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模板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项目名称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
合同编号: 合同目录
目 录
1. 定义 ...................................................................................................................................... 2 2. 卖方供货范围: .................................................................................................................. 3 3. 合同价格: .......................................................................................................................... 4 4. 付款方法及条件 .................................................................................................................. 4 5. 交货条件 .............................................................................................................................. 5 6. 包装与标志 .......................................................................................................................... 6 7. 运输、保险及装运通知 ...................................................................................................... 8 8.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 8 9. 合同设备的质量监造 .......................................................................................................... 8 10. 试验 ...................................................................................................................................... 9 11. 安装、调试、性能考核和初步验收 .................................................................................. 9 12. 质量保证 ............................................................................................................................10 13. 技术服务及培训 ................................................................................................................11 14. 知识产权 ............................................................................................................................12 15. 变更指令 ............................................................................................................................12 16. 违约责任 ............................................................................................................................12 17. 合同的解除 ........................................................................................................................14 18. 税 费 .................................................................................................................................15 19. 不可抗力 ............................................................................................................................15 20. 争端的解决 ........................................................................................................................15 21.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 ............................................................................................16 22.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
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1. 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 “买方”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1.2 “卖方”指
1.3 “合同设备”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及与设备有关的材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
1.4 “技术资料”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技术规格、图纸、文件和手册(含电子文档)及相关软件。
1.5 “技术服务”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等方面向买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
1.6 “技术培训”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等方面向买方人员提供的培训。
1.7 “项目现场”指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氧化铝挖潜改造项目在山西河津市境内的施工现场
1.8 “安装现场” 指现场安装合同设备的地方。
1.9 “安装”指合同设备和材料在项目现场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0 “试运行”指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系列设备分别进行无负荷或低负荷运行试验。
1.11 “性能考核”指在合同设备的运行状态下,对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检验工作。
1.11 “初步验收”指合同设备在性能考核中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初步接受。
1.13 “质量保证期”指结构调整项目竣工日期起的一年期间,或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期的条款另行约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免费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1.14 “最终验收”指在本合同下的质量保证期届满时,在卖方全面正确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质量保证期义务的条件下,合同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接受。 1.15 “竣工日”指整个结构调整项目的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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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1.16 “付款单位”指本合同买方,即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1.17 “合同履行期”是指本合同正式生效日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并买卖双方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整个期限。
1.18 “日”是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2. 卖方供货范围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氧化铝挖潜改造项目,卖方按本合同
买方供应下述合同设备: 规定条件,向
2.1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数量 序名 设备名称 规格性能 备注 (台)
2.2 设备的详细参数及技术要求见合同--技术协议。
2.3 卖方在向买方供应合同设备的同时,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护有关的全套技术文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2.4 卖方在向买方供应合同设备的同时,应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设备的专用工具和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年所需的备品备件。
2.5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护有关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与合同设备的操作和维修有关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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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2.6 卖方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买卖双方同意,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卖方供货清单”中未列入但确实是满足合同设备之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或备品备件,卖方应将该遗漏在清单之外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足,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 合同价格
3.1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序数量单价 设备名称 规格性能 总金额(元) 名 (台) (元/台)
合同总价(人民币): (小写):,
3.2 设备总价为包到价。合同设备总价中包括卖方所应交纳的税、技术服务费、设备制造所需的主材及辅材、保险费、包装费及其设备的安装调试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3.3 运输费包括设备、部件从制造厂发往买方安装现场的运费(含包装、装卸、存放、清障、保险等等运杂费)
3.4 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4. 付款方法及条件(以招标文件第七章为准)
合同下所有买方向卖方的付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 本合同签订后,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并经买方财务确认后30日
内,并在卖方提供给买方设计院的技术资料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买方向卖方支付
合同设备总价之30%的预付款。
(2) 卖方全部合同设备交货并经清点数量、交货外观检查合格后30日内,并卖方提交下列
文件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之30%的到货款:
a. 装箱清单;
b. 设备制造厂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外购件合格证(如果有)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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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量证明书。
c. 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规定的卖方应提供的全套技术文件。 (3) 全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签发后30日内,并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100%的
17%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之30%的初步验收合格款。 (4) 合同总价之10%的尾款作为质保金,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并买方签署了合同
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后30日内,买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予卖方。
(5) 为取得买方的每笔付款,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等额的付款收据(原件);且卖方应根据
第(3)条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发票。
5. 交货条件
5.1 交货时间: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买方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2011年月日前所有合同设备交货完成,卖方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 5.2 交货进度监控:卖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买方提交上月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进度报告,以便买方监控卖方合同设备的制造与交货进度。
5.3 交货地点: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项目现场。
5.4 交货方式:在买方现场买方自行组织卸车。
5.5 交货检查和验收:
5.5.1 外观检查:合同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并卸车后,买卖双方共同根据发运单/提货单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与件数进行清点检查,并签署合同设备外观检查记录。合同设备外观检查记录为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情况的初步证据之一,即证明交货时间,包装、外观与数量是否与发运单/提货单及合同约定相符、合同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没有外包装的合同设备是否存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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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瑕疵、表面损坏等。
5.5.2 开箱检查:合同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合同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开箱检查记录为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情况的初步证据之二,即证明交货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表面质量是否与装箱单和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表面瑕疵,是否因包装、运输问题造成任何丢失、损坏,装箱文件是否齐全等。开箱检查后合同设备及其部件发生丢失、损坏的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5.5.3 买方负责通知卖方参加约定的合同设备外观检查与开箱检查。卖方应按买方通知的时间派代表参加该等检查,如卖方人员无故未能按时参加检查,买方有权自行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对双方有效,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证据。
5.5.4 对合同设备外观检查与开箱检查确认的问题,如数量、规格、外表质量等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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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约定的任何不符,合同设备或部件因包装、运输、装卸(买方负责卸货的情况除外)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坏、丢失,装箱文件短缺等,卖方应在不影响买方施工进度的前提下,自行承担费用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如经检查确认合同设备的主要或关键部件存在问题而需要修理或更换,该等主要或关键部件修理或更换完毕的时间为卖方在本合同下的交货时间。 5.5.5 本5.5条所约定的交货检查仅是在卖方交货时对合同设备的数量与表面瑕疵的检查,检查结论不涉及合同设备的内在质量、隐蔽瑕疵。因此,不论买方在交货检查时是否对合同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或卖方是否已按检查结果对有问题的设备或部件予以更换、修理,均不影响买方自合同设备安装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日内的整个期间中的任何时候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也均不免除卖方在本合同下对合同设备内在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6. 包装与标志
6.1 包装
6.1.1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按照国标GB193、GB5048、GB4786、GB4879、GB8166、GB12463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合同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与装卸、防震、防水、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的坚固可靠包装,以使合同设备能适应高温、雨淋、潮湿环境下的长途运输、多次装卸与现场存放。
6.1.2 对合同设备中的检测与控制设备(如果有)应单独、加固包装,以保证其经过运输、现场存放、直至安装后能保持其精确度。
6.1.3 对合同设备中的重型机械应配有适当的起吊装置,并用螺栓固定到滑轨上,滑轨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支撑和防止机械变形。
6.1.4 对合同设备及其配件的敞口处应涂抹黄油并用堵头或盲板密封、紧固,所有的开孔或帽盖应有木盖保护,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损坏。
6.1.5 对超限设备的包装要求
1) 如包装箱单件毛重达到或超过20公吨,或长度超过12米,或宽度超过2.7米,
或高度超过3.5米,卖方应在发运前45天向买方通报超限设备的详细情况并向买
方提供每件包装的详细包装外形图一式三份。
2) 整车运输高度不能超过4.8米,以满足合同设备由南宁方向经公路运抵项目安装现
场的要求。
6.1.6 包装箱内部要求
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或组件,包装箱内应采取防震措施;一般设备、组件在箱内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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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牢牢固紧,防止移动,防止外部的冲击或碰撞直接传递到设备、组件上。若在同一包装箱内装有一套以上的设备和组件时,箱内应留有一定空间填充防震缓冲材料。 6.2 装运标志
6.2.1 卖方应按照国标“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对合同设备的外包装进行标志,应在每个包装箱的两个主要侧面用清晰工整的中文字体以不褪色的油漆、油墨、或防水颜料做出产品标志、包装储运标志和唛头标志,如:
—发货人:
—收货人:
—合同号:
—唛头:
—目的地:
—产品名称、位号、箱号/包装序号:
—毛重/净重(kg):
—外形尺寸(L×W×H,以cm表示):
6.2.2 卖方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6.2.3 如单件包装的重量在达到或超过2吨,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6.3 装箱文件
每件包装箱内应安放下述文件:
1) 说明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一份;
2) 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 工厂检验报告(或记录)4份;
4) 产品安装说明书4份;
5) 产品操作维修说明书4份;
6) 重要材料的理、化及机械性能数据表;
6.4 如由于包装不当或包装箱内部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在运输或装卸中发生合同设备或其任何部件的损坏或遗失,卖方应自费对缺损的设备、部件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 6.5 如包装物卖方需回收,须在设备发货清单中注明,回收物的装卸、运输费用卖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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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7. 运输、保险及装运通知
7.1 合同设备的运输费、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7.2 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应委托具有运输资质和良好声誉的运输企业承担。 7.3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设备自制造厂至交货地的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范围为“一切险”。卖方未按要求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7.3 合同设备的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保险事故,卖方在办理保险索赔的同时,应及时更换、补发或修复损坏或差缺的设备或部件,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7.4 装运通知
7.4.1 卖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买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期前30日前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预定的交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掌握合同设备的交货进度。
7.4.2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启运前10日再次以传真形式将交货清单以及下述项目中未有包括在交货清单中的项目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货、验收、仓储或安装: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毛重、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装箱清单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运输合同、启运与到达日期、设备在仓储与安装方面的注意事项。
如买方审核卖方的交货清单后认为制作过于混乱或简单,不利于交货验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制作交货清单。卖方应执行买方的该等要求,在买方要求后3日内将重新制作的交货清单传真予买方。
7.4.3 在合同设备启运前24小时,卖方应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已装运设备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与到达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最终落实接货、仓储或安装事宜。
7.4.4 如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8.1 合同设备应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作为本合同之附件的《技术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技术协议》中没有约定应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则应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有进口部件,则应适用制造国标准。这些标准应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8.2 除非《技术协议》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合同设备的质量监造
9.1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向卖方工厂派驻厂代表,对合同设备的制造、组装、测试和设备包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卖方有配合买方监造的义务,包括编制详细的制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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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检验和试验的详细方案,提交买方审查确认和供买方安排派遣监制人员;卖方对合同设备或其任何组成部分进行制造过程中的测试和出厂前的测试时,应提前通知买方代表到场,并及时提供买方监造所需的相关资料,且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9.2 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问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卖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问题,不得隐瞒,不得在买方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处理。
9.3 卖方安排买方人员3人到设备生产厂进行预验收和技术培训,时间为1周,卖方负责往返路费、食宿费、当地交通费等费用。买方的监造检查一般不应影响卖方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当卖方工厂对合同设备或其任何组成部分进行测试时,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测试工作可正常进行,测试结果有效,但是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测试报告和结果。
9.4 不论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测试,是否提出书面意见,均不解除卖方在本合同下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10. 试验
按图纸(含设计变更)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11. 安装、调试、性能考核和初步验收
11.1 买方负责组织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和验收,卖方应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给予及时、充分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双方应各指定一名现场代表,通力合作,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性能考核及验收的顺利进行。
11.2 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在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卖方派员在现场安装调试人员的安全责任由卖方承担。
11.3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协助买方进行调试,并启动试运行。对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卖方应尽快予以解决。
11.4 合同设备经试运行,每套合同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168小时后,双方应开始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 11.5 合同设备经1个月的性能考核试验显示,全部设备运行稳定,并达到《技术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合格。此后10日内,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3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
11.6 如性能考核试验显示,合同设备因卖方的原因未达到《技术协议》所约定的一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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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几项保证指标,合同设备的考核期应延长一个月,以便卖方进一步调试合同设备并再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一个月期限内,因卖方的原因合同设备仍然达不到保证指标,则应适用本合同第十七条关于质量违约责任的规定。
11.7 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对个别微小缺陷,在买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
11.8 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只是证明,由于合同设备经试运行显示其性能和参数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予以初步接受;该证书的签发不应视为卖方依法和依本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之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解除,不应视为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接受。
12. 质量保证
12.1 卖方关于质量保证的承诺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的技术水平是先进、成熟的,合同设备是全新、质量优良的,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能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需要;合同设备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满意的性能。
12.2 合同设备外购件的质量
卖方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外购零部件,卖方应在其长期合作的合格供应商中选择,并经买方认可;对其从国外采购的零部件,卖方应提供外购件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卖方就合同设备外购件的质量对买方承担责任。 12.3 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考核期间,如发现合同设备或其任何部件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设备或部件损坏、报废,卖方应立即自费修理或换货。修理或换货应在1个月内完成。如1个月内不能完成修理或调换,买卖双方可另行商定期限,但如延误买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或试运行等,卖方应按本合同有关卖方延期交货之违约责任的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可行,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12.4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2.4.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项目设备正常生产之日起十二个月。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部委规章对本合同下设备之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长于一年,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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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如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卖方对质量保证期限有不同的承诺,并该承诺期限长于国家规定的期限,以《技术协议》中卖方的承诺期限为准。
12.4.2 质量保证期间,对于合同设备或其任何部件的任何缺陷、故障、损坏,卖方应免费修理或更换,除非卖方举证证明缺陷、故障或损坏系由于买方人员操作不当或天灾导致。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抵达现场,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对有缺陷的或损坏的设备或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12.4.3 如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对卖方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2.4.4 如属于卖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故障而导致合同设备停止运行,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卖方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2.4.5 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买卖双方对合同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如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其在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合同设备经双方验收合格,买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12.5 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争议的认定
如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车或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本合同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如该检验所不能检验,则提请该设备所属行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量检验。上述任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6 质量保证期满后的责任
12.6.1 保证期满后,若合同设备发生买方不能解决的故障,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或业主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上门维修并优惠收费。
12.6.2 保证期满后,卖方应保持有合理、充分的合同设备备件生产供卖方采购。如卖方拟停止合同设备备件的生产,卖方应事先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充足的所需备件。合同设备备件停止生产后,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能够满足在其它工厂制造备件所需要的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
13. 技术服务及培训
13.1 作为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合同总价的组成部分,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服务:
1) 对合同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考核、验收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
2) 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的期间内对合同设备的运行与维护、修理提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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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指导;
3) 为所供设备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3.2 如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附加服务没有包括在第14.1条中,作为合同总价的一部分,卖方也应提供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附加服务。
13.3 作为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合同总价的组成部分,卖方应在合同设备制造厂或安装现场对买方人员进行有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修理有关的技术培训,以满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和维修保养的需要。有关技术培训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另行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13.4 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详细的培训和服务计划表。 13.5 如买方认为必要,卖方应协助买方联系其技术工人实习厂家,费用由买方自理。 14.6 买方应配合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工作、生活上提供方便,费用卖方自理。 14. 知识产权
14.1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制造所使用的技术为其依法拥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或其依法拥有使用权的技术;合同设备所使用的商标为其合法拥有或合法使用的商标。卖方同时保证,买方购买并运行合同设备不会遭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如买方因此遭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由卖方应诉并全额赔偿买方的损失。
15. 变更指令
15.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当合同设备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设备图纸、设计或规格;
2) 交货时间及地点;
3)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
15.2 如买方发出的上述变更指令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买卖双方将以书面修改合同的形式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应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五(15)日内提出。
16. 违约责任
16.1 卖方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以招标文件第七章为准):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延期交货的违约金金额为每延误1个日历日,买方扣除合同总额的1%,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买方将从应付卖方合同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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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16.1.1 卖方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有一般瑕疵承担违约责任,按未交货标的总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将从应付卖方合同货款中扣除,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6.1.2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6.1.3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失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16.1.4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有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6.1.5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卖方合同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力。
16.1.6 如卖方交付的货物存有严重瑕疵,致使买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卖方先承担向买方全额退回货款的责任,而后买方予以退货,由此卖方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16.2 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16.2.1 自卖方交货后至质量保证期期满的期间内,如任何时候,经双方检查发现或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检查发现或质检部门检查发现、或合同设备经安装、调试、试运行或运行显示,合同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任何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不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并用予以解决,同时赔偿买方因该等质量问题遭受的经济损失:
1) 卖方承担费用,用合格的新部件、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件、设备和/或修补缺陷部
分,以及卖方自行承担安装、调试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责任;
2) 根据合同设备与本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考核指标的偏差情况,卖方必须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里,自费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直到设备达到《技术协议》约
定的性能考核指标。
3) 如果卖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使设备到达性能要求,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合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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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备,同时将买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全额退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履行本合同而
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仓储费、卸货费以及为保证
退回设备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6.2.2 因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延误工期,卖方应赔偿买方延误工期的损失。 16.3 如卖方根据第17条任何条款的约定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应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从其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卖方应以现金补足。 17. 合同的解除
17.1 买方解除合同
如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免除买方的一切责任:
17.1.1 卖方设计、制造合同设备的实际进度严重滞后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卖方设计、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关节点/里程碑,表明卖方已经完全不可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
17.1.2 卖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或买方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并经买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15天)内仍未交付;
17.1.3 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7.1.4 卖方存在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7.1.5 如卖方在本合同的竞标或履行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为本合同之目的,腐败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述:
1) “腐败行为”指为取得本合同之目的或有利的合同执行条件之目的,卖方在合同竞标
过程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向买方人员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行
为;
2) “欺诈行为”指卖方为了影响招标采购过程或合同执行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
利益的行为。
17.1.6 如有证据表明,卖方无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或破产时,或因任何原因歇业、停产或关闭时。
17.2 卖方解除合同
如买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卖方支付合同款,并经卖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7.3 如本合同因买卖任何一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全部解除,本合同尚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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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行部分终止履行;对本合同已经履行部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对方赔偿己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支出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17.4 如买方根据19.1条和19.3条的规定部分解除了本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向任何第三方购买卖方未交货部分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该等购买所支付的费用中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同时卖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未解除的部分。 18. 税费
18.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8.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9. 不可抗力
19.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买卖任何一方因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动乱、或地震、飓风、洪灾、台风、火山爆发、暴风雨、严重的火灾、或该方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
19.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发生的详情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并在其后14(十四)日内以航空快递信函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相当。
19.4 一旦不可抗力情况停止或由其产生的后果已经消除,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合同义务的履行,同时用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并用航空快递寄出确认函。 19.5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则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进一步的执行问题。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 争端的解决
20.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合同设备交货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0.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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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正文 21.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
21.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形成的有关
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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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来往传真及其他对本合同条款构成变更的书面协议;
21.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正文;
21.3 《技术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
22. 合同生效及其他
22.1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2.2 本合同正文一式八份;买方4份,卖方4份。
22.3 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等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2.4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对于有关变更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通知,应以书面原件的方式为之。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2.5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买方 卖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合同章)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税号: 税号: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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