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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导语,初二政治教材融知识、能力、觉悟为一体,注重提高教学对象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有些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而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这种做法合法么? 答,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应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导语,初二政治教材融知识、能力、觉悟为一体,注重提高教学对象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有些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而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这种做法合法么? 答,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应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为什么要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呢? 答,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 身权利。 4.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特殊的保护? 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的呵护,离不开法律的特殊保护。 5.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答,法律禁止使用童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 生命健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未成年人素质的提升,为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作贡献。 6.我国法律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答,“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7.我们应如何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答,我们要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在患病的时候要及时医治,以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我们要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8.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应该怎么做呢? 答,我们应该请求国家保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侵害者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9.辨析,关注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个人的权利,轻生或自残与他人,社会无关。 答,人人都要关注自身的安全和健康,但认为轻生或自残与他人、社会无关是不正确的。因为, (1)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 (2)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起老人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3)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10.假如我们为了为民除害或大义灭亲将品质极其恶劣的人打伤甚至打死,是否违法呢? 答,违法。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是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11.关于校园暴力的问题。 (1)校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人文教化的缺失和暴力文化的泛滥等。 (2)校园暴力有什么危害呢? 答,校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伤害,更严重的是危害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同时,也会使施害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3)如何远离校园暴力呢? 答,?国家应加强法制建设,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大对暴力文化的监管、整治力度,使未成年人远离暴力文化的侵蚀。 ?学校应积极开法制教育课,引导学生冷静,合理的解决同学间的矛盾。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学生远离暴力文化,以合理方式解决矛盾、冲突。 ?未成年人自身应从小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懂得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负有不侵害他人生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要培养关爱的情感和宽容的态度,要关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12.关于校园安全问题。 (1)你身边有哪些安全隐患或危害学生的现象? 答,校外小商贩泛滥,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令人担忧,学校 的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校外勒索、校园暴力;等等。 (2)你认为怎样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答,?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为校园安全提供条件和保障。?社会确保学校各类设施的质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每个学生应不断掌握安全自救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勇于同危害校园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非法禁闭、非法拘禁。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及内容? 答,人格尊严权是指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具体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名誉权的含义及表现? 答,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4、保护名誉权的作用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答,(1)作用,享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更多的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赃物等。 ?诽谤,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 5、违法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对么?为什么? 答,这种观点不对。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这种权利不受人的能力、信用等方面的影响,无论公民在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什么差异,其人格尊严都是相同的,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违法犯罪分子虽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但他们依然有人格尊严,他们的人格尊严也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6、侵害肖像权行为有哪些? 答,(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广告、杂志封面、挂历)。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7、例题,辨析,凡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必须取得肖像者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答,(1)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2)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它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它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即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就构成侵权。 (3)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出于恶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新闻报道中的摄影、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 8、人的姓名包括那些内容,姓名的地位是什么? 答,(内容)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和艺名。 (地位)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9、什么是姓名权? 答,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3、辨析,我国公民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自主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答,(1)这种观点不正确。 (2)我国公民中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14、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冲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第五课 隐私受保护 15、隐私的含义? 答,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 16.为什么要保护我们的隐私呢? 答,(1).是人独立自由的需要(2).是内心世界安宁的需要(3).生活中侵犯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 17、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18、隐私权的内容 答,(1)私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信息保密权(3)私人通信保密权 19、辨析,为搜查犯罪嫌疑人,公安派处所可以随意对公民住宅进行全面搜查。 答,(1)观点错误。 (2)我国法律赋予公民隐私权,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人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全民搜查。公安派出所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要依法行事。 20、从道德角度应该怎么尊重他人的隐私? 答,(1)树立隐私意识 明白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我们不能干涉他人的私事,不打听、不传播别人秘密,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陋习。 (2)需要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要替亲人、朋友保守秘密。 21、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道听途说传播他人的隐私,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22、我们如何来保护隐私权呢? 答,(1)运用法律保护隐私权。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2)我们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23、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女信件, 领导检查下级的信件,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呢? 答,不合法。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家长、老师、领导拆看他人信件,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24、假如老师或家长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学生的信件,是否侵权呢? 答,不构成侵权。由于未满10周岁的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家长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拆看,这是合法的,但是,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生是否年满10周岁,拆看学生信件都是不合法的,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25.如何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答,(1)尊重隐私是道德的期盼。?我们树立隐私意识 ?需要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 (2)运用法律保护隐私权。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取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我们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初二下学期政治知识点 第一课 国家的主人 广泛的权利 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和关系? 答,(1)二者性质不同。人民是政治概念,是与“敌人”相对而言的,是划分敌我的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两者范围不同。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公民则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所有社会成员。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既包括人民,也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在押犯人是公民但不是人民。他享有一些基本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但不一定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等光荣的义务。 2.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答,(1)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4)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3.制造或传播谣言,是言论自由么? 答,(1)这种行为不属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而是违法行为。 (2)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滥用言论自由是法律不允许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4.2003年11月15日,中国女排时隔17年后重新登上世界杯冠军的宝座,人们欣喜若狂,一些球迷打算当即上街游行,以示庆祝。他们这种做法正确么? 答,不正确。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我国,公民虽然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必须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是随意行使这些权利。否则,不仅会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违法行使权利的人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二课 我们应尽的义务 1.辨析,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只应该享受权利,不应履行义务。 答,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认为不应履行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 (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它们密不可分、相互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既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又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那种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 2.怎么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答,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指公民享受权利,同时必须 履行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有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指公民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是实现权利的保障,不允许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存在。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1)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通过公民为社会所尽的义务来确定的。公民所进的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有的权利也就越充分。可见,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二者是对等的。 (3)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义务的制约。如果不尽相应的义务,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连、彼此制约的。 4.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什么关系呢? 答,(1)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密切联系,诸如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道德义务被国家认可为法律规范,即成为法定义务。 (2)二者也有区别,法定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法定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确保履行,道德义务靠舆论、习惯和社会成员自觉自愿来履行。 5.积极履行道德义务有什么意义? 答,积极履行道德义务,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激励人们忠实履行义务,培养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6.生活中我们应如何履行道德义务呢? 答,积极履行道德义务,是每个人责无旁贷的责任。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义务。 7.简答,我国公民应如何忠实履行义务? 答,我国公民应当自觉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一,法律所鼓励的,我们积极去做。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重要体现。我们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法律要求的,我们必须去做。第三,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总之,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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