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鸿业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遵义中药材产业的发展,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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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张晓江、赵应文、张天明、吕太明、唐航天等5人,于2010年11月30日召开设立筹备会,2010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遵义县鸿业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注册资金:20万元。其中:张小江出资10万元(50%),赵应文出资2万元(10%),张天明出资4万元(20%),吕太明出资2万元(10%),唐航天出资2万元(10%)。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小江
本社住址:遵义县永乐镇永盛街18号。邮政编码:563128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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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镇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5000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品的销售、加工、远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枝术培训、技术交流。
(五)为成员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六)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由成员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出资。成员不得以劳务、个人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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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的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向遵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物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外;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并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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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姚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记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会
(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七)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1人1 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1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5%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点本社总交易额5%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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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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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已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活动,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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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财务年度终止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团体成员退社,财务年度终止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成员资格在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批准退社成员,在该财务年度决算后的3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因前条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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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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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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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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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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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长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1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2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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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3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
(五)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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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或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但对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应当无条件执行。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立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不得兼任业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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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一)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的季度未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主管人员。
第三十三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分红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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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员出资;
(二)未分配收益;
(三)国家扶助资金;
(四)他人捐赠款;
第三十六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作为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或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七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八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签名。
第四十一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损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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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管理服务成本和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金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四十三条:本社如有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四条: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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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经成员代表大坐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十八条: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予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清算组向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仅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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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药农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用公告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方式发布。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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