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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曾世红 (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5)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 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3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 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私法,也会体现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因此在物权法中既存在物权法定,也有物权的约定.物权法 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公序良俗原则一样,限 制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了 物权法定的局限性,两者并存且相互作用...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曾世红 (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65)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 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3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 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私法,也会体现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因此在物权法中既存在物权法定,也有物权的约定.物权法 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公序良俗原则一样,限 制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了 物权法定的局限性,两者并存且相互作用,在冲突中发展.传统的物权 法定过于僵硬,保守,缺乏应变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物权法定逐渐弱 化,物权中的约定外延不断地扩大. 【关键词】物权法定;意思自治;冲突;弱化 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承认所有权, 永佃权,役权和质权.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所采用.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 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此外,我国《物权法》第 5条也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 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 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依据我国《物权法》,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种 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 中处于枢纽的地位,原因在于: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有极 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 实甚,故不许创设.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物权与社会经济 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 之利用.以法律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 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具有对世效 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 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可见,物权法定是私法自治的重大例外,这与私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一一意思自治原则有明显的冲突. 二,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1,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在物权法中,除了物权法定的种类,内容和公示方法外,仍存 在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如《物权法》第l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 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l16条规定:”天 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 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确切地说,物权法定是确定物权的初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即物的归属, 禁止当事人对物权种类,内容以及公示方法的意思自治,除此外,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这体现了 物权法既包括了物权法定原则,也涵括了意思自治原则,即物权法 定和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并存,归根结底是因为物权法是私法,既体 现物权本身的特性,也包含了私法的共性.同时,这两种不同的原 则在不断地冲突中相互促进,表现为:物权法通过限制物权的种 类,内容和公示方法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法律的承认,意思 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物权法定的局限,促使物权法定 的完善. 2,物权法定保障意思自治得以实现 物权法本身的特性,使得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的创设.如果由当事人任意创设,那权利就 会出现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所以,对意思自治 原则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权利的确定性,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序. 除了物的归属外,在物的流转上,意思自治原则也需限制.虽然有 一 定的自由,但是在物的权利的产生,转让方面还是由法律予以了 规定,如: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及效力.这些都是不能由当事人来 自由约定的.也就是为了限制意思13治的滥用,使不动产能获得 更好的保护,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3,意思自治原则促使物权法定局限的思考 物权法定主义虽然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减少了交易费用并 保障了交易安全,但当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明显地受到物权法定的 限制,满足不了自身的需要影响经济的发展时,物权法定主义的保 守性及僵化性也日益明显地显露出来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 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比如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 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 有缺陷的状态.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方向…物权法定弱化,物权中的 约定扩大 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定的外延必定不断扩 张,即过于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不断地弱化,物权中的约定扩大, 这是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向.这是因为: (1)用传统的物权法定来限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已不现实. 社会发展的非常迅速,物的范围也已有了质的变化.从物权种类 看,近年出现了许多的新型的物权,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新的 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我国特色的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 是经济政策的产物.还有市场经济的新生物,预售房屋的登记,使 预购人获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 (2)从国家管理和经济政策角度讲,物权法定也应该弱化.我 国目前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只担当宏观调控的任务,也就是 说,市场应该由灵活的法律和政策调整,物权法定的弱化正好能满 足这一要求,而传统的物权法定会导致交易过于僵硬,保守,缺乏 应变能力,会使整个社会发展不稳定,严重阻碍经济的迅速发展. 物权中的约定扩大,既保证了当事人的需求得以实现,也保证了市 场经济自由,持续地发展.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说明其有存在的必要 性和客观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物尽其用,应当 弱化物权法定,扩大物权中的约定. 四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指导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是 整个物权法的基础,所以物权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应该遵守.但是 物权法定的弱化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大陆法系及我国的 物权法的发展走向与理论体系,也应当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正确 地面对物权法定的弱化,通过扩大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克服传统的 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漏洞和缺陷,这也不失为一条和谐,相互促 进的完善法律之路. 【参考文献】 [1]范怀俊:《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2]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载于《中关物权法 国 际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02年6月 【3]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j4J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 [5]王建平:《民法学(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 一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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