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房产销售管理公司公司章程
XX房产销售管理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产销售管理公司(暂定)
第三条 公司住所:----路-----号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200 年 月 日。
第八条 公司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在登记机关的股东名称和姓名: 第九条
1、
2、
3、
4、
5、
6、
第十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加公司股东会,具有按出资比例相对应的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在同等条
件下,俦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全部或部
分出资;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在清算并偿清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货币足额丰入准备设立的本公
司在银行开设以的临时帐户;
3、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合法权益
的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额:
1、
2、
、 3
4、
5、
6、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的
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 前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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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理,决定有关监理
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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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13、 审议代表公司股东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提案;
14、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因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书面委托全权代表,代理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时;
3、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
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其它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理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人数不满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股东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 1
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题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题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 除法律、行? ü婀娑ɑ蛘吖 菊鲁坦娑ㄓΦ币蕴?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分立或合并; 2
3、 公司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 修改公司章程;
5、 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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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当由二名股乐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单独或联名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为 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除《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人之外,其它任何人无法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
10、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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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
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10%以内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述限额的重大投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可以列席董事会的人员,董事会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
4、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
代为履行;
6、 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7、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有过
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形成的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可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局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既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但属于选举或聘任事项如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1、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同本公司订阅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得在与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
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
3、 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5、 不得擅自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6、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7、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8、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得泄漏在任期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予的权利,并保证:
1、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要求;
、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
3、 认真阅读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情况;
4、 享有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
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法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理、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由丙方推荐股东代表出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撤换。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公司财务; (1
(2)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总经理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召集人或其他两名以上监事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以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表决方式可以用举手或记名,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如有监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则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第五章 总经理
第六十一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
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芾砘 股柚梅桨福?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
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
7、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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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2
职责和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元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证的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家和公司股东会指定的其它报表和说明。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股东会年会召开前20日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交纳所得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 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 支付股东红利。 5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为
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董事会提出意见报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经董事会决议按各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转增为各投资者的投资额。
第七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七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和分立。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七十七条
1、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2、 股东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3、 签订合并或分立合同;
4、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分立事项;
5、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营业期限届满; 1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 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八十条 公司因有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
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前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清算组组成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通知或是公告债权人;
2、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 交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5、 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写出清算报告有关
清算期间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应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在清算结束之后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经公司注册登记设立后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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