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
53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
知》(苏政发„2006?15号)、《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11号)、区政府关于《沧浪区国库集中收付实施办法》(沧府„2006?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沧浪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
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
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各部门、单位已实现就地直接缴库的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及票据管
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统筹
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是负责牵头组织同级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同级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同级非税收入
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同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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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代理银行是指经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银行资格认定后代理
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各支行。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
业务。各代理银行支行在沧浪区范围所有营业网点均作为非税收入的代
收网点。
区各主管局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
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
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同级财政。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
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
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下同)和经财政核定的财政专户分户。财政专(分)户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实
时入库(或专户)”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
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江苏省非
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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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江
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
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江苏省一般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
入缴入同级国库。财政、国库及代理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系统开发完成
后,由财政部门在取得收入的当天或次一工作日开具电子缴款书,将纳
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及时解缴同级国库。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
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据国
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
补偿原则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指利用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
如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出租车经营权、汽
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收入及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
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指凭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经营收
益,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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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臵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
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形无
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凭借国有资本投入取得的收入。
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
有资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产享有的其他
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指经政府批准发行的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
例提取的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和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
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
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主管
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
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
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各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
算和反映同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各代理银行及所属征收网点,按财政部门要求,对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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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将相关票、缴款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同
级财政部门。每日营业终了后,将非税收入的明细发生信息再完整的传
送一遍至财政部门,确保财政部门收取的非税收入与银行数据保持一致。
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部门单位财政专户分户的,由财政
部门按规定程序确认,专门用于同级非税收入的汇集和解缴;该分户不
得办理执收单位的支出。
各代理银行应将账户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将同级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通知各主管部门和执
收单位。
财政部门与各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街道、各主管局、部门和单位收
取非税收入应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由财政
部门确定执收单位实行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
代收网点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系统,
并实时将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同级财政专户。
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缴款人在银行网点缴款过程中,
银行网点实行就地分成,将资金直接划入各地相应级次的国库或财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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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江苏
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财政部门对所属
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办理两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财政专户银
行,应当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
收入项目和金额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日报表。
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要定
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由缴款人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同级财政专
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
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
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
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
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缴款人缴款时,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
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缴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凭加盖银
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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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
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
处理。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缴款人可以在各
代理银行的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区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厅
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专用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
人收取款项。
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每日应
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将所收款项缴入区财政专户。
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
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区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
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非税收入票据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印刷、购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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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
法。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
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前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
向本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直接向本级财政部门
申购、领取。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
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
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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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作废。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集中财力办大
事。根据苏财综字„2005?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政府非税收入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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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0%确定政府统筹资金。年内未完成的统筹资金任务不变;
年内超收的,按50%缴纳政府统筹资金。
对少数的成本因素变化的非税收入,其统筹比例可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定,金额较大的报政府批准后核定集中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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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后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政府统筹统一按照
超收比例处理。对故意隐藏、转移非税收入情节严重的,全额予以收缴。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制定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中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办法;与物价
部门一起做好非税收入收费项目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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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好非税收
入收缴管理改革工作,实现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实时入库(或专户)”的管理方式。
区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
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执收单位
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
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
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
收或不收。
(二)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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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
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六)执收单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
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职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财务部工作职责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
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
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
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非税
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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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
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
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
收缴国库。
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财
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银行违规延解、占压非税收入的
行为,由人民银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
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 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非税收入财政专(分)户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
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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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财政专户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苏州分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
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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