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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技师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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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技师学院规章制度汇编哈尔滨技师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哈尔滨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 - 1 - 哈尔滨技师学院各部门工作职责 ?????????????????????????????????????????????????????????????????????????????????????????????????????????? - 3 - ...

哈尔滨技师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哈尔滨技师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哈尔滨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 - 1 - 哈尔滨技师学院各部门工作职责 ?????????????????????????????????????????????????????????????????????????????????????????????????????????? - 3 - 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9 - 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投标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 12 - 哈尔滨技师学院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 - 15 - 哈尔滨技师学院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 - 18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材图书采购管理规定 ???????????????????????????????????????????????????????????????????????????????????????????? - 20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职工外出培训报销规定 ???????????????????????????????????????????????????????????????????????????????????????? - 21 - 哈尔滨技师学院公务接待规定 ???????????????????????????????????????????????????????????????????????????????????????????????????????????? - 22 - 哈尔滨技师学院督办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 - 23 - 哈尔滨技师学院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 - 25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报销审批办法(试行) ???????????????????????????????????????????????????????? - 26 - 哈尔滨技师学院关于选派教师深入企业实践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的规定(试行) ??????????????????????????????????????????????? - 27 - 哈尔滨技师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 - 29 - 哈尔滨技师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 - 32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 ???????????????????????????????????????????????????????????? - 34 - 哈尔滨技师学院职工休假管理制度(试行) ????????????????????????????????????????????????????????????????????????????????????????? - 35 - 哈尔滨技师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 38 - 哈尔滨技师学院校园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 - 40 - 哈尔滨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哈技师院发〔2008〕17号 为建立适应学院发展要求的财务管理工作机制,发挥财务宏观调控、审核监督、支持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支出管理 学院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做到三控制。 1.事前控制。即年初根据经费来源(或收入)和学院正常运行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平衡性)。 2.事中控制。即每季度编制季度经费收支情况表,在此基础上,着重考虑资金使用的均衡性和资金使用的季节性,做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执行情况的分析,重点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对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度预算良性实施。 3.事后控制。即在认真做好财政年度决算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年度资金支出总量,并认真编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项目的确定 学院支出预算项目按工作内容确定。 依据学院实际,预算项目确定为: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经费(包括:短期培训经费、联合办学经费)、招待经费、工会经费、福利经费、招生工作经费、教学工作经费、学生工作经费、印刷经费、维修经费(包括:设备维修费、车辆维修费)、劳务经费、租赁经费、宣传费、业务调研费、清偿债务经费、人员安置费。 三、预算编制规定 编制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实事求是,量入为出。预算审定后不许突破。 1.各部门办公经费、办公电话经费、交通经费(车辆固定费用、汽油费)、业务经费、教学工作经费、学生活动经费、招生就业工作经费、通勤车租赁费、实习耗材费、报刊杂志订阅经费、课时费、班主任费、考核评比奖励经费、软件升级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详见附件1)。 2.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差旅经费、招待经费、会议经费等学院集中使用,按程序审批。 3.修缮、购置设备和物品等专项经费学院集中使用,按程序审批。 4.增强使用资金的计划性是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按照着眼全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确保急需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和月份资金使用计划,其中月份资金使用计划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份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审计处,未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的资金,不予审批、不准使用。 四、审批程序 严格审批程序是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部门使用经费既要严格执行预算,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详见附件2)。 五、二级财务管理 为强化学院财务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对院内独立核算单位财会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各单位财务收支行为,财务审计处负责对各二级财务实施指导和监督(详见附件3)。为更好的实施部 - 1 - 门预算,要求各部门设置兼职核算员,按月与财务审计处结算中心核对,将结果报至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负责业务指导、考核。 六、收费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规定,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制定学院《收费管理制度》(详见附件4)。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2 - 哈尔滨技师学院各部门工作职责 哈技师院党发〔2008〕24号 党政办公室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努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学院日常党政工作,当好领导的助手。 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和基层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为校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当好校领导的参谋。 三、负责组织起草党委和学院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报告、总结、规划、决议、通知、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对以党委和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负责审核把关。 四、协助院领导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组织安排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学院综合性大型会议,检查、督促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协助院党委做好学院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六、协助院党委负责组织学院的群团工作,加强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七、负责学院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学院整体对外宣传工作。 八、负责学院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九、负责学院报刊订阅、收发工作。 十、负责学院印章的保管及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来客、来访的接待工作。 十二、负责学院的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教育处职责范围 一、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校的机构设置、各类人员的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及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配合教务处、各系共同搞好师资队伍建设,抓好教师的国内进修工作以及培训、进修人员选拔、审查、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人力资源开发、毕业生接收和本科毕业生的转正、定级以及教职工调配工作。 四、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推荐工作。 七、负责检查、了解全校各类人员的使用情况,配合各部门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员的在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八、负责学院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察、考核等工作,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 九、负责办理教职工工资调整工作,并会同财务处做好全校教职工工资和奖酬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十、负责办理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抚恤金及遗属补助的审批工作;负责办理教职工退休、退职工作。 - 3 - 十一、负责教职工考勤工作,办理教职工的请假、休假、销假事宜。 十二、负责办理教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 十三、负责学院临时工的调配管理和临时工工资的审核、发放工作。 十四、负责受理教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访友的申请,并进行审核和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管理处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并根据这些政策和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学院贯彻执行。 二、负责制订学院财务管理、经济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保证学院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负责学院的资金筹集、调度,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四、负责全院的资金管理,组织编制学院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拟定院内各部门经费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监督执行,做好年终决算。 五、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用收缴、核对及催缴工作。 六、负责办理预算资金的日常收支业务。 七、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做好现金的结算工作。 八、负责对各部门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查和监督。 九、负责管理学院财产总账。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调剂、报废、变价处理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十、负责向物价部门申报校内各种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核算各部门成本。 十二、负责对学院其他收费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审计。 十三、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处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和发展,确保学院教学任务高质量的完成。 二、负责制定有关教学方面规章制度,提出学院教学工作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的建议、意见和实施方案,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配合招生就业处及各系,拟订年度招生计划。 四、负责制定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写要求,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审核系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包括实践教学计划)、。 五、组织拟订全校教学工作年度计划,负责编制校历、编制教学学期实施计划,并负责全院各专业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及教学信息反馈工作;制订教学督导制度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六、负责制定全院教师培训计划和师资引进计划,审核系教师培训和进修计划,负责教师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 - 4 - 七、制定系教学工作考核和教师教学考核评估标准;评估和检查各系的教学工作;教师调课、停课、补课手续的管理;提出教师聘任方案;审核和汇总教师工作量;教师各类奖项的组织工作。 八、负责协调各专业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教学工作。督导和检查实训课和生产实习计划的落实。 九、负责日常教学调度,组织考试、补考工作。负责学生成绩统计和汇总等管理工作。全院试题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各专业竞赛评比活动,审核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教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全院教学研究会议和活动,组织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十二、负责向各系下达教学任务,统筹全院的配课工作,协调各系师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十三、负责图书馆和阅览室的管理;全院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订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十四、与学生工作处配合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学生毕业、升级、留级或跟班试读。 十五、负责教学文件、资料、讲义、试卷的印制工作;督促、检查各系教学资料归档。 十六、负责教师职称评定时教学工作量的确认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七、负责审核各系外聘教师的聘用计划,建立全院外聘教师档案。 十八、与学生工作处配合,提前3-6个月向招生就业工作处下发校外实习教学计划。 十九、配合技能培训鉴定中心做好培训、鉴定等相关工作。 二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学生工作处职责范围 学生工作处是在院党委领导下,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班主任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予以指导,指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校园稳定,指导学生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优化育人环境,加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其职责范围: 一、负责定期调查、研究、分析、总结教育管理规律和学生思想动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途径和方法,提出思想教育的实施方案;指导全院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二、负责制定、修订学生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各系对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对各系学生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及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包括:做好学生注册工作;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学生先进个人及集体的评选和表彰;违纪学生的处理等。 四、负责办理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手续和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及学生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团委、学生会开展各项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协助党政办公室做好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及校园文化建设。 六、配合各系和人事教育处开展对班主任培训和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协助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及考核。 八、协调各系完成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及学生大型活动的组织。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 5 - 招生就业工作处职责范围 一、负责调查市场需求,为学院专业建设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负责全院招生策划、宣传及招生信息处理、招生网络建设实施工作。 三、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新生的入学报到、体检工作,逐步提高新生素质。 四、负责按照学生就业岗位数和实习生数为2:1的比例进行就业市场的开发,建立和维护就 业网络。 五、负责毕业生100%就业及跟踪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面落实生产实习教学大纲。 七、负责外埠实习基地和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考核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并提出评定意见;负责实习学生统考通知工作。 九、负责毕业证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 十、负责统计实习、毕业学生月工资待遇及学生的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 十一、负责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 十二、负责做好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建立职业介绍网络。 十三、与教务处和各系配合,进行职业需求预测,掌握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信息。 十四、协助技能培训鉴定中心发放培训简章,实现捆绑式招生。 十五、配合技能培训鉴定中心统考的相关工作,提供学生实习情况。 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技能培训鉴定中心职责范围 一、开发培训市场,申办行业培训资质,实现本部门的经济目标。 二、负责培训及鉴定的组织、授课、考试、成绩登记和入场培训管理工作。 三、负责在校学生技能等级鉴定工作。 四、负责企业在职培训、学位后就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转移培训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与 鉴定。 五、负责与企业合作、与各类院校合作开发高技能课程。 六、负责培训人员的组织、资格审查、建档、培训、资料上报和证书发放工作。 七、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八、开发国际联合办学市场。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学系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职教方针,严格遵守和执行 学院的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完成各系教育教学任务,实现培养目标。 二、负责本系各学科和专业建设,依据国家颁布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教务处的要求, 制定各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落实各教学环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院下达的本系各 专业课程的理论教学、实训、生产实习及院外技能培训等教学任务。 四、负责定期组织本系的教学经验交流、教学质量检查、教研科研、教改活动,不断提高教 - 6 - 学质量。 五、负责制定本系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包括教师学历进修和攻读学位、企业实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培养“双师型”教师;配合学生处做好辅导员队伍培训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系师生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并完成招生相关工作任务。 七、负责协调实训基地完成对本专业的实训教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院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招生就业工作处做好本系各专业的学生实习教学指导、安全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学生日常管理和欠费催缴工作,组织学生开展专业技能竞赛及各类文体活动。 九、负责制定本系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和年终工作总结。 十、负责本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思想政治、安全等工作,搞好本系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制订日常教学工作流程,确保日常工作规范化。 十二、负责审批本系教研室的工作及教研活动计划,审批教师的学期授课计划。负责对教研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审核各教研室对教师考核结果。 十三、负责审核本部门教师的调课、代课、停课等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十四、配合技能培训鉴定中心做好题库、授课、阅卷、和考试等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工作。配合人事教育处做好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十五、负责本系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津贴制表、申报工作;评定本部门教师和班主任的工作。 十六、提出教材预定计划,组织教学讲义编写工作 十七、按时上报系学期、学年经费预算。 十八、负责本部门教学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十九、与招生就业工作处配合,做好学生实习前学生情况的统计和评定工作。 二十、信息技术系负责全院计算机技术性维护工作。 二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职责范围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使中心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负责学院房产、地产管理以及房屋维修、改建工作。 三、负责学院供电、供水、供暖、供气、排污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水、电、暖、气的正常供应及开源节流等工作。 四、负责食堂、浴室、水房的管理。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供应。 七、负责校容校貌管理、学院绿化和卫生。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出租房屋管理。负责家属区水费、电费、包烧费的收缴。 十、负责教职工安全、消防意识的宣传教育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办公教学的正常秩序。 - 7 - 十一、负责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负责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管理。 十三、负责车辆的调配和管理。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共实训基地职责范围 一、负责组织制订各实训平台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各实训平台的服务质量与水平。 二、负责具体执行各专业实训教学计划,并协调做出具体实训教学安排,分阶段有步骤的组织实施。参与实训教学环节的监控考核工作,改进实训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和实训教学水平。 三、负责组织制定各专业实训教学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文件、工作规范,并贯彻执行。 四、按照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审定各实训平台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的购置计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的计划采购供应、验收、发放和回收工作。 五、负责各实训平台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及有关报表文件的统计、汇总、编制、上报等。 七、负责做好实训教学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及先进经验、先进技术、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工作。 八、负责组织各实训平台进行实训教学研究和专业技术科学研究,并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和推广。 九、加强与社会其它职业院校的联系,充分利用我院实训基地的设备资源,开展对外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研究合作项目,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及生产加工服务。 十一、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8 - 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哈技师院党发〔2008〕27号 为加强学院工程、采购、租赁和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在工程项目外委、服务项目发包、房屋设施租赁和大宗物资采购时,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完成。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和学院内部招标两种形式进行。 第三条 未被列入招投标范围的资产采购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依照《哈尔滨技师学院资产管理规定》第三章“资产购置”部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审计处、纪检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审核、监督。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招投标项目受理、制定方案、项目送审,以及院内招标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集中采购招标 第六条 符合《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哈财采[2003]3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项目,均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方式完成。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由市政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申请 项目申请部门(指提出采购项目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条件的项目填写《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报审 1.项目申请部门一把手确认项目资金、周期、规模和技术参数(含文字说明、图纸等),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财务审计处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实施方案。 4.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实施方案。重大招标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5.报送市政府集中采购招标主管部门。 第三章 学院内部招标 第十条 未列入《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哈财采[2003]327号文件)规定范围,维修改造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 - 9 - 上、单次物资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学院有偿出让的引商进校服务经营项目及资产租凭项目在1万元以上,以及经市财政局授权由学院购买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均应通过学院内部招标的方式完成。 本条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物资采购项目应同时参照《哈尔滨技师学院资产管理规定》第三章“资产购置”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招标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部门依法对学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学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学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纪检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招标项目的申请 项目申请部门,对符合学院内部招标条件的项目填写《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招标项目的报审 学院内部招标项目的报审,参照本办法第九条1—4款相应内容。 第十六条 在招标工作实施前,申请部门如需对审批完毕的项目内容进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批。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进行的招标项目必须在纪检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 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申请部门报送的申请书,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纪检部门对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招标项目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招投标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编写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制订投标人名单;组织办理开标、评标、定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招标方式 学院内部招标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招标。 公开招标一般适用于招标额度较高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学院有偿出让的引商进校服务经营项目以及经市财政局授权由学院购买的社会化服务项目。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参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一般应在公开招标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采用。 3.竞争性谈判,一般适用于招标额度较低但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学院有偿出让的引商进校服务经营项目以及经市财政局授权由学院购买的社会化服务项目等学院内部招标项目;同时也适用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况。 4.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招标额度与技术含量较低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项目、资产租赁项目、 - 10 - 由学院有偿出让的引商进校服务经营项目以及经市财政局授权由学院购买的社会化服务项目等学院内部招标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技术要求特殊、供应来源单一的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11 - 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投标实施细则 哈技师院党发〔2008〕28号 为切实贯彻《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证学院内部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所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均指学院内部招投标活动 2.有关定义的内涵与外延 2.1项目申请单位—指提出采购项目的部门。 2.2项目承办单位—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的部门。 2.3采购—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其他服务的行为以及使用学院资源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购买(出让)、承租与承包(出租与发包)、委托、雇用等。 2.4招标项目工作组—指在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学院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机构。 2.5招标专项工作小组—指负责特定招标项目的临时工作机构,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中的评标小组、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中的采购工作小组以及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等。招标项目工作组亦可承担招标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3.招标项目的申请 3.1符合《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 3.2项目申请单位将《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上报学院相关职能处室审核。 3.2.1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确认项目的资金、周期、规模和技术参数(含文字说明、图纸等)。 3.2.2 财务审计处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3.2.3项目承办单位确认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项目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3.2.4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批准项目及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实施必须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3.2.5在招标工作实施前,申请单位如需对审批完毕的申请项目内容进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批。 4.招标项目工作组的组成 4.1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书,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承办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招标项目工作组,纪检部门对招标项目工作组的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亦可同时履行招标项目工作组职责。 4.2招标项目工作组的主要职责:组织招投标项目的前期考察和论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考察;起草、审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确定投标人名单;组织办理开标、评标、定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相关事宜。 5.招标项目的实施 5.1公开招标的实施 5.1.1拟制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工作组依据申请书编写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并报送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12 - 5.1.2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发布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日。 5.1.3接受报名。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根据需要,可在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1.4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 5.1.5招标答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招标项目工作组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 5.1.6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小组成员;或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行使评标小组职能。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后,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代表通知本人。 5.1.7接受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由招标项目工作组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验收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5.1.8投标文件密封性验证。在开标前,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人数不得少于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进行验证,并签字确认。 5.1.9唱标。招标项目工作组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打开所有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式唱标(每个投标人均应签字确认所唱其投标文件的正确性)。 5.1.10评定标。通过召开标前会,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自行推选评标小组组长;评定标工作由评标小组组长组织,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代表负责做评标现场记录,纪检人员负责现场监督;评标小组经过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人(所有评标小组成员、纪检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定标结果)。 5.1.11公示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后的评定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中标人或招标项目工作组认为需要考察的中标人,由招标项目工作组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上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公示期间,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5.1.12发放中标通知书。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5.2邀请招标的实施 5.2.1拟制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邀标单位名单。招标项目工作组依据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经学院批准的《申请书》编写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列出邀请投标人,并报送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2.2发送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工作组将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投标邀请书发放给招标项目工作负责人审定的邀请投标人。 5.2.3接受报名。根据招标邀请书要求,接受应邀投标人报名;根据需要,报名的同时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2.4其余实施步骤参照 “公开招标”5.1.4—5.1.12款相应内容。 5.3竞争性谈判的实施 5.3.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申请单位代表、项目承办单位代表、招标项目工作组人员、纪检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必须是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 13 - 三分之二。 5.3.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依据申请书的内容制定谈判文件,并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谈判文件必须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5.3.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5.3.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共同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若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3.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按照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5.4单一来源采购的实施 5.4.1成立采购工作小组。招标项目工作组根据申请书内容,会同项目申请单位代表、项目承办单位代表、纪检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小组人数必须是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4.2采购定价。采购工作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需求和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和服务范围等内容。 5.5询价采购的实施 5.5.1成立询价小组。招标项目工作组根据申请书内容,会同项目申请单位代表、项目承办单位代表、纪检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项目询价小组;小组人数必须是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5.2制定询价通知书。项目询价小组依据申请书内容制定询价通知书,并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询价通知书必须明确询价程序、询价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5.5.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项目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原则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5.5.4询价。项目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5.5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询价小组按照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6.合同签订 6.1招投标项目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投标的结果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将谈判结果报请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学院职能权限,由有关人员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资料归档 7.1招投标项目工作组将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评定标会议记录、评定结果、招标专项工作小组书面决议等相关资料归档。 8.未尽事宜 8.1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 - 14 - 哈尔滨技师学院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哈技师院党发〔2008〕29号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提高学院资产使用效益,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屋、土地;车辆;机械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家具;图书;其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本管理规定: 1、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 2、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长期低值品; 3、其他列入学院管理范围内具有收藏价值或稀缺的物资。 未列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的资产列入消耗品,由使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二条 资产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统分结合原则:统筹规划,统一分配,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2、管用结合原则: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共(同)使用、共(同)负责、专人(保)管; 3、责任追究原则: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是学院实物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审计处负责资产的账目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职能;纪检部门履行资产购置及处置的监督职能;资产的使用部门承担资产日常管理责任,部门一把手为资产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均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管辖、使用范围内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对部门一把手负责,同时接受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资产台账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建立固定资产、长期低值品总账及分类明细账,掌握院管资产全面情况。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建立与财务审计处帐目相对应的二级辅助帐目及资产档案,设立固定资产及长期低值品单项管理卡,详细记录院管资产的经济技术指标和使用变动情况。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及长期低值品使用情况登记表,详细记录本部门管辖、使用的固定资产及长期低值品的调入、使用、维修、变动情况。 第八条 财务审计处与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贯彻按年度盘点、检查、对账制度,以准确掌握学院资产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资产购置 第九条 资产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报使用部门分管院长审核;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院长复核;院长审批立项;财务审计处依据院长批示及学院经费情况平衡、筹措资金。未申报立项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条 学院设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产采购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后勤主管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审计处、纪检部门及物品使用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资产采购在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依照市账政局当年印发的采购目 - 15 - 录、限额标准和学院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或学院公开招标采购的方法实施。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由财务审计处牵头组织;列入学院公开招标的物品采购,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其他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且不适宜学院公开招标采购的物品,由后勤服务中心偕使用部门,遵循两人以上、货比三家、互相监督的原则,实行现场采购。 未列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使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实施。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包干经费并经主管院长批准采购的物品,符合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依照本办法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购入资产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由验收人共同签署的包括资产清单和合格报告的采购验收单,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凭验收单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处凭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报销记账,使用单位履行领用手续后纳入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范围;验收不合格,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与供应商交涉解决。 第十三条 购入或有价调入的固定资产,均按购入价记账;新(改、扩)建的建筑物,按构造价记账;自(改)制的设备,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记账;无价调入、捐赠和现存的固定资产、长期低值品,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估价记账。 第四章 资产调配与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的配备、使用应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节约挖潜,充分利用;按需调配,保证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部门使用的设备中,新购入设备由后勤服务中心按学院规定的配备标准、分配计划配置;小额旧设备调剂,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大额旧设备调剂,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主管院长和后勤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勤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备的个人专用办公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职务标准配备。岗位、职务变动,原配备个人专用办公设备应交回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新任岗位、职务另行配备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闲余资产清退制度。凡部门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责任人及资产所在部门应主动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并由后勤服务中心查收。损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范围责任并附书面材料方可交还。 第十八条 按部门工作需要或个人岗位职务标准已经配备的设备,因人为损坏退还,原则不予补配。 第十九条 坚持离校人员资产退交制度。凡人员离校,须首先向所在部门退交个人使用的学院资产(学院领导交学院党政办公室)。经所在部门验收后,退交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核对无误、签单验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验收过程中发生疑义,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和后勤主管院长审批,处理妥当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不得自行转移固定资产和长期低值品。确需在学院部门间转移的,由资产原使用部门和拟使用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和后勤主管院长审批后,到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办理移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学院固定资产和长期低值品。凡出借、出租的,须经主管院长、后勤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并签订含有租借单位、租借期限、归还验收要 - 16 - 求及经手人等内容的租借协议,送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备案。约定有租借费的,收费标 准一般按账面原值每日1%—5%标准收取,收入交财务审计处。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满,且已丧失使用效能;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3、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 4、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无法修复; 5、确已丢失。 第二十三条 报废须履行下列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理由; 2、部门领导签字; 3、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审计处、纪检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鉴定; 4、鉴定结果上报后勤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5、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6、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回收或封存报废资产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后勤主管院长审批; 7、后勤服务中心处置报废资产,财务审计处销账、回收残值,纪检部门现场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在资产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通过社会渠道争取捐赠设备,减少学院开支; 2、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挖掘资产潜力; 3、通过技术革新改造,在节能、降耗、扩充使用功能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设备维修、改造,为学院节约经费; 5、按照安装要求,自己动手安装设备,为学院节约安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在资产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责任人责任: 1、因违规操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按损坏、丢失物品的市场现价 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数额10%--30%的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跨部门移转手续擅自转移资产或将学院设备公物私用、擅自移离学院使用的, 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令追回物品,退还后勤服务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 17 - 哈尔滨技师学院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哈技师院党发〔2008〕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设施设备管理,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哈尔滨技师学院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施设备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及地面附着物;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教育、教学、办公、生活、服务及其它设施设备。 第三条 设施设备的管理原则如下: 1.统分结合原则:统筹规划,统一分配,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2.管用结合原则: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共(同)使用、共(同)负责、专人(保)管; 3.责任追究原则: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 第四条 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分工 1.各处(系)一把手为本部门设施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管辖、使用范围内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院设施设备的资产帐目管理以及使用现状的变动、变更,房产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的维护与维修。 3.专用设施设备由专用部门负责管理,承担保管、维护、保养责任;共同设施设备由业务牵头部门或归口部门管理,承担保管、维护、保养责任。 4.各部门要根据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使用管理要求,制订章程,按章程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管理设施设备。 5.房产、家具、家用电器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的维护与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微机、投影仪及其他办公、教学电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指定部门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报修单的形式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安排维修或提出委托维修意见。 第六条 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报修或因报修不及时而导致损失扩大,由使用部门承担责任;无特殊原因(如维修资金不到位),接报修后维修不及时或无专用部门管理的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由后勤服务中心承担责任。 第七条 设施设备人为损坏,使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调查原因、查明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科)处理或维修。已查明责任人的,追究责任人损坏责任;未查明责任人的,追究责任部门管理责任。 第八条 依据《哈尔滨技师学院资产管理规定》、《哈尔滨技师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对造成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相关责任者,除要求其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对因违规操作、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按损坏物品的修复费用全额赔偿;无法修复的,按现行市场价格及设施设备的新旧程度折算赔偿。 2.对故意破坏设施设备的,除要求责任人按照现行市场价格全额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赔偿金额10%--30%的罚款,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3.因管理不善造成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无法落实过错责任的,由部门第一责任人和资产管理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赔偿。同时,对相关责任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 18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 19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材图书采购管理规定 哈技师院党发〔2008〕3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教材、图书的采购纳入学院集中采购范畴,严格按照《哈尔滨技师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使用部门在采购教材、图书之前,申报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落实经费预算和采购资金,送学院采购部门组织落实。 三、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教材、图书等采购项目,必须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授权采购的教材、图书以及其他教材、图书等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 四、学院内部教材、图书采购的验收及结算程序 (一)预订采购完成后,学院采购部门及时索取订单明细;现场采购完成后,供货商及时提供购书清单。订单明细及购书清单应详细注明书名、单价、数量(正副本)、金额等内容。 (二)采购的教材、图书到货后,学院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三)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报告,按码洋复核,按实洋结算。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职工外出培训报销规定 哈技师院党发〔2008〕36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外出培训人员的报销程序,根据《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外出培训人员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由学院安排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由部门推荐(教师培训需教务处审核通过),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主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报销费用必须由本人、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处、人事处审核,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不履行以上程序视为个人行为,费用自理。 二、教职工外出培训不准乘坐飞机,只报销外出期间的在途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三、外出培训人员按级别凭据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符合乘坐卧铺规定改乘硬座的,按硬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四、外出培训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每人每天50元,培训期间每人每天5元。 五、外出培训人员在途期间住宿费,按以下原则凭据予以报销。 1、到省外培训,每人每天150元。 2、在省内培训,每人每天120元。 六、住宿一般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如需自行解决住宿,需在出差前请示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予以凭据报销。 七、外出培训人员的公杂费,在途期间每人每天30元,培训期间每人每天15元。 - 21 - 哈尔滨技师学院公务接待规定 哈技师院党发〔2008〕37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程序与要求 1.凡公务接待由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要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按标准安排食宿。 2.各部门接待客人用餐,需上报主要院领导批准,确定用餐地点、陪餐人员,不得擅自用公款吃请。 3.上级机关及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来宾的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遵循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原则,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用餐标准:按照来宾人数,每人不超过50元(包括酒水)。 2.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 - 22 - 哈尔滨技师学院督办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哈技师院发〔2009〕5号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办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对上级领导机关或院领导批办、交办的重要事项、重要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全院性重大事项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督办、催办和检查。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的重点工作进行。按照专人负责、分工承办、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督促检查学院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学院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院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三)院党委会、院长办公、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 (四)院领导批示的事项; (五)学院下达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经院领导批示的院内外群众、学生和教职工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第四条 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一般按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进行。 (一)拟办。对拟督查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承办时限、工作要求。 (二)立项。拟办意见经领导审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并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事项登记表》。 (三)交办。以下发《督查事项登记表》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交办。交办时要求做到任务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 (四)催办。《督查事项登记表》发出后,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对不能及时完成的适时加以催办。催办的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口头和发通知单的方式进行。 (五)办结。承办部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将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承办部门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要及时办结。 (六)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办公室应及时报告督查结果。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结果报党委书记和院长;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行文上报;院领导批示的事项,要把办理结果呈报给批示领导。 (七)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督查事项登记表》、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条 工作落实机制 (一)责任制度。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职责。学院办公室主任是督查工作管理责任人;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查事项具体落实责任人。 - 23 - (二)检查制度。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学院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报告制度。凡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下达后,各部门要及时向学院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凡文件或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期限的,要如期按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凡未确定报告日期的,在文件下达或会议结束后1周内作出报告;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四)通报制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要对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工作需要,院办公室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单位、各部门落实督查事宜的情况。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工作; (二)督查工作应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通过学院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在落实中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院领导。 (四)凡列入督查的事项,要求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每项都要有明确的结论。凡未按时并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院领导汇报,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七条 督查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秘书科具体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24 - 哈尔滨技师学院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哈技师院发〔2009〕7号 为提高工作效能,加强车辆管理,以勤俭节约为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勤规定 1.正、副处级干部通勤分别乘坐依维客和金杯面包车,按照家庭住址分为道里线、道外南岗线,共容纳31人。 2.科级干部及职工通勤车辆不变。 3.黑AB3475、黑A99166两车作为公务用车,停放在学院。 二、用车规定 1.后勤中心指派专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管理和调用学院所有车辆,由车队队长指派用车,禁止用车人直接与司机联系,杜绝公车私用。 2.要优先保证院级领导公务用车。 3.各处(系)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提出,经后勤中心同意方可派车。用车程序为用车部门申请?后勤部门领导批准?车队队长派车?驾驶员出车、记录用车时间、行驶里程、路线。 4.节假日和双休日如有重要公务用车,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统一批准后方可派车。 5.教职工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嫁娶用车,在不影响正常通勤和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免费派大客车一台、面包车一台。其他情况按规定收费,即大客车市内(不超50公里)收费200元,超50公里收费300元,面包车市内(不超50公里)收费100元,超过50公里收费200元。车辆不允许出市区,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批准,学院不承担出市燃油费和道路通勤费。 6.冬季,公务用车不出市区,特殊情况需请示院长同意。 7.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学院,院领导出差三天以上,专用车辆统一停放学院。 8.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从购车到使用全程记载,每天(每次)行车记录和维修记录由司机详细记录,便于成本核算及细化管理。 三、成本核算 1.各部门用车费用纳入部门办公经费,每次按里程表计数,驾驶员凭派车单做好出车记录,记录用车时间、路线、里程,用车人签字确认,车队凭用车单结算,累计当月部门用车费用。 2.每台车费用分固定交费(二环费、检车费、保险费)和自身耗费(保养、维修、燃油费),学院承担固定交费,自身耗费计入成本。 3.车辆收费标准为大客车2.45元/公里、一般轿车1.00元/公里、面包(金杯)1.28元/公里、迎客松1.58元/公里、依维客1.30元/公里。 4.两部门合并使用一台车到相近地点,按里程费用均摊,同路超出部分按里程另行计算。 四、驾驶员补助规定 小车出车费补助7-8元/天,通勤大客车出车补助15元/天。小车司机每安全行驶1公里补助0.1元,大客司机另驾其它车辆每行驶1公里补助0.1元,若有交通事故或车辆事故以责论处,并作用于奖励方案。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25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报销审批办法(试行) 哈技师院发〔2009〕18号 继续教育培训是提高我院教工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稳步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使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经学院研究同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教育培训申报审批程序 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应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各部门年初要将当年的学习培训计划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培训。 (一)拟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应持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或通知,填写《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培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一线教师培训需教务处复核)推荐、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主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后,方能参加学习培训。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培训,由人事教育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培训计划。 (二)拟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人员,在保证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培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一线教师培训需教务处复核)推荐、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主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后,方能参加学习。当工作和学习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服从工作需要。 二、学费报销标准 为严格控制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待培训结束或取得证书后,凭经批准的《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培训教育申请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标准报销。 (一)经批准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教育,按以下比例报销: 1(参加本科教育,按学费总额×60%的标准报销。 2(参加研究生教育,按学费总额×70%的标准报销。 3(报名费、书费、答辩费等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除学院同意学历教育培训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岗位(专业)不一致外,其他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其他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培训,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其他要求 (一)学院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报销资格 1(不服从本学院教育培训学习安排; 2(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放弃学习; 3(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4(未完成学习要求或学习成绩不合格; 5(接受教育培训后不按规定为学院服务; 6(其他不符合学费报销条件。 (二)教师完成学习培训后,至少应为学院服务五年。未满五年且不属于组织调动离开学院者,每年按报销学费总额×20%的比例返还学院。 四、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 26 - 哈尔滨技师学院关于选派教师深入企业实践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的规定(试行) 哈技师院发〔2009〕26号 根据《哈尔滨技师学院师资队伍三年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整体优化、富有创新精神和活力,适应我院持续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速培养胜任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师,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对象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校企合作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黑劳社发[2008]87号)中第十一条规定,“四十周岁以下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原则上要求,每年有两个月深入企业实践的经历,并取得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申报”,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参加深入企业实训的对象为四十五周岁以下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专业实习指导课教师。 二、时间安排 根据学院的工作特点和现状,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按照专业的不同特点,两个月可以分为2—4次进行。如教师排课出现空闲时间也可集中安排。 三、考核要求 (一)对系部的考核要求 按《哈尔滨技师学院师资队伍三年建设发展规划》对教师结构的要求,在2011年以前,上岗教师具备教师职业资格达标率要达到100%,“双师型”教师要达到教师总数的60%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职业资格的达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达20%。 各系部在不影响正常授课的前提下,要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的教师深入企业实践轮训的具体计划,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分期分批的进行安排。要优先安排专业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审核并检查落实情况,此项工作作为对系部每年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对教师的考核要求 专职教师每两年有两个月深入企业实践的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此作为今后评聘职称、任职任课、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四十五岁以下教师必须在限期内达标。 在参加企业实践的过程中,要做到跟班生产实习,积极学习操作技术,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工艺等问题,与企业共同探讨高技能人才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在教学实践中提高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审核及检查程序 (一)拟深入企业实践轮训的教师填写《深入企业实践登记表》,教务处按系部轮训计划进行审核,上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教师每次参加企业实践结束后,将个人实践总结(不低于3000字)和企业的鉴定及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交教务处,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三)由系部负责检查教师在企业实践轮训的出勤及实践情况,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五、相关规定 (一)各系部应统筹考虑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工作。公共实训基地可以完成培养双师型教师目的的, - 27 - 优先考虑深入到公共实训基地学习;在哈市可以完成实践目的的,优先考虑哈市的企业。 (二)参加与本岗位相同或相近的资格培训的,优先考虑到学院技能培训鉴定中心参加培训。 (三)寒暑假期间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元补助;伙食费按每人每天5元补助,报销天数按系部上报的计划执行。 (四)排课出现空闲时间,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伙食费每人每天5元补助(不与在岗伙食补助重复计算),按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2元(到公共实训基地实践没有交通补助),报销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由学院批准的教师深入企业实践,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程序和要求参照《哈尔滨技师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报销审批办法》,具体费用报销办法: 1.参加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学习的,培训费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2.参加与本岗位相同或相近的资格培训的,学院只报销技能等级证书的费用,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28 - 哈尔滨技师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哈技师院发〔2009〕34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自主发展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能人才,全面提升我院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确定 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学生凡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且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分项最低学分,并且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操行评定合格,实习合格,则具有毕业资格。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学分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经批准可以滞后1-3年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一般2年制为100学分左右,3年制为150学分左右,四年制为20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规定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总学分由三部分组成: (一)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由考试考核取得。分别由各系部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实训处、招生就业处审定。 1.学分的计算标准 凡是列入正常教学计划,并进行正常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按18学时折算1学分。跨学期的课程分学期单独计算学分。每门课的学分精确到0.5分,在教学计划中明确标注每门课程的学分。 2.特殊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分确定 体育课按每学期1.5学分计算; 入学教育0.5学分、军事训练1学分、公益劳动每周1学分、就业实习指导0.5学分; 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实训、上机、课堂讨论、调研、习题课不单独计算学分,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完成任务,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毕业设计按每周1学分计算; 集中进行的校内外生产实习按每周1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或不足1周的,按累计30学时计算1学分。 (二)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定。学生取得下列规定的学分,可充抵部分选修课的学分。 1.参加技能大赛获得名次,取得市级以上的证书,每个证书可取得2个学分。同一项目不同等级的证书只记2学分,不重复计算。 2.在校期间自行考取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之外的、获得国家承认的各类技术等级证书,每个证书可获得2个学分。 3.参加各种活动(如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组织者申报计划,系部确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累计参加40小时计算1学分,每学期不超过2学分,同一项目的训练只记其中一学期,最高2学分,同一项目训练和证书不重复记学分。 4.转系(专业)学生,转入新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有完成的课程,按学分直接记入,非教学计划课程,学分可记入选修课学分。 - 29 - (三)操行学分 操行学分由学生工作处审定,各系按学生工作处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及评价。 二、课程分类 各专业的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各专业的课程分为三大类: (一)必修课程: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核心技能课、辅助技能课等。 必修课学分控制在总学分的30%以内。 (二)限定选修课程:指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范围和特点,开设指定选修或限定选修课程模块,把文化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和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作为限定选修课的内容,要求学生在学院指定范围内,按要求选修其中的若干课程。 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约占总学分的55%-60%。 (三)任选修课程:是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任选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技能选修课。每个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技能选修课是我院独具特色的技能拓展课,是为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拓展学生的第二技能,培养一专多能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而开设的课程,是由实训基地和各系根据实训条件所开设的可供全院学生选择的技能辅修课。根据任选课的性质、实际耗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技能任选课应交纳一定的耗材费用,可以在学院鉴定中心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 任选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三、学分管理 教务处是学分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学期各门课程的学分随教学计划下达。各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报教务处并填入学生成绩单。成绩合格(达到60分或及格)者,方可确定相应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只记录成绩,不能取得学分(即以零学分计)。 四、选课管理 (一)选修课程的选择:根据学校师资状况,我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在教学计划开列的课程中,学生分别在限选课和任选课中进行选择。限选课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范围内选修,不允许跨大类专业选修;任选课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按要求选课。选择的课程数量要在学分控制线以内,课程一经选定就成为该生的必修课,不能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 (二)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和知识水平的特殊性,选课工作应在各系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由学生自愿选课。 五、补考、缓考、旷考、重修、免修和免修免试 (一)补考: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初可进行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合格则给予相应学分。 (二)缓考: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系、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合格,考试成绩与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可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 (三)旷考:学生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视其态度,准予参加重修。 (四)重修: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和考试舞弊者必须进行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 30 - 重修者须交纳费用。重修仍不合格者,可再申请重修一次,原则上重修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五)免修: 下列情况可申请免修: 1.经批准提前离校就业、创业者,未修满学分的课程; 2.经补考后不及格进行重修的部分课程,可申请免修并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而取得学分。 (六)免修免试:学生因参加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而通过的课程,经申请批准可免修相应课程,直接登记成绩并给予学分,若跟班就读并参加考试,可取两次考试中较高一次的成绩登记。 六、成绩确认 (一)学生所修课程均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一般根据平时成绩、作业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按一定比例计算。平时成绩和作业成绩权重控制在50%左右。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三)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其他一些重要课程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尽可能采用统考的办法进行考核。 (四)学分绩点:为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成绩分数 绩点 成绩等级 绩点 95—100 4.5 优 4.5 90—94 4 85—89 3.5 良 3.5 80—84 3 75—79 2.5 中 2.5 70—74 2 65—69 1.5 及格 1.5 60—64 1 59分以下 0 不及格 0 说明:考核不及格,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0”。 (五)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时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其中: 1.课程学分为该生所学课程规定的学分数,包括不及格的课程。 2.课程绩点为该生所学各门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绩点。 (六)学生的学习质量可根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阶段总学分进行测评。 七、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31 - 哈尔滨技师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哈技师院发〔2009〕36号 为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建立一支能够胜任我院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队伍,规范聘用与管理程序,保证授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各系(部)以学院名义所聘请的兼职代课教师,包括理论课教师、一体化教学指导教师、公共实训基地实习指导教师。 二、聘用原则 (一)根据教学需要,因下列情况之一,可外聘教师兼课: 1.新设专业,个别课程现有师资暂时无力任课; 2.虽非新设专业,但因师资紧张,经过调整、挖掘现有学院师资潜力后仍无法解决; 3.因特殊需要,必须请外聘教师授课。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专任教师人均承担教学任务不足每周14学时、任课教师中有低于每周10学时又无特殊原因的,一般不得外聘教师。 三、聘用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纪律性强,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理论教学的外聘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教师资格证者优先),并且具有教学经历,教学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三)实践教学的外聘教师应具备高级以上的职业资格,并且具有生产、科研实践经验,动手能力强。 (四)外聘教师所从事专业须与承担课程一致。 (五)个别课程聘用教师有一定困难时,须报主管院长批准适度放宽聘用条件。 (六)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工作。 (八)聘期均为一学期,如工作需要,期满后可续聘。 四、聘用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末下发下学期教学任务,各系(部)、公共实训基地根据教学任务,提出外聘教师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二)各系(部)、公共实训基地按审批后的外聘教师计划聘请外聘教师,严格按规定审核外聘教师的学历、职称、身份证等材料,最终由教务处对外聘教师进行资格认定。 (三)教务处审核后,通知系(部)、公共实训基地对资格合格但没有教学经历者组织试讲,由教务处和系(部)、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综合评议后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四)聘任系(部)、公共实训基地代表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各系(部)、公共实训基地应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教务处、人事教育处审查和备案: 1.外聘教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 32 - 2.外聘教师试讲测评表(测评由三人以上小组完成)。 3.《哈尔滨技师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 五、外聘教师的教学基本要求 (一)外聘教师应主动了解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我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二)接受相关系(部)、教务处、人事教育处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学院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考核。 (三)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四)研究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做到因材施教,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五)保证日常教学中各环节到位(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出卷、阅卷、学生成绩评价等),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六、外聘教师管理 (一)外聘教师管理以系(部)和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为主,需指定系办公室、公共实训基地办公室专人负责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监督,以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 (二)系(部)、公共实训基地应注意倾听外聘教师的意见,关心他们在我校的教学工作,组织他们参加相关的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外聘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三)系(部)、公共实训基地要向外聘教师说明教学任务的需求、介绍学院基本情况;组织外聘教师学习学院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使其熟悉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四)系(部)、公共实训基地负责外聘教师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学院要求完成教学任务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要及时解除协议及时更换,并不得再聘。 七、外聘教师课酬发放标准 外聘教师无特殊原因,一律实行课时工资制,实行课时工资制属非全日制用工,每周课时量不得超过24课时。课时计算按学院标准执行,课酬标准为: (一)理论课:理论课教师按实际讲授的课时计算课酬; 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16元/课时; 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20元/课时; 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5元/课时。 (二)实训课:实训指导教师按每天实际指导学生时间(小时)乘0.5为课时计算课酬。因实训教学的特殊性,实训课时安排尽量使实训教师达到每月收入1600元、1300元、1100元三个标准。 若特殊原因课时费超出标准,必须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上报人事教育处后方可执行。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每月结束后,所聘部门根据外聘教师的考勤情况及实际授课时数,负责教学工作量和讲课酬金的统计、计算与制表,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上报人事教育处,统一向外聘教师发放。 八、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 33 - 哈尔滨技师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 哈技师院发〔2009〕37号 为规范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使学院师资建设规划与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有计划性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择优培训业绩突出和有发展潜力的教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拟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拟参加本科培训的人员在学院工作满3年以上;拟参加硕士研究生培训的人员在学院工作满4年以上。 2、历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拟培训的专业与所从事的岗位(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或与学院确定的今后的发展方向一致。 二、选派人员培训的顺序 教学一线(各系部和公共实训基地)优先选派以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院评选的名师、部门负责人(系主任、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省级优秀教师、市级优秀教师、近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师、优秀青年教师。 教学辅助部门、行政、后勤部门选派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优先考虑被评为院级以上先、优、模的工作人员。 三、相关规定 1、对于教工的学习培训,各部门要做出长期、中期、近期规划,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原则上全年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教工不超过本部门教工总人数的5%。 2、拟参加研究生培训的教工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或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 3、由学院批准参加全日制(指正常工作日参加学习)研究生提升教育的教师,在学习期间如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只享受岗位基本工资,不享受奖励工资;如不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不享受岗位工资,只享受相应的课时费。 4、非教学一线的工作人员,不允许参加全日制(指正常工作日参加学习)攻读研究生提升教育。 - 34 - 哈尔滨技师学院职工休假管理制度(试行) 哈技师院发〔2009〕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职工休假权利,规范休假行为,明确休假程序,根据国家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及《市局机关职工休假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休假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七种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编职工。 第二章 探亲假 第四条 探亲假是指与配偶或父母长期远居两地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 第五条 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或职工与父母在同一地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第六条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是指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由职工供养或保持密切联系的亲属,不包括职工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学院职工的探亲假,应利用学院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八条 职工探亲报销路费部分原则上仅限于火车硬座。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九条 月标准工资基数由学院人事处按规定进行核定。往返路费标准由学院财务处核定。 第三章 婚丧假 第十条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属于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可享受18天婚假。 第十一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与3天丧假。 第十二条 婚丧假只限婚、丧时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交通等一切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五条 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第四章 产假 第十六条 正常情况下,女职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的产假为半年。 第十七条 产妇配偶可休护理假7天,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的节假日及寒暑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和产妇配偶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章 病假 第十九条 职工必须依据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通知单请、休病假,并履行请、销假、备案程序。 - 35 - 第二十条 职工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由人事教育处向主管局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必须退休或退职。 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后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重新由医疗单位开据的病假通知单,履行请假程序后,可以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或退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的,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退职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一年之内,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它疾病,而是原患病未好,恢复工作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每请病假一天,按校内工资总额/有效工作日标准扣除。 第二十四条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周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周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周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周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第二十六条 职工病假期间,可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章 工伤假 第二十七条 因工受伤,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职工享受寒、暑假期,原则上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特殊情况由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职工没有休寒、暑假的,对其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标准按出勤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章 事假 第三十条 凡因私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取消年终评优和年终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程序,经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每请事假一天,按校内工资总额/有效工作日标准扣除。 第九章 请销假程序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休假(不含病、事假),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程序,在得到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后方可休假。在休假期满后,应到人事教育处履行销假程序,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请假、休假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备案。 第三十四条 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职工申请病假时间在5日内(以下表述均不含法定节假日)。事假时间在2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处级干部申请上述假期,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 36 -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病假时间在5日以上,事假时间在2日以上的,需报主管院长审批。处级干部申请上述假期,经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审批,由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职工销假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处级干部销假,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职工无法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通过其它方式(电话联络,部门人员口头代请),按规定程序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销假书面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者; 3.无特殊原因,出差未按时返回者;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予以辞退。 第四十条 职工利用长假或公休日出省的,必须按管理权限向部门领导、主管领导、院长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对休假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应将休假情况、请假申请和领导批示、销假手续及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人事教育处要完善登记备案手续,保证备案记录完整及时。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学院相关休假、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 37 - 哈尔滨技师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哈技师院发〔2010〕3号 为正确评价我院辅导员的工作实绩,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哈尔滨技师学院辅导员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二、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四个方面。 三、考核的程序 辅导员的考核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系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参与考核。 (一)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哈尔滨技师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向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二)学生测评:占25,。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情况。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系测评:占50,。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的自评结果和平时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四)学生工作处测评:占25,。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院评审: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系和学生工作处的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审批。 四、考核的结果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称职(79—60分)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 (一)在考核期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1(辅导员所带专业或班级,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2(辅导员所带学生中有2人以上获省级以上表彰的; 3(在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院表彰的。 (二)在考核期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1(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3(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6(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 38 -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8(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9(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五、考核奖惩 (一)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学院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优先参加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相关培训和相关专业资格证培训。 (三)辅导员参加年度考核,当年辅导员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当年学院教职员工考核结果也相应为“不合格”。 (四)市级及其以上优秀辅导员从院级优秀辅导员中择优产生。 (五)优秀辅导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先待遇分别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39 - 哈尔滨技师学院校园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哈技师院发〔20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技师学院校园网站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对外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综合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技师学院网站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公众信息网,是学院对外宣传和交流的主要窗口之一,是反映学院各项建设成果的发布平台,是广大师生获取信息、丰富知识、学习交流的重要渠道,校园网在展示校园文化、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丰富师生精神生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哈尔滨技师学院网站主页的域名为:www.hrbjsxy.cn。是我院对外的唯一网站域名,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以哈尔滨技师学院及其相关名义建立对外网站和域名。 第二章 网站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网站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管理机构,负责与信息产业和公安管理部门沟通,办理网络监察与备案手续。 第五条 校园网站信息监管与管理权限设定、主页制作与各系统模块间接入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归口负责。在校园网上建立链接的子网站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并备案。网站信息栏目设置、具体内容要全面系统的反映学院情况,同时要突出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二级网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本部门发布的信息内容和信息更新情况。 第三章 校园网站信息内容 第七条 校园网站主要由学院主页、各部门二级页、教学管理系统、招生报名系统、办公系统等组成。学院主页总体结构、风格、内容的规划设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网站建设初期,党政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意见,对二级页面提出设计方案并统一制作。网站行过程中,各部门亦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提出设计方案并独立制作。 第八条 校园网站发布的信息是指通过学院网站发布的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院内外新闻、信息;开设的主页、专题报道等。 (二)学院各处室、系(部)的二级及其以下页面。 (三)学院各部门的情况介绍。 (四)需要服务对象了解并遵照执行的制度及管理规定。 (五)应向社会公布的通知公告。 (六)教学改革创新的做法和成果。 (七)工作探讨、调研报告及上级领导深入调研的内容和结果。 (八)可公开的有关统计数据、图片。 (九)为增强学院工作透明度需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保密规定。学院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公开的工作、未经审批的市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照片和其它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 40 - 第十条 网站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一条 学院开展的全院性工作和活动,按照“谁负责谁报道”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新闻材料,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在学院主页发布。重要新闻或特殊信息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发布。报送信息应层层把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坚持“谁提供,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设立兼职信息员1名,负责信息的报送、更新。党政办公室不定期通报各部门的信息更新情况,对信息更新不及时,漏报、错报信息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二级网站发布的信息一般由各部门组稿,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及时进行编辑,并上传发布。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供的面向全院的会议通知、重要文件、信息等内容,送交党政办公室统一审核后,可在首页“通知公告”中发布。为提高工作效率,面向全院的内部电子文稿,可通过党政办公室秘书信息科上传至办公系统,各部门兼职信息员可凭密码自行下载。 第十五条 上传信息要求及时、准确、可靠,并反映本部门工作重点,要增强思想性和指导性。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在校园网站上开设BBS。不得以学院或部门的名义,在其他互联网站上设置带有贴吧、BBS性质的交流、回复内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严禁以任何形式攻击网站服务器,一经发现,对责任部门予以断网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信息管理员不得将未经授权的账号密码告知他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避免造成技术上的漏洞和网络安全事故。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41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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