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培训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培训

举报
开通vip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培训第六章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一般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的计征,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选定、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及纳税环节。其中计税依据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一、纳税环节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用于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自己使用而没有对外销售的,按其不同用途区别对待:将生产...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培训
第六章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一般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的计征,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选定、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及纳税环节。其中计税依据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一、纳税环节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用于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自己使用而没有对外销售的,按其不同用途区别对待: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消费品移送时缴纳消费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缴纳消费税的,若委托方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所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扣除。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报送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为:20000×20%+5000×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万元)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销售量的确定实际的销售数量从量计征的有:黄酒、啤酒和成品油复合计征的有:卷烟和白酒其他的从价计征。(一)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这样就可选汇率低的一个作为计税的依据。例:某纳税人10月15日销售应税消费品(国内销售,以外币结算),取得收入15万美元。当日汇率1:7.5,10月1日的汇率为1:7.3.假设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则以当日汇率折算,销售额及税额情况:150000×7.5=1125000(元)1125000×30%=337500(元)如果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销售额及税额情况:150000×7.3=1095000(元)1095000×30%=328500(元)2、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  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白酒的税率为20%。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3、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单条调拨价为70及以上(不含税价)的定价税率为56%,在70元以下的定价税率为36%,从量每大箱征150元。且在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5%的消费税。筹划的要点:在税率变动的临界点,尽量能适用低税率。例:某卷烟厂生产出一种新产品,对该卷烟的出厂价,可定两个价格,每条81元(不含增值税价69.23元),或85元(不含税价72.65元),则相应的单箱金额分别为17307.5元或18162.5元.应如何定价?如果每条定为81元,一大箱的消费税为:150+17307.5×36%=6380.7(元)收益:17307.5-6380.7=10926.8(元)如果每条定为85元,一大箱的消费税为:150+18162.5×56%=10321(元)收益:18162.5-10321=7841.5(元)(二)兼营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P109-111(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2、不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在移送时就发生了应税行为,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从价计征的价格按同类当月平均;同类近期平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为移送使用的数量。例:某酒厂将自产的薯类白酒15吨发给职工,当月以2188元/吨的价格外销750吨,以2230元/吨的价格外销150吨。则发给职工的15吨应纳消费税是多少?税率为20%(1)首先计算出平均价格2195元(2)应纳税额=15×2000×0.5+15×2195×20%=19938.75(元)如果没有外销的价格,成本为1982元,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则消费税为多少?(四)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所以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会减轻税负。(要点:尽量减少以物易物的交易)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售80辆,以4500元售16辆,以4800元售8辆.当月以32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税率为10%如果以物换物,应纳消费税为:4800×32×9%=13824(元)如果按当月平均价卖出后,再买原材料,应纳消费税为:(4000×80+4500×16+4800×8)/(80+16+8)×32×9%=11918.77(元)可减轻1905.23元(五)利用优惠政策降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2、对照税法条款,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筹划的机会:材料成本的确定;加工费的确定对于委托加工的税务筹划:1、确定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2、确定可以抵扣的情况(为加工方式的选择奠定基础)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为原料生产的酒。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 ⑦以委托加丁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一)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对于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可以抵扣已交的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从量定额计征的,按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确定2、从价定率计征的,(1)按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平均数计算(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除外)(3)如果当月无销售按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4)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例:A卷烟厂生产大华牌卷烟,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8月15日,将购进的烟叶发往B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的支付加工费4万元,税款6800元.A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B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8月16日,A卷烟厂销售大华牌卷烟100箱(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5万元.  8月23日,A卷烟厂销售大华牌卷烟200箱(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万元.销货款均已存入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大华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万元)计算A企业应纳的消费税.(1)A卷烟厂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为:(100000+40000)÷(1—30%)×30%=60000(元)(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3)销售卷烟应交消费税额的确定卷烟类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00+200)×150+(100×15000+200×13000)×36%--60000÷2=1491000(元)1、用于连续生产的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范围2、注意材料成本及加工费的确定(此处少交可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要在一定范围内压低材料成本及加工费,否则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二)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税务筹划  如果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缴消费税;如果收回后作原料连续生产指定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月1日3月6日3月31日库存委托加工的轮胎4500只收回委托加工轮胎3200只,库存剩余委托加工轮胎2200只每只成本200元其中包括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20元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600000元,合同规定加工费为120000元(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成本为550000元,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税款55000元。某轮胎厂3月份委托加工情况当月销售用委托加工连续生产的特种轮胎共取得销售收入2,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委托方应支付的代扣代缴消费税为:(600000+120000)÷(1—3%)×3%=22268(元)3月份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为:20×4500+22268—55000=57268(元)本月应纳的消费税为:2000000×3%--57268=2732(元)1、宏图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乙类卷烟的国有烟厂,长期以来,该公司自己生产乙类卷烟所需烟丝,并将烟丝进一步加工制成宏图牌乙类卷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卷烟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甲类卷烟的需求明显增多。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公司决定生产甲类卷烟。由于自身的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甲类卷烟所需烟丝,因而只能委托其他烟厂加工。2011年6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生产乙类卷烟烟丝15万元,其中5万元外销给其他烟厂,其余10万元直接用于本厂加工乙类卷烟。  2.销售乙类卷烟10箱,每箱250条,不含税售价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货款收到。  3.委托加工甲级卷烟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1.8万元。该烟厂期初无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2万元。  4.销售甲类卷烟5箱,每箱250条,不含税价20万元,烟已发出,货款已收讫。1、5×30%+10×150+120000×30%=37501.5(元)2、5×150+100000×36%--2/3×1.8=24750(元)应纳税额为:37501.5+24750=62251.5(元)2、同创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各类卷烟的烟草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既生产甲、乙类卷烟,又生产雪茄烟。由于生产项目众多,公司无法自行生产各类卷烟所需的所有烟丝,因而与当地一家烟厂签立长期合同,由同创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该烟厂代为加工烟丝。同时,同创公司也承接其他公司的委托加工项目加工烟丝,2011年1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烟丝,同创公司提供原材料11万元,烟厂收取加工费3万元。  2.承接一家外贸公司的委托加工烟丝项目,外贸公司提供原材料8.5万元,同创公司收取加工费2万元,依同创公司销售同类烟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该批烟丝的价值为12万元。  月末,同创公司就上述两项业务计算应纳税额。(11+3)÷(1-30%)×30%+2/(1+17%)×17%=6.29(万元)12×30%=3.6万元需补充说明的是,同创公司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如直接用于销售,则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如继续用于生产卷烟,则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三)改变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是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直接销售的不再纳税)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8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每标准箱定额税率150元(其他税种不计)。①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100+75)/(1-30%)×30%=75(万元)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800×56%+150×0.4-75=433(万元)A厂税后利润:(800-100-75-75-95-433)×(1-25%)=16.5(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80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扣消费税金:(100+170)/(1—56%)×56%+0.4×150=403.64(万元)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800-100-170-403.64)×(1-25%)=94.77(万元)两种情况的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94.77-16.5=78.27万元。  而一般情况下,后一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比前一种情况要少,对于受托方来说,代缴的消费税与其利益无关,只有收取的加费与其利益有关。  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有利。3、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8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800×56%+150×0.4=508(万元)税后利润:(800—100-170-508)×(1-25%)=16.5(万元)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与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加工情况相当,当自行加工的成本费用高于委托加工后收回继续加工的情况下其税后利润最小,其税负最重。1、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实木地板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实木地板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的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120万元。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请分析: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三)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一、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税务筹划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二、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1、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从商业企业购进的一律不得扣除.(连续生产指从一个生产环节直接进入另一生产环节,而未经过市场流通;另外,同一时期,相同的消费品,商家的价格一般高于厂家。)2、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对既有自产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不符合的缴纳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已公示的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2)回购企业需将两种方式获得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3、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时,一律按3%的征收率换算。例: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345000元,4月10日从某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4月30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215000元。本月份共向外销售甲级卷烟24箱,取得收入480000元、增值税额81600元;销售乙级卷烟10箱,取得收入150000元、增值税额25500元。按现行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345000+100000—215000=230000(元)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30000×30%=69000(元)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4×150+480000×56%+10×150+150000×36%=3600+268800+1500+54000=327900(元)则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款为:327900—69000=258900(元)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筹划的重点是降低到岸价格及其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得海关认可。四、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一)包装物随产品出售有三种类型:1、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2、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二、出租出借形式下,还可分为:1、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单纯收取押金2、既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3、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二)包装物及押金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同情况: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出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税。2、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包装物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4、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5、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6、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对增值税一般纳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消费税时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1、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0元(不含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轮胎的消费税率为3%,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节税?(1)连同作价销售(500×5000+20×500)×3%=75300(元)(2)只收押金500×5000×3%=75000(元)(3)押金在一年内没收回(500×20)/(1+17%)×3%=256.4(元)可见,只收押金且在期限内收回包装物时,最节税.五、出口退(免)消费税的税务筹划(一)退货的税务筹划1、获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暂不退税2、尽量延长转为国内销售时缴纳税款的时间(二)提高消费税征税范围内货物的经营比重(三)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P1271、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实木地板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实木地板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的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120万元。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请分析: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2、A单位在本月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万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没有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万元,当月全部售出.A单位当月应交消费税是多少?例: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精华素75元,一瓶洁面膏30元,一瓶化妆水4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洗发香波50元,一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4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20元,塑料包装盒5元。(均为不含税价)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不征税。将产品包装后再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75+30+45+50+25+48+20+5)×30%=89.4(元)如果,分开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75+30+45)×30%=45(元)(二)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甲类啤酒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乙类啤酒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纳税人应如何定价税负轻呢?计算出利润相等时价格即找出价格的临界点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销售量为Y,则:应纳消费税:250Y应纳增值税:XY×17%—进项税额净利润={XY-成本-250Y-[250Y+(XY×17%—进项税额)×10%]}×(1-所得税率)当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净利润为:{2999.99Y-成本-220Y-[220Y+(2999.99Y×17%—进项税额)×10%]}×(1-所得税率)当二个式子相等时,则:X=2999.99+27.47=3027.46(元)即:当X=3027.46时,价格与2999.99元时净利润相等,所以,只有价格能定在高于3027.46时,才能按甲类啤酒定价。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汁酒等。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45万元(其中白酒30万元,果木酒15万元),与上月销售收入大体相同,但是,2月份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这是为什么,如何能降低消费税?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适用税率为20%,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20%,果木酒属其他酒,适用税率为10%,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20%的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45万元×20%=9万元。  如果蓝天公司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如2月份蓝天公司销售粮食白酒15万元,薯类白酒15万元,果木酒15万元,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5万元×20%+15万元×20%+15万元×10%             =(3+3+1.5)万元=7.5万元  比组成成套礼品酒销售节约税款1.5万元。3、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这100箱,如果集团自己出售会增加多少消费税?4、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200万元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120万元.如果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800箱,加工成本费用共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该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额为多少?5、某日化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化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基金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0元,随同化妆品出售包装物一批,单独作价,金额10000元(不含税),款项均已收到,产品已发出。如果包装物不随化妆品销售,只收押金10000元,后因对方逾期未返还而不再退还押金;如果包装物随同化妆品作价7000元(不含税),同时又收押金3000元;分析,日化公司该笔业务各种情况下的消费税。6、恒生轮胎厂是一般纳税人,现有1000个汽车轮胎,每只不含税单价3000元,包装物价值200元.如果(1)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2)包装物的价值以押金形式收回;(3)包装物的价值以收租金形式收回则此项业务中包装物如何处理最节省消费税?7、北京市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痱子粉、爽身粉和民用洗涤灵等日常用品。去年2月,该化工厂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20万元,痱子粉、爽身粉5万元,民用洗涤灵1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该厂各项进项税额为3万元,月末该厂财务人员申报应纳税,其计算方法如下:35×30%+5×17%+10×17%=13.05万元你认为对吗?1、应纳消费税额为:20÷(1+17%)×30%=5.12(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则按3%转换。2、缴纳的增值税为:(20+5+10)÷(1+17%)×17%--3=2.1(万元)8、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以珠宝玉石为主要经营项目。其经营特点在于该公司自己并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珠宝玉石后,经过简单的组合或加工,再将珠宝玉石销售出去,2011年7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从商业企业购进价值50万元的珠宝玉石,该公司月初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10万元,月末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30万元。  2.销售珠宝玉石45万元,货款已收讫。  月末,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出应纳消费税1.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45×10%-(50+10-30)×10%=1.5万元但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少缴税了,为什么?少缴多少?  以上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则不得抵扣。  本例中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正属于这种情况,公司自己不生产珠宝玉石,只是购进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包装、组合后出售,其外购珠宝已纳税款本应可以抵扣,但由于企业从商业企业而不是工业企业购进珠宝玉石,导致已纳的消费税无法抵扣。企业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为:  45×10%=4.5万元6、贵州省某县的一家专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该公司每年的安装收入都在100万元以上。为了解决公司的富余人员,2010年3月,该公司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材料销售门市部。几年来,门市部的材料销售收入每年不过3万元-5万元。在申报纳税方面,该公司的安装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材料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012年4月,该公司与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为其安装500只电表的合同,电表及辅助材料均由该公司提供,他们按每只电表400元的价格支付该公司材料费和安装费。该份合同于2012年6月份履行完毕(款也全部收到),该公司也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最近,该县国税局在对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定该公司为供电局安装500只电表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并且以该公司的“工程成本——电表安装”账目中的材料费用(电表及辅助材料的成本)超过了总收入的50%(材料费用为14万元)为由,要该公司收取的20万元的电表安装收入同对外销售材料一样缴纳3%的增值税。该公司为县供电局安装电表业务算不算混合销售行为?若算混合销售行为,应缴什么税?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那么,什么叫“非应税劳务”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增值税来说,“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而该公司为供电局提供的安装劳务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因此,你公司在为供电局提供货物(电表及辅助材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应属于税法所指的“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包含了三类企业,此公司属于哪种企业类型呢?它显然算不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那么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吗?《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第(一)项,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里的“年货物销售额”指该公司的年销售额,而不是指本次混合销售中的材料成本。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是指该公司的电气设备安装的年营业额,而不是指本次混合销售中的劳务营业额。该公司非应税劳务的年营业额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而本次货物的销售额不过3万元~5万元,货物销售额在两项合计的收入额中的比例远远达不到50%。因此,该公司不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所以,公司应该属于“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而县国税局以本次混合销售本身材料费用所占的比重来划分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是没有依据的。“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又该怎样纳税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指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作为“其他单位”向供电局销售并负责安装电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而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文档为【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培训】,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言言无悔一生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237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73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2-01-21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