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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CPA税法小税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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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CPA税法小税种总结 1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1、纳税人是负有缴纳 “三税”义务的纳税 人;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不缴; 在土地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计算时要注意 是不是外商投资企 业。 税款专款专用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 3%,不是一种税,不 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其他同城建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 缴城建税,但不包括三 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注会CPA税法小税种总结
1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1、纳税人是负有缴纳 “三税”义务的纳税 人;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不缴; 在土地增值税、企业 所得税计算时要注意 是不是外商投资企 业。 税款专款专用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 3%,不是一种税,不 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其他同城建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 缴城建税,但不包括三 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 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值税税额应计算城建税 及教育费附加,进口环 节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 税不能计入计税依据。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 方税率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定 场所,按经营地的适 用税率 3、销售不动产、转 产土地使用权应使 用不动产所在地、土 地所在地适用税率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教育费附加也 适用)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 (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出口退税的,不退城建税及教育费 附加 6、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2004—2009 年底 免征 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缴纳“三税”的地点 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征代扣 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 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 纳;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 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 在地缴纳(因为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 按适用税率缴纳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征税的对象划分: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税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征收的目的划分;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计征的方法划分:从量、从价、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滑动关税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税率制定划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其中: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 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 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 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 编码)为基础。 全部产地生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 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 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2 小税种(二)关税(1) 范围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1、征税 对象: 准许进 出境的 货物和 物品 2、纳税 义 务 人:进 口货物 的收货 人、出 口货物 的发货 人、进 出境物 品的所 有人 原产地 不明的 货物实 行普通 税 率 。 (最惠 国税率 不一定 是最低 的 税 率) 1、进口关 税税率:① 种类:2002 年起,进口 关 税 分 最 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 税 配 额 税率等; ② 计 征 办 法:进口商 品 多 数 实 行从价税, 对 部 分 产 品实行:从 量税、复合 税、滑准税 2、出口税 率:一栏税 率 20%~ 40% 3、特殊关 税:报复性 关税、反倾 销 税 与 反 补贴税、保 障性关税。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1、税额在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 6 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 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 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 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 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 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 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 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 货物应照章征税。 二、特定减免:包括科教用品、指定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 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剩余料件或增产 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 2%内,价值 3000 元以 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 2%内,价值 5000 元以下免)、边 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 3000 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 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 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 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 3 个 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 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 、关税退还 (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 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 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 1 年;(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 3 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填发缴款书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复议;海关 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 15日内提起诉讼。 行邮税 是对入 境旅客 行李物 品和个 人邮递 物品征 收的进 口税。 现行行 邮税税 率分为 50% 、 20% 、 10% 进口税 采用从 价 计 征,完 税价格 由海关 参照该 项物品 的境外 正常零 售平均 价格确 定。 3 小税种(二)关税(2)关税完税价格 小 小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 向海关报明,在规定期限内又复 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 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完税价格= 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 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3、暂时进境的,6 个月免税,之 后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 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 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 购价格 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 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 方法的规定估定。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 告陈列品,用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 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 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 限×12)】(类似于按净值征收), 税率用申报补税时的税率 7、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 它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一般 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 础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 境外销售的成交价 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 内输出地点装卸前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 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 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 的佣金,如单独列 明,应扣除;未列明, 不能扣。 ④如售价中含离境 口岸至境外口岸之 间的运费、保险费, 当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完税价格× 出口关 税税率 二、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 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 适用倒扣的方法) 1、以一般陆、海、空 运方式进口货物:①运 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 (海运),目的地口岸 (空运、陆运)②运费 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 费用计算。无法确定 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 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 布的运费率计算;保险 费可按”货价+运费”的 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 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 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 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 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 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 关应按照货价的 1%计 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 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 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 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 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输费用 (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 卸前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 和经纪费。(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 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 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 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 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 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 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 务的费用(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 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 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 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 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 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 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 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 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 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注: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 的前后各 45 天(且有多个价格时 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 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 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 列方法: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 内销售的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 中较高的价格③以计算价格方法 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 用计算的价格④货物在出口地市 场销售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 地区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 断虚构的价格 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 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 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4 小税种(三)资源税(资源税产品不交消费税)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 税资源的矿产品或 生产盐的单位和个 人,在自用或销售 时一次性征税。 1、对外资也征。 2、中外合作开采石 油、天然气,暂不 征收,征收矿区使 用费 3、独立矿山、联合 企业和其他收购未 税矿产品的单位 (包括个人)为资 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注:进口矿产品不 征,相应出口不退 记住:2007年 2月 1日起,北方海盐资 源税暂减按每吨 15 元征收;南方海盐、 湖盐、井矿盐暂减 按每吨 10元征收; 液体盐资源税暂减 按每吨 2元征收。 一、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明由省政府决定征或缓 征)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未列明由省政府决定征或缓征)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上述省政府决定要 二:税率实行从量定额税率 报财政及总局备案) 注:伴采的其它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 额,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 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 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 标准,在浮动 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 的单位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适用本单位的税 额标准,其它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1、确定课税数量 ①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用销售数量 ②自用的,用自用(非生产用)数量 2、特殊情况 ①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 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 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 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 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免。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 免税项目。 4、2007年 1月 1日起,对地 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 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 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 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 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 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 的当天。其它同增值税、消 费税。5 日预缴,期满 10 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 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 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 2、属于跨省开采,生产单 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开采 地纳税,按开采地的销售量 及适用税额计算(这条比较 城建税记忆,有差别)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 税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 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决定 还要注意:凡同时开采多种 资源的要分别核算,不能分 别准确划分不同资源产品 课税数量的,不能享受减、 免税规定且从高适用税率。 难点:增值税与资源税的 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 增值税 2、自用的,除液体盐连 续加工固定盐之外的自 用,如投资、福利赠送等, 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征资源税;以平均价格征 收增值税 3、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 工成非应税产品,如原矿 加工精矿等,征资源税, 不征增值税。无法掌握自 用原矿数量的,按选矿比 或折算比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 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源 税,不征增值税,按加工 的应税产品的数量征资 源税(如盐的规定)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 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 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 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 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 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 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 准予抵扣。居民煤炭制 品、天然气、食用盐仍适 用 13%的税率 ②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 收率还原成原煤数,将加工产 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 原煤数量。 ③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按选矿比折算原矿 选矿比=精矿数量÷ 耗用原矿 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稀 油划分不清的,按稀油 ⑤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 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外购 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 的液体盐已纳税准予抵扣。 5 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表一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纳税申报 备注 一、纳税义务人:只要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及地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都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三点须同时符合)。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 发生转让。(不包括出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三、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 增值率 税率 扣除系数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 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 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超过,全额征收 2、因国家征用、收回 的房地产,免征。 3、个人转让自用住房: 居住≥5年的,免征; 满 3 年未满 5 年的,减 半征收;未满 3 年的, 征(不要跟个税混,并 没有要求是唯一住房) 1、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 地产转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之日起 7天内。 2、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A、纳税人是法人的,房产坐 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 所在地一致时,在原管辖税 务机关,否则房地产坐落地 B、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产 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 时,在住所所在地,否则在 过户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 有下列 情况按 房地产 评估价 格计算 征收: 1 、 隐 瞒、虚 报房地 产成交 价格的 2、提供 扣除项 目金额 不 实 的。 3、转让 房地产 的成交 价格低 ≤50% 30% 0 50%—100%含 40% 5% 100%—200%含 50% 15% >200%的 60% 35% 计算步骤: 1、 确定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土地增值额及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扣除系数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税: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产开 发建造后出售;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法定继承不征;非公益性赠予的征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 转让新建房扣除的项目:(①②③按每个项目单独归集,如写字楼、会所、停车场等分别归集)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的征用、耕地占用税及拆迁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此项费用最多占到【①+②】的 30%) A、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B、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债的,不 征;不能偿还债务,抵债的,征。 5、房地产交换 (核实免) 单位间换房,是有收入的,征;个 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不征 6、以房地产投 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 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 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转让,征 6 8、企业兼并转 让房地产 暂免 利息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不能扣; 逾期利息、加息和罚息不能扣 ④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不交),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单独扣除)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上述扣除项目后,另按【①+②】×20% 加计扣除费用(印花税已记入开发费用) 2、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税务局确认)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能提供已付地价款的凭据的,可扣除 ③转让环节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营业税为余额计税,可减除购置款,不能减其它相关费用 于评估 价格, 无正当 理由的 4、存量 房地产 买卖的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 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表二(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清算条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产的收入确定 扣除项目 核定征收 备注 7 小税种(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国家有 关部门审 批的房地 产开发项 目为单位 进 行 清 算;分期 开发的, 以分期项 目为单位 清算。 1、纳税人应进行的清算: ①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 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 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 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清算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 ①已峻工验收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 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 积的 85%以上,或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 出租或自用;(或视同销售)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 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 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 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 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 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 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 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 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 方法和顺序确认:(对外投资时视同销 售,暂免征税,也不能列入)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 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②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 价格或评估价值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 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 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 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 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申报表 2、竣工决算报表、地价款凭证、土地 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利息结算 通知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项目 工程合同结算单等及收入、费用资料 3、委托中介审核的,应报送《土地增 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金额、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 地产的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 效的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2、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附送的前 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 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 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 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 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 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 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 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 务机关确定。 3、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配套的公共 设施: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②无偿移交政府、公共事业单位 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 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 用可计入开发成本; 5、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 能扣除 6、注意多项目之间的分摊与配比 纳税人在清算前取得收 入的,可预征。 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 率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 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帐簿,但帐簿混 乱或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 目金额的 4、符合清算条件,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 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清算后再有偿转让的: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单 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销售或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清算时扣除项目的总金 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 属 2008 年新增内 容 另外评估 价格是经 政府批准 设立的评 估机构进 行评估, 评估价格 必须经主 管税务机 关确认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 收 优 惠 征收及纳税申报 8 小税种(六)房产税 纳税人: 在城市(包括 郊区)、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 区内使用土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不包括农 村的土地。 2007 年内外资 企业统一征收 1、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不在土地 所在地的,实 际使用人和代 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 未确定或权属 纠 纷 未 解 决 的,实际使用 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 共有的,双方 都是纳税人分 别纳税,按各 自占用的土地 面积纳税 一、计税依据: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 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 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 积的,以测定面积为 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 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 的,用纳税人申报的 面积,核发证书后再 调整 税率采用定额税率 (有幅度的差别税 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适用税额) 20 倍 应注意:经济落后地 区,适用税额标准可 降低,但降低额不能 超 过 最 低 税 额 的 30%;经济发达地区 可以适当提高,须报 财政部批准 一、税法规定的: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生产经营用地及其它用地征税。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 5-10 年 7、对非营利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 2000 年起免 3 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多层 建筑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10、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11、其他:1、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2、对林业系统属林区 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3、经营采摘、观光农业, 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 4、2007 年 9 月 10 日起,核电站的核岛、 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6、港口码头的泊位用地,免;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可申请减免 7、 对矿山、建材行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岩公路免。矿山还对尾矿输送管 及回水系统用地免 8、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 9、企业的铁路、公路用地,在厂区外未 加隔离的免 10、火电厂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及供热电厂供 热管道用地免 11、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公路铁 路线、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暂免,塌陷地、荒山暂缓,报废矿井占地经申请暂免 12、自 2006-2008 年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土地、免。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 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 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基建项目、集贸市场用地由省级决定征免 6、房地产开发公司建 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售出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 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其他特殊用地,包括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 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 贸仓库、冷库,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 等非建筑用地。8、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占地(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土地),暂免; 1 、采用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的征收方 法。具体纳税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 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 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签 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 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 式有偿取得土地使 用权,应由受让方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 地时间的次月起, 未约定交付时间 的,从合同签订的 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 批准使用之日起满 一年。 6、新征用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 土地所在地纳税。 注:使用的土地不 属于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分 别纳税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9 小税种(七) 车船税 纳税人:房屋产 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集 体或个人的,谁 用谁缴纳②出典 的,承典人交; ③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屋 所在地的或产权 未确定及租典纠 纷未解决,代管 人和使用人交; ④无租使用的, 使用人代缴(按 核定租金) ⑤不包括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2009年要交) 征税对象: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商品房,出售 前不征,但出售 前已使用、出租、 出借的征(不征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位于 城市、县城、建 制镇、和工矿区 的房屋,不包括 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时,依照房产原值 一次减 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 1.2%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 例)× 1.2%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注意以下情况: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按 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 收取固定收入,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 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 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3、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 换的设备和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 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 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 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 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余值计 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 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 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 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 税率:12%;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 4% 链接:个人出租适用营业税 3%,个税 10%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 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 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房产税 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业)自用的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 自用的房产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出租、营业用房交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和危房,经鉴定,停止使用的 ②地下人防设施, ③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大修期间免征。 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⑤非营利医疗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对营利 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自 2000 年起免征 3 年 ⑥基建工地临时房,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转让的, 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征纳。 ⑦邮政部门的,在征税范围以外的不再征税。 ⑧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用房(向 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免;其中有向非居民供热的,按 收入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和廉租住房,暂免。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自有房、房 管部门出租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房 ⑩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产免 征,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 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2006-2008 年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 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起,缴纳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 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 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 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 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 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 税。 房产税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 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 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的征收办法。(同土地使用税)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 税及车船税) 一 般 指 免 税 单 位 及 个 人 居 住 用房 4、5、 6 对 应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1、 2、 3 一 模 一样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计算公式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10 小税种(八)印花税(1) 一、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 理部门登记的车 船,由车辆和船舶 两大类构成。其中: 车辆分为机动车辆 和非机动车辆;船 舶分为机动船舶和 非机动船舶。 二、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法定的纳 税人,是在我国境 内车船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车船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未缴纳车船税的, 使用人应当代为缴 纳车船税。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 及的核定载客人 数、自重、净吨位、 马力等计税标准, 以车船管理部门合 法的车船登记证书 或者行使证书相应 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未登记的,用出厂 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所载数,不能提供 以上证件的,根据 车船自身状况参照 同类车船核定。 1、税率:定额税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同土地使用税 2、车船税计税单位是“辆”、“自重”、“净 吨位”。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 的 50%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 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 份数÷12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 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 减税幅度) (二)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2007 年 1 月 1 日前购置的车船: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 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2006 年)-1] 2007 年 1 月 1 日后购置的车船: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 以后欠缴税款 A、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单位税 额×应纳税月份数÷12 B、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 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三)滞纳金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欠税金额×滞 纳天数×0.5‰ 交强险截止日次日起算滞纳 一、法定免税: 1、非机动车船(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机自行 车、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农业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 3、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 4、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 5、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 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 6、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国外的轮船) 7、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 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 免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 载的日期当月,未登记的,以购置发票开具当月 ②以上都不能确定,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申报。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的,为车船的登记地。 其他管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 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 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 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 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 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载客汽车 每辆(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 车 按自重每吨 (包括 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摩托车 每辆 船舶 净吨位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及税额 标准计征。 车辆自重尾数在 0.5 吨以下(含 0.5 吨),按 0.5吨计算;超过 0.5吨的,按照 1 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 0.5 吨以下 (含 0.5 吨)的不予计算;超过 0.5 吨的 按照 1 吨计算。1 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 律按 1吨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 2 马力折合净 吨位 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结合税率表, 即:应纳税额=马力×50%×单位税额× 50%)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 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 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 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 部门制定。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 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 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税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11 类别 税目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纳税人 税收优惠 合同 或具 有合 同性 质的 凭证 (2) 纳税 人以 电子 形式 签订 的各 类应 税凭 证按 规定 征 收。 1、租赁合同 含企业、个人出 租门店、柜台等 签订的合同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 机动车辆机械、器具、 设备合同 租赁金额。①税额不足 1 元的,按 1 元贴 花;②只规定月(天)租金,无确定租期 的,先定额 5 元,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补贴。 (切记一定要减除以前的定额贴花 5 元) 税 率 千 分 之 一 立合同 的 双 方,指 各类合 同的当 事人, 即对凭 证有直 接权利 义务关 系的单 位和个 人,但 不包括 合同的 担 保 人、证 人、鉴 定人。 当事人 的代理 人有代 理纳税 的 义 务。 免税凭证 说明 农副产品收购 合同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签定的合同 2、财产保险合 同(5 类) (企业财产、机动车辆、 货物运输、家庭财产、农 牧业)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 质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无息、贴息贷 款合同 各专业银行按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 按规定发放的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 签定的合同 3、仓储保管合 同 仓储、保管合同及作合同 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或收入的 1‰贴 国外优惠贷款 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 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4、建筑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收入或支付费用 万 分 之 五 生活居住房屋 租赁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 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5、加工承揽合 同 加工、定做、修缮、修 理、印刷、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加工费或承揽收入。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 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 和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加工合同、购销合同 分别计税;未分别记载的依照加工合同计税 ②受托方只提供辅料的加工合同,按辅料与 加工费的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原材料免 农牧业保险 不包括农牧业借款合同 慈善性捐赠财 产所立书据 将财产赠送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 会福利单位及学校所书立的书据(仅 限 3 种情况) 已税凭证的副 本或抄本 如果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 应另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 同 在国外签订、在 国内使用的应 税合同,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为携带合同入 境时。 民航、铁路运输、海上 运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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