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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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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范本)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范本)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 篇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问题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目前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 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 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 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范本)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范本)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 中标通知书由谁发出 篇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订问题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目前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 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 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 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 据。 上述第一和第三种观点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采购‎‎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合同书,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没有产生招标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下载采购合同模板下载简易采购合同下载采购合同范本免费下载下载农副产品采购合同 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正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 合同才成立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其实却不然。 我国现行《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 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 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 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程序就告结束。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 标人作出的承诺。从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 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认为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合同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的“书面形式”解释为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书”。 因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合同还没有成立,要等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面合同应是指合同书,但‎‎却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合同书。《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向并不一致,《合同法》第三‎‎ 十二条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场合。 《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容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 只要有合同书的场合,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书时成立‎‎。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意指,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推延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亦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2.13条的注释中针对采用特殊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作的说明所述: “在当事人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声明,除非签订正式文本,否则他们将不受约束,则在此情况下,在签署和交换正式文件前,合同未成立”。 合同的实质是合意。因此,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书本身作为合意的内容,那么,毫无疑问在签订合同书时,当事人才完成了合意,故此时合同才成立。可见,《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没有创设任何的义务,其只是在重申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其目的是在强调,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书这一形式也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之一。因此,该条的合同书应理解为当事人的约定形式,而非法定形式。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是有适用前提的,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并无这种约定。 另外,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并不能推导出,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这个结论,即使把该条中“书面合同”解释为合同书也不能得出这种结论。理由为,从内容上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强调的是三十日内的期限;第二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强调的是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因此,该条从内涵上讲,并 不含有要求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的意思。实际上,签订书面合同的目 的,“一方面是为了对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内容的未尽部分加‎‎ 以补充、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体现和固定,以便实际履行。” 可见,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其他协议,亦即如果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若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异,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试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法律凭什么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法律凭什么规定当事人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果这些文件还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如何具有使与其抵触的正式合同不生效的效力,‎‎不但如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此严格的规定,如果说目的只在保护没有合同效力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未免小题大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为何要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生效力,而不是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才生效力,在此法律为何要采用发信主义,因为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出现并非因为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则必将导致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同时,招标人也可以任意改变中标结果致使中标人也丧失对招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上述权利则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可见,法律的本意即是要使合同尽早地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来意愿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对违反这些程序又用一整章的篇幅设定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从第八条招标开始到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 书发出,整个过程都如流水般顺畅,第四十六条本应成为点睛之笔,然而却弄巧成拙,事与愿违,不论在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都引起了 巨大的争论。 如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作为‎‎第二款。 那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能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逻辑上才圆满,而且也满足了实务上的需要。这样规定也不会引起与合同法的冲突。因为,第一,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可以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处理;第二,前文已论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场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场合;第三,合同的法定形式本来就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篇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 张志军 《政府采购信息报》近日刊登了《政采合同须签订后才成立》一文(详见201X年11月21日第1249期3版),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只有当书面合 同订立时,合同才成立。 笔者认为: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笔者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曾给予长 期关注,发现目前业内专家学者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采购合同的 法律状态认识还不太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合同尚未成立说。有学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不表明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其理由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且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 二是合同业已成立但未生效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已成立。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又规定: 招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据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书面合同的阶段,合同处于“成立但未 生效”的状态。 三是合同成立且生效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问 题。合同的法定形式遵守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观点和立法: 有的国家立法采用的是证据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证明;有的是采用成立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则采用的是生效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采用那一种效力,但何红锋教授认为,我国《合同法》采证据效力说。其理由见《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明确设定为生效条件,当然也不会妨碍合同的生效。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处于“成立并生效”状态。 四是预约合同效力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当事人预约合同成立;而其后成立的合同,是一个本约合同。陈川生、王倩、李显冬等业内学者把招标活动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从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到发中标通知书,以发中标通知书为标志,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预约合同成立且生效,招标人与中标人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这一观点解释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二阶段为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是依照预约订立本合同。这一观点,从国家关于土地招标的法律规范中,可以得到部分佐证。 由此我们看出: 除第一种观点外,其余三种观点都主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在上述四种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而对第一种观点持反对意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合同尚未成立说”无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遵 循要约邀请—邀约—承诺程序订立的合同,如果认为招标采购合同在 订立过程中,不适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普遍原则未免有点牵强。 有学者认为: 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但是在招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其实质上都是一种书面信件,在招 标采购活动当事人之间进行传递并最终达成合约,而中标通知书这种 法律文书,其实质就是招标人给投标人的签约确认书。《合同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 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根据“特殊 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同样可以确 立合同成立。 因此,上述理解方式将产生一个悖论: 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可以认定招标采购合同没有成 立,也可以认定为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 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无法解释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 “合同尚未成立说”如果成立,违反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则应界定为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而实际上,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与违反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有很大不同,例举如下: 其一,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责任方式,而无其 他责任方式。而无论业界学者们对投标保证金定性为违约金、定金还 是质押担保金,当投标人无故不签约而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时,均 无法简单地认为这仅仅是一种赔偿责任。此外,当出现一方无故不签 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签约(即要求对方履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所不具备的。其二,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 失责任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 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而在一些大型招标项目中,当出现 无故不签约而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时,其数额往往超过了招标方信 赖利益的损失。其三,是否可以免责不同。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 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 ,免责条款也仅仅适用违约责任。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则有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规定。其四,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采 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合同尚未成立说”与招标采购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如果采纳“合同未成立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当然也未生效,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违反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规定,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中标结果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抵触。 其次,如果在这种状态下,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却对合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无疑将使招投标作为一个特殊缔约过程的性质被模糊,这只能使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随意性被肆意放大,造成对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的曲解,这显然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政采合同须签订后才成立》一文提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 同关系尚未成立,违反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应当界定为缔约过失责 任”的观点,其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些瑕疵,目前还难以立论并让人 信服。 篇三: 中标通知书什么是中标通知书,其法律效力如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二)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篇四: 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7、《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和拘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依照〈合同法〉是对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相互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了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 宣布该标为废标,改为由其他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 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承担招标项目的,则无权索回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 8、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对中标项目是否可以转让, 广义的转让合同,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分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中标项目(也称“转包”),则仅指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中标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 让合同: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于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 人时,除价格因素外,主要考虑的是中标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同时为 了防止中标人通过层层转让合同坐收渔利,确保工程质量,因此,《招 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了不得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将中标项目肢解成小部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只是转包的一种“零售 ”形式,本质上仍属转包,因而也在禁止之列。 9、关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慎用及建筑项目分包的法律规定, ?、是否分包由投标人决定,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招投标法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未做具体界定,还需要投标人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如果招标人对分包不放心,完全可以不选择有分包内容的投标人中标。这方面需要投标人尤为谨慎。 关于建筑工程的分包,《建筑法》中有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的,如果确需分包,第一: 需经建设单位认可;第二: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第三: 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四: 建筑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第五: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负责;第六: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什么叫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建物基本结构的部分及相关的工作。 1 1、建筑项目分包的慎用及连带法律责任 招标合同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应当履行和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即使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中标人也得对分包工作向投标人负责。这就要求中标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对质量与安全的管理。 一般来讲,分包合同是中标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招标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因分包工程出现问题,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向分包‎‎人追偿。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利,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所以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作为债务人时,均负有向作为债权人的招标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针对分包项目),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 1 2、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篇五: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作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样式 根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工程设备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建设面积M2 中标价格元大写: 元 中标工程 范围 中标 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 竣工日期年月日 质量等级养护期年 备注本中标通知书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是对本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补充,附件共页。 本中标通知书经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人)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二份。 篇六: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建设单位却又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为由,拒不履行招标的承诺时,房产公司是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这就涉及到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例如,201X年11月,某房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建筑公司与其他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某建筑公司依法中标。201X年12 月,房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根据房产公司提出的为抓紧工期,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的要求,建筑公 司进行了施工准备,并配合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1X 年3月,房产公司明确函告建筑公司: “将另行确定施工队伍。”经过多次协商不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法庭上,建筑公司指出, 房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其对建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 已经承诺且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规定,双方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房产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房产公司辩称: 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不产生合同效力,且双方的 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 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房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法院依据双方招标投标文件进行调解,后 由房产公司补偿建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 元。 据了解,目前建筑市场上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招标投标交易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 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和其他主体的切身 利益息息相 关。招标投标的实质就是通过竞争的方式缔结交易合同, 而招标投标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要回答前述问题,我们必须清楚以下问题: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 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等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 易习惯或者要 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 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招标人 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 知书实质上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 意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发生合同法上关于承诺 的效力。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 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 放弃中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通 知书的法律效力的性质 和招标人、投标人毁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作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和 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 经发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 尽管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但根据《招 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于,招标人和 中标投标人应 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 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任何一方毁标,违背了诚实 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 第一,虽然《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这是《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成立;不过《合同法》第10 条、 第32条同时明确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 46条明确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既然法律明确要求建设工 程合同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不应是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时合同成立。 第二,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等特点。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一 般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 本签订书面合同。这样,有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 进行。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因周期较长,特别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 和协作, 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而仅靠招投标文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 第三,《招标投标法》第46条 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建设工程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并没有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其法律约束力仅仅表现为,招标 人和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即意味着招标人和 中标人对双方必须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的义务的违反,其行为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而并非双方签订的合 同,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综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项目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 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从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 程中、合同正式成立前。缔约过失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 务,即先合同义务,而这种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行为人自己 的约定。行为 人一旦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 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缔约上的过失,双方的合同并未成 立,因此,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以不超过 当事人基于信赖合同成 立所产生的利益上的损失为限,通常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一方当事人为 缔约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必要时,法院和仲裁 机构 有权强制当事人缔结合同。 篇七: 中标通知书及回执中标通知书 的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工程 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贵单 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本工程招标文件、你方的报价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 请你方派代表于201X年5月9日17点前到室 与我方洽谈合同。 你方的中标条件如下: 一、中标价: 万元 二、付款方式: 1、基础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的15%, ( 万元) 2、主体框架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的15%,万元) 3、全部土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的45%, ( 万元) 4、一年后(如201X年8月整体项目不开工)支付工程总价的15%, ( 万元) 5、履约保证金在第三次支付工程款同时无息返还。 6、御珑国际城市一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主要是提供原始资料,以便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支付合同价款的 %, ( 万元) 7、工程竣工满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价款的 1.5%; ( 万元) 8、工程竣工满5年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的支付均不计利息。在 保修期内因承包人未及时维修或不予维修等而产生的发包人自行委 托的维修费用,在质保金支付时扣除。 水电费先由甲方垫付在每次 支付进度款时扣除,中标人在每次收取进度款时必须提供相应发票。 中标人未按照约定进度完成形象进度的,招标人有‎‎权按照二倍延误时间支付进度款。 三、中标工期: 天 四、中标范围和内容: 。 五、中标工程建筑面积: ?。 六、中标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合格 七、中标项目负责人: 201X年5月9日 中标通知书回执 : 我们于 年月日收到贵公司 的中标通知书,特作以下确认: 1、 我们愿意遵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 2、 如果我们不遵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上的规定,贵公司可以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并有进一步向 我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中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篇八: 中标通知书中 标 通 知 书 签证编号: YNJCZB-201X-01 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华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于201X年08月16日公开开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的规定,经开标、评标确定你单位中标,请你单位接到中标通 知书后10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中标企业投标工期为日历天,中标企业投标质量: 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特此通知 建设单位: 云南普筹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云南集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X年08月21日 说明: 1、此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发出。 2、中标单位凭此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招标单位办 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中 标 通 知 书签证编号: YNJCZB-201X-10 水富县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盐津县落雁乡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于201X年06月25日公开开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建 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开标、评标确定你单位中标,请 你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元), 中标企业投标工期为90日历天,中标企业投标质量: 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特此通知 建设单位: 盐津县财政局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盐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云南集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X年07月01日 说明: 1、此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发出。 2、中标单位凭此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招标单位办 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中 标 通 知 书签证编号: YNJCZB-201X-09 水富县向家坝建筑公司: 盐津县盐井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于201X年06月24日公开开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云南省建 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开标、评标确定你单位中标,请 你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元), 中标企业投标工期为90日历天,中标企业投标质量: 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特此通知 建设单位: 盐津县财政局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盐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云南集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X年07月01日 说明: 1、此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发出。 2、中标单位凭此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招标单位办 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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