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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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校办企业、校机关各(处)部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三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植物品种权;
(三)商标权和学校冠名权(包括学校注册商标、学校的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五)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拥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连网域名;
(四)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等。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大”、“中农大”、“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AU”)及中国农业大学徽、标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中国农业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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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科研教学挂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软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我校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
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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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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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3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育种材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育种、职务作品或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处理知识产权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使用权,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一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的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技术秘密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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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三条 进行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中国农业大学章)方可生效;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长批准或由校长授权处理。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订合同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进行查新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科技档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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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所有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全程跟踪。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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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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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等原始资料等。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品种权的内容,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向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或品种权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审查,对不适合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或品种权,且不含技术秘密的技术,可按非职务申请办理。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为了不丧失新颖性,拟申请专利或品种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订立保密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或享用。
第二十九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学生,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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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并报办公室备案。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科研资料、照片、录象、图纸、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学生毕业后,就在校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内容发表论文的,署名应为中国农业大学。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包括种子、基因和微生物菌株或毒株等)、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依照《中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中农大研字,2002,6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基金,其资金来源为科技成果转让纯收入中上缴学校的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基金用于资助我校申请专利、品种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登记涉及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维持费、登记费,以及每项专利申请或品种权申请的代理费),以及专利权和品种权授权后原则上3年以内的年费。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技术转让、许可或技术入股的的方式将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学校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其奖励办法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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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实施或学校与他人合作实施时,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4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份额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或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之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相关人员依据《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与学校签署《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通过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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