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项目 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本企业工龄X年 X<2 2?X<4 4?X<6 6?X<8 X>8 X<1 1?X<3
X>3
应扣工资基
数 40% 30% 20% 10% 0 60% 50% 40%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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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
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3,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工资支付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工资支付规定》,制定贯彻执行措施
《工资支付规定》是贯彻《劳动法》的重要规章,对于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和保障劳动者家庭基本生活,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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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省直单位各部门以及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工资支付规定》,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工资支付规定》的各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支付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确保《工资支付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资分配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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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
《工资支付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约定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标准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基金帐户和支付程序的管理及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按《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或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制度和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补充劳动合同中未设定的工资支付条款,建立工资支付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存档,检查工资支付方面的差距,建立健全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完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保障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益。
三、加强领导,专项治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从即日起组织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清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偿计划,力争尽快偿还。对两节期间发生恶意欠薪事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和外来用工相对集中的建筑施工等行业或有投诉举报记录的企业,作为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加强监控,对检查出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继续完善各市治理整顿活动中投诉举报制度,对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仲裁部门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受理、立案,依法快速办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工会、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的支持,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紧培训,大力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工资支付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把贯彻落实《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工作作为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工资支付规定》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培训计划,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管理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员、工会组织成员、职工代表分期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各项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为《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月1日的正式施行作好准备。
五、与《工资支付规定》有关的具体问题
1、《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劳动者休假期间视为全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3、《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4、《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指违反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是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并可以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用人单位未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未经领取者签字或者未保存支付工资记录两年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后,在适当时机全省将开展以工资支付为主要内容的检查执法活动,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当前尤其要把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