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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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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RevisedbyHanlinon10January2021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济南周开勇)“校园暴力”是最近备受关注的一个词语,一次又一次的击打着人们的神经、挑战着人们的底线,同时也将中小学生教育问题和相关法律设置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顾名思义,“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者中小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主要是指肢体暴力,包括殴打、侮辱等,未成年人往往是这种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一、校园暴力的现状从“浙江庆元四名初一男生将一名一年级男孩关黑屋里殴打,用绳拴脖、烟头烫...

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RevisedbyHanlinon10January2021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济南周开勇)“校园暴力”是最近备受关注的一个词语,一次又一次的击打着人们的神经、挑战着人们的底线,同时也将中小学生教育问题和相关法律设置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顾名思义,“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者中小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主要是指肢体暴力,包括殴打、侮辱等,未成年人往往是这种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一、校园暴力的现状从“浙江庆元四名初一男生将一名一年级男孩关黑屋里殴打,用绳拴脖、烟头烫身”到“广东汕尾一名初中女生被十名女生脱光衣服殴打、拍裸照并上传网络”,让人看得触目惊心,暴力程度令人发指,不禁感叹,生活在法治社会里的的孩子怎么就变成了古惑仔!最近这种暴力事件也是层出不穷,7月14日,江苏宿迁市泗洪县一中学生被学生群殴致死;7月17日,贵州省毕节曙光中学八年级学生郑雄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围殴致死;8月14号,扬州高邮粉衣女中学生被2女子连扇13个嘴巴、连踹8次,直至坐地不起……手段之残忍、画面之血腥,不忍直视。不禁联想到如果被打的是自己的孩子,自己该怎么办显然,以暴制暴并不能解决问题,愤怒之余,我们应该思考怎样来制止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怎么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种暴力行为,让校园回归她的本质法制网舆情中心曾专门对2015年1月至5月发生的见诸媒体报道的40件校园暴力,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报告。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有75.0%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比(42.5%)比高中生占比(32.5%)高出10个百分点。而大学生(15.0%)、职校生(7.5%)及小学生(2.5%)占比较低。  据报告,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0%的比例居首,“钱财纠纷”、“情感纠葛”分别以17.5%和15.0%的占比位列二、三位。此外,另有7.5%的暴力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发。报告指出,这种心理带有很强的青春期烙印,甚至出现因看不惯对方相貌、行为而产生欺侮、殴打等行为人民网也做了一项调查,主题为“你遭遇过校园暴力吗”,数据统计如下:数据显示:仅6.27%的受访者未见过学校存在暴力行为;有四成多的受访者声称在整个求学经历中,校园暴力团体并非个别现象。这足以让我们引起重视。在校园暴力现象愈演愈烈的背后是对法律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拷问,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平等的保护好每一位未成年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指明了新的研究方向。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校园暴力”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经研究发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学生自身性格的叛逆、偏激。大部分校园暴力是发生在中学生之间,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典型的如偏激、任性、焦躁等,导致他们做事不计后果。同时,某些不正之风刮进校园,在从众心理和攀比心态的驱使下,他们极易被不良风气所熏染,比如暴力的影视作品、社会暴力新闻等等,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他们的行为方式。(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滞后,在新形势下,对于保护校园学生的生命安全显得捉襟见肘。的里戈比教授认为,“我不认为法律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成功途径。在很多情况下,它仅仅是在提醒孩子,他们的所作所为是错的”。对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法律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对行为及社会个体具有评价、预测、教育作用,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中小学生这一弱势群体,惩戒施暴者,将会有效的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否定法律的作用无异于因噎废食。(三)学校和家长教育的缺失。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未能有力的处理,仅是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还是不足以震慑他们,有些学生反而以此为荣,彰显自己的能力和风度。家长在得知自家孩子欺负同学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矫正,致使未成年人无法预测到事情的严重性,进而变本加厉、不知收敛。校园暴力的危害是深远且持久的。首先,对于受害人来讲,身体上承受痛苦的同时,更可怕的是心理上的创伤和阴影,有心理学家认为,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会对他成年之后的心理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会让人变得自闭、自卑、厌世,可以说会影响受害人的一生。其次,对于施暴者和其他耳闻目睹暴力事件的学生来讲,施暴者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体验到快感、成就感,沉浸在前呼后拥、一呼百应的“我是大哥”、“我是大姐”“没人敢惹”的幻想之中,在学生群体当中的影响之坏是不可估量的。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形成且尚未成熟,经常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一些意志力不强的学生就会去崇拜、去仿效,校园将变得乌烟瘴气、腥风血雨,学校就失去了培才育人这一基本职能。对于那些耳闻目睹暴力事件又不想跟风的学生来讲,周围的同学都对他虎视眈眈、摩拳擦掌,影响学习是小事,更可怕的是他们会变得诚惶诚恐、战战兢兢,生怕自己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长此以往,就会产生各种心理问题,诸如幻听、精神衰弱、癔症等等。再次,对于社会而言,不论是暴力实施者还是暴力受害者一旦踏入社会,都难以融入到这个集体,受害者自闭的性格难以与人正常交往,施暴者给社会增加了很多不安定因素。受害者漠视社会,施暴者报复社会,都会为社会带来一些潜在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这都不是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生态。最后,对我们的国家而言,在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的大环境之下,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在《少年中国说》中说过,“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之于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一)刑法方面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上条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问题是过多的去“呵护”未成年犯罪人能不能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过于宽松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设置,能不能起到刑法应有的震慑作用有学者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入罪门槛从而将未成年人也适当的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畴之中。笔者认为,适当的放宽对未成年人的入罪条件,包括降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责的刑事责任年龄,能一定程度上展现刑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一定威慑力,从而有效的减少诸如校园暴力事件的泛滥,正如班固在《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刑法志》中所说,“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一味地保护无异于溺爱,当未成年犯罪人知道自己触犯了刑法,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会不会依然选择去触碰刑法的底线而对无辜的受害人造成伤害,甚至是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值得肯定,但如何把握好一个“度”,既不纵容犯罪,又不过于严苛,还是很有研究必要的。刑法会限制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是一种严格的刑罚,万不得已才动用刑罚以改造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和反社会人格,笔者赞同在刑罚方面向未成年人方向适当倾斜,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未成年人心智提早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增强,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民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现有法律规定当中小学生在校内受到不法侵害时,学校等教育机构如果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种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不足以保护校园受害者,也不足以引起教育机构的重视,进而,学校难免会怠于采取相关安全教育措施,怠于开展法治教育和引导工作。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规定免责事由,让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能督促学校把安全问题放心上,对于减少校园暴力事件有一定帮助。另一方面,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也不宜过多的减轻,未成年人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但毕竟他们年纪尚小,心智尚不健全,他们实施侵害行为并不只是他们自身的原因,监护人有一定的放任在其中,最起码可以推定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具有过失的。适当的加重这两种责任会引起学校和家长的重视,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义务,倒逼学校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学生家长重视孩子的教育引导工作。(三)行政法方面完善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监管,提高设立中小学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校园安全教育工作,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涉事学校的行政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曝光。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收容教育等,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让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机构实实在在的发挥它预期的作用,把法律构建和相关设施结合起来,避免虽有法律但无法实施的窘境。“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法律的实施和制度的落实也是不可或缺的。相关部门还可以设立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基金,组织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早的健康的回归校园,不再危害社会。结语校园暴力现象的出现和蔓延是由诸多原因导致的,在健全校园管理制度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这种蔓延趋势也是大有裨益的。通过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适当的降低入罪门槛,对于威慑未成年施暴者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加大民事赔偿力度,运用行政法规加强监管和处罚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之一。总之,校园暴力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有一系列配套措施综合运用才能全方位的保护受害人、惩戒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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