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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完整课件《刑法》20185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四节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第五节几种常见职务犯罪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概念特点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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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85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四节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第五节几种常见职务犯罪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概念特点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问题:通奸是不是犯罪分析:甲的行为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案例:2002年5月26日晚9时许;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徐建平与其妻丁遐公司董事长吃过晚饭后;先后回到位于柯桥的公司卧室内;因工作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徐建平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向丁遐头部猛击;一手使劲猛掐丁的颈部;直至妻子窒息死亡作案后;徐建平用钢锯将尸体肢解;抛入消防蓄水池内次日;徐建平乘车潜到江苏省南京市2002年11月15日;徐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问题:2003年4月;徐建平在关押期间完成的3项实用新型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这3项技术发明都与纺织行业有关徐本人拥有多项国家专利;还曾被评为2001年度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先进个人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请求刀下留人;认为其对中国纺织业有巨大贡献;保留其一命更有价值对徐建平应如何处罚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分析:法院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徐建平作出了公正的判决2003年4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故意杀人罪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建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之后几日对徐建平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甲和乙到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规律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5千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问题: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分析:正确;因为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乙大;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乙大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其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构成三排除犯罪的事由四故意犯罪形态五共同犯罪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节犯罪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色;故意等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正确量刑正确定罪犯罪客体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具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概念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案例:何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其母亲与邓某相爱;并商定在春节时结婚何某因怀念其亲生父亲;因而对邓某怀恨在心一天;在其母留邓某在家吃饭时;何某假装给邓某盛饭;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拌入饭中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经查;何某在作案时正好是14岁生日这一天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问题:14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刑事责任年龄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以实足年龄即周岁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应是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零点起;才认为已满周岁因此;本案中何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概念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案例:李某某日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李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案例:某甲是某县某乡农民一天;某甲的舅舅某乙来到其家;并在她家吃中午饭某甲在做饭时;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场中某乙吃过饭后;顿觉肚痛难忍;一会儿便倒地身亡事后查明;某乙是因食用砒霜而致死亡的问题: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菜中;致使客人死亡;是不是犯罪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分析:本案中某甲显然不是有意想害死其舅舅;故可以排除其故意犯罪的嫌疑某甲应该能预见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误把砒霜当作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某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案例:甲系农民;一日携喷雾器到责任田喷药灭虫喷药前;发现下风处有一幼童在田头割草;便命其远离因该处青草茂盛;幼童不愿远离在甲喷药时又偷偷回到原处割草甲虽已发现;但感到风势已弱;危险不大;便未再命其远离不久;发现幼童已中毒昏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分析:本案中;甲已经想到自己喷农药的行为可能造成幼童中毒的结果;但他轻信风势已弱;危险不大;最终造成了幼童死亡的结果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问题:甲应否负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直接故意故意过失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案例:田某是郑某的领导;郑某记恨田某经常批评自己一天下班后;郑某尾随田某来到无人之处;郑某用刀刺田某;田某将手中袋子甩向郑某;带子中装有带回家洗厕所的一瓶硫酸;瓶子摔碎;将郑某双眼烧瞎问题:田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分析: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案例:甲在街上被一疯狗追咬;不得已将路边乙的房门踢开;冲进屋内躲藏问题:甲的行为是否犯罪第二节犯罪三排出犯罪的事由分析: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案例:97年4月;杜某和邻居吵架;杜某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王某4岁儿子的念头1997年11月;杜某买回一瓶敌敌畏;打算兑入饮料毒死王某的儿子;因王某将儿子送到母亲家;杜某杀人的目的未能得逞问题:杜某是否负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分析:杜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案例:孙某于某日凌晨2时;携带自制的木棍窜入本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他撬开一间学生宿舍;用木棍将床上睡着的学生打昏;结果发现是一个男学生;便将被子盖在此学生身上离去问题:孙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该如何处罚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分析:孙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案例:甲乙为夫妻;甲在外有外遇;为摆脱妻子;产生杀妻之心一天吃饭时;将老鼠药放入乙的饭中;乙吃过饭后;恶心呕吐;继而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后悔;将乙送入医院;经抢救乙脱离危险问题: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第二节犯罪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分析: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从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胁从犯第二节犯罪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教唆犯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二刑罚的裁量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刑罚的概念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拘役管制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进行改造的刑罚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对管制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刑罚的体系主刑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2条43条和44条;对拘役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5条46条和47条;对有期徒刑的内容做了规定刑罚的体系主刑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刑法第46条;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主刑在死刑执行上;我国创造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以对犯罪分子从肉体上加以消灭为特点;是诸种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生命刑极刑我国刑法第48条至第51条系统规定了死刑的内容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案例:朱某由父母包办;于1996年3月与邻村村民林某结婚1997年7月;朱某与同村青年郭某通奸遂产生杀死丈夫另嫁郭某的恶念同年11月2日夜;朱某到郭某家;劝郭某同去林家杀害林某到达林家后;朱某用手电照亮;郭某用铁棍猛击林某的头部;将林某打死在床上之后;朱郭二人将尸体装入麻袋;埋在村边树林中;并伪造了现场2个月后;朱郭二人被抓获归案朱某被逮捕时;公安机关发现她已怀孕3个月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问题:对怀孕的妇女能先判死刑;待其分娩后执行吗分析: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一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未判处朱某死刑;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孕妇不适用死刑;不仅指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是说;在孕期不执行死刑;待分娩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案例:1997年11月3日;肖某在一起流氓群殴中;手持三角刮刀;接连捅死3人后畏罪潜逃1个月后;在南方某市;公安机关将肖某抓获肖某持刀连杀3人;罪行严重;一审法院本拟对其判处死刑;但经查证核实;肖某实际年龄为17周岁零11个月;不满18周岁问题:17周岁零11个月的少年杀死了人的;能否判处死刑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分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因为死缓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刑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它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刑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罚金刑的内容第三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及其体系刑罚的体系附加刑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的附加刑刑法第35条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内容没收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刑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内容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是指审判人员在裁量决定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从重制度;自首从宽制度;立功从宽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对犯罪人是否适用这些制度;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所受刑罚的轻重或执行方法的不同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所判处的刑法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形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自首和立功对于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所谓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数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采取的是并科原则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缓刑所谓缓刑;就是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72条第74条对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缓刑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第73条对缓刑考验期作了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刑法第78条第79条对适用减刑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三节刑罚二刑罚的裁量假释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刑法第81条第82条对适用假释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四节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五节几种常见职务犯罪一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案例:阳下供电所原驻溪头村农电工林某某;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累计贪污电费款1万多元;2004年1月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并全额上缴贪污款鉴于其有自首情节;2004年5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近日此款项已如数由我公司收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定罪处罚二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意:①要求数额较大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主体:多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以及公共财产客观方面:多利用职务之便 国家工作人员概念: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司法工作人员概念:指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公共财产概念: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一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贪污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上级行政处分  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单位或上级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注意:①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③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      ④客体: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公款或公物      ⑤收礼物是贪污;收回扣手续费是受贿四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注意:①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3种情形;      ②主观方面不以占有为目的;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③客体只是公款+特定款物;客体不包括公物五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注意:①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④客观方面:a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索贿的构成犯罪并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条件b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c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回扣;归个人d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财物的利用职权or地位的条件+谋不正当利益⑤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不同  ⑥于贪污区:行为对象:注意受贿罪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产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注意:①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②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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