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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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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政策解读 (新版GSP认证标准) 新修订GSP对药品流通带来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2月19日经卫生部颁布,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GSP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将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 批发企业数量太多,3000家批发企业是理想状况 目前我国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企业42万家。 ...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政策解读 (新版GSP认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新修订GSP对药品流通带来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2月19日经卫生部颁布,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GSP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将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 批发企业数量太多,3000家批发企业是理想状况 目前我国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药品零售企业42万家。 实施GSP谋划得好,能够使批发企业的数量大幅降低。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使一部分企业能够退出,使市场的集中度能够进一步提高。1.3万家批发企业退出1万家,剩下3000家批发企业,是比较理想的状况。业界很多专家预测,仅仅剩下1000家,也不会导致供应的可及性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市场集中度很大了,但是企业没有退出,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非常突出的问题。通过实施GSP,希望能够解开这个扣。” 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至于说零售企业42万家,中国那么大的版图,这么多的人口,从方便群众的角度来讲,我从来不认为42万家零售店太多了。当然我们也有一个提高水平、规范行为的问题。” 实施GSP,对于零售药店的管理,由于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距太大,如果完全按照一个标准,一些农村的药店可能会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将会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以保障偏远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药品供应。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如果能够把乡镇一级抓好,农村药品供应的可及性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企业准入成本和运行成本有所提高 对企业的影响是两方面的。首先对整个医药市场的影响是积极的,是正向的,会使市场更加规范,竞争更加有序。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由于门槛高了,要求高了,企业相应的准入成本和运行成本也都会有所提高,这方面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也是存在的。但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善,这些问题也会得到一定的化解。总体上来讲正面的影响是主要的 。 鼓励相当一大批的企业放弃改造、主动退出。如果众多的小企业退出之后,市场集中度大幅度提高,一些骨干企业再去扩大市场占有率的话,对他来讲就不是GSP改造的成本,而是它发展的动力。也就是说把改造的成本变成了发展的资金。 先期通过认证企业将获鼓励 GSP作为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制度,企业应该无条件执行。对所有企业都这样要求的,不会对某些企业降低标准,这既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也会对药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为了推行这项工作,力争能够尽早出台相关的政策。比如从事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的批发企业以及医保定点药店等,都将以通过新修订药品GSP作为给予相应资质的前提条件,对先期通过认证的企业将给予一定的鼓励或督促,推动新修订药品GSP实施工作按照实施步骤有序开展。 实施GSP有3年的过渡期,对于流通企业来讲,软件及硬件的改造两年左右就足够了。 执业药师更受尊重,门槛有望降低 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现在全国通过考试的执业药师是20多万人,注册的8万多人,总体上差距很大。 将来对执业药师的设定,其职能就是在零售药店直接面对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今后在明确职能定位的基础上,将合理设定执业药师的准入门槛。 起草《执业药师法》今年列入了国家药监局的立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有可能将药师分为临床药师和执业药师进行管理。 多部门合作解决“走票”、“挂靠”等问题 “走票”、“挂靠”的成因非常复杂,但企业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对整个经营行为过程的记录不够完善,这是导致“挂靠”、“走票”行为能够实现的重要原因。 希望通过实施GSP,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实施电子监管、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包括未来电子监管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覆盖之后,挂靠、走票的行为应该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如药品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加强合作,加强对企业票据的管理等。 “未来几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实现电子监管的全品种、全过程覆盖,只要真正实现可核查、可追溯,挂靠、走票等问题就会逐渐得到解决。” 主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GSP,主要明确了“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修订目标。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一、全面提升软件和硬件要求 在软件方面,新修订药品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硬件方面,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二、针对薄弱环节增设一系列新制度 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 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要求委托方应当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冷链管理,提高了对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强化了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 三、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 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附 则 对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规定或者操作性要求需要更加详细、具体的内容,如企业信息化管理、计算机系统、仓储温湿度监测系统、药品收货和验收、冷藏和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零售连锁管理等管理规定,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相应细化的管理文件,以GSP附录的形式另行发布,作为GSP组成部分一并监督实施。 人员与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药品批发 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药品批发 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药品批发 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六条 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药品批发 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药品批发 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九条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条 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药品批发 设施与设备 第五十一条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 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药品批发 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八条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五)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药品批发 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九条 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六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 应当至少5年。 药品批发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药品批发 储存与养护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药品批发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第八十九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 药品批发 出 库 第一百零一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二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药品批发 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药品批发 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药品批发 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药品零售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药品零售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药品零售 陈列与储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药品零售 陈列与储存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药品零售 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药品零售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执业药师考试 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执业药师考试 谢子龙:关于制定《执业药师法》的议案 第二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二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在就读期间在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习,从事药学或中药学技术工作满一年的毕业当年即可报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执业药师考试 成绩管理、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三、报考时间   1.报名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2.考试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2013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10月19、20日两天进行。 执业药师考试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 商务部药品批发企业行业标准 大项 细项 A级 AA级 AAA级 1 1.1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已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文件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 基本要求 1.2 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物流管理机构、药品质量规章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为客户提供优质物流服务。 2 2.1 年配送总货值2~10亿元(含2亿元)(省辖市、地级市药品批发企业);年配送总货值5000万元以上(县及县级以下药品批发企业)。 年配送总货值10~30亿元(含10亿元)。 年配送总货值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 物流配送规模 2.2 配送终端客户点100家以上。 配送终端客户点500家以上。 配送终端客户点1000家以上。   2.3 在库商品数:300~400个(不含400个) 在库商品数:400~600个(不含600个) 在库商品数:600个以上(含600个)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 商务部药品批发企业行业标准 3 3.1 运输包装完好率≥95% 运输包装完好率≥99% 运输包装完好率≥99% 药品质量管理能力 3.2 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70%,其中冷藏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信息可追溯率达到100%。 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80%,其中冷藏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信息可追溯率达到100%。 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90%,其中冷藏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信息可追溯率达到100%。 3.3 冷藏和专用设备达标率≥90%。 3.4 冷藏药品运输温度控制合格率达100%。 4 4.1 具有药品储存、运输中温度控制以及冷库断电、冷链超时限运输等应急预案。 药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4.2 风险预案具有可操作性。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熟悉风险预案操作。 4.3 每年应缴纳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人身保险。 5 5.1 1、自有或租用仓库5000 ㎡以上(省辖市、地级市药品批发企业,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 自有或租用1000㎡以上仓库(县级以下药品批发企业,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 1、自有、租用或委托现代物流仓库10000㎡以上(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 1、自有、租用或委托现代物流仓库15000㎡以上(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 静态物流要素能力 2、明确库房的区域功能划分,库区应具有阴凉和常温分区,经营生物制品、疫苗必须具备冷藏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其中冷库面积80㎡以上。 2、明确库房的区域功能划分,库区应具有阴凉和常温分区,经营生物制品、疫苗必须具备冷藏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其中冷库面积150㎡以上。 2、明确库房的区域功能划分,库区应具有阴凉和常温分区,经营生物制品、疫苗必须具备冷藏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冷库面积300㎡以上。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 商务部药品批发企业行业标准 静态 物流 要素 能力      5.2 1、 4辆以上运营车辆。如租用车辆必须租用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车辆。 1、 15辆以上运营车辆。如租用车辆必须租用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车辆。 1、 30辆以上运营车辆。如租用车辆必须租用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车辆。 2、 配送生物制品、疫苗必须具有1辆以上冷藏车。 2、 配送生物制品、疫苗必须具有3辆以上冷藏车。 2、 配送生物制品、疫苗必须具有4辆以上冷藏车。 5.3 专门从事中药材(饮片)经营的企业,自有或租用仓库常温库10000 ㎡以上(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阴凉库1000 ㎡以上。 专门从事中药材(饮片)经营的企业,自有或租用仓库常温库15000 ㎡以上(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阴凉库2000 ㎡以上。 专门从事中药材(饮片)经营的企业,自有或租用仓库常温库30000 ㎡以上(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阴凉库4000 ㎡以上。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 商务部药品批发企业行业标准         静态物流要素能力               5.4 1、具有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 1、具有现代化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 1、具有现代化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 2、药品仓储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 2、药品仓储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 2、药品仓储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 3、电子订单系统 3、电子订单系统 3、电子订单系统 4、数码拣选系统(DPS) 4、数码拣选系统(DPS) 4、数码拣选系统(DPS)   5、运输信息管理系统(TMS) 5、运输信息管理系统(TMS)   6、仓库控制系统(WCS) 6、仓库控制系统(WCS)   7、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 7、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     8、无线射频系统(RFID)     9、货主管理系统(TPL) 5.5 1、疫苗配送全程温控监测 2、货物跟踪信息系统。 5.6 具有网上查询或人工查询的货物追踪系统。信息系统覆盖率覆盖经营区域。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 商务部药品批发企业行业标准 静态物流要素能力  5.7   提高物流中心拣选速度,具有储位优化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提高物流中心拣选速度,具有储位优化设计方案。 5.8   运用条码技术,实现药品出入库的过程跟踪。 运用条码技术,实现药品出入库的过程跟踪。 5.9 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业3年以上的物流管理人员占物流管理人员总数的55%以上,具有物流师以上专业资格认证的物流管理人员占物流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上。 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业3年以上的物流管理人员占物流管理人员总数的40%以上,具有物流师以上专业资格认证的物流管理人员占物流管理人员总数的35%以上。 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业3年以上的物流管理人员占物流管理人员总数的60%以上,具有物流师以上专业资格认证的物流管理人员占物流管理人员总数的50%以上。 5.1 质量管理人员:具有与经营品种相对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物流人员总数比例达5%或以上。 5.11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物流、信息、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5.12 物流员工素质:50%以上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物流员工素质:70%以上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物流员工素质:80%以上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 商务部药品批发企业行业标准 6 6.1 具有负责药品物流质量、运营、财务、客户服务、安全、设备管理等部门或人员,职能健全。 物流 服务 基础 能力 6.2 5年内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违反GSP管理规定被撤销GSP证书的情况。 1、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1、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 5年内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违反GSP管理规定被撤销GSP证书的情况。 2、 5年内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违反GSP管理规定被撤销GSP证书的情况。 6.3 具有物流各个作业环节的作业流程、机械设备使用操作手册。 具有物流各个作业环节的作业流程、机械设备使用操作手册。 具有物流各个作业环节的作业流程、机械设备使用操作手册。 储存配送生物制品、疫苗的企业,应有冷链验证体系、包材标准、温度监控及冷链物流作业流程。 储存配送生物制品、疫苗的企业,应有冷链验证体系、包材标准、温度监控及冷链物流作业流程。 储存配送生物制品、疫苗的企业,应有冷链验证体系、包材标准、温度监控及冷链物流作业流程。 6.4 客户满意度≥91%或客户有效投诉率≦0.4%。 客户满意度≥93%或客户有效投诉率≦0.08%。 客户满意度≥95%或客户有效投诉率≦0.01%。 6.5 帐货相符率≥99.4%。 帐货相符率≥99.93%。 帐货相符率≥99.99%。 6.6 货物准时送达率≥99.4% 。 货物准时送达率≥99.93%。 货物准时送达率≥99.99%。 6.7 出库差错率≤0.4%。 出库差错率≤0.08%。 出库差错率≤0.01%。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1 基础要求 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 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 1.1开办经营一年以上。 1.2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1.2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1.2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见附录A.1:“绿十字”标志图案) 1.3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 (见附录A.1:“绿十字”标志图案) 1.3营业场所外醒目位置应悬挂“绿十字”灯箱。 (见附录A.1:“绿十字”标志图案) 1.3 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 1.4 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 1.4 指示性标志和警示语规范醒目。 1.4 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的设施用具。 1.5 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的设施用具。 1.5 提供员工洗手和消毒的设施用具。 1.5 设置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 1.6 设置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 1.6 设置执业药师(药师)岗位监督公示牌。 1.6 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1.7 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1.7 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1.7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 1.8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 1.8进销存实现电子化信息管理,做到过程可追溯,并建有电子化客户服务系统(CRM)。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2 药品供应能力 2.1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800个。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及常见病、慢性病药品。 2.1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1500个。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具备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的供应能力。 2.1经营药品品规数量不少于3000个。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政策法规规定零售药店不能经营的药品除外),具备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的供应能力。 2.2 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设置夜间服务窗口。 2.2设置夜间服务窗口,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2.2设置夜间服务窗口,保证24小时药品供应,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药品订购、送货上门服务。 2.3药品品种覆盖至少40种常见疾病。(见附录A.2) 2.3药品品种覆盖至少60种常见疾病。(见附录A.2) 2.3药品品种覆盖至少80种常见疾病。(见附录A.2)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3 人员 配备 与培 训 3.1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的条件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且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且具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3.2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 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应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20%。 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应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40%。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门店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学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不应少于药店从业人数的60%。经营中药饮片的,1人应为中药师,开展处方调剂和药学服务。 3.3持续的专业发展与培训要求 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30课时。 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60课时。 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90课时。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4 药学 服务 能力 4.1 药学 服务 设施 要求 4.1.1设置药学服务标识。 4.1.1设置药学服务区域。 4.1.1设置相对独立的药学服务区域。设置消费者临时休息的区域和设施。 4.1.2根据需要配备相关医药学参考书和工具书等图书资讯,为药学技术人员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4.1.2配备相关医药学参考书和工具书等图书资讯,为药学技术人员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4.1.3根据需要可设药学服务宣传栏,开展疾病预防和用药安全的宣传工作。宣传栏可采用固定或移动方式(如悬吊KT板、展板、易拉宝、海报形式等)。 4.1.3应设药学服务宣传栏,开展疾病预防和用药安全的宣传工作。宣传栏可采用固定或移动方式(如悬吊KT板、展板、易拉宝、海报形式等)。 4.1.2 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 4.1.4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 4.1.4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 4.1.3根据需要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 4.1.5根据需要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 4.1.5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4.2 药学技术人员的胜任能力 4.2.1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40种常见病症(见附录A.2)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 4.2.1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60种常见病症(见附录A.2)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 4.2.1所有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应掌握零售药店80种常见病症(见附录A.2)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执业能力。 4.2.2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者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2.2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药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2.2药学技术人员应具备中西药咨询、特殊人群用药咨询、慢性病用药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咨询、药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咨询的技能,具备与消费者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2.3执业药师(或药师)调剂处方时,应认真审核处方,并给予消费者正确的用药指导。 4.2.3执业药师(或药师)调剂处方时,应认真审核处方,并给予消费者正确的用药指导。 4.2.3执业药师(或药师)调剂处方时,应认真审核处方,并给予消费者正确的用药指导。 4.2.4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参加人员、试卷。 4.2.4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参加人员、试卷。 4.2.4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参加人员、试卷。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4.3 药学 服务 的工 作范围 4.3.1药学技术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传播自我药疗及保健知识,积极参与疾病预防管理,促进消费者身心健康。 4.3.1药学技术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传播自我药疗及保健知识,积极参与疾病预防管理,促进消费者身心健康。 4.3.1药学技术人员应主动向消费者传播自我药疗及保健知识,积极参与疾病预防管理,促进消费者身心健康。 4.3.2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疾病科普知识、健康常识、用药常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疾病日的宣传活动。 4.3.2应为消费者提供疾病科普知识、健康常识、用药常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疾病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4.3.2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 4.3.3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 4.3.3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 4.3.3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 4.3.4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 4.3.4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血压、血糖等测量仪器。对测量结果给予相应的指导建议。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4.3 药学 服务 的工 作范围 4.3.5开展社区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活动。向消费者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和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3.5开展社区公益性讲座、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活动。向消费者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和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资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3.4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 4.3.6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 4.3.6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 4.3.5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4.3.7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4.3.7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4.3.8向消费者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和方法。 4.3.8向消费者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和方法。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内容 A级药店 AA级药店 AAA级药店 4.3药学服务的工作范围 4.3.6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 4.3.9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做好慢性病消费者的用药指导。 4.3.9建立有效的消费者药历,做好慢性病消费者的用药指导、跟踪服务和电话回访。 4.3.7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 4.3.1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 4.3.1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 4.3.8设有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意见或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3.11设有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意见或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3.11设有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意见或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职业经理人标准 高级药品流通职业经理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高级药品流通职业经理人资质: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企业高层副职以上职务3年以上,且任职期间工作业绩良好。 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企业中层管理职务5年以上,且任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 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业绩突出,获得企业认可。 药品流通职业经理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药品流通职业经理人资质: 取得大学专科相关专业及以上学历,担任药品流通企业职能部门经理或药店经理职务1年以上,且任职期间工作业绩良好。 取得大学专科相关专业及以上学历,在药品流通企业从事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获得企业认可的优秀人才。 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 职业经理人标准 评价办法 资质评价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两次。 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采用笔试、心理素质测评、面试和业绩评价等评价方式。 职业经理人评价采用笔试、心理素质测评和业绩评价等评价方式。 报考对象可参加有关考评内容的培训。 报考对象的申请条件由培训机构初审,资质评价单位终审。 经考评合格,统一颁发《全国药品流通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或《全国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 考评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或指定网站发布。 考评机构应建立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 董事长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总经理岗位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经验 具有一定的本岗位工作经历或医药行业管理经验 知识结构 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作、医药市场等相关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 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决策能力;政策解读能力 职业素养 医药法律、质量意识;社会责任感;保证百姓用药安全、维护用药人的权益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 工作经验 具有一定医药行业工作经验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知识结构 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企业管理、战略管理、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 领导能力;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决策判断能力、学习能力、知识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 职业素养 医药法律、质量意识;社会责任感;保证百姓用药安全、维护用药人的权益。 人力资源部经理岗位规范 财务部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力资源或企业管理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及素质 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及部门主管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知识结构 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行政管理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工作能力 组织计划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财务管理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且有部门管理经验,拥有中级(含)以上会计职称 知识结构 财务管理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工作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统计分析能力;公关能力 战略发展部经理岗位规范 质量管理部经理(合规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医药、管理及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有医药企业战略或经营管理经验; 知识结构 战略研究、市场营销、金融、医药经营、管理学等相关知识 工作能力 判断与决策能力、组织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目标设置能力、预算管理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人际沟通技巧、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药学类相关专业,具有执业药师资格,须定期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培训 工作经验 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知识结构 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懂药品经营管理知识,具有药学技术、药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水平 工作能力 组织计划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学习创新能力 质量管理员岗位规范 运营管理部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药学中专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 任职条件 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知识结构 药品基本知识,药事管理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工作能力 协调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济管理、工商管理、营销学、药学等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医药企业运营管理经验 知识结构 战略研究、市场营销、医药经营、管理学、法律、法规、医药商品学、财务等相关知识 工作能力 判断与决策能力、组织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目标设置能力、预算管理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人际沟通技巧、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审计经理岗位规范 风险管控部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医药、管理及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医药企业风险管控管理经验 知识结构 风险管理、制度及流程管理、医药经营、管理学等相关知识 工作能力 判断与决策能力、组织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目标设置能力、预算管理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人际沟通技巧、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以上职称 工作经验及素质 具有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熟悉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专业工作,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知识结构 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 工作能力 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采购部经理岗位规范 信息部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药学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及素质 具有医药企业采购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知识结构 药品知识,采购知识,财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医药商品学,医疗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工作能力 组织计划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谈判能力;公关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信息或药学等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软件行业工作经验以及部门管理经验 知识结构 软件研发专业知识、医疗行业相关知识、物流行业相关知识 工作能力 软件专业技能、沟通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学习能力 审计员岗位规范 行政部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行政管理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或行政经理相关工作经验 知识结构 具有行政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 行政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备会计、审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具备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职称 知识结构 熟悉国家财务、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财务、审计的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 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 采购员岗位规范 统计员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统计、经济管理、会计等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备两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知识结构 掌握一定的统计方面知识,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工作能力 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医药或物流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药品采购工作经验 知识结构 药品知识,采购知识,财务知识 工作能力 协调沟通能力;计划组织能力;谈判能力 药品验收员岗位规范 业务员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中专以上学历,市场营销或医学、药学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一定的药品销售工作经验 知识结构 药品基本知识,营销知识,熟悉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 工作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医药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知识结构 熟悉药品知识,有关法规、验收标准,明确药品验收程序及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工作能力 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物流服务中心经理岗位规范 物价员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医药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有相关工作经验 知识结构 药品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工作能力 协调沟通能力;信息获取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管理或物流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物资配送工作经验 知识结构 药品知识,物流管理知识,仓储管理知识,相关法律知识 工作能力 创新能力、协调能力 仓库运营经理岗位规范 客户服务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管理或物流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管理经验,有处理外部客户关系的经验 知识结构 具备所属领域丰富的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 指导能力、沟通能力、抗压能力、信息监控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管理或物流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带领团队适应多变环境的经验 知识结构 具备所属领域丰富的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 指导能力、沟通能力、抗压能力、信息监控能力 药品保管员岗位规范 运输部经理(车辆运营经理)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管理或物流类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带领团队适应多变环境的经验 知识结构 具备所属领域丰富的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 指导能力、沟通能力、抗压能力、信息监控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高中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 物流或仓储相关经验,持上岗证 知识结构 物流管理知识,药品知识 工作能力 沟通表达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药店经理岗位规范(连锁药店门店) 药品养护员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医药、生物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有质量管理经验,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知识结构 熟悉药品知识,对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工作能力 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医药学相关专业或药师以上职称 工作经验 3年以上药店管理经验,熟悉医药质量管理 知识结构 医药商品学基本知识,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管理知识 工作能力 计划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处方审核员岗位规范 营业员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医药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药品零售经验,具有医药商品购销员上岗证或营业员上岗证 知识结构 药学知识,营销学相关知识 工作能力 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药学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知识结构 药学、中药学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 工作能力 沟通交流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咨询员岗位规范 中药调剂员岗位规范 商务部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 任职资格 学历与专业 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中药等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具有本岗位工作经验,有中药调剂员上岗证 知识结构 中医药学知识,营销学相关知识 工作能力 沟通表达能力 任职资格 专业资质 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药学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 3年以上药店工作经验 知识结构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基本知识、大众药物与医疗器械知识、药历建立与管理知识、心理沟通技能知识 工作能力 沟通交流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问询和指导能力、建立信任关系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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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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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ppt
大小:1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09-25
浏览量: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