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举报
开通vip

职工民主管理条例UpdatedbyJackonDecember25,2020at10:00am职工民主管理条例XX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民主管理行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职...

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UpdatedbyJackonDecember25,2020at10:00am职工民主管理条例XX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职工民主管理行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或者与企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工是与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职工民主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等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十条职工依法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单位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应由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其职工代表或职工中推选产生。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不能低于5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30%。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农民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征求和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第十六条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七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八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第十九条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职工整体或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可继续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对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5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小型企业较多的地方和行业,可以建立联合职代会或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5%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100人;10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400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而定。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与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条例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在开会前七个工作日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议题和议案等主要文件送达职工代表或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职工代表或职工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过半数同意票方为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也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列支。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评议、监督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知情、审议、协商、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协商议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企业工资调整、企业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五)根据企业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代表及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事务(院、校、所等)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院、校、所等)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三十二条联合职代会、区域(行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小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通过建立联合职代会或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和带有共性的问题,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草案,督促企业按时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办法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征集职工代表或职工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建议;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六)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七)负责处理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八)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七条没有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暂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三章厂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等事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的纪委、组织、国资委、经委、监察、总工会等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第四十二条企事业行政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主体,党组织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是第一执行人。工会是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实施民主监督。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者,应当表彰或奖励。第四十四条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组、改制方案,调整、搬迁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四)企业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费用支出情况等。第四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企业经营者与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单位的实际确定公开的内容。第四十七条非公有制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单位的实际确定公开的内容。第四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基本形式。企事业单位并通过固定的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栏和厂(院、校、所)情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内部信息网络等形式进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第四十九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依据本条例规定,公布应当公开的内容。(二)企事业工会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真实性、合法性。(三)企事业行政应当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说明。(四)企事业工会组织职工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第五十条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应及时公开,或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五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监事。第五十二条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第五十三条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第五十四条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监事制度;设立外派监事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由企业工会负责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组织推选,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六条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五十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变更、罢免,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五十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相同的义务和责任。第五十九条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一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和职工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职工的监督。(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民主评议制度第六十三条民主评议是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第六十四条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中层领导干部。第六十五条民主评议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期间评议,也可以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决定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评议。第六十六条民主评议的内容,依据被评议人员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对其工作业绩、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议。第六十七条民主评议方法是,参加民主评议的职工或职工代表听取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采取适当形式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进行评议,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同时可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第六十八条民主评议的结果,应作为任用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同时向被评议人员反馈。第六十九条民主评议的实施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职工参加民主管理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七十二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一)拒绝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二)妨碍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六)应当公开的事项而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七)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九)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十)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一)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第七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职工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机关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is_92521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8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1-10-18
浏览量: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