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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ull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劳动法 二、消防法 三、安全生产法 四、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六、危险化学平安全管理条例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十、工伤保险条例一、劳动法一、劳动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期实施,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以下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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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劳动法 二、消防法 三、安全生产法 四、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六、危险化学平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条例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十、工伤保险条例一、劳动法一、劳动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期实施,劳动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以下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盒劳动条件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期劳动合同。 第七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能持证上岗。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附:危化企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要求 岗位标准 岗位标准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或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4、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受上述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且直接进行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有机合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自动控制等岗位操作。 1、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它岗位作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二、消防法二、消防法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消防法做了如下一些规定: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的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禁止在局域火灾、爆炸危险地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证:电气焊、塑料焊枪、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电炉等)的; 3、据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附:加强明火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加强火源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加强火源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如何加强明火管理呢?大家都知道,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要有可燃物质;(2)要有助燃物质;(3)要有引火源,在化工企业里,前两个条件在多数场合下总是同时存在,无法避免,火源则是引起可燃物燃烧的主要灾源,因此,控制明火,消灭致灾源是防火、防爆的关键。 在化工企业中有哪些火源呢? 按火源的性质,有四类八种。第一类火源是机械性火源;①撞击,磨擦火源;②压缩热(如气体压缩过程中产生的高热);第二类火源是热火源。③高温物体(一般地讲,≥100℃就算作高温物体);④热射线(如阳光,钢水的热射线);第三类火源是电火源,⑤电器火花;⑥静电火花。第四类火源是化学火源,⑦明火;⑧自然火源。 按火源的用途有:①工艺加热用火;②维修用火;③其它火源。 怎样加强明火管理呢? 第一,要求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都必须十分重视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了解本单位的致灾火源在哪里,并联系实际,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四,学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三、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附: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安全生产法全文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不论什么时间,把未成年的人(特别是小孩)带入生产区都是不允许的。 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存在的隐患可以归纳三大处: 1、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后,使其家长和周围的生产操作人员,分散注意力,易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事故发生。 2、未成年人有好动和好奇心强等共同特点,进入生产区后,势必到处乱跑,各处玩耍,并用手去触、摸、弄这样就极易被运转的设备挤、压、轧、撞和砸伤。同时,还可能发生触电和被高温、酸碱等灼烧事故。 3、化工生产过程中,对大气和环境一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粉尘,毒气的污染,而未成年人耐毒、抗毒能力差,故易中毒。四、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工厂卫生规程于1956年5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规程对工厂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做了规定: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度的,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5度的,应设置取暖设备。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由工厂提供降温饮料。 禁止在有粉尘和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火者超时处所不能超过12v。 各种气瓶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举例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五、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五、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本规定,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使用单位)内容包括: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 附:规定 危险化学品存储通则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本条例: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条纹、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附: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名录(摘录)危险化学品名录(摘录)危险货物编号 名称 别名 UN号 32159 乙腈 甲基氰 1648 42020 甲醇钠 甲氧基钠 1431 81601 乙酸[含量>80%] 醋酸;冰醋酸 2789 81601 乙酸溶液[含量> 10%~80%] 2790 81602 乙酸酐 醋酸酐 1715 81006 发烟硫酸 焦硫酸 1831 81007 硫酸 1830 81013 盐酸 氢氯酸 1789 32058 甲醇 1230 32052 甲基苯 甲苯 1294 32061 乙醇[无水] 无水酒精 1170 32061 乙醇溶液[-18℃≤闪点<23℃]酒精溶液 31038 甲酸乙酯 1190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事故调查报告范例 事故法律责任事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null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六种权利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六种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依法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 6.保(外)索赔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隐患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 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需求依据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放。 附: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十、工伤保险条例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于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null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 主要内容有哪些?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 主要内容有哪些?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3)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4)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5)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三级教育”——厂级(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2)转岗安全教育和“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时或员工调换工种时,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十一项职责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十一项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十一项职责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十一项职责(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制度要求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制度要求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十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十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十五、安全培训的时间要求十五、安全培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车间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本车间生产特点及基本安全知识(化学品理化特性及危险化学品分类知识); 本车间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劳动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 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机械设备、电器安全基础知识;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正确使用保管基本知识。 本车间的典型事故案例 附安全禁令材料 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null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现场常用标准速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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