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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规则的模式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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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规则的模式与经验 &nbsh1;   RCEP背景下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规则的模式与经验     摘 要:以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及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科技催生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的数字化亟待新的贸易规则。2020年签署RCEP以独立章节形式引入电子商务章节。亚太地区国家在新一轮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一直保持积极态势,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一股新力量。RCEP作为区域贸易协定成为多边框架...

RCEP背景下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规则的模式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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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规则的模式与经验

 

 

摘 要:以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及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科技催生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的数字化亟待新的贸易规则。2020年签署RCEP以独立章节形式引入电子商务章节。亚太地区国家在新一轮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一直保持积极态势,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一股新力量。RCEP作为区域贸易协定成为多边框架电子商务/数字规则谈判的试验场。

Key:区域贸易协定;RCEP;RTAs;电子商务;数字贸易

本文索引:严蓉.[J].中国商论,2021(15):-098.

:F740 :A :2096-0298(2021)08(a)--04

历经数年谈判,以促进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为发展目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签订。该协定涵盖东盟10个经济体(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共计15个亚太地区国家,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20个章节。区域贸易协定(RTAs)作为多边合作的试验场,RCEP为在数字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区域合作中,协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分歧提供了可能。RCEP的签订也表明中国作为电子商务第一大国、数字经济第二大国的主导身份在RTAs中纳入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意愿。对RCEP成员国签订的RTAs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尤其是活跃成员立场、模式、经验的比较研究,对于提升我国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话语权,提升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国际规则话语权有着积极的决策参考价值。

1 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定义

电子商务通常指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跨境货物贸易及相关服务提供,其核心是货物贸易。

从涵盖的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看,电子商务的传统议题包括承认电子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及电子认证的有效性、消费者的保护、非应邀商务信息等。这些议题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中就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已形成较高程度的共识。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禁止本地化、源代碼及算法规制、电子传输的免关税、数字征收等。

对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概念的理解和术语选择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数字化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也表明了相关国家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议题上的关注点与外延的差异。依据世界银行的分类,RCEP成员中低收入国家有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菲律宾和越南。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17年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化发展水平的评估,RCEP成员中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处于中等发展水平,柬埔寨、缅甸和老挝处于较低发展水平。因此,不管是经济发展阶段还是数字化水平,RCEP成员均存在较大异质性,在RTAs文本中对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选择并未形成共识。本文在对RCEP成员RTAs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研究中,会依具体RTAs表述不同而异,如其他无特别说明,则不作严格区别。

2 多边框架下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发展

WTO近年来遭遇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等挑战,几近停摆,但多数成员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寻求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突破的意愿强烈。2019年1月包括中美欧等成员在内,代表世界贸易90%份额的76个WTO成员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启动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RCEP成员国,除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之外,均为WTO 《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签署国。这一时期,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全面重塑了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尤其是新冠疫情的肆虐,使得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数据跨境流动为交换手段、以电子支付为结算方式的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常态呈现井喷式发展,原有贸易规则已无法适应经济数字化发展,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成为多边、区域框架下最具活力的领域,对全球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提振作用。然而,与区域贸易谈判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蓬勃发展相比,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在WTO多边框架下的谈判并未产出实际效果。

3 RCEP成员国RTAs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

3.1 发展阶段与基本情况

从RTAs的形式上看,电子商务规则经历了从条款、独立章节、独立协议等数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2000年新西兰-新加坡协定依《亚太经济合作关于电子商务的行动蓝图》第一个将电子商务规则——无纸化贸易写入RTAs开始。随后2002年,新加坡-日本协定作出了类似规定;第二阶段自2003年始,电子商务以独立章节的形式第一次出现在新加坡-澳大利亚协定中,同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3个RTAs:美国-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泰国-澳大利亚RTAs均设立电子商务独立章节;第三阶段始于2020年,新加坡-智利-澳大利亚协定第一次以独立的数字贸易协议(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s, DEAs)形式签署,在RCEP成员签订的RTAs中代表了最高、最前沿诉求和最新范式。随后新加坡-澳大利亚升级自由贸易协定并签署了第二个DEA,韩国-新加坡DEA谈判亦于2020年6月22日启动。

截止到2020年12月,业已通知WTO的RTAs中有91个RTAs以单独协议、独立章节、具体条款等形式对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作出了规定或在升级版本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几乎每个WTO成员至少签订一个包含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在多边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各国转而在区域、双边框架下寻求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突破,尤其在2009年以后,包含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大量增加。2014年和2016年两个年份通知WTO的RTAs中有60%的涵盖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这一波热潮主要由南北协定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制定新一轮贸易规则制定的意愿可见一斑。

具体到RCEP的15个成员方,中国签署或升级21个RTAs,其中9个涵盖电子商务规则(后表述为“21/9”),新加坡28/14个、日本18/13个、 澳大利亚17/12个、 韩国19/11个、泰国12/6个、新西兰13/5个、马来西亚14/5个、越南11/5个、菲律宾8/3个;其他RCEP成员,如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和缅甸多为在东盟框架下签署的RTAs, 双边协定且涵盖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仅有2个。剔除因国别重复计算的RTAs, RCEP成员共计54个签署或升级的RTAs中以具体条款、独立章节、独立协议等形式引入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从包含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RTAs的总数和比率来看,RCEP成员签订的RTAs占WTO总数的59.3%,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韩国、中国引入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态度相当积极。 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和数字化水平不高的国家在RTAs中纳入电子商务条款的意愿并不强烈,但东盟框架下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是个例外。尤其是越南、马来西亚,这两个国家在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2020)评估中,与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在数字贸易开放度上同属“很高”类别。

3.2 RCEP成员RTAs的具体规定

RTAs中对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规定,在形式、议题范围的广度与深度上各不相同。本文主要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关税、电子认证与签名、无纸贸易、消费者保护、隐私保护、非应邀商务信息、跨境信息流动、数据本地化以及源代码等RTAs中最为常见的电子商务规则进行比较研究。

非歧视待遇作为市场准入的核心条款,各国开始寻求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扩大到数字产品。

为便利诸如软件、电子书、音乐、电影以及其他数字媒体的下载,多数RTAs中都有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规定。然而,基于计算方式不同,针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对成员税收收入的影响,结论也不相同。因此各国对于数字税是否应征收、征收范围如何、如何征收、向谁征收等问题规定不一。 美国-日本协定中不排除缔约方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征收数字税,但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待遇标准,并明确列举了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澳大利亚-中国协定第12.3条中规定,该数字产品免税延期交由WTO部长级会议确定。CPTPP和DEPA则将WTO暂停的电子传输关税永久化。哥斯达黎加-新加坡协定第12.1.2条明确规定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国内税费。

为促进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增长与合作,很多RTAs就缔约方国内法律以及贸易便利化议题作出了规定。如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协定第4条,要求缔约方就电子商务法立法。具体而言,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新西兰-香港、马来西亚-澳大利亚、韩国-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中国协定等要求缔约方参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定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框架。该参照标准也依RTAs而异,如CPTPP要求参考的是《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公约》。有些RTAs虽未对国内立法提出明确要求,但规定相关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实施应遵循透明、公正、合理、公平原则,如日本-蒙古协定第9.9条、日本-瑞士协定第77条。

近半数RTAs引入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的规定,有些RTAs进而要求政府不得就电子签名或认证指定具体的技术或模式。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签订的RTAs中都出现了类似的措辞,鉴于这些国家多为CPTPP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CPTPP特有的范式。这几个国家之间的RTAs中,如美国-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韩国-美国协定中均有类似规定。上述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RTAs也有类似规定,如澳大利亚-中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日本-蒙古、日本-瑞士、韩国-中国等RTAs;除此之外,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协定第5.1条也作出了规定。澳大利亚签订的RTAs中还提出缔约双方相互认证政府发放或承认的电子签名或认证的许可,在澳大利亚与中国、马来西亚、韩国、泰国等签订的RTAs以及中国-韩国,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协定中均有相关规定。

鉴于无纸化贸易对贸易成本、贸易便利化等积极意义,多数RTAs都有无纸化贸易的规定。即便没有单独的电子商务章节,也有无纸化贸易条款,如中国-秘鲁协定第61.1条。但措辞存在差异,有些RTAs使用“努力使” (shall endeavor)等不具約束力的软性措辞;有些则为明确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如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泰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协定。此外,电子贸易行政文件的获取与提交,也是无纸化贸易中两个很重要的因素,在这些规定的约束力在RTAs中各有不同。

多数RTAs中都涵盖了消费者保护议题,但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尽相同。少数RTAs具有明确约束力,如CPTPP、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蒙古。多数RTAs措辞相当温和,如日本-瑞士仅提及“意识到重要性”之类的规定;或要求等同于其他贸易形式的消费者保护的待遇,如澳大利亚-中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韩国-越南、新西兰-泰国等RTAs;又或加强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合作,如韩国-秘鲁协定。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欧盟的关注点,但欧盟在RTAs签署时并未积极推进该义项,倒是亚太地区在APEC框架下颁布了《APEC隐私保护纲领》(APEC Privacy Framework),其成员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主推手,以强制性措辞要求RTAs成员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国内立法,涉及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的RTAs都有类似规定。

跨境信息流动的规定最早出现在美国-韩国协定中,但不具约束力,CPTPP则维持一贯强制性措辞风格,并规定了金融服务提供者例外和公共政策例外。大多数的RTAs仅谋求在此领域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合作,如巴拿马-新加坡、秘鲁-韩国协定。

禁止数据的本地化或对计算机设施本地化要求等,在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蒙古协定中都能找到。源代码的规定也仅在CPTPP、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蒙古协定中作出了规定。

亚太地区国家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在新一轮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其广度和深度较其他成员更远、更高。但这一模式是否为其他成员所接受,难以预估。RTAs具体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 即便像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电子签名这样的传统议题,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并未达成一致,尤其在规则是否具有约束力上并无明显的相似性。诚然,一方面,模糊性的温和规定便于发展中国家基于国家安全、产业竞争等对数字贸易进行限制,但也应认识到模糊性会降低规定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强制性的约束力忽略了在不同国内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接受度与协同运作的问题。

4 RCEP与其他主要RTAs的比较研究

WTO多边框架下电子商务/数字规则的谈判尚无实际成效,RTAs成为推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力量和试验场,为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制定作出了贡献。以RCEP、CPTPP以及DEAs为代表的一系列创新型RTAs展示了亚太地区政府间在应对全球经济数字化挑战的合作与协同。

以TPP为前身的CPTPP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范围上较其他RTAs全面,包含了几乎所有该领域核心内容。同时标准设置极高,不管是传统议题,如无纸化贸易,还是前沿议题,如数据本地化等,措辞都非常严格,通常是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即便有例外规定,如数据本地化的公共政策外,均设定严格的满足条件,有学者称之为“原则+例外”模式。然而,过分强调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为主导,则忽略了不同法律框架下规则协同运作的可能性,难以得到一致认同。

RCEP第12章电子商务与CPTPP第14章在传统议题的规定上相似性比较高,如适用范围排除、合作、无纸化贸易、电子监管、电子签名、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国内监管等。差异主要体现在前沿议题,如计算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播信息、源代码和争端解决等。RCEP在这些领域相对比较弱化,且不包含任何源代码的规定,CPTPP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学者认为,RCEP是WTO框架以外未来区域贸易协定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规则的趋势。

DEAs中的数字经济包括三个层次:底层的数字基础设与技术创新,产品层面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行业层面的数字化行业和部门。在范围上最为广泛,既涵盖了传统议题,也纳入了前沿议题,更囊括了包括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多项新兴技术与趋势的软性安排,兼顾了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不同诉求,“具有技术新型化、产业覆盖全、议题覆盖广”的特征。同时,由于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同为CPTPP的成员,DEPA在深度借鉴CPTPP协定的同时,细化并归类了CPTPP几乎所有的条款,但不涵盖源代碼转让与交互计算机服务。更为重要的是,DEAs被设计成“模块化”供未来参与者灵活选择,在模式上创新度力度最大,代表了数字经济创建和谐框架的新范式。

5 结语

由于利益的复杂性和价值认同的差异性,各国对于公共政策、国家安全、隐私保护、消费者保护和产业竞争的关注点也不同,导致在电子贸易规则的关注点、具体规定的措辞与约束力等各有不同。从RTAs电子商务规则的相似度衡量,RCEP成员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议题范围、规则的详略、约束力和执行力等规定的相似度并不高。即便同一国家与其他不同国家签订的RTAs贸易规则的相似度也不高,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未来电子商务规则在多边谈判与达成共识上困难重重。

亚太地区国家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在新一轮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中,其广度和深度较其他成员更远更高。但这一模式是否为其他成员接受,难以预估。没有纳入本论文研究范围的美墨加协定(USMCA)被认为是目前数字贸易议题覆盖最广的RTAs,也是当前数字贸易的“最高标准”,但本文RCEP成员RTAs的样本表明,RCEP成员签订的RTAs中对高标准的“美国模式”接纳水平于渗透水平非常有限。

新冠疫情的肆虐极大地加快了全球经济数字化步伐,2020年RCEP的签署无疑为国际贸易带来一丝曙光,也是亚太地区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作出的积极回应,为未来致力缩小国家间电子商务鸿沟,降低阻碍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障碍,提高国家间电子商务规则的协同合作提供了新的借鉴。

Reference

沈玉良,彭羽,高疆,等. 数字贸易发展新动力:RTA数字贸易规则方兴未艾——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分析报告(2020)[J].世界经济研究,202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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