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曾世红
(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5)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
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3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
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私法,也会体现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因此在物权法中既存在物权法定,也有物权的约定.物权法
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公序良俗原则一样,限
制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了
物权法定的局限性,两者并存且相互作用,在冲突中发展.传统的物权
法定过于僵硬,保守,缺乏应变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物权法定逐渐弱
化,物权中的约定外延不断地扩大.
【关键词】物权法定;意思自治;冲突;弱化
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承认所有权,
永佃权,役权和质权.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所采用.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
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此外,我国《物权法》第
5条也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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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
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
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依据我国《物权法》,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种
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
中处于枢纽的地位,原因在于: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有极
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
实甚,故不许创设.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物权与社会经济
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
之利用.以法律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
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具有对世效
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
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可见,物权法定是私法自治的重大例外,这与私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一一意思自治原则有明显的冲突.
二,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在物权法中,除了物权法定的种类,内容和公示方法外,仍存
在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如《物权法》第l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
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l16条规定:”天
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
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确切地说,物权法定是确定物权的初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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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物的归属,
禁止当事人对物权种类,内容以及公示方法的意思自治,除此外,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这体现了
物权法既包括了物权法定原则,也涵括了意思自治原则,即物权法
定和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并存,归根结底是因为物权法是私法,既体
现物权本身的特性,也包含了私法的共性.同时,这两种不同的原
则在不断地冲突中相互促进,表现为:物权法通过限制物权的种
类,内容和公示方法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法律的承认,意思
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物权法定的局限,促使物权法定
的完善.
2,物权法定保障意思自治得以实现
物权法本身的特性,使得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的创设.如果由当事人任意创设,那权利就
会出现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所以,对意思自治
原则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权利的确定性,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序.
除了物的归属外,在物的流转上,意思自治原则也需限制.虽然有
一
定的自由,但是在物的权利的产生,转让方面还是由法律予以了
规定,如: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及效力.这些都是不能由当事人来
自由约定的.也就是为了限制意思13治的滥用,使不动产能获得
更好的保护,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3,意思自治原则促使物权法定局限的思考
物权法定主义虽然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减少了交易费用并
保障了交易安全,但当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明显地受到物权法定的
限制,满足不了自身的需要影响经济的发展时,物权法定主义的保
守性及僵化性也日益明显地显露出来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
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比如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
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
有缺陷的状态.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方向…物权法定弱化,物权中的
约定扩大
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定的外延必定不断扩
张,即过于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不断地弱化,物权中的约定扩大,
这是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向.这是因为:
(1)用传统的物权法定来限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已不现实.
社会发展的非常迅速,物的范围也已有了质的变化.从物权种类
看,近年出现了许多的新型的物权,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新的
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我国特色的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
是经济政策的产物.还有市场经济的新生物,预售房屋的登记,使
预购人获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
(2)从国家管理和经济政策角度讲,物权法定也应该弱化.我
国目前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只担当宏观调控的任务,也就是
说,市场应该由灵活的法律和政策调整,物权法定的弱化正好能满
足这一要求,而传统的物权法定会导致交易过于僵硬,保守,缺乏
应变能力,会使整个社会发展不稳定,严重阻碍经济的迅速发展.
物权中的约定扩大,既保证了当事人的需求得以实现,也保证了市
场经济自由,持续地发展.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说明其有存在的必要
性和客观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物尽其用,应当
弱化物权法定,扩大物权中的约定.
四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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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指导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是
整个物权法的基础,所以物权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应该遵守.但是
物权法定的弱化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大陆法系及我国的
物权法的发展走向与理论体系,也应当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正确
地面对物权法定的弱化,通过扩大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克服传统的
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漏洞和缺陷,这也不失为一条和谐,相互促
进的完善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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