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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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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 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能加快则加快”的原则,具体划 分市、县(市...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 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能加快则加快”的原则,具体划 分市、县(市)发展改革(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部门与经贸委(经委)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 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本目录中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 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基本建设类项目,省经贸委负责核准技术改造类项目。 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 (五)本目录为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江 苏实际制定。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 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县(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各设区的市 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需各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 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 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3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 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 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 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受、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 5 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或 100 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高速公 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地方 公路、跨县(市)的地方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 吨级以上(含 300 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 吨级以上(含 100 吨级)通航建筑物 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 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隶属国务院行 业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 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受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 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 20万吨乙烯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 PTA、PX、MDI、TDI项目,以及 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 10万吨的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20 万吨及以上钾、 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 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 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 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3.4(含)万吨—10(不 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 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 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 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 调水 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或日调水 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 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 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 5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 500 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 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 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 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 域内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 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 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 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以下地方政府的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 亿美元以下(不含 1 亿美元)鼓励类、 允许类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 以上外商投资的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 商投资项目的限额标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 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 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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