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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范本代建合同范本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 目 名 称:XXXXX工程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签 约 时 间: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XXXXX工程实行代建制。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由XXX中标,代建单位已从技术和法律上全面了解和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代建的权利义务,认为能够代表业主行使代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代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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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范本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 目 名 称:XXXXX工程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签 约 时 间: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XXXXX工程实行代建制。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由XXX中标,代建单位已从技术和法律上全面了解和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代建的权利义务,认为能够代表业主行使代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代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有关规定,以及投标承诺,对项目进行管理。在代建期限内代表业主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代建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充分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业主、代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指业主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2 “工程”:指业主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3 “业主”:。 1.1.4 “代建单位”: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XXX”。 1.1.5 “第三方”:指除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6 “代建部”:指代建单位组建的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1.1.7 “项目负责人”:指经业主同意,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2 1.1.8 “代建的正常工作”: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和代建合同,代表业主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1.1.9 “代建的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以外或非代建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10 “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1 “月”: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2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13 “总工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期限。 1.1.14 “缺陷责任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开始,到约定的时间止。 1.1.15 “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XXXXX工程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因使用不当除外),由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16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批准。 1.1.17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18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9 “临时追加用款”:指使用不可预见费的用款。 1.1.20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1.21 “政府行为”:指政府关于本项目建设的决策和政策作重大调整,建设规划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重大功能性调整。 1.2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4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 第二节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同一份文件因发生修改而出现时间有现后的,以时间在后该份文件为准。 2.1.1 委托代建合同 2.1.2 中标通知书 2.1.3 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2.1.4 投标书及其附件 2.1.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上述优先顺序为准。以上文件是指业主和代建单位之间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文件。 第三节 代建内容 3.1 工程概况 3.1.1 工程名称:XXXXX工程。 3.1.2 工程地点:。 3.1.3 工程规模:。 3.1.4 资金来源:。 3.1.5 工程进度:。 3.1.6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确保达到省样板工程(符合竣工备案制的有关规定),争创鲁班奖。 3.1.7 投资目标:由代建单位审核设计单位编制的本工程投资总概算后报业主,经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作为本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 3.1.8 安全文明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3.2 代建模式 3.2.1 合同生效后,代建单位作为XXXXX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代理业主 4 行使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2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组织投资、设计、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预算,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勘察、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3.2.3 根据公开招标确定的结果,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代建单位下属单位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的工作视为代建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任何的疏忽和责任均视为代建单位的疏忽和责任。 3.2.4 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负责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开工,按期交付使用并满足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 3.2.5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国现行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对本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管理,并接受广州市建设部门、业主及其他政府有权限部门的监督。 3.2.6 代建单位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及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总投资如少于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投资总概算,业主可从节省的资金中提取适当的奖励费奖励给代建单位。 3.2.7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本合同生效10天内,代建单位应向业主提交代建服务费总额10%的国内银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3.3 代建范围及期限 3.3.1 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止。 3.3.2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4 代建工作内容 3.4.1 代建单位应为本项目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征地、项目方案选择及对外商务谈判、深化设计、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工程监理(含工程结算初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完成,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 1) 前期工作管理 (1) 办理建设用地的征用及相关的征地手续,并最终领取土地使用证。 5 (2) 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管线的搬迁和保护工作。 (3) 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批文、证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市政、煤气、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人防、卫生、环保、通讯、防雷、规划等。 (4) 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估等组织工作。组织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5) 负责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等相关手续。 (6) 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报建、开工申请等手续。 (7) 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2) 招投标管理 负责各项招标工作的组织,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具体包括编制招标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组织调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和参与评标等有关工作。 (1) 按照工程进度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报业主审定后实施。 (2) 合理划分各招标项目及标段报业主确定。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公开招标或内部招标程序。 (4) 办理招标的相关审批手续。 (5)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经业主送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后作为确定拦标价的依据。 (6) 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7) 负责招投标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8) 其他招标工作。 3) 设计工作管理 (1) 负责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管理,与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业主使用要求。 (2) 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 6 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3) 负责组织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 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5) 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6) 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7) 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业主审批。 (8) 业主对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业主,并在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9) 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 工程进度管理 (1) 按照本合同和投标文件的工期约定,编制和审查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业主审定。 (2) 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拖期倾向,应在5日内向业主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3) 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每月5日前向业主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4) 每月5日前向业主、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 (5) 负责监理工作,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6) 代建单位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7) 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5) 工程质量管理 (1) 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本项目建设标准、规 7 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省样板,争创鲁班奖。 (2)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3) 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的特点对本项目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4) 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2日内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业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5) 对本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业主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6) 对重要的设备和需要在厂家制作的重要材料(如钢结构),须派出监理人员驻厂监造。 (7) 设备和材料进场必须进行验收和记录。 (8) 负责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对重大项目(如基础、土方、主体结构、钢结构、玻璃幕墙、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空调设备安装、弱电工程等)的施工组织方案应报业主确认。 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9) (10) 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11) 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行为外,在施工和骏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返工,所需费用由代建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按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赔偿,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 (12) 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 工程投资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业主的监督下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1) 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 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 8 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3) 根据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业主确认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4) 根据业主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监理单位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尽可能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并报业主备案,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参考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5) 所有临时追加用款事项按5.2.9条款执行。 (6) 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7) 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控制工程总投资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依据。 (8) 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9) 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督促各负责单位报送的工程总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报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单位和业主在总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工程总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业主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0) 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 7) 工程安全管理 (1) 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2) 代建单位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 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 如有事故发生,代建单位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 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6) 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 8) 文明施工管理 (1)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 9 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2) 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3)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代建单位可在审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要求的基础上报业主审定。 (4) 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9) 合同、档案和信息管理 (1) 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报业主同意后,业主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代建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及管理工作。 (2) 代建单位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接受XXX公司档案室(以下简称中心档案室)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按《广州市建筑工(3) 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立卷归档。 (4) 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编写有关业务参考资料。 (5) 接收、汇总和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6) 接收、整理不属于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规定移交的,但由建设单位长期保管的其他工程文件,并立卷归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中心档案室移交,所有移交的工程档案必须是原件,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7)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分别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中心档案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及移交目录。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9) 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两方合同时,代建单位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其职责作出明确的规 10 定,并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提交业主审核。如提供的档案未能达到《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直至其解决上述问题后才予以支付。 (10) 如该工程项目最后没有通过广州市城建档案的预验收及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或者由于档案方面的问题而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与《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有冲突,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为准。 (11) 代建单位应配备具有档案专业资质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5,8名。 (12) 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13) 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10) 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业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协助业主编制基建报表。 11) 工程监理 (1) 根据业主代建服务公开招标确定的结果,本项目的工程监理由代建公司下属的公司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2) 按照建设项目监理大纲的要求,严格进行设计、施工、保修各阶段监理工作。 (3) 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监理人员,采取有效、有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措施。 12) 其它协调管理 (1)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 (2) 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负责协助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4) 本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组织本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本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5) 负责协调业主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用户需求及时实现。 11 13)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 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勘察、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会同业主及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 对按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骏工验收。按照中国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业主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 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经业主同意,可先评定验收。代建单位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4) 如业主提出要求,负责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5) 负责办理产权手续。 (6) 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14) 其他工作 (1) 属于代建工作范围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工作,仍由代建单位负责,不再另行收费。 3.5 对代建的其他要求 3.5.1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3.5.2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3.5.3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个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牟取私利,损害项目业主的利益。 第四节 双方义务 4.1 业主义务 4.1.1 业主应当在签订代建合同后15工作日内,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项目工程代建服务费。 4.1.2 业主应当为代建单位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代建工作提供外部条 12 件。 4.1.3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或以上的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4.1.4 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监督。 4.1.5 业主应当会同代建单位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4.1.6 业主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4.1.7 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4.1.8 业主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 4.1.9 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各年度资金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4.1.10 业主对于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1.11 业主提出的变更,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7天内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2 代建单位提出的变更(I类变更),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内容报送业主批复,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3 业主应当在代建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4.1.14 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提供施工图一式六份(含监理公司)。 4.2 代建单位义务 4.2.1 在不影响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对业主提供的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必须完全接受。 4.2.2 对涉及到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业主确认后实施。 4.2.3 代建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内,根据业主授权,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代建单位的义务。 4.2.4 代建单位在签定代建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约定组建代建工作的代建部及人员,向业主报送项目负责人及其代建部主要成员名单、代建方案,同时确保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项目部人员的稳定,并必须每月向业主报告代建进展工作。 4.2.5 按照经过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进度等各项计划,报请业主批准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13 4.2.6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等,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代建,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4.2.7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业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协助业主编制基建报表。 4.2.8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在业主的监督下组织招标。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4.2.9 代建单位必须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4.2.10 代建单位必须自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把产权移交给业主,并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2.11 代建单位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2.12 代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业主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监督和检查,代建单位不得阻挠和拒绝。 4.2.13 代建单位对于业主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代建单位必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2.14 代建单位应该严格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任何向外委托的项目,除须经业主同意外,受委托的单位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要求。 4.2.15 合同履约期间,代建单位必须接受业主的责任监督。 4.2.16 本项目设备和材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对需要直接确认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和使用,代建单位得到业主确认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4.2.17 对于业主在本合同之前已签定的合同,代建单位应该按照签定的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甲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合同执行的连续性。代建单位不承担业主前期签订和未经代建单位确认的合同中出现过失所引起的责任。 4.2.18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的组织计划所选择的相应的招标代理单位,必须 14 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在得到业主方面批准后实施。 第五节 双方权利 5.1 业主权利 5.1.1 在不影响经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业主具有要求代建单位,对业主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 5.1.2 对任何涉及到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应由业主确认后实施。 5.1.3 业主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权利。 5.1.4 业主有权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专项检查。 5.1.5 代建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5.1.6 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7 当业主发现代建单位人员不按代建合同履行代建职责,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8 当业主发现代建单位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9 若代建单位出现严重违约(详见12.6),业主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代建单位给予赔偿。 5.1.10 业主有权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5.1.11 业主有权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对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它招标补充文件、标底预算有最终确定权,同时作为业主代表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评标、定标。 5.1.12 合同履约期间,业主有权建立对代建单位的责任监督。如责任不落实,业主有权根据管理单位责任不落实的具体情况扣罚质保金。 5.1.13 业主有权审核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 5.2 代建单位权利 5.2.1 代建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业主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 行使权利; 5.2.2 征得业主授权后,以业主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5.2.3 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含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业主与选定的中标人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并进行合同管理; 5.2.4 对参与工程实施过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权; 5.2.5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代建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向外委托项目,但必须书面报业主批准。 5.2.6 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提出建议; 5.2.7 按合同规定,对各中标人的付款申请单签署相应意见,由业主直接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承包)费、材料款; 5.2.8 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审核后报业主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 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上报业主审批。 (2) 增减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业主审批。未经同意,代建单位不得擅作主张。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及工期变更问题书面征询业主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3) 增减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代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5天内将有关材料报业主备案。 (4) 出现以下情况,在发生后10天内向业主代表报送签证单,业主应在接到后5天内完成确认手续: ? 现场签证单项造价超过3万元的; ? 施工方案出现较大变更(无论是否增加费用),或施工方案调整涉及增加造价超过3万元的; ? 原设计或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出现较大调整,或调整的材料、设备涉及增加造价超过3万元,或调整材料、设备涉及影响使用功能的; 16 ? 更改主要装修饰面材料的; ? 涉及增加赶工费用的; ? 涉及工期或奖罚问题的。 第六节 双方责任 6.1 业主责任 6.1.1 业主应当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因此而对工程产生的影响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6.1.2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 6.1.3 业主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关的责任。 6.1.4 因业主原因而造成了代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代建单位责任 6.2.1 代建单位的责任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在代建过程中,如果因业主自身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6.2.2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认真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代建单位的原因而造成了代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者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当向业主赔偿。 6.2.3 代建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指仲裁结果)时,代建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如业主向代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业主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代建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6.2.4 代建单位对于业主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业主。 6.2.5 代建单位应该严格有关资质的管理,任何向外委托的项目,除须经业主同意外,受委托的单位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要求。 6.2.6 所有项目的招标方式,必须以政府批准的招标方式执行。 6.2.7 工程的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求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17 6.2.8 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的过程管理。 6.2.9 确保所有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节 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7.1 代建服务费 7.1.1 代建服务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和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服务费:是指代建单位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开办费、企业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利润和税金。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临时设施费、利润和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工程监理费:含设计、勘察、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同时包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工程结算的初审费用。 )招标代理费:含设计、勘察、施工、采购设备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的招标代3 理费(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专家劳务费和餐费); 4)临时设施费(指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所需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或租赁费用)及利润和税金(因代建收取的利润及应交的一切税费)包含在项目建设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及招标代理费用中。 7.1.2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如签约、开工、封顶、竣工仪式等活动费、合同契证费、地质勘探费、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及第三者检验费、专家审查费、专业考察差旅费、模型制作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费、专业报建费及评估费、可行性研究费、水电报装费、放线费等)、除本代建服务合同印花税以外的印花税、招标中心场地服务费、专题研讨会会务及专家聘请劳务费、项目后评价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规费、行业协会收费、手续费等,由业主另行支付。 7.1.3 本代建服务费为: 7.1.4 除非另有约定,代建服务费已包括代建单位执行和完成本合同规定全部代建 18 工作的报酬,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合理费用,不再因投资调整和人工、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7.1.5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代建服务费,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代建单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拖欠款的0.03%计算,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7.1.6 如果业主对代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逾期视为同意,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的支付申请。 7.1.7 除代建服务费和按本合同3.2.6条约定的应得奖励之外,代建单位不得向业主提出其他任何报酬费用要求。 7.1.8 在代建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7.2 支付方法 经业主审核批准后拨付。 7.2.1 代建服务费支付程序: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 7.2.2 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5%。 7.2.3 完成底板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4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5 工程主体结构完成+5.00米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6 工程主体结构完成+16.00米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7 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5% 7.2.8 工程进度完成90%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9 工程在目标完工日前完工并通过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10 代建服务费最后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结算控制在审定的总投资概算以内,移交所有档案资料和办理产权,并到缺陷责任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拨付。 7.2.11 业主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支付上述各期代建服务费的同时,直接扣除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代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总额50%(出现9.7条款的情况除外)。 7.2.12 代建单位因收取代建服务费所发生的一切税收,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19 第八节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8.1 项目资金的拨付 8.1.1 代建单位负责编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需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和相关单位的请款申请等文件,经代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业主审批后,由业主办理项目资金分期拨付。 8.1.2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由业主直接支付。 8.2 项目的财务管理 8.2.1 严格按财政部有关代建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8.2.2 代建单位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协助业主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 8.3 履约保证金 8.3.1 代建单位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必须向业主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代建服务费总额的10%,采用不可撤销的国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8.3.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代建单位根据合同进行代建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以前,履约保证金一直有效。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代建单位。 第九节 目标控制奖惩 9.1 代建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代建工作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造成总投资超出经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总投资概算,业主有权扣减项目建设服务费,同时代建单位给予超出部分的全额赔偿(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 9.2 代建单位应严格代建,节约投资成本,在工程决算后,如果实际总投资(业主提出并确认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投资增减除外)少于经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概算,在满足工程质量、项目工期以及业主建设功能和标准的前提下,经业主批准,则将节约 20 资金5%用于奖励代建单位(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如果实际总投资(业主提出并确认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投资增减除外)超出经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概算,同时代建单位按超出的5%给予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 9.3 代建单位未能在目标工期前交付使用,每延迟1天,业主扣罚代建单位的项目建设服务费6万元(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但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由于业主原因而发生的除外。 9.4 代建单位在目标工期前交付使用,每提前1天,业主给予代建单位6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 9.5 代建单位审核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并签署意见报业主后,经业主送相应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如核减金额超出报送结算价的5%,按超出部分金额的5%扣罚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代建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经业主送相应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如核减金额超出送审金额的5%,按超出部分金额的5%扣罚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 9.6 代建单位应保证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达不到此质量目标,则业主有权扣除代建服务费的10%。 9.7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未征求业主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应向业主作全额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总额)。对情况特别重大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人为的因素,业主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 9.8 如因承包方和供应方给项目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负连带管理责任,代建单位还必须负责追缴,并报业主。 9.9 代建单位代建部及其职员不得接受除业主以外代建工程项目参与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9.10 代建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9.11 因代建单位自身失误造成变更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增加,由代建单位负担;设计单位设计失误造成变更设计使工程费增加,由代建单位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业主有权进一步追究有关失误人员责任。 21 第十节 保密 10(1 各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触到的,与相对方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应严格保密。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相对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予以披露。各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对雇员因违反本条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信息;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对方披露信息;代建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得知时,已不再处于秘密状态,且对外披露不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信息。 10.3 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将持续有效。 第十一节 缺陷责任和终身责任 11.1 对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代建单位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 11.2 上述缺陷责任期限是就整体工程而言,若本合同或法规对个别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在代建单位两年的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可将施工合同保修书中的权利移交给业主,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节 合同的生效、变更、补充和终止 12.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算完毕和把产权确权给业主和缺陷责任期满之日(以时间最长为准)终止。 12.2 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建服务时,代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业主,业主有权采取措施确保本项目建设不受过大影响。如不能执行代建服务是由代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此时业主有权视情况追究代建单位的责任。 22 12.3 业主如果要求代建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代建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代建服务。 12.4 当由于非代建单位原因而被暂停代建服务时,代建单位在收到业主暂停执行代建服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业主提交一份暂停代建服务对代建单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计延误工期等情况的书面暂停代建服务报告。业主在收到代建单位暂停代建服务情况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与代建单位商讨,并将具体意见答复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恢复执行代建服务后,按实际情况向业主提交要求经济损失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报告。业主在收到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意见批复给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办理拨付补偿款和延长工期的手续。 12.5 若非代建单位原因而被终止代建服务,对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建单位向业主提交经济损失报告,业主应予补偿。 12.6 当业主认为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代建服务时,可向代建单位发出警告通知。在发出警告通知后15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警告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终止。若代建单位发生如下违约事项: 1)在工程建设期内无故停止履行代建工作; 2)拒绝听从或漠视业主所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而使工程受到实质性影响; 3)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 4)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还未造成业主利益损害时,在业主发出警告通知后,15日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主要管理人员影响工程建设的; 6)超越合同权限; 7)在工程建设期内,出现严重隐瞒和欺骗的行为,损害业主利益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业主可终止合同的事由。 业主可用有记录的文件传递方式,通知代建单位其违约事项及业主的处理意见。若代建单位于收到通知15日内继续其违约事项、未能纠正、不采取或无力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以及日后任何时间重复上述违约事项,因而可能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其他严重危害业主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则业主可于代建单位继续或重复违约后的10日内以有记录的传递方式通知代建单位终止本合同。代建单位对此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终止本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提交书面异议,业主在收到代建单位书面异议10日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建单位 23 在收到业主书面通知后既不改进又不表示异议的,则该终止本合同通知即告生效。业主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或补偿等权利。 12.7 业主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后,即可寻找第三方替代代建单位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的代建工作。终止本合同通知生效后,代建单位应在10日内向业主或该第三方移交与本工程管理有关的一切事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业主或该第三方的工作。否则,因此所引起的工程延误、质量损坏、费用增加等一切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若代建单位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代建单位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项代建义务。 12.8 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协议提前终止、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政府行为提前终止和一方违约提前终止等)或到期终止后,应根据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度及支付比例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单位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若已付的代建服务费已超出了代建单位实际完成的管理工作,则代建单位有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返还业主。若双方在代建单位管理费结算、支付或其他事宜上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但代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或阻挠项目工程的移交工作。 12.9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12.10 双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合同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节 违约责任 13.1 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2 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当致使项目工程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按质交付,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整改责任。 13.3 代建单位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为其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4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13.5 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4 第十四节 其他 14.1 在合同期间,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代建单位应在事发后30天内将损失和处理意见书面提交业主,双方及时商定处理办法。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按14.4条款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14.3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政府有相关指导文件,按相关的文件执行。 14.4 业主、代建单位不能按14.2 条款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业主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4.5 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双方各执六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25 签约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代建单位: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26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7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28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29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30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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