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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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公务员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联合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相关事项采取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四条 请假类别
,一,带薪年休假
,二,病假
,三,事假
,四,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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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假
,六,探亲假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 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的~需到二级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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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并出具明确治疗方式和治疗时间的诊断证明~经个人申请~方可请病假。
第七条 事假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经个人申请~方可请事假。
第八条 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休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自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休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十一条 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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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探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
1.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含半天,,需本人提交请假申请,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条报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2.工作人员请病假1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或请事假1天以上、15天以内的,需向本单位提交请假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报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或请事假15天以上的,需向本单位提交请假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请区主管领导批准,科级干部请假条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一般人员请假条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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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视同旷工处理,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5.请假期满应向请假批准人和单位销假,并将销假情况按管理权限报至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备案。
6.科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审批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由本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第四章 请假期内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
2.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放~工作人员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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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5%计发。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第十六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原则上事假每次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计发。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档次工资,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按70%计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档次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5.事业单位可在活工资实施方案中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其他待遇
1.连续请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放。机关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以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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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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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考核结果要作为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年度考核结果达不到称职,合格,等次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对其提出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合格,等次的,应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辞职条件
1.公务员辞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事业单位人员辞职
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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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十九条 辞退条件
1.公务员辞退
本人不愿辞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公务员辞退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事业单位人员辞退
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人参照执行,,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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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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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人参照执行,~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解除聘用合同条件
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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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病退条件
1.公务员病退,参照《公务员法》提前退休的条件,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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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人员病退
工龄满10年,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退职条件及待遇
工作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具备病退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办理退职,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5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70%计发,
4.其他补贴均按50%计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党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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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1.未按程序批假的,
2.未按规定权限批假的,
3.隐瞒、包庇违反请销假工作人员行为的,
4.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未及时报告的,
5.年度考核弄虚作假的,
6.未按本办法落实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给予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1.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2.弄虚作假请假的,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凡不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借调,抽调,人员由借调,抽调,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由区纪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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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严格处理。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每月定期抽查、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各单位、各部门每季度将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情况汇总并予以公示~科级干部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一般人员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抽查一次~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请销假规定时限~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上报应扣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对象及金额~区财政局应及时予以停发。对弄虚作假领取的~一律收缴国库~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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