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ok).1200字 &nbsh1; 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ok).1200字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 文 号: 浙人发〔20xx〕84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 文 号: 浙人发〔20xx〕84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1800字
转发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
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xx〕290号)
鉴于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以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
4、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三、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 产 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达到规定的时限后,从次月开始起减发工资时,应报工资统发库。事业单位应结合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
上述相关规定与皖人发〔1997〕8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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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12.20来自:字数:1362 手机看范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 文 号: 浙人发〔20xx〕84号
正 文: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