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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的类似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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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的类似概念1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一:信托与代理信托与代理的异同一、相同点1、以信任为基础代理和信托有着相同的一面,都集中地表现了以信任为基础的特点。如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和被代理人选择代理人,因为无论是信托还是代理都是以信任为前提的;2、二者产生的根据相同二者都是以委托为根据的。3、二者在有偿或无偿方面表现一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民事信托方面,是以无报酬为原则的,特殊情形者例外,商事信托以收取报酬为特点;而代理也是一样,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一:信托与代理二、相异点:1、成立...

(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的类似概念1
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一:信托与代理信托与代理的异同一、相同点1、以信任为基础代理和信托有着相同的一面,都集中地表现了以信任为基础的特点。如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和被代理人选择代理人,因为无论是信托还是代理都是以信任为前提的;2、二者产生的根据相同二者都是以委托为根据的。3、二者在有偿或无偿方面表现一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民事信托方面,是以无报酬为原则的,特殊情形者例外,商事信托以收取报酬为特点;而代理也是一样,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一:信托与代理二、相异点:1、成立形式上的不同信托必须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成立(包括契约,也包括遗嘱。),代理则既可以契约的形式而设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而设立;2、权利归属上的不同。在权利归属上信托表现出来的是财产权的转移,(因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代理不存在财产权的转移(代理并不存在财产权的转移,财产权仍然归属于被代理人所有,代理人只是代被代理人处理有关事务)3、法律责任上的不同。信托: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人承担。代理:因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处理代理事务的,所以在其代理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我国民法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我国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解除法律关系上的不同信托:信托一经设立,只要是信托目的没有实现,除非出现存在允许撤销或解除的事由的发生,否则,无论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都不得解除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缺失而终止。代理:在代理存续期间,无论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代理契约以终止双方的代理关系。另外,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死亡也可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二:信托与行纪曾几何时,在信托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未引进中国时,个别学者若干年来都习惯将“信托”与“行纪”的概念相混淆,视二者为同一概念。然而既然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在概念上必然存相异。行纪的概念:行纪,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购、销或其他商业上的贸易活动的行为,并由他方给付一定报酬。在行纪契约中,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业务的一方当事人是行纪人,给付报酬的另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由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行纪事务的,所以在概念上极易和信托相混淆。行纪的特点: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行纪人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权利义务最终要归属于委托人。3、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或其他商事的交易的义务。4、有偿行为。行纪人处理行纪事务是一种有偿的对价行为。即委托人须向行纪人给付一定的报酬。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二:信托与行纪信托与行纪的异同一、相同点1、财产权转移上的相同;2、均表现为以信任为基础;3、二者均是以委托为根据,系因一方当事人承受他方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4、对产生的利益的处置上相同,因为无论信托还是行纪都要求受托人(行纪人)不享有所产生的利益。二、不同点1、两者存在制度上的不同。信托表现的是为受益人进行财产管理的制度,行纪表现的是财产交易,即一项由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物品购销的制度。2、构成关系的不同。行纪下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本身,而信托下的受益人,即可以是委托人(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为受益人(他益信托)。行纪的当事人只是行纪人和委托人的两者关系,而信托则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三者关系。3、裁量权上的不同。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只要遵循信托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就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也就是说,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的最大化,自由处分信托财产,即只要是出于善意,将信托财产受让于受托人的第三人,则可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对抗受益人、委托人以及其他第三人。行纪与信托不同,行纪人受理行纪的范围,一般都是代他人实施商品上的交易,而且在这种交易上还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二:信托与行纪4、两者在适用范围上不同。信托适用于各种财产,而行纪一般只限于动产。5、信托以转移财产权为设立的必备要件,行纪则不需要以交付财产权来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要件。6、权利归属上的不同带来的法律效果不同。因为信托的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行纪人不能导致由委托人移交的有关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故在行纪情形下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委托人所有。因此,行纪人行为的效果虽然不能直接由委托人承受,但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最终仍需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表现出来的是委托人的间接承担。7、成立形式上的不同。信托可以契约或遗嘱的形式成立,行纪则只能以契约的形式成立。8、有偿和无偿的不同。信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行纪则是有偿的,在双方利益上它体现出的是对价关系。因此,信托和行纪是一种类似但又绝对不是同一概念下的同一种行为。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三:信托与遗嘱执行遗嘱执行的概念遗嘱执行,是指由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由法院选任的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交与继承人。英美法系的遗产继承是间接继承。构成遗嘱执行的财产,即继承财产的名义不是直接归于继承人,而是先将要继承的财产转移到德高望重的遗嘱执行人名下,然后再由该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的规定,移交给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遗嘱执行当事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信托与遗嘱执行的异同一、相同点:1、两者成立的基础相同反映出来的均是信任。信托赖以存续的灵魂是信任,无信任则无信托的产生与发展;而遗嘱执行也是一样,无信任,则遗嘱人就不会将自己的财产在其身后交由不信任去处置2、在财产的所有上都存在转移的形式。在信托下是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在遗嘱执行时,是转移至遗嘱执行人名下。3、均不享受管理或处分该财产带来的任何收益。无论是信托还是遗嘱执行,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均不得享受受托财产的利益;4、遵循的原则相同。管理或处理财产所坚持的原则是在严格遵守委托人(遗嘱人)约定的事项的前提下处理财产。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三:信托与遗嘱执行5、受托人与遗嘱执行人在选任上的相同无论受托人还是遗嘱执行人均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或者在遗嘱中委托第三人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进而由接受该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指定。遗嘱设立体现的是任意性,倘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选任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或者是受托人、遗嘱人未指定,或者是遗嘱中的被指定人拒绝接受,或者是被指定人死亡的)的,就要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法院选任受托人(遗嘱执行人)。二、不同点:1、有无自由裁量权上的不同遗嘱信托下,受托人的职责在于如何通过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给受益人带来财产的利益最大化,即在如何管理信托财产方面,受托人可按照遗嘱信托的宗旨,行使自由裁量权。遗嘱执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只是集中在如何保管、清理、分割。即,遗嘱执行反映出来的是遗产清算分配主义。遗嘱执行人只能按照遗嘱执行分配任务。2、财产管理上的不同信托是财产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即包括(遗嘱)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也包括分配。遗嘱执行体现的只是财产清算分割(分配)的制度。信托的类似概念之四:信托与利他合同概说尽管大陆法各国对利他合同均有相应规定,但从中国《合同法》64条规定的情况看,并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权利,因此一般认为中国合同法没有承认利他合同。但中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表明《保险法》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利他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合同有效及使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为成立要件。利他合同成立后,即对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发生效力。利他合同的概念利他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第三人亦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信托的类似概念之四:信托与利他合同信托与利他合同的异同一、相同点1、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不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权人的这种权利与第三人的权利是内容不同的两种权利;信托的委托人不享受信托受益。于信托之情形,委托人拥有监督权,无受益权。2、第三方必须存在,否则合同无效。对此,信托可因特殊目的或明确的信托目的而成立;3、第三人不接受权利,亦应作出不接受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依第333条中规定,应向债务人作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信托受益人一样,有拒绝接受的权利。4、均有向债务人请求利益给付的权利。5、在承担义务方面,根据合同约定。信托的类似概念之四:信托与利他合同不同点:1、信托的受益人为信托的当事人,利他合同中的受益人非当事人;2、签署利他合同,合同即为生效。因本身为利他合同,第三人如不存在,则合同就失去本身的意义,要么重新指定第三人,要么解除合同。当不存在第三人的情形,如经过一定期限,仍未选定第三人的话,该合同则可解除。债权人可解除利他合同。于信托之情形,信托的结束以信托目的的实现为原则,受益人可选定。3、信托的成立需要财产权向受托人的转移,利他合同不存在财产权的转移。4、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的撤销权;利他合同的第三方不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只有要求债务人给付或补偿损失的权利。Page*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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