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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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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TingBaowasrevisedonJanuary6,20021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规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与管理,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和风险抵补机制,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非信贷资产是指...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TingBaowasrevisedonJanuary6,20021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规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与管理,建立风险识别预警和风险抵补机制,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非信贷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安全性与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项目。风险类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挂账损失等项目。第四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质量做出评价并划分为不同档次的非信贷资产分类方法。通过风险分类达到以下目的:(一)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在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非信贷资产管理,采取相应措施,压降不良非信贷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四)为判断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呆账准备提取是否充足以及核销非信贷资产损失提供依据。第五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二)真实原则。风险分类应通过广泛收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以非信贷资产的原始记录、现有市场价值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非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但同一类资产指向同一交易对手或债务人的,可以合并分类。(三)审慎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本细则要求,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动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四)动态原则。定期进行风险五级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非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对风险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方法第六条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可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指按照会计审慎性原则,根据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对可能形成的损失进行的合理估计和评价,并不需要事实损失的形成。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是:正常: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关注: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次级:资产已出现显着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可疑:资产已显着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一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第七条风险分类应严格对照核心定义,认真区分不同资产的风险特点,通过分析资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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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挂账损失等。(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风险分类标准第八条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类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一)一般直接认定为正常类。(二)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对实际损失部分,按损失情况进行具体认定。第九条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一)专项央行票据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二)同业债权同业债权类资产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1、拆放同业。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特征为:①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②拆借未到期;③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④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支付拆放资金本息,但可能存在一些将会影响其未来支付能力的不利因素。一般特征:①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②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③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积极合作;④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⑤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次级: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特征:①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②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足额收回债权;③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④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⑤损失率可能在30%以内。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拆借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对拆借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仍然逾期或仍然无力归还;②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③交易对手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④已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⑤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⑥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下列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②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③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④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债权;⑤因上述①至④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⑥由于上述①至⑤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⑦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的。2、存放同业款项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9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对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应分为损失类。3、买入返售资产。买入返售债券(逆回购),是按规定进行债券逆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债券根据回购主体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对手方所提供质押的债券种类、期限、流动性等因素划分风险类别。(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经收回质押物变现后损失率达到9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三)待处理抵债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指是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对抵债资产的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综合考虑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所有抵债资产在处置前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分类标准为:关注: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不低于其账面价值。次级:市场变现能力一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处置税费后低于其账面价值,一旦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可疑:变现能力差,产权未过户,存在较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损失:①有账无实的抵债资产;②难以变现且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的抵债资产。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置的抵债资产,应至少下调一级。(四)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主要按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凡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原则上不高于相对应的主债权风险分类情况。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为损失类。(五)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类标准为:风险分类资产对象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待结案诉讼费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案件挂账账龄在1年以内(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其他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账龄在3个月至6个月(含)账龄在6个月至1年(含)账龄在1年至2年(含)账龄在2年以上具有以下特征的直接认定为损失类:1、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2、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3、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4、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5、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六)投资类资产投资类资产指各种具有股权性质的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1、债券投资(1)对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①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直接划入正常类。②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应根据债券存续期、发行人信用前景和信用等级等,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分类时可将专业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其分类标准如下:正常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评级高于BBB-及Baa3(含),或债券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债券评级高于BB-及Ba3(含),或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次级类:债券处于存续期内,但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或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以及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含)以上。可疑类: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者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或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以上至2年(含)以内。损失类:债券融资方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的,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2)对于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市场价值)/账面价值]*100%)进行分类。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若市场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2、股权投资(1)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正常类:公允价值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关注类:公允价值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可疑类: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损失类: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2)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率=[(账面投资额-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账面投资额]×100%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正常类:持股净资产总数高于账面投资额,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关注类:持股净资产总数虽高于账面投资额,但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次级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预计损失30%(含)以内。可疑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预计损失30%-90%(含)以内。损失类:持股净资产总数低于账面投资额;股权投资肯定损失,预计损失90%以上。(3)对于无公允价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①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②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③通过拍卖、出售、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④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⑤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3、入股联社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4、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原则上不高于相应主债权的五级分类情况。(七)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1、委托及代理资产应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2、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3、经法院判决应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4、经法院判决应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率30%-90%(含)以内的,划分为可疑类。5、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6、实际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7、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八)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原始物质形态的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进行分类,净值为零的不需进行分类。1、只针对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确定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余额(此处账面余额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正常类: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无产权争议;关注类: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评估价不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次级类:存在产权争议或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可疑类: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固定资产;损失类: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固定资产。2、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卖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改类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金[2001]28号)有关意见执行:(1)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的房改损失,预计损失率按照余额的100%计算,划分为损失类。(2)因政策性因素,在获得政府补偿后未弥补的损失部分,全额计为损失。(九)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指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或虽交付使用但工程未决算的各项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按照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正常类:符合《广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在建工程,根据国家政策、工程投资情况及形象进度等规范运作,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预计无损失;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以上的。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十)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和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1、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的、且预期可收回金额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2、实际受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的,按预计损失率[公式:(1-实际受益期/规定摊销期)×100%]确定风险类别。3、对未摊销完毕的可能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无形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照账面余额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进行分类。4、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原则上不作预计损失;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按照账面余额100%预计损失。5、对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并预计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由于市价波动、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预计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应当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预计损失。6、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十一)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指已经对与经营有关的事项支付了一定费用,但效果不仅在本期体现,还可有益于以后各期的资产。按照摊销期确定分类标准。递延资产在正常摊销的基础上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十二)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账面价值法,依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反映的金额,损失部分直接划为损失类,盈余部分最多划为关注类。(十三)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质量分类。1、可变现金额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且清理手续齐全,划分为正常类;2、可变现金额虽等于或超过账面余额,但清理手续存在瑕疵,划分为关注类。3、可变现金额小于账面余额,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分为次级类;损失率在30%-90%(含)的,分为可疑类;损失率在90%以上的,分为损失类。(十四)历年挂账损失按照账面价值法,历年挂账损失直接划为损失类。第十条存在违规使用会计科目的项目,至少划分为次级类;未准确核算的项目,原则上至少划分为关注类。第十一条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由于缺少分类所需的重要资料,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次级类。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的,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操作程序第十三条风险分类一般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初分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2、收集整理资料。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具体包括:(1)背景资料。主要包括: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应收利息、历年挂账损失等分类操作相对容易的非信贷资产,可以不提供背景资料。)(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主要法律文书;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3、提出初分意见。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对不同非信贷资产采用不同的风险分类标准,综合评价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性,准确计量、评估预计非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归纳要点,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并按要求填制《风险分类工作底稿》(附表3)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表1)。4、初分讨论。各单位(包括基层信用社)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初分人员初分意见进行集体讨论,按科目或分大类填制《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讨论意见书》(附表2),并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分讨论结论。分类人员应按照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分类资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5、上报初分结果。将《初分工作底稿》、《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等呈交本级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当附件资料过多时,经请示工作小组同意可拟定附件资料清单,并由负责人承诺依据资料的真实存在后,以清单作附件。(二)初审1.审核初分结果。各级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填制《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并形成风险分类抽查报告,确保风险分类的准确性。3.确定初审结果。按科目填制《风险分类讨论意见书》,并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初分结果有异议的风险分类进行调整,说明调整理由。4.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连同抽查报告一并上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三)认定1.审核初审结果。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风险分类工作小组上报资料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填制《风险分类讨论意见书》。2.核实调整内容。风险分类管理委员会将分类调整情况反馈风险分类工作小组,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对需要调整的内容逐笔进行现场核查。3.认定分类结果。风险分类管理委员会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定结果。4.按认定权限向上级联社(办事处)报备损失类非信贷资产。职责与权限第十四条为保证分类工作的正常运转,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均应成立由理事长(董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推动及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指导工作。第十五条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级风险分类结果的审核认定;2.组织人员对初分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风险分类项目进行现场核查;3.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需上报备案风险分类项目进行重点抽查;4.对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总体评价。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1.对初分意见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2.对固定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资产及其他可疑资产项目进行现场核查;3.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核查;4.完成辖内风险分类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5.负责辖内风险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第十七条风险分类初分工作由实际管理非信贷资产的各职能部门(包括基层信用社)负责,主要职责为:明确各风险分类项目的初分人员;按照风险分类要求准确、规范完成初分工作(含初分讨论);填制、统计各种风险分类工作表格,撰写有关文字材料。第十八条风险分类日常工作及管理需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各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业务管理部门1.制定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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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细则;2.协调和牵头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3.完成非信贷资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风险管理部门1.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非信贷资产风险;2.定期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3.参与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核销工作;4.完成非信贷资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财务部门1.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风险抵补机制;2.负责全辖非信贷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和统计监测工作;3.负责非信贷资产拨备的计提与损失类资产的核销工作;4.完成非信贷资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四)稽核内控部门1.负责损失类非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及违规责任追究;2.拟定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检查和验收方案,负责非信贷资产分类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3.参与损失类非信贷资产的核销审查;4.完成非信贷资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五)会计结算部门1.负责本部门非信贷资产的初分和初审;2.填制、统计本部门各种风险分类工作表格,撰写有关文字材料;3.完成非信贷资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六)资金营运部门1.负责本部门非信贷资产的初分和初审;2.填制、统计本部门各种风险分类工作表格,撰写有关文字材料;3.完成非信贷资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认定权限。风险分类坚持“分级负责、集体审议、按权限认定”的原则:(一)除历年挂账损失外对单笔损失(或预计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报市级联社(办事处)备案。(二)除历年挂账损失外对单笔损失(或预计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报省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办公室备案。(三)风险分类由下一级调至上一级的,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报上一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四)初分人员与初审人员对清分意见不一致的,应经过本级五级分类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完整记录讨论意见并作为清分认定表的附件。工作小组初审意见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确认意见为准。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为保证风险五级分类工作质量,提高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建立相应的风险分类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安排检查和抽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1、执行风险分类有关规定的情况;2、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3、分类标准、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4、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5、分类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6、对辖区内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检查和抽查情况;7、分类结果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非信贷不良资产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处置工作有效开展,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第二十二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及有关规定,建立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和严格、授权明确的核销审批制度。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标准为: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核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应配合风险分类建立有效的非信贷资产管理机制。按照“分级实施、初始认定、按季监测、半年分析、年度总结、定期考核”的要求,全面落实责任,加强监测分析,及时调整形态,查找异动原因,改进管理措施,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第二十四条本次集中分类以2006年末为分类基准日,以后每年清分一次,拆放、投资、抵债资产等高风险资产每个季度进行实时分类调整。第二十五条加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档案管理。各职责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根据非信贷资产的项目性质及风险分类的不同处理方式,将权限内的认定表、调整表、复审表、超权限认定材料、批复及有关资料等装订成册,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调阅。分类资料除第十三条提到的背景资料和附件材料外,还需要有划分为损失类的证明资料及对资产损失的审计结论,以及以下证明文件之一:(1)破产、关闭、解散类: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2)死亡失踪类:交易对手死亡或失踪的证明。(3)灾害事故类: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一)未建立分类组织和管理机构,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履行分类职责的,分类推广工作迟缓的;(二)违反程序操作,不遵循分类标准,滥用分类方法的;(三)故意降低分类标准,掩盖资产风险的,分类结果不真实,偏离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四)超权限隐瞒损失(或预计损失)金额的;(五)不认真执行日常监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未建立风险分类报告制度,不按时上报风险分类情况的;(六)档案管理混乱,导致分类工作难以持续实施的;(七)其他严重影响风险分类的行为。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分类操作程序和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表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讨论意见书附表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附表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汇总表附表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台账附件二:广北省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方案根据《广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为确保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联社决定从2007年5月份开始,在全省农信社系统全面推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一、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范围(一)本工作方案所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省联社机关(含会计结算中心、网络中心和资金管理中心)。(二)非信贷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安全性与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挂账损失等非信贷资产项目。(三)本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各机构2006年末有关科目反映的非信贷资产实施分类。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参与本次清分,待终审数据汇总后,纳入正常清分工作。二、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2007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31日。1.宣传发动。通过召开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全省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2.省联社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各种统计表格。3.各市、州、县联社组织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小组和有关业务部门学习五级分类有关文件。(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1.清理。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25日。初步完成清理、补充、完善非信贷资产档案及会计核查对账工作。2.初分。2007年6月26日至2007年7月5日。按照非信贷资产所有权或管理权,由省联社(含财务处、会计结算中心、网络中心和资金管理中心)、市级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三级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非信贷资产的初分工作,原则上初分工作的具体操作由各非信贷资产管理部门或信用社负责。初分工作包括搜集有关资料依据、撰写清分工作底稿、填制相关表格、撰写文字说明等,初分结果由相关清分人员共同签字认可。3.初审。2007年7月6日至2007年7月20日。各级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小组人员对初分结果进行审核,其中单笔损失(或预计损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小组集体审核,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初审无误后,由初审人员或小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对于初分进度较快的单位,初审时间可以前移。3.认定。200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认定。分类结果由各市州汇总后在7月31日前报省联社。4.检查、整改、验收。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各市级联社(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内联社清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面为100%,对其他应收款项、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重点检查,对乡镇营业网点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要求在2007年8月25日之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并将验收后的数据重新上报省联社。省联社组织人员对全省信用社清分情况进行抽查。2007年8月31日前全省完成全部机构的数据汇总工作。(三)总结阶段。2007年9月5日之前。根据清分工作进度、检查验收结果以及考核情况,对全省信用社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三、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一)组织机构省联社成立张明久理事长任组长,王一兵主任和宋晋湘副主任任副组长的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导及办公室、业务管理处、财务处、风险管理处、稽核保卫处、会计结算处、资金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信贷资产的初分指导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指派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各市级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相应成立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二)省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制定考核办法。根据各地非信贷资产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考核。2.分片指导、督导、检查。协调相关处室领导带队分片到市级联社(办事处)进行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检查和督导工作。3.及时答疑解惑。省联社设立答疑专线及专用邮箱。所有参与清分的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清分小组负责人提出问题,负责人不能解答的疑难问题,集中后向省联社咨询。4.统计信息,通报进度。负责对各市级联社(办事处)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统计工作,并及时通报市级联社(办事处)清分进度。(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辖内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进度、质量负总责,分管主任具体负责,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小组人员为初审第一责任人,各非信贷资产权属部门为初分第一责任人。2.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整体工作,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办公室负责通讯、交通、生活安排。(四)确认权限划分1.对除历年挂账损失外单笔损失(或预计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报市级联社(办事处)备案。2.对除历年挂账损失外单笔损失(或预计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报省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风险分类由下一级调至上一级的,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报上一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4.初分人员与初审人员对清分意见不一致的,应经过本级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完整记录讨论意见并作为清分认定表的附件。工作小组初审意见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确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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