。即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315、文义解释原则这是对保险合同中所使用的关键词语进行解释时所坚持的原则,根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用词,应当按照该词的通常含义并结合着上下文和合同整体的的意思来解释。在合同中出现的同一个用词,只要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它的解释应该是一致的。在合同中所有的专门术语,应按照该术语所属行业的通用含义进行解释。326、效力从优原则。这一原则的意思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时,为了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律规定其中某一些约定的效力优于其他的一些约定。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不一致时,由于书面约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图,所以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33第二,当保险单上的约定与投保单等保险合同的其他文件上的约定不相一致时,由于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文件,而且相对于其他文件而言,保险单是最后完成的,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所以保险单的效力优于其他文件;第三,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一般条款出现不一致时,由于特约条款是当事人对一般条款的补充,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所以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34第四,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不同形式记载时(如除了印就的保险单外,还有加贴印就的条款、出立的批单、以手写或打印的方式在保险单上批注等),如果不同形式的条文在内容上出现相互冲突时,根据其具有真实性程度的大小,后加的条款优于原有的条款,手写的条款优于打字的条款,打字的条款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上的附加条款优于保险单原有的条款。35(7)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在国民经济的过程中,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也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和义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已经为世界保险业所接受,但却往往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用法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36(8)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为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性合同,其条款和内容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的,这样就非常容易发生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不太有利的情况。所以,根据规定,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要作有利于非起草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7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前面我们说过,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有关内容的理解往往出现一些分歧,所以保险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一些争议。对这些争议若处理不当,则会有损于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有关的法律,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有以下几种: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诉讼。38(1)协商解决就是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要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解决纠纷和争议,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来解决问题。这种方法有利于双方的团结,便于协议的执行,可以为以后双方继续往来,继续建立友好关系打下坚实基础。39(2)仲裁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组织或民间设立的组织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处并作出公断。当事人请求仲裁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40(3)调解解决就是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利用这种方法解决争议必须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而且调解人应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指出当事人的过错,以使双方能在自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41(4)诉讼当事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发生纠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当事人提起诉讼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保险法的第26条里有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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