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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为保证《兽药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监督实施,特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规范》和《细则》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管理(兽用生物制品除外)。 第二章 人 员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与生产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具有 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法规及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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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业车间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为保证《兽药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监督实施,特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规范》和《细则》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管理(兽用生物制品除外)。 第二章 人 员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与生产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具有 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法规及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生产和质量的各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兽药生产、 管理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实际从事兽药生产或管理五年以上、熟悉 兽药生产技术。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 《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主管药师、兽医师或其他与 兽药生产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五年以上的专 业技术人员。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人不得由其他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与兽药生产有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 职称,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省兽药监察所组织兽药检验技术专门培训。 所有检验人员须经省级兽药监察所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五年再培 训一次。质量检验人员应相对稳定,若更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征得省级兽 药监察所同意。 第八条 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与本职工作 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培训。从事生产辅助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工人必须受过专业培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生产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生产、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总数不得少于全厂职工总数的5%,最少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类人员按《规范》原则和各自职责要求进行《规 范》的培训教育。《规范》培训教育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根据不同对象的要求分别制定。培训 教育工作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规模化,每年至少组织培训考核一次。个人培训记录要归档 保存。 第三章 厂 房 第十二条 生产厂应设置在适宜的环境中。生产区周围不得有影响兽药生产 和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场地、空气、水质应符合兽药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等系统划区布局。生产区应与 其他区域分开。生产区内的能源、动力应有单独的房间,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区内及其周围应无露土地面。生产区内应路面平整清洁,不 起尘;无积水,无蚊蝇滋生地。废弃物和垃圾不得堆放于生产区内。 第十五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 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厂房应能防止昆虫、鸟类、 鼠类等动物的进入。 第十六条 生产厂房的内表面(天花板、墙壁及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 不脱落、散发或吸附尘粒,并易于清洁或消毒。洁净厂房的内壁与天花板、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 第十七条 生产厂房内要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安置设备、物料,进行生产操 作;用于存放中间产品、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 第十八条 洁净厂房内的输送管道及水电、工艺管线均应暗装(如设在技术 夹层内),照明设备应避免形成积尘和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九条 生产厂房内的照度一般不应低于200勒克斯;对照明度另有要求的生产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 第二十条 厂房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划分为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厂房 (区),洁净厂房(区)按要求划分洁净级别。洁净厂房(区)内空气的尘粒数 和活微生物数应符合规定,测定结果应予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一般生产区无洁净级别规定,小容量注射剂的割瓶、灭菌、灯 检、包装、散剂、预混剂、消毒药、外用杀虫药的生产以及参观走廊等可设置在 一般生产区。 第二十二条 粉针剂的分装、压塞,不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的配液(灌封 前不经无菌过滤)、过滤、灌封,应在10000级环境下的100级区域或100级环 境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不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灌封前经无菌过滤)的配液灌封, 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灌封,大输液灌封、压塞等应在10000级环境或第二十一条的环境中进行。 第二十四条 粉针及水针的洗瓶,封口后灭菌水针的配液等应在100000级环 境里进行。 第二十五条 片剂或其他口服固体制剂及非无菌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包装 等工序应在大于10万级的洁净环境中进行,对产生粉尘的工序应安装有效的除 尘装置,含尘空气经处理后排放。 第二十六条 洁净厂房应密闭。窗户、天花板及进入室内的管线、风口、灯 罩等与墙壁或天花板的连接部位均应严密。洁净级别不同的厂房应保持大于或等 于4.9帕的压差,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级别要求高的厂房对相邻的洁 净级别低的厂房呈相对正压。 第二十七条 洁净厂房的温度和湿度应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并适宜 操作人员的生产操作。一般控制温度为18-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之 间。特殊情况另定。 第二十八条 洁净级别不同的厂房之间应设缓冲间(或通道)。进入洁净厂 房的人员或物料应分别通过与其洁净级别相适应的缓冲间(或通道)。洁净厂房 内除了人用、物用缓冲设施及安全门外,不应有通向操作区外的其他门、窗或通道。 第二十九条 洁净厂房内安装的洗手池、下水道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兽药 生产带来污染。下水道的开口位置应对厂房的洁净级别影响最小,并有避免污染 的措施。 第三十条 生产青霉素类产品应有独立的分装车间及空调系统,且不得与其 他产品的生产车间相连接,如确需利用停产的青霉素分装车间分装其他产品时, 则必须进行青霉素残留量的处理至清洁,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他产品。再进 行青霉素生产前应进行同样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操作应在与其生产规模 相适应的各自的生产厂房内进行,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 施。 用于药材筛选、切片、粉碎等易产生粉尘的生产厂房应有捕尘、防震等设施, 并易于清洁。 用于药材的提取、浓缩、蒸发等的生产厂房应具有防止蒸气外溢及良好的除 湿、排风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进行动物脏器、组织等的洗 涤、处理、加工等操作工序不宜与制剂生产使用同一生产厂房。 第三十三条 仓贮区建筑应符合防水、防火、防虫鼠的要求,并且有照明和 通风设施。仓贮面积应适用于物料及产品按类别和有秩序地存放。待检、合格、 不合格的物料应分库保管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应放置于能控制温度、湿度、能保证 其稳定性的仓贮条件下贮存。 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废品、回购物料应有特殊的或隔离的仓库保存。毒性 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按有关管理规定保存。 仓贮区各仓库之间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间距和交通要道。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室、中药标 本室、留样观察室、实验动物室及其他各类实验室不得与兽药生产互相干扰,其 设施应与生产品种的检验相适应。实验动物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建造。 第三十五条 兼产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必须设立或隔离出单独的兽药生 产区,要有隔离措施,生产区内的厂房、设施等均应符合《规范》及本《细则》 的要求,生产兽药用的物料及成品应在兽药生产区内存放和流通。兽药生产区与其他生产区之间要有相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章 设备与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兽药生产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以保证生产的正常 进行和兽药产品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设备的造型设计、安装应符合所生产兽药的种类、剂型、 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 第三十八条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验收。其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 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设备需要更新时,应验证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时,方能使用。 第三十九条 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均需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 耐腐蚀,不得影响所加工兽药质量或吸附所加工兽药。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 生产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照明器具等均应有清洁保 养制度。应有清洁间,并有专人清洗工具和容器,已清洗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别存 放。 第四十一条 设备的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和便于维护保养,并能防止混药和 遗漏工序。 第四十二条 用于粉碎、过筛、混合等生产操作的生产设备应安装捕尘和防 止交叉污染及排除异物的装置,尤应注意防止金属屑、木屑污染产品。筛网、冲头及冲模,每次使用之前和使用之后应检查其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 灭菌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应与兽药生产的要求相适应。灭 菌设备内部工作情况须用仪表监测,定期验证。 第四十四条 纯水、注射用水的贮罐和输送管道所用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其管道不应有不循环的静止角落,并规定灭菌、冲洗周期。贮罐的通气口应安装 不脱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如贮存时间需要超过24小时者,必须在80?以上保温或其他适宜方法无菌贮存在优质不锈钢贮槽中。 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产品检验的需要,生产厂应能对自己生产的兽 药品种进行法定方法的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 密度应符合生产和质量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规定校正期限。热压 灭菌设备、用于分装无菌或灭菌制剂的灌封设备及除菌滤器安装后应验证,并规 定验证周期。 第四十六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各自的使用登记,记录其使用、维修、 保养的实际情况,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卫 生 第四十七条 厂区和厂房应保持整洁。废旧物料、生产、生活垃圾应分别集 中,定点定器,加盖堆放,专人负责,定期清洁。生产区内不得堆放垃圾和废弃 物料。 第四十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卫生制度,其内容规定: (一)清洁责任区和责任人员; (二)清洁的间隔时间和方法; (三)清洁要达到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生产、仓贮、化验室等区域的卫生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保持整齐、清洁、卫生,无废物、无垃圾积存、无虫害、无有害动 物,生产区内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 (二)生产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照明器具等均应有清洁保养制 度。定点清洁存放备用。 第五十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清洁级别的要求制定人及物料进入生产区的卫 生规程。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车间、工序、岗位均按生产要求和不同洁净级 别的要求分别建立厂房、设备、容器等的清洁规程。 内容至少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隙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 洁工具的清洗方法和存放地点。清洁记录应保存。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适合生产操作区的要求;不 同洁净级别区域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区别,不得混用。 无菌工作服必须全部包盖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体脱落 物。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不同洁净区使用的工作服宜使用各自的清洗设施,无菌 工作服应选用合适的清洗和灭菌方法。 第五十三条 洁净厂房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其物 料及人员进入的方式应遵循洁净厂房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洁净区的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装饰物,并不得用手直 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生活用品、食品或个人杂物等。 第五十六条 洁净厂房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原料、包装 材料、成品等产生污染。消毒剂应轮换使用,防止产生微生物耐药菌株。 第五十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可能污染或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疾病(传染病、精神病、药物过敏、皮肤病) 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凡正式生产的兽药产品都必须制定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则。 产品工艺规程由车间主任组织编写,厂技术部门组织审查,由技术厂长(或 总工程师)批准后颁布执行。工艺规程应有车间主任、技术科长、技术厂长(或 总工程师)签字及批准执行日期。 岗位操作规则由车间技术人员组织编写,经车间主任批准,报厂技术部门备 案后执行。岗位操作规则应有车间技术人员、车间主任签字及批准执行日期。 第五十九条 原料药工艺规程内容包括: (1)产品概述; (2)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规格、质量标准; (3)化学反应过程(包括副反应)及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及设备流程); (4)工艺过程; (5)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检查(包括中间体检查)中间体及成品质量标准。 (6)技术安全与防火(包括劳动保护环境卫生); (7)综合利用(包括回收副产品的处理)与"三废"治理(包括"三废"排放标准); (8)操作工时与生产周期; (9)劳动组织与岗位定员; (10)设备一览表及主要设备生产能力(设备包括仪表规格型号); (11)原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和技术经济指标; (12)物料平衡(包括原料利用率的计算); (13)附录(有关物理常数、曲线、图表、计算公式、换算表......); (14)附页(登记批准日期、文号、内容等)。 第六十条 制剂工艺规程内容包括: (1)生产工艺流程; (2)操作过程及流程; (3)处方和依据; (4)设备一览表及主要设备生产能力; (5)技术安全、工艺卫生及劳动保护; (6)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7)包装要求、标签、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书与贮存方法; (8)劳动组织与岗位定员; (9)成品、半成品、原辅料质量标准、消耗定额和技经指标; (10)半成品检查方法和控制; (11)附录(常用理化常数、换算表......); (12)附页(登记批准修改日期、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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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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