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资料
(2008)第二期
嵊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 2008年2月28日 嵊州市司法局
编者按:今年是我市村级换届选举之年,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障村级班子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市普法办本着“农民需要什么,我们就宣传什么”的宗旨,特编写了这期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资料,供大家学习。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问答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指导关系。 3、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是多长时间,
答: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村民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5、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6、候选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7、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哪些事务,
答: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事情。根据《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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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下事项需要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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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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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8、村民如何行使罢免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部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问答
1、村民委员会有多少人组成,妇女是否可以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2、我省对选举产生村民委员有何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选举工作所需经费有何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4、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有哪些职责,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培训选举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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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4)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5)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5、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
工作方案
公交公司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创建卫生村工作方案
;(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4)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6)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7)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8)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6、我省对选民登记有何要求,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我省对村民候选人产生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8、选民提名有何要求,
答: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9、在选举中有违法行为怎么办,
答: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能否提负监票人、计票员,
答:不能,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三部分《宪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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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有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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