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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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不用交营业税的。
京财税[1996]645号文: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3-3.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执行原来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3-4.至于营业税,除销售不动产以外,处置固定资产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3-5.在通常情况下,自己使用过的生产用机器设备,不属于所谓的“应税固定资产”。
4. 固定资产,分动产,和不动产
4-1动产:两种清况1如不超过原值则不用交税。2在清理时如超过原值则按超过原值的部份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例如:销售自已企业用过的汽车原值5000.折旧2000现在销价6000.清理费用1元。则税金为(6000-5000)/1.04*.04/2=19.23元。在按此基数19.23元提取城建和教附。按现行税率两项为1.92.
分录: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3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5000
税金:借:固定资产清理22.15
贷:应交税金-增-销19.23
应交税金-城建教附1.92
现金 1
收到货资金:借:货币资金 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
结转 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3000-22.15
贷:营业外收处1977.85
4-2如销售不动产,分录相同,不税增值税,只纳营业税等地方税种
5. 根据这次修订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从2009年1月1日起凡是企业购买的用于技术更新换代的机器设备的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即将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成了现在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这个大的前提来看只要是企业购进了新的生产设备的话,并取得了专用发票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从实务角度来看,如果企业界购进的生产设备可以立即投入使用的话,那么其进项税额就可以象购进存货一样在购进时就可以列做进项税额.并于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大多数的企业在购进设备以后不能立即使用,而是需要安装或建造.那么在建造或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原材料的消耗,人工成工及一些其他必要的支出.这里对安装或建造设备发生的材料购进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当这个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时其进项税额就应该转出则:
借: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这笔分录是根据财会[2004]11号文件<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所做.
尽管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已做了修订.但是根据税法中的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来说,您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用于自制设备所购进的原材料(但是所购原材料必须是用于了该设备的)的仍然是可以抵扣的.从2009年1月1日以后再发生的新购进的用于设备的原材料.根据此次修订条例的变化来看,只要是企业用于新购进的设备的,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额就是可以扣除的.
但是对于在会计上的处理是否是继续延续财会[2004]11号文件的规定还是有新的变化则要看财政部是否会在2009年出台新的政策.在财政部未出台新政策以前我的建议是您可以继续参照财会[2004]11号文件的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
另外对于此次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您可以看一下如下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仅供您的参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点:
5- 1.过去企业新购进的入固定资产的新设备不允计抵扣进项税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凡是企业(不再分地区和行业)新购进的入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抵扣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并且它的抵扣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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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进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方法是样的,而不发再向过去要有增量增值税才可以抵扣.即可以直接列入到"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请注意并不是所有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购进的小汽车游艇等用于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就不允许抵扣所含进项税额.这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购进的用企业技术更新的机器设备.
我们通常所说的增值税的转型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成了消费用型增值税.即由过去的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转成允计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
5- 2.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分工业和商业,一律适用3%的征收率.改变了过去的工业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
5-3.另外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及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5-4.同时将非金属矿和金属矿采选产品由原适用的13%的税率恢复成17%.但是这里请注意,对于用于居民的煤炭制品仍适用13%的税率.
5-5.为了税收征管和纳税人报税的方便,也为了减轻征收大厅的征收压力.将纳税申报期从10天延长到了15天.
6.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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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