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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不同的 蓝天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 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 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 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 税额 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 60万元,设备租赁 服务收入 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 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 ...

税收筹划案例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不同的 蓝天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 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 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 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 税额 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 60万元,设备租赁 服务收入 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 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 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 应纳 税 额= (820000+ 760000)×17%- 108000= 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 160600- (31400+22800)=106400(元)。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 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 在本实例中,蓝天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 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 涉及非应税劳务。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 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 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 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 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在本例中,蓝天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 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 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例,有必要详细说明什么是兼营非应 税劳务。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 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各项营业税业务),且从事的非 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间并无直接的联 系和从属关系。 该公司的另一项业务,与其另两项业务之间没有联系和从属 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理论上说不 应缴纳增值税,但该公司的最大失误是没有把这两项劳务分开核 算(即直接为销售货物服务的安装、装饰服务与租赁业务)。根据 《增值税暂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 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 收增值税。在本实例中,公司安装、装饰费用是直接为销售货物 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而租赁属于兼营 行为,由于核公司没有分别核算,也应缴纳增值税。所以,税务 机关进行的税务调整是正确的。 现实经济生活是复杂的,而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包括 的内容及其应用范围很广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特别 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地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 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 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应牢牢掌握。 上述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 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数中,年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超过 50%。 2.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中的兼营有两种情况:一 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情况是兼营非应税劳 务。 无论哪一种兼营,都应分别核算。有关增值税法规定,纳税 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 率;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 一并缴纳增值税。商家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一定要认真考虑 利弊,以免多缴税增加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也防止少缴税款而遭 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正确的筹划方法 首先应把两块劳务收入,即直接为销售服务的安装、装饰劳 务的 60万元和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的租赁的 16万元分开核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820000+600000)×17%-108000 =133400(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额=160000×5%=8000(元); 应缴纳税额共计=133400+8000=141400(元)。 经过筹划,该公司节约税款=160600-141400=1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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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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