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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设计合同(修改)展厅设计合同(修改) 设 计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合 同 编 号 :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签 订 日 期 : 二?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篇 协议书 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篇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一篇 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广州市档案局 乙方(设计人): 通过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陈列设计邀请投标,确定由发包人广州市档案局(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 广州力天展览公司 (以下...

展厅设计合同(修改)
展厅设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修改) 设 计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合 同 编 号 :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签 订 日 期 : 二?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篇 协议书 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篇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一篇 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广州市档案局 乙方(设计人): 通过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陈列设计邀请投标,确定由发包人广州市档案局(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 广州力天展览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鉴于甲方拟建设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并通过2011 年6月30日的邀请投标比选接受了乙方为本工程的设计单位,以人民币 450000 元(大写: 肆拾伍万 元整)为本工程设计所作的报价。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历史档案及临时展厅陈列设计 2、工程地点: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南五路。 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800 平方米。 4、工程总投资:约为人民币815万元(含施工、设计)。 二、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3、协议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设计工作大纲、实施进度计划、各专业设计人员资格、资质、分工责任表; 7、甲方关于本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定等文件; 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三、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术语的含义相同。 四、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鉴于甲方将依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全面正确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设计。 六、鉴于乙方将依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设计,甲方在此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支付设计费给乙方。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合同正、副本具有 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2011年 月 日签订于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20 年 月 日 第二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本合同约定项目:指由甲方招标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项目。 1.2设计:指承揽本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的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的行为。 1.3甲方:指招标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4乙方:指投标中标并与甲方签订合同的设计单位。 1.5设计单位:指由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工程投资估算:指以方案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甲方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件。 1.7工程概算:指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甲方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件。 1.8工程预算:指以通过甲方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施工图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有关方面审查通过的文件。 1.9勘察设计文件:指乙方为本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成果,含:勘察报告和勘察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1.10不可抗力:指(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政府关于本建设项目政策的重大调整或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11书面材料: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12项目保障费:指为了保证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甲方根据乙方的勘察设计质量,按甲方制定的相关考评办法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项目保障费上限金额=以经审定的工程概算(没有概算的以预算为准)为基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算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基准价×初步勘察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阶段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85,)×10,。 第二条 适用法律和语言文字: 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2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以汉字书写、解释、说明。 2.3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三条 设计管理模式: 采取乙方管理、甲方管理二级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4.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4.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 设计内容 广州市国家档陈列提纲、陈列方案修改完善, 案馆广州亚陈列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深化方1 运、历史档案方案修改、初步设计 45万元 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 及临时展厅陈图预算、施工过程驻场配合、指 列设计 导与监督,配合完善竣工图。 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1 2011年7月10日 2 3 4 5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修改) 10 2011 年7月25日 所有项目 2 初步设计及概算 20 2011 年8月5日 所有项目 3 施工图(送审) 6 2011 年8月25日 所有项目 4 施工图报建(建筑) 12 2011 年8月25日 所有项目 5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25 2011年8月25日 所有项目 6 施工图招标 25 2011年8月25日 所有项目 按甲方 规定的 7 其他设计文件 时间及 份数提 交 注:上述文件份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增加或减少3份的范围内调整,乙方不得要求另外加收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设计费及其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的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9.1.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9.1.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报告、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9.2乙方的责任: 9.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国家现行勘察设计规范、规程、标准。 9.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10 年。 9.2.4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9.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在一年内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10.2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0.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0.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1.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1.2乙方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具体约定为:所有设计文件折算为A2规格,2.0元/张进行按实结算,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可报销 凭证。 11.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人员参加。 11.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章 设计依据 第一条 设计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3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4甲方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5甲方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1.6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项目基础资料; 1.7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8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甲方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或甲方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 纪要 理事会会议纪要下载会议纪要范文文档下载理事会会议纪要下载锡安长老会纪要pdf读史方舆纪要pdf 等; 1.9乙方参加投标的方案、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甲方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章 设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设计范围和内容: 2.1设计范围: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广州亚运展厅、历史档案展厅及临时展厅,陈列面积约1800平方米。 2.2设计内容: 详见设计任务书。 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交付 第三条 设计文件交付的形式和份数: 3.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3.2具体图纸要求如下: 3.2.1展厅总体布局平面图、总流线图、各展厅平面布置图,参观流线图、各展厅的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天花设计图等至少各1张。 3.2.2亚运档案基本陈列厅(八个部分及序厅、序篇和结束厅共10个空间)每个空间平面布局图、轴侧图、立面图、天花设计图、展线版面图(版式图应包含中英文双语说明)各1张,局部三维表现 图每个空间至少2张。 3.2.3亚运档案基本陈列中序厅、结束厅、二层与三层连接坡道三个重点部位的平面图各1张,轴侧图各1张,创意三维表现图每个点至少3-5张。 3.2.4场景、艺术品创意三维表现图,声、光、电等多媒体创意三维表现图,根据设计需要补充说明的三维表现图图等;投标单位基于对展览内容的理解自行选择创意点,每个创意三维表现图至少3—5张。 3.2.5亚运档案展厅亮点设计平面图、轴侧图、立面图各1张,创意三维表现图各3张。 3.2.6历史档案专题陈列(3个部分加序厅、结束厅,共5个空间),每个空间平面布局图、轴侧图、立面图、展线版面图、天花设计,各1张,场景、艺术品创意效果图,声、光、电等多媒体创意效果图,根据设计需要补充说明的效果图等各3张。 3.2.7临时展厅平面布局、轴侧图、立面图、天花设计图各1张,三维表现图3—5张。 3.2.8各展厅展柜展墙展台平面图各1张,立面图各2张,效果图各2张。 3.3甲、乙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3.4乙方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设计文件交付地点: 乙方将设计文件交至甲方日常办公所在地或甲方临时指定的地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5.1设计总说明必须于2011年 月 日之前交付。 5.2设计资料,必须按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时间提交。 5.3应提供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地震影响及场地地质灾害评估资料。当必须进行抗震评估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勘察、评估工作。 5.4乙方在开展各个阶段工作前,向甲方提交各阶段的工作大纲一式四份。 第四章 设计费 第六条 设计费 6.1设计费金额: 本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本工程设计费暂定 45万元,其中包含考察费(3万元)及预留金4.5万元。上述费用包括本设计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及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同时包括因工程延期需乙方在延期期间的现场设计指导费用,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其中预留金用作方案设计费,方案设计占全部设计工作量比例为 10 %,方案设计费不下浮为人民币 4.5 万元,全部用于投标经济补偿,分配办法如下:给予评审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 2万元;给予评审其余2名的投标人分别 1.25 万元,共2.5万元。 6.2设计费结算: (1)本合同设计费在合同执行期间,除按本专用条款6.1条结算设计费外,不因设计难度的变化、设计变更、工程结算造价等任何其它因素调整设计费; 6.3 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签订设计合同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 施工图审查通过1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80%; 工程竣工验收时,累计支付95%; 缺陷通知期为竣工后365天,缺陷通知期限届满,设计费全部付清。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第五章 设计投资控制 第七条 限额设计: 7.1本项目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实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7.2乙方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7.3乙方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7.4乙方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甲方审批同意。 7.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限额设计应贯穿工程设计的全过程。设计人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同时进行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时编制设计概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同时编制施工图修正概算。设计概算突破限额设计指标的,设计人应重新进行设计。 概算文件准确性: 设计人应按设计会审纪要要求对设计概算文件进行修正。如发生由于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未达到而影响设计概算的准确性的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对设计作出完善,并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调整造成设计进度延误的责任,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有权扣除设计合同基价0.1%的设计费。 对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优化要求,在规范允许范围内,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如该变更或优化经证实 可实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或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提升功能的,设计人不得收取变更费用。 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设计人应及时处理,最长处理时间不应超过7天。 设计人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安排详见附件一,设计人变更设计项目负责人应报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变更专业负责人或专业设计人,应在变更前将相关人员的资料书面报备发包人。 第八条 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8.1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8.2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甲方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8.3乙方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体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甲方审查,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8.4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乙方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项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甲方确认。 8.5乙方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无确切、合理理由的,未经甲方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8.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概算: 9.1乙方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9.2设计概算的起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起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他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9.3乙方应对概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9.4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体、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甲方根据工程招投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9.6甲方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乙方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乙方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甲方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第十条 设计变更: 10.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由甲方制定《变更管理办法》规范此类设计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处理原则。 10.2乙方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六章 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1.1乙方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1.2在设计高峰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必须集中力量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解除合同等。 11.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乙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为 , 职称,并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其设计经历为 年,且担任过大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11.4乙方承诺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指定的各设计专业负责人为 职称或以上,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另外配备1名工程师。 11.5乙方承诺根据工程需要和甲方要求,每专业指派一名工程师提供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 11.6设计项目负责人,各设计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 11.7乙方须报送设计项目负责人、各设计专业负责人、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人员、其他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详见附件)。 11.8乙方必须保证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甲方认为设计项目负责人、各设计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人员不称职时,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 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甲方确认。若乙方对甲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甲方仍然要求更换,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乙方该人员从甲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1.9乙方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1.9.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1.9.2禁止向甲方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 11.9.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1.9.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1.9.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 11.9.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1.9.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1.10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乙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设计质量控制: 12.1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及甲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2.2甲方要求乙方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实际可操作性,对方案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乙方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设计。 12.3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乙方必须有把握,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2.4乙方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乙方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水平和工作效率。 12.5如果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给甲方,且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2.6甲方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挥设计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12.7对设计创优,完成情况甲方满意,并表现突出取得一定实际绩效的,甲方给予乙方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3.1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在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由乙方事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可考虑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均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13.2对于由甲方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乙方须帮助甲方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甲方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3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乙方原则上须向甲方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还须提供所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推荐材料不能含有倾向性和排它性,乙方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确有必要,乙方应提前取得甲方的认可。 第七章 进度控制 第十四条 开始和完成: 乙方必须在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开始和完成设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延期除外。 第十五条 进度计划: 15.1 2010年7月8日—8月25日进行深化设计; 2011年8月5日—2011年8月25日,提交施工图、编制施工工程预算、工程工作量清单、材料设备表; 2011年8月25日—9月30日,配合投资方进行施工招标工作; 2011年10月—2011年4月,施工现场指导、监督和修改设计方案; 2011年4月,编制施工竣工图。 15.2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及工期总体策划的要求编制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和各专业的出图计划,各阶段中间检查内容、时间、次数和提交哪些设计文件、图纸,经甲方审查、平衡后执行。乙方根据设计进展编制设计计划,以使设计进度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同时便于甲方及时与乙方协调。 15.3设计进度计划应体现事前、事中和事后进度控制,应有工作流程、进度控制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必须考虑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物料准备等因素,提供满足上述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设计文件。 15.4乙方编制的设计进度除合同附件要求的内容外,应确定项目总进度目标与详细的分进度目标。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相应的设计成果。 第十六条 进度控制的要求和办法: 16.1甲方按进度计划检查设计完成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设计进展、设计质量、限额设计落实情况、设计成果提交情况等,发现问题,有权督促乙方采取组织、经济及技术措施予以纠正。 16.2乙方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接受甲方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勘测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16.3乙方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月度工作汇报和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甲方掌握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乙方每周按要求向甲方报告进展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乙方执行。 16.4对于乙方书面反映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原则问题,甲方应在10日内予以确认或反馈意见,需要甲方协调的,由甲方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关键点控制: 17.1甲方对关键点的设计工作重点检查,根据设计进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发现偏离,及时要求乙方调整人员、调整计划和调整工作部署。 17.2甲方对关键点的关注而提出的要求、措施或决策,不因此承担乙方应负的责任,如由此而影响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乙方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属甲方决策不合理的,乙方有责任告之甲方,发生合同外费用的,需事前提交甲方确认。 17.3乙方应当根据设计行为制定设计工作整体的进度网络图,确定其中的关键点,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关键点设计按进度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的状态。 17.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进度制定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组织保证措施,确保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工作的需要,确保关键点的设计工作按计划完成。 17.5无论何种原因影响关键点设计进度的,甲方关于消除影响、保证进度的措施、指令,乙方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予以执行,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设计为用户服务,为工程服务: 18.1除甲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完成增加工程实际所需要的相关的设计图纸。 18.2设计要考虑工程实施的需要,在计划、工期上要根据工程总体策划考虑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组织所需要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9.1甲方的权利: 19.1.1享有乙方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19.1.2乙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甲方还有权将乙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19.1.3甲方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乙方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甲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工作。此外,甲方还有权聘请国内甲级资质公司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监理,乙方应接受该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 19.1.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19.1.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甲方的权利。 19.1.6如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由乙方直接委托专项工程设计人,但选取的专项工程设计人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专项工程设计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专项工程设计人。 19.2甲方的义务: 19.2.1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19.2.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 19.2.3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 19.2.4若甲方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乙方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乙方的人员一起验收。 19.2.5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和阶段及时将乙方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转送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期交付而影响乙方工作,则乙方有权要求支付受影响时间的赶工费。 19.2.6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19.2.7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每次设计会议纪要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向乙方发出。 第二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乙方的权利: 20.1.1按时收取设计费; 20.1.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20.1.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20.2乙方的义务: 20.2.1确保设计文件达到“一流的设计”的要求。 20.2.2禁止乙方转包设计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设计任务。 20.2.3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不少于本合同设计费的10%。 20.2.4乙方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同时列出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勘察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 20.2.5设计必须体现政府和甲方的意图,针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0.2.6甲方因特殊专业委托他人设计,乙方须积极配合。 20.2.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 20.2.8设计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以及水利、通航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 20.2.9对涉及建筑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甲方在必要时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乙方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20.2.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减或删除。 20.2.11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充分尊重和理解甲方、代表甲方的设计咨询及设计监理公司(如果有)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20.2.12在设计各阶段,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20.2.13乙方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水利、航运、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20.2.14乙方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合同约定项目,将及时向甲方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和来源证明。 20.2.15乙方承诺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甲方选择时参考。 20.2.16乙方承诺负责编写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20.2.17乙方对所提供工程概算、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0.2.18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施工服务等工作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负责。 20.2.19乙方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 20.2.20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 第九章 设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计服务: 21.1乙方的主要工作如下: 21.1.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21.1.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乙方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21.1.3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根据工程需要和甲方要求,指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甲方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21.1.4配合甲方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乙方负责编写,并配合甲方进行合同技术条款的谈判工作。 21.1.5提供设备、材料订货清单,同时原则上须向甲方公正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供应商和相关资料不能带有倾向性和排它性。 21.1.6对设备、材料订货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以及协助参与对己订设备、材料的验收工作。 21.1.7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21.1.8配合工程的相关报建及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 21.1.9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甲方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 21.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若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以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21.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止为服务期限。工程投入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必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上述的延期服务,甲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 22.1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的署名权归乙方,设计版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此项目的设计文件(资料)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否则视为侵权;对署名权或版权产生侵害的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2.2乙方保证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文件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2.3甲方拥有乙方为本合同约定项目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完全使用权,并且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的权利。 22.4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所做的全部设计文件,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设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清退本合同所有已付费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而 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22.5任何一方不得泄漏对方的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奖励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款: 23.1对乙方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缩短设计和建设期限,减少投资额,引进先进有效的对本项目建设产生明显和积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甲方可以依据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予以通报表扬、经济奖励等鼓励。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24.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本条的约定替代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不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的约定。 24.2甲方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4.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按时支付定金的,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乙方计付利息;造成乙方停工的,工期顺延。 24.2.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乙方计付利息;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工作的,工期应按甲方延迟支付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 24.2.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乙方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乙方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乙方计付拖欠款项期间的利息。 24.2.4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并要求赶工时,甲方须支付乙方赶工费。赶工费标准按返工部分的设计费每天0.5%计取。 24.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24.3.1限期改正。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4.3.2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 24.3.3严重违约责任。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 24.3.4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乙方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24.3.5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乙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24.1.6赔偿损失。 24.4三次限期纠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4.5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设计费中直接抵扣,乙方不得有异议。 24.6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全部归甲方无偿享有,甲方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可以取代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接乙方的一切权利义务,有权在乙方已经完成设计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设计,乙方不得有异议,其他设计人不必支付乙方任何报酬。 24.7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指明乙方未能履约的内容并要求乙方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7.1乙方在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贿赂甲方相关人员的,视为不正当竞争并按严重违约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此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4.7.2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严重违约处理,此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相当于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两倍的损失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的损失。 24.7.3乙方转包和私自分包设计任务,按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甲方将扣除转包(分包)部分的全额设计费用,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他一切损失。 24.7.4乙方的设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3天以上5天以内的,按一般违约处理,乙方应负责修改或补充勘察设计文件。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严重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超过5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影响工程部分的设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4.7.5乙方承诺主动支持甲方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一般违约处理。同时,乙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4.7.6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超投资限额设计的,超过10万元须限期改正,超过50万元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超过100万元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超过200万元按部分解除合同处理,超过500万元按解除合同处理,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对超限额部分按项目设计费与投资限额比例扣减设计费,同时乙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4.7.7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 一次性逾期2天的,给予书面通知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一次性逾期3天(或累计达5天)的,记一次一般违约;一次性逾期5天(或累计达10天)的,记一次严重违约;一次性逾期10天(或累 计达15天)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一次性逾期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全部解除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4.7.8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处理: 一次性逾期3天(或累计达5天)的,甲方予以书面确认,但甲方不予支付赶工费,工期不得顺延;一次性逾期5,10天(或累计达15天)的,经甲方确认可支付赶工费,赶工费标准按赶工部分的设计费每天0.5%计取,但工期不得顺延;一次性逾期15天(或累计达30天)以上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顺延工期或双倍支付赶工费追回工期的办法处理,可能的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采用追回工期的办法。 24.7.9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24.7.9.1经甲方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者现场指导与配合设计总负责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人次。 24.7.9.2未经甲方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或者现场指导与配合设计总负责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人次。 24.7.9.3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调离、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乙方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补充,但无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予补充的,按照25.7.9.2规定的双倍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4.7.10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现场指导与配合设计总负责人,乙方拒绝更换的,按一般违约处理。 24.7.11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提供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乙方未按规定提供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日,不足1人/日的,按1人/日计;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工程施工进度损失、工程质量损失、工程造价损失等)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4.7.12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或者履约时与其投标承诺不符,每违反一处,按一般违约处理。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条款 25.1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25.2甲、乙双方不能按26.1条的方式解决争议的,甲方有权先行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处理,但甲方先行解除合同不影响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争议提交仲裁为由拒绝或拖延撤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与合同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26.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6.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证明。 26.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设计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设计人的停工、返工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2)发包人、设计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延误的设计周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双方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应理解为只是对部分合同条款的变更,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终止: 2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8.1.1双方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8.1.2本合同已经解除; 28.1.3双方债务互相抵销; 28.1.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28.1.5债权人免除债务; 28.1.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28.1.7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8.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必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专用条款附件 附件一:设计费报价计算依据表; 附件二:乙方投入人员承诺表; 附件三:乙方履约保函。 附件2: 主要设计人员配备承诺表 姓名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 专业工龄 专业分工 项目负责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专业负责人 及高级工程师 建筑专业设计人 一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及高级工程 师 文史类研究人员 概预算专业负责人 概预算专业编制人 现场指导与配合服务人员配备承诺表 姓名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 专业工龄 专业分工 现场指导与配合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 建筑专业现场指导与配合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 结构专业现场指导与配合人员 文史、档案类研究人员 附件3: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致: 鉴于_______[设计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下称“设计人”)已保证按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签署)(以下称“合同”)实施工程设计; 且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设计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 而且本行同意为设计人出具银行保函; 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勘察设计人向你方确认承担人民币 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与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设计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本行还同意,对你方和设计人之间签定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动、补充及其他修改,都不免除我们按本保函应负的责任,我方不要求给我们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的通知书。 本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止。 若因本保函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签字并盖章: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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