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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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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范本
实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资料/CommonExamples                   SZ-GL-9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CD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范本(实用管理制度模板系列)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CD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范本前言: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本文档可任意编辑,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正文。  CD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  (十九)。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1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8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周日。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20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20xx元。  第十二条(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每周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每年11月)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每月定期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六)。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卓刀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篇2:S地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S地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坚持开源节流的方针,实行最广大业主利益基础上的民主集中,规范财务管理,增强财务透明度,正确处理小区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小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资产保值,增值。  二、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2、在银行设置业委会账户,由业委会委派专人开设并附加说明和账户复印件加以备案,凭单收支报销,账户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借贷方式体现,由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记、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经主任及财务人员签字后单独保管。  3、编制财务登记和会计报表,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4、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财务进行审核,对其财务收支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2、业委会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责财务会计报表帐户处理。  3、财务人员任免应当经业委会讨论通过。财务人员辞职后,须尽快委派另一委贝商责财务工作,辞职人必须在提出辞职3日内做好财务资料交接工作。  4、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投资活动。  5、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津贴、补助、红包等现金或礼物,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费。  四、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预算及收入管理  1、业委会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预算,每年三月底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收入是指:(1)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出租、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2)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3)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4)其它由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合法收入。  4、物业服务企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需经业委会审核同意并备案,其收入依据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比例划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凡是没有经业委会审核备案的经济合同一旦查实而产生的经济收入应当100%纳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5、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有结余时,自动转入下年度。  6、为丰富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外组织的相关业主活动经费由业委会另行向自愿参加的业主或赞助单位筹集。  五、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支出管理  1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支出包括以下儿项:(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及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2)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增设小区公共设施所支出的费用;(3)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2、日常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审批权限:  (1)小区各项维护、建设开支,政府部门收费及会议经费在500元以内的,由主任批准(年度累计上限为5000元,超过上限后均须业主委员会批准);500元以上(含500元)需经业委会半数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年度累计上限为3万元,超过上限后均须业主大会批准);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单项大额支出费用必须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单项在50元以内的需经主任批准(年度累计上限为3000元);50元以上(含50元)需经业委会半数以上人员讨论通过。  (3)购置日常办公设备,事先需经业委会半数以上人员讨论通过,由主任交办。  (4)聘请会计师、律师等费用,需经业主大会同意方可支出。  (5)一切支出都必须有合法凭证;无法提供凭证的,需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开具证明。  (6)一切支出都必须有主任签字方可支领或报销。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收支和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执行。  七、财务公开与监督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和本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同时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处理。  2、财务人员定期对财务记录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业委会讨论,并采取补救措施。  3、业委会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4、任何业主,在出示契证和身份证件后,均可要求对业委会的财务记录(包括凭证,投表等)送行查看、审核。  八、附则  1、本制度自2021年12月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2、经一年的试行,对未尽事宜,业委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并经讨论通过,主任批准后执行。  3、下一届业主委员应该道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补选候选人名单公示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补选候选人名单公示  小区各位业主:  小区将在2021年业主大会期间,增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共计3人,另有差额候选人1人。根据《X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入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其余两人入选候补委员。经前期业主推荐、自荐,并经业主委员会集中讨论,确定查婷等4人为此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补选候选人(详情见附件)。  请各位业主积极参与和监督此次选举,咨询电话180XXXX。  附件:《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补选候选人员名单》  X地业主委员会  2021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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