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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讲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讲座武侯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发票的领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IC卡、发票验旧清单、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购票人本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证书》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五条发票的开具要求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五、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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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讲座武侯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发票的领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IC卡、发票验旧清单、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购票人本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证书》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五条发票的开具要求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五、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十二条六、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作废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红字发票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因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开票限额的授权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申请标准:(一)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上。(二)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三)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3亿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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