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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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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特点的人员聘用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指学校与受聘人员(合同制工人除外,继续签定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

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特点的人员聘用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指学校与受聘人员(合同制工人除外,继续签定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第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从总体上设臵以下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含处级、科级和一般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四条学校在实施聘用合同制工作中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正式职工,除由上级主管机关任用的干部外,均属聘用范围。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聘用合同制工作领导小组,教职工的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根据岗位聘任工作需要,学校成立聘用委员会,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等组成,负责教职工岗位聘任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结合学校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条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岗位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应聘人员进行公开答辩并经考核,由聘用委员会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5.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6.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在聘用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学校办公室秘书或组织人事、财务、纪监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学校今后补充教职工,除接收毕业生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和政策性安臵外,凡空缺岗位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时应当优先从本学校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校教职工应聘人员优先。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纪律; 4.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结合我校实际,首次聘用合同的期限: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除 外)、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合同期限定为3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用合同期限定为9年;病休与待聘人员合同期限定为1年;接收的毕业生、引进人才、解决两地分居和经学校培训的人员,依学校工作需要,可按原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所定期限执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六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若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形的,学校为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其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为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在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教职工,学校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教职工,可以提出辞职或学校将其档案转至职介中心,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未经学校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 1.国家级、北京市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学校近5年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或者担任学校科研工作项目尚未完成的; 2.在学校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技术岗位的人员,离职后会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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