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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租赁合同大型商场租赁合同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和地点 1.1 本合同当事人 1.1.1 出租人: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电影大厦写字楼1309—1310房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电影大厦写字楼13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11031207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71523068—6 法定代表人: 申锋 国籍:中国 联系电话: 0755—82119988 邮政编码:518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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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租赁合同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签约时间和地点 1.1 本合同当事人 1.1.1 出租人: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电影大厦写字楼1309—1310房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电影大厦写字楼13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11031207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71523068—6 法定代表人: 申锋 国籍:中国 联系电话: 0755—82119988 邮政编码:518008 1.1.2 承租人:东方家园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区妫水南街24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5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512803(5—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10305961—1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国籍:中国 联系电话:010—83666780 邮政编码:100071 1.2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签订地点: 市。 第二条 签约原则和主旨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标的房屋和用地范围 3.1 标的房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与蔡家冲路交汇处西南角(现状为 农业博览中心及所属区域) 3.2标的房屋面积、构成如下: - 1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标的房屋为农业博览中心地下1层至地上4层整栋商业用房,总租赁面积约为53490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约3981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约1157平方米);一层约12445平方米,一层夹层约803平方米;二层约11249平方米,二层夹层约803平方米;三层约11249平方米,三层夹层约892平方米;四层约11249平方米,四层夹层约813平方米。 3.3 标的房屋总租赁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租赁面积测量表或测量报告。 3.4 标的房屋及辅助场地用地范围共约113亩,双方约定用地四至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及辅助场地用地四至范围平面图为准。 第四条 承租人专用辅助场地、广告位 4.1 下列辅助场地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专用,承租人在本合同期内有专属使用权,并由承租人经营管理: 4.1.1 门前广场及地面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南侧和东侧,面积约为 平方米(说明:按标的房屋每万平方米不少于150个停车位配置),具体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场地平面图为准,承租人和顾客可停车,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 4.1.2 卸货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北侧,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平面图为准。 4.1.3 与标的房屋配套的设备用房。 4.1.4 为维护承租人对上述辅助场地的专属使用权和财产安全,便于管 理,在不违反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条件下,承租人有权在上述辅助场地四周修建隔离设施。 4.2 下列广告位在本合同期内由承租人独立经营使用 4.2.1 标的房屋外立面(含正面、侧面)、标的房屋所属建筑物屋顶女儿墙及其上方空间全部位置。 4.2.2 标的房屋室外场地的全部广告位。具体位置在《标的房屋移交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中划定。 4.2.3 承租人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发布广告报批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出租人协助。 - 2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4.3 上述辅助场地和广告位应在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交付承租人,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承租人有权使用的公共条件 5.1 共用条件及构成 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出租人、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有管理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通道,承租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全天无障碍通行权; 5.2 上述公共条件应在出租人交房时建设完毕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5.3 承租人使用本条约定的公共条件和依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辅助场地、广告位以及标的房屋配套的安装工程(含机电设备设施)等使用费均包括承租人应付合同对价之中,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之外向承租人及其顾客收取其他使用费用。 第六条 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 6.1 标的房屋原为农业博览中心,标的房屋所占地块现为出让的综合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长沙市红星村政府(下称产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产权人尚未办理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6.2出租人承诺整体租赁产权人所有的标的房屋及相关辅助用地,并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应向承租人提交合同及租赁手续证件的复印件),出租人同意将标的房屋及辅助场地按本合同约定全部转租给承租人经营使用,并为承租人办理转租所涉及的租赁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向承租人提交原件),同时出租人应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产权人同意出租人将标的房屋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承诺函原件。出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取得标的房屋产权并办理和向承租人提交相关法律手续证件。 6.3 出租人和产权人承诺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以前未设有抵押。如出租人和产权人需在依法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之前对标的房屋及其所占地块设定抵押,则需通知承租人并应取得和向承租人提供抵押权人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租期内,其抵押权不影响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的享有的承租经营权的书面文件原件。 6.4 出租人及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对标的房屋西侧约20亩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并取得相应物业产权及收益。 第七条 标的房屋改造及精装修 - 3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7.1 标的房屋结构改造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为满足承租人设立商业项目需要,承租人将提供符合原设计单位及政府部门设计规范要求的标的房屋结构改造方案(承租人保证最大限度不损坏本合同标的房屋结构,包括房屋外墙与管线及配套设施),经出租人认可,由承租人投资完成标的房屋的结构改造工程并承担所需费用。 7.2 精装修方案: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后,由承租人投资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标的房屋进行精装修。由承租人提供精装修方案,经出租人确认。 7.3 上述方案所涉及需经政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划、建设、消防、市政、交通、环保、环卫等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承租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人协助。 7.4 上述标的房屋结构改造方案,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在收到承租人解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已付定金。 7.5 上述工程竣工后,标的房屋结构改造工程由承租人负责办理验收手续并承担费用,出租人协助。 第八条 租赁用途和承租人经营使用权 8.1 承租人承租标的房屋设立大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8.2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建筑体(包括外立面、屋顶全部)及专用辅助场地(含其空间)和广告位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 8.3 因承租人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形式对标的房屋和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及承租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租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出租人、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出租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租赁期限、筹备免租期和合同对价计算日 9.1 租赁期限为第一期20年,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之日算起。该租期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租期自动顺延20年,本合同内容不变,双方权利、义务自动顺延。 - 4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9.2 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之日起,出租人给予承租人90天的筹备免租期,以便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和筹备开业,筹备免租期内不缴纳合同对价。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承租人不能在筹备免租期内开业,则筹备免租期在该事由结束后相应顺延 。 9.3 筹备免租期期满之日为计收合同对价日。如承租人在上述筹备免租期内提前开业,则以开业之日为计收合同对价日。 9.4 从计收合同对价之日起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合同对价结算对应日。合同对价计算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计算合同对价年度,以后合同对价计算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合同对价计算年度。 第十条 合同对价和计算方式 本合同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全部合同对价包括租金和管理费两部分,其中租金占合同对价总额的31%,管理费占合同对价总额的69%。本合同合同对价计算方式按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平面图范围内计算合同对价的实测租赁面积计算,其中标的房屋地下一层按人防工程面积约1157平方米计算合同对价、初始合同对价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0.5元,地上一层至三层(含各层夹屋) 初始合同对价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1.1元,四层及夹层初始合同对价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0.8元。初始年合同对价总额约为18,768,039元人民币(最终以实测计算合同对价的面积计算为准),其中管理费约为12,768,039元,租金约为6,000,000元。从合同对价起算日开始,标的房屋各楼层合同对价标准前3年不变,从第4年开始合同对价标准在原合同对价标准的基础上递增,以三年为一期递增一次,每期合同对价标准在上期合同对价标准基础上递增4%。 第十一条 合同对价支付办法、款项支付日和收款发票 11.1 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承租人支付三个月的合同对价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抵扣租金。如因出租人原因、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出租应在出现此情况后30日内退还承租人所付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出租人应免息返还承租人保证金。 11.2 合同对价自合同对价计算日开始,以3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于每期 - 5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初月月初10日内支付,每次支付本年度应付合同对价的25%。 11.3 非因出租人、产权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支付合同对价,每逾期一天,按当期应付合同对价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不支付合同对价,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出租人决定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缴清应付之合同对价,同时按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30,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 11.4 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管理费用、能源使用费和其他任何款项,支付日期以承租人有效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出租人在收到款项后应即向承租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在承租人没有收到已付款项的收款发票前,有权延期支付此后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第十二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12.1 在本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在2004年4月1日前按下列条件和双方签订的《标的房屋及场地交付标准》向承租人交房(其中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12.1.1 标的房屋的位置、构成、面积、四至范围、室内结构布局和相关技术指标等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标的房屋面积测量表或报告和标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和全套备案文件。 12.1.2 标的房屋土建工程: 标的房屋楼层层高:首层为8.5米,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2500KG,二层层高为5.5米,三层层高为5.5米,二层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KG、,三层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500KG;四层层高不低于5.5米,四层荷载保证不低于每平方米500KG。 12.1.3 标的房屋安装工程(本合同安装工程均包括相关设备、设施): 12.1.3.1 强电系统:完成全部工程,提供承租人独立使用的电容量不少于4000KVA,并将电力接至标的房屋各楼层的配电箱(含分配电箱);电路须为双回路供电或提供相应的应急备用电源; 12.1.3.2 给排水系统:完成全部工程,给水系统接至标的房屋各楼层由承租人指定的接口,排水系统完成全部工程; 12.1.3.3排污系统:排污、排雨水系统按土建设计完成全部工程; 12.1.3.4 采暖系统:完成全部工程,按承租人使用需求提供热源,完成 - 6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供暖设施建设并将热力管道接至承租人指定接口位置; 12.1.3.5 消防系统:完成全部工程,消防中控室、消防水池、泵房、给水管道、喷淋、烟感、紧急照明、防火分区(卖场防火分区只能使用防火卷帘或水幕)、报警、控制中心和其他消防设备,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根据承租人需要待承租人装修工程完毕后,一并办理作为大型商场的消防综合验收合格证; 12.1.3.6 中央空调系统和通风系统:完成冷暖双制式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全部工程,并完成中央空调主机等相关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将送风、通风管道及风口安装完毕,具备投入正常使用的功能; 12.1.3.7 电梯系统:按承租人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具备投入正常使用的功能,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电梯使用许可证; 12.1.3.8 上述安装工程系统为单独与标的房屋配套的独立系统,交由承租人独立使用管理; 12.1.3.9 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上述安装工程系统有关设备的清单及有关技术参数、合格证明、验收证明、使用说明书。 12.1.4 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标的房屋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及其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讯、消防、供暖、装修等工程竣工图。 12.1.5 辅助用地、承租人专用停车场、广告位、公共条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条件交付承租人或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12.1.6 结清与标的房屋有关的所有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程费等),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提出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及债务与承租人无关,由出租人负责。 12.2 出租人在具备上述交房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办理交接手续,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派人核实标的房屋及协助场地状况并与出租人办理交接手续。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上述交房标准和本合同其他约定逐一落实有关事项,并签订《标的房屋移交协议》,确认出租人交付标的房屋各部分的面积、因面积与约定不符而需调整的合同对价标准、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和设施状况、承租人专用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各项能源供应状况和用量指标、物业管理界面和责任划分(包括物业管理项目划分、各项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双方管理界面划分和管理衔接、管理标准、管理责任等)、广告位划分、停车场和免费专用停车位、所移交资料、交房日期等基本内容。《标的房屋 - 7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移交协议》签订之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房屋之日。 12.3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出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合同对价标准的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60日不能交房,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已付任何款项,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初始年合同对价标准的30%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如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已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则由出租人按投资净值收购(如承租人选择不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2.4 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派人与出租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不派人办理交接手续,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承租人已付款项,同时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如出租人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承租人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5 标的房屋具备本条约定交房条件以前,为推进项目进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提前进场进行改造工程/精装修施工/商用设备安装。承租人进场时,双方签订《进场协议》。 第十三条 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和合法性持续维持 13.1 出租人应按下列约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法律手续,逾期30天未办理,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按本合同第18.1.7条约定的方式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3.1.1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与产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及房屋租赁证(向承租人提交相关复印件); 13.1.2在本合同生效后45个工作日出租人应为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向承租人提交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证应采用建设部的统一格式,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租赁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租期一致)。 13.1.3 出租人应在本合同生后三年内办理并取得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承租人提交相关复印件)。 13.2 合同期内,出租人及产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租赁证等的换证、续期、变更、年检、查验等手续,持续维持出租人主 - 8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体资格、标的房屋产权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行为的合法性,如因出租人未履本条义务影响承租人正常经营,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 合同期内,承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之所有权属承租人;由出租人以建设、装修、安装、购置、更换等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装修、设备、设施、不动产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等各种形式的资产所有权属出租人。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 15.1 出租人不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出租人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出租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15.1.1 合同期内所有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大修、急修和更换等。 15.1.2 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拥有产权的安装工程及设备、设施维护、修理 责任为保修期内的维护、修理和合同期内的大修、中修及因质量问题而应进行的维护、修理; 15.1.3 合同期内标的房屋场内、场外非承租人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设 施的更换。 15.1.4 非承租人独立使用的公共部分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能源费、空调费、管理费等所有公共费用的承担。 15.2 出租人对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安装工程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修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如出现任何的使用功能障碍,出租人按下列要求修复并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15.2.1 土建、安装工程大修、中修,在合理时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 15.2.2 标的房屋因承租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指导致承租人停业或部分停业,或对承租人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出租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60日内负责修复: 15.3 出租人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设施,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30日内更换完毕: 15.3.1 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 15.3.2 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 - 9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机构检测建议报废; 15.3.3 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 15.3.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 15.3.5 上述设备报废,如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证明系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而报废,则由承租人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15.4 合同期内,由于出租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承租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15.5 标的房屋场内物业管理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为: 15.5.1 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和“门前三包”及标的房屋外立面清洗; 15.5.2 所有承租人虽不拥有产权但独立使用管理的安装工程系统全部设施、设备和承租人非独立使用管理的安装工程系统之标的房屋场内末端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修理,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而存在质量问题除外; 15.5.3 标的房屋场内承租人拥有产权的所有设备的维护、修理、更换。 15.6 出租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出租人、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租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也不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任何费用,出租人、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干预承租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15.7 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标的房屋移交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 能源供应 16.1 出租人、产权人有责任维持各项能源供应、使用系统的正常持续运行。在能源供应部门正常提供能源的前提下,出租人、产权人保证及时、持续供应承租人所需能源,为承租人安装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对承租人实行分表计费,并为承租人使用各项能源在能源供应单位分别单独立户。 16.2 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能源使用费由承租人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记载的数据据实缴纳。承租人逾期缴纳能源使用费,按能源供应单位规定承担滞纳金,如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10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16.3 在承租人使用各项能源的过程中,如因出租人、产权人的原因而影响承租人对各项能源的各项使用,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承租人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保险 17.1 为防范双方财产和经营的风险,出租人应为所有权不属承租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办理保险。 17.2 为防范双方财产和经营的风险,承租人应为所有权属承租人的设备、商品办理保险。 第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事项 18.1 权利保证和责任 18.1.1 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8.1.2 保证对本合同标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以出租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 18.1.3 保证标的房屋作为商业功能使用及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用途已经合法批准并在合同期内有效存续,保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保证标的房地产具备出租的合法条件,并保证该合法条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在; 18.1.4 保证在办理房屋租赁证以前本合同标的房地产没有或已解除与任何产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转让、抵押、租赁合同关系,没有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监管等限制或禁止租赁的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出租人需在依法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之前对标的房屋及其所占地块设定抵押,则需通知承租人并应取得和向承租人提供抵押权人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租期内,其抵押权不影响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及所占地块的享有的承租经营权的书面文件原件。 18.1.5 保证标的房屋建设和装修工程所涉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项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完备,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全部完成,并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结清全部工程款; 18.1.6 在合同期内,及时缴纳房地、地产税费和其他应由出租人缴纳的各种税费; 18.1.7 出租人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赔偿责任,如 - 11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严重影响承租人经营,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按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50%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出租人应按净值收购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折旧期一律为本合同租赁期限)。 18.2 工程技术、质量保证及责任 18.2.1 保证标的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各项法定条件,保证标的房屋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8.2.2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因标的房屋和承租人不拥有所有权的设备、设施的质量问题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各方全部经济损失;如因此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按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50%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出租人应按净值收购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折旧期一律为本合同租赁期限)。 18.3 协助承租人在标的房屋所在地办理经营有关证照或批文(包括但不 限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设置广告和出租、招商、招聘等法律手续),保证承租人办理经营有关证照或批文所需出租人、产权人提供的资料或证明文件及时、合法、真实、有效、完备,如因此导致承租人不能及时办理经营有关证或批文、被依法剥夺经营资格或受到行政处罚,由出租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8.4 协助承租人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8.5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书面协议,出租人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向承租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人保证事项 19.1 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系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内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9.2 及时缴纳作为商业项目经营主体依法应缴纳的租金和各种税费。 19.3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 19.4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的房屋和附属设备。 19.5 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 19.6 承租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出租 - 12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出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以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50%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文件资料真实性保证和合同履行确认 20.1 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保证向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 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文件接受方有权依法查证其真实性,文件提交方应积极配合。 20.2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尽可能为原件,如系复印件,文件提 交方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法人印章并对其与原件的一致性予以书面确认,文件接受方有权查验原件,文件提交方应及时提交原件以供查验。 20.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履行的内容即时进行书面确认,由代表人/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或向对方提交该代表人/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 2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1.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1.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只要能继续履行,则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负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疫灾、战争、恐怖袭击、社会剧烈动乱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1.4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本合同标的房屋,承租人有权根据情况选择解 除本合同或进行产权调换,承租人按其对标的房屋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值占标的房屋评估值的比例,享有拆迁人给付出租人/产权人的补偿安置费的相应份额,并应依法获得搬迁补助费和停业补偿费。出租人/产权人应与承租人共同商定方案, - 13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并和承租人共同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1.5 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5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如出租人尚未交房且承租人已支付相应款项或承租人因履行本合同已经发生投资,则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如出租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应返还承租人已付任何款项,并按承租人投资原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及为此支出的其他任何费用)赔偿承租人投资损失;如承租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则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已付任何款项,并没收承租人在标的房屋范围内进行不动产投资形成的资产。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上述赔偿并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21.6 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 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1.7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在担保解 除以前,作为被担保人的一方不得适用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 22.1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60日内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和商品撤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产权人提供方便。如承租人转让该部分资产,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除本合同系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情形外,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装修(指天棚、地面和墙面装修)无偿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毁坏,出租人、产权人也不得要求承租人拆除。由承租人使用、管理的所有权属出租人的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承租人应如数并以完好状态归还出租人。 22.2 因不可抗力、国家行为、依法拆迁及其他依法或依约双方均无责任或均可免责的事由导致本合同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房前解除,且承租人已支付相应款项,则出租人在本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返还已付款项,并按合同解除日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向承租人支付利息,利息从承租人支付相应款项之日起按日支付,出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返还承租人已付款项,则从该期间期满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付罚息;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 - 14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22.3 本合同根据约定或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前承租人已预付的租金、管理费、能源使用费或其他任何费用尚未使用完毕的部分,由出租人在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人(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本合同,可直接冲抵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否则按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利息。 22.4 合同期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承租人暂时全部或部分停业,如全部停业,承租人免于缴纳停业期间的合同对价和其他任何费用;如部分停业,按实际停业面积占标的房屋总面积的比例免于缴纳停业期间的合同对价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代位行使的权利 23.1 合同期内,出租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对标的房屋代为管理,该第三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对承租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具该第三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关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书、银行账号等资料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向该第三人履行义务。 23.2 承租人依法应在标的房屋所在地依法注册企业实体(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法定组织形式的经营实体,以下称项目公司)经营该项目。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由本合同设定的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后5个工作日,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知出租人。 第二十四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法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或有关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和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以及依法必须对公众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透露本合同任何内容和所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违反本条约定,按本合同初始年度合同对价标准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共同适用条款 25.1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 - 15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差旅费、招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 25.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租人违约在先,承租人有权延期支付自出租人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违约终止之日的合同对价。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章生效。 第二十七条 无干扰和不竞争条款 27.1 合同期内,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产权人或任何与出租人、产权人之间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第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妨碍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辅助场地、公共条件、广告位和停车场等的使用。产权人或上述第三人的干扰或妨碍行为,视为出租人的行为。 27.2 合同期内,出租人、产权人不得以标的房屋所在项目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物业以出售、出租、自营、合作、联营、联建、合资等等任何形式设立与承租人相同业态的商业项目,与承租人形成竞争。 27.3 出租人、产权人违反本条约定,在干扰或竞争的持续阶段,承租人有权免于缴纳合同对价和其他任何费用,直至排除干扰或竞争,出租人还应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导致商业项目不能正常营业或者出租人违反第27.2条约定,承租人也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承租人选择解除本合同,则出租人应按本合同第18.1.7条约定的方式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28.1 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方式为《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形式。通信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或通讯地址为准。一方发生通信地址变更,应在该事实发生后5日内通知对方。 28.2 除本合同对有关通知事项已有约定外,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或发生标的房屋抵押、转让、查封、扣押、监管、变卖、拍卖及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事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尽一切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标的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 16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3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期内,如法律赋予当事人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且国家立法体系没有改变,则当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按下列顺序优先适用: 30.1.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含立法解释); 30.1.2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含行政解释); 30.1.3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30.1.4 标的房屋所在地依法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含民族自治法规、立法解释等); 30.1.5 国务院直属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含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的行政解释); 30.1.6 标的房屋所在地依法具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含经同级人大授权的行政解释); 30.1.7 依中国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30.2 无法可依时,可以适用标的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习惯。 第三十一条 释义规则 本合同有关概念或术语的释义适用下列规则: 31.1 本合同已有解释的概念或术语,适用本合同解释; 31.2 本合同没有解释的法律概念或术语,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定义; 31.3 本合同有关工程技术(含房屋建设、维修、物业管理、能源供应等等)概念或术语的解释,适用各自专业领域有效的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没有国家规范或行业规范的适用各自专业领域的通常解释; 31.4 上述三项以外的非法律或工程技术概念或术语的解释,适用《辞海》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 1、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各部分四至范围平面图; 3、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标的房屋项目用地四至范围平面图(含标的房屋建 筑占地、专用辅助场地、公共场地用地); 4、承租人提供并经出租人确认的标的房屋改造方案; - 17 - 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公司 东方家园 房屋租赁合同 5、现标的房屋所占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下列形式的文件,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1本合同附件中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或向对方提交该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确认的文件; 33.2本合同签订后因未尽事宜或变更、确认合同履行有关事宜而签订的, 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章(或向对方提交该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备忘录、确认书等各种形式表现的合同性文件; 33.3一方向对方出具并加盖法人印章的以承诺书、保证函等各种形式表 现,且对方对其内容不持异议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语言和文本份数 34.1 本合同只有简体中文文本。 342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 出租人: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租人:东方家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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