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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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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经济法》2010年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2月25日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单选题:2题2分3题3分3题3分4题4分4题4分多选题:2题4分2题4分1题2分1题2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1题5分综合题:1题8分1题8分1题5分合计:5题7分8题17分6题11分6题14分6题14分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

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法》2010年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2月25日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3年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型题量分析题型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单选题:2题2分3题3分3题3分4题4分4题4分多选题:2题4分2题4分1题2分1题2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1题5分综合题:1题8分1题8分1题5分合计:5题7分8题17分6题11分6题14分6题14分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3条第二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P32一段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的概念:P321.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其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4.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的种类P331。承担责任标准:P3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2。信用基础标准:P33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3。组织关系标准:P33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的对比1。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比较P34设立方式、股东人数、出资证明、股权转让、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两权分离”、信息披露义务。2。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法》的区别设立条件和程序不同,资本制度有所不同,组织形式有所不同,经营期限不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218条)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的概念P34末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公司法的性质P35三段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1)(一)公司法人财产权P35六段1。法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3条)2。概念: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3。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P35末段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16条)P35末三段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16条第二款)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16条第三款)P35末二段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1登记概述:(P36末四段)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法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6条第二款)登记管辖:P36末三段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管辖:国家、省、县三级管辖制度。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2登记事项:P37四段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第8条)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的保护。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10条)P37五段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P37六段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38一段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3设立登记:P38七段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经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4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P39三段变更的期限:一般为30日内,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的为45天后。年度检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P41三段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公司:1。制定公司章程2。股东缴纳出资3。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公司:1。发起设立的程序(第84条)(1)发起人书面认足股份:(2)缴纳出资(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35%,法定除外;(第85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3)召开创立大会(4)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公司:P41末段1。法定人数(第24条)50人以下2。注册资本(第26条)3万元以上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较高的从其规定。P42三段3。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4。法人条件股份公司:P53末段1。法定人数(第79条)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住所:是指经常居住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注册资本(第81条)500万元以上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较高的从其规定。3。公司章程:发起人制定,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4。法人条件公司的设立出资1首次出资额(有)(第26条)P42四段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及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首次出资额(股、第84条)发起设立:发起人应书面认足股份。P55四段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P55六段分次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P55六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P55六段全体发起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81条)P54四段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时的实收股本总额。P54四段公司的设立:出资2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和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关系1。必须满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条件2。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可以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确定出资额。例:注册资本10万元,先满足3万元出资,其余7万元由股东分期缴纳,其首次出资额就占注册资本的30%。不能按20%计算首次出资额为2万元。既不低于3万元也不低于20%.。例:注册资本100万元,先满足3万元出资,按20%计算首次出资额为20万元。这样首次出资额不是3万元。既不低于3万元也不低于20%。因此,不低于3万元与不低于20%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公司的设立:出资3出资方式(有)(第27条)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P42六段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P42五段出资方式(股)(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出资4出资责任(有)(第28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P44二段货币出资的:应足额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缴纳出资的,除应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第29条)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定价额的,出资股东应补齐,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31条)P44五段出资责任(股)(第84条第二款)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P55六段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P56末四段公司的设立: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P43中段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第25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章程记载的事项:必备的和任意的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P54末二段发起设立的(第77条)由发起人制定募集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经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议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2)公司股东权利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4条)P50中段2。股东权的分类(1)共益权与自益权P50末段共益权:是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提案、知情、表决的权利;自益权: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形势的权利,如请求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P50末单独股东权:每一单独股权享有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持有股本总额一定比例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3)公司股东权利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1)股东知情权(第34条)(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其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4)公司股东权利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2)股东分红权(第35、36条)(无)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5)公司股东权利股东权的保护(无)(1)法条:(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2)担保的目的:防止股东的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P51三段3行1.概念: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P51一段2。法条:(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51二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51三段1-2行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8)公司关联关系P51四段1。法条:(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P51三段5-6行公司法人财产权利与股东权利(9)公司关联关系2。责任主体:(第217条)(1)控股股东:P51五段1-4行持股50%以上,或者持股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款)(2)实际控制人:P51五段4-5行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等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三款)(3)关联关系:P51五段6-末行是指法定主体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四款)股权的转让1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第72条)P51末五段(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P51末二段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四)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52二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程序的限制(第139、140条交易场所的限制:交易方式的限制:背书或交付P66末三段人的限制(第142条)发起人:1年期限;高级职员:每年25%比例,禁止转让:1年期限;离职半年公司自身:禁止条件与除外条件(第143条)股权的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3条)人的限制:公司自身禁止条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P77三段起除外条件:下列情况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决议:1-3项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事项:P67二段第1项的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2、4项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3项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担保的限制:P67二段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权的转让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P52中上段1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的转让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P52中下段末)股权的转让5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第75条)(一)法定条件:P52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权的转让6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二)程序(第75条)P53五段1。要求退出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2。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县法院提起诉讼。意义:尽量协商解决。公司的设立:程序2创立大会的职权:(第91条)P56二段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4。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5。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进价进行审核;6。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的设立:程序3发起人责任:(第95条)P56末段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公司一。股东会性质:权力机构二。董事会性质:执行机构三。监事会性质:监督机构股份公司一。股东大会性质:权力机构二。董事会性质:执行机构三。监事会性质:监督机构公司的权力机构1:职权P45二段P57三段股东会(第38条),股东大会适用第38条规定(第100条)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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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第38条第二款对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份公司:P57五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权力机构3:召开有限公司:(第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P45四段股份公司:(第101、102条)应当每年召开一次;P58一段符合条件的应当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或不召集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P58一段公司的权力机构4:形式:定期与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条件(有)(第40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P45三段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条件(股)(第101条)P57八段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情形。公司的权力机构5:决议有限公司P45末(第44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除外。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P58四段(第104条)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第106条)会议记录签名制(第108条)公司的权力机构6:决议累积投票制:P58末段(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会议记录签名制(第108条)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P59二段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公司的执行机构1:董事会的职权(第47条)(第109条)1。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P59六段(股)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P46末二段(有)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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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的执行机构2:董事会的结构有限公司:(第46条)人数:3-13人P46中段职工代表:国有的“应当有”,非国有的“可以有”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第109条)人数:5-19人职工代表:P59四段“可以有”董事任期:适用第46条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10条)公司的执行机构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有限公司(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P47三段股份公司:P59(第111、112、113条)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召开前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4: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第113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P59五段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P621。特别决议事项:(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2/3以上通过。P62二段2。独立董事:(第123条)P62三段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监督控股股东有关行为。3。董事会秘书:(第124条)P63一段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董事会秘书不代表董事会或董事长,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责任,享有相应职权,获得相应报酬。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第125条)董事会会议举行和决议,都需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P63三段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2独立董事:P62段任职条件: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禁止条件: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董事职权外的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应当做成纪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认缴出资600万元,乙认缴出资300万元,丙认缴出资1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三企业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2006年2月,该公司为甲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与丙赞成,乙反对,股东会通过该决议。2006年3月,甲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公司,为此,给公司造成1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参考答案:(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该公司关于首次出资额与出资总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2)通过担保决议存在问题:接受担保的股东甲不得参加表决,由于乙企业反对,担保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决议无效。(3)甲转让设备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概念:P48七段1。法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8条第二款)2。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无)(1)法律性质:适用《公司法》与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2)民事责任能力:承担有限责任与承担无限责任(3)税收义务: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与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二。特别规定:P48末段1。注册资本:10万元,应一次足额缴纳;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3。登记时应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4。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5。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P49五段起一。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65条第二款)二。特别规定1。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66条)2。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重大问题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报本级政府批准。(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2二。特别规定:3。董事会的规定:P49末四段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任期不得超过3年。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代表选举产生。(第68条)4。高级职员的限制:P49末三段-50董事长的产生:指定(第68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第70条)5。监事会的规定:P60末段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1条)股份发行1一。股份与股票的概念P63末段1。股份:(第126条)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2。股票:(第126条第二款)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3。股票的性质(1)有价证券(2)证权证券(3)要式证券(4)流通证券4。股票的分类P64八段(1)普通股和优先股(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3)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股份发行2P65二。股份发行原则(第127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平、公正原则与同股同价原则。三。股票的发行价格(第128条)P75九段1。平价发行: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2。溢价发行: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3。低价发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份发行3四。公司发行新股P65末段(一)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第134条)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起止日期;4。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二)发行新股的程序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第135条)2。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136条)3。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137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任职资格的禁止条件(第147条)P68二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2。因贪污等经济犯罪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4。破产清算企业的高级职员,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5。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令关闭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基本义务:(第148条)P68九段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2竟业禁止(禁止行为):(第149条)P68二段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法律责任:违反149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第二款)P68末二段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P68末段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151条第一款)P6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151条第二款)P69一段股东诉讼1P69二段一。股东代表诉讼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程序与上述相同。具体如后:股东诉讼2P69五段一。股东代表诉讼(第152条)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2。有上述情形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P69六段3。监事有上述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P80一段4。前述书面请求被拒绝后,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P80二段股东诉讼3二。股东直接诉讼(第153条)P70三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1。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2。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别股东利益。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一)概念(第154条)1。概念:P70末五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P70末三段(1)持有人的权利:债权与股权;(2)是否有利息:(3)是否偿还本金:(4)是否有优先清偿权:(5)风险的大小: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2(二)分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第157条)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162条)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P71六段公司债券的发行1P71中段一。发行的条件(第154条第二款)1。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净资产:股:3000万元,有:6000万元(2)负债率:累计不超过净资产40%;(3)利润率:最近3年平均足以支付1年利息(4)禁止条件:上次尚未募足,不能支付本息,违反规定改变用途;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的发行2二。发行的程序P72四段起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第38条职权之8)2。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债券募集办法。(第155条)P72七段4。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第158条)P72九段公司债券的转让P73一段1。转让价格: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第160条)2。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第160条第二款)3。记名公司债券:背书或者法定其他方式转让4。无记名公司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转让效力。(第161条)5。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应当按转换办法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换有选择权。(第163条)公司财务、会计1: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P74二段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164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期限报送各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166条),除法定账簿外,不得另立帐簿,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172条)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设审查验证。(第170条)公司财务、会计2:利润分配(第167条)P74七段1。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款)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第一款)5。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款)6。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四款)7。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必须退回(第五款)P75六段8。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六款)公司财务、会计3:公积金(第167条)P751。法定公积金:利润的10%,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经权力机关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3。资本公积金:溢价发行款。(第168条)4。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转增资本。(第169条)5。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第169条)6。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169条第二款)公司合并P76一段一。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第173条)二。合并的程序股东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104条)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第67条)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67条)(三)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5条)公司的分立P76末二段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176条)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7条)公司的增资、减资P77三段(一)减资:(第178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紫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额。2。增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股份公司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缴纳出资和股款的规定执行。(第179条)公司解散和清算1P87中段一。公司解散的原因(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满或解散事由出现;2。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5。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公司解散和清算2P88中段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一)成立清算组(第184条)1。期限: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2。清算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解散和清算3P79六段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二)清算组的职权(第186条)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解散和清算4P79七段(三)清算工作程序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186条)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权力机构或法院确认,分别支付有关经费后的剩余财产予以分配。未清偿前不得分配。(第187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申请宣告破产。(第188条)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P80一。发起人的责任二。股东的责任三。公司的责任四。清算组的责任五。中介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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