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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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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大厂矿企业教育处,各高等学、中等专业学校:为了在我区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优化、管理、建设一支应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把住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专业技能;有利于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逐步建立教师队伍的优化机制,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虽无本地户籍,但高等学校拟聘任为教师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包括: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指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3、应届毕业生;4、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三、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一)教师资格分为七类:1、幼儿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二)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四,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8)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二)学历条件: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1、申请认定幼儿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具有特殊技艺,并获得省部及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应于计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防宽;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2003年及以前取得的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师范进修学校毕业学历可以视为小学、幼儿园教师合格学历。高中毕业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其中,取得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除外。(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包括在职教师,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下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办法》(附件3),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除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蒙古语,朝鲜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以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普通话水平暂不作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特殊专业教师(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其普通话可视情况而定。考虑到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开展较晚,相当部分应测试人员尚未取得等级证书,首次认定时,对尚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在职教师,可依据其他条件先受理申请,履行认定手续,待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后,再颁发《教师资格证书》。2002年、2003年,旗县及以下地区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上款有特殊规定以外,取得三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即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但必须在2005年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盟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附件1)执行,内蒙古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我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四)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认定条件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第四款的相应条件。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统一于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和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申请手续。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1994年1月1日以后退(离)休的教师,只需提交(1)、(2)、(3)、(6)项规定的材料。(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四)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均应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五)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学校正式在编任教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和离退休教师除交纳教师资格证书等工本费用外,不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费用。六、教师资格认定(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即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经过国家批准事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高级职务教师、特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在提出教师资格审查意见时,赞成人数须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且需要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评议小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的规定,对需面试、试讲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尊重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面试、试讲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意见。凡被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六)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书及《思想品德鉴定表》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再进行面试、试讲。(七)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七、几项具体政策(一)电教馆、教研室等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或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属于《教师法》若干问题实施意见适用范围的,首次认定工作中可以按在职教师认定教师资格。(二)升格学校教师的资格需按升格后学校的教师资格条件要求认定。(三)完全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师,按申请人员现工作岗位性质及资格要求认定。(四)在多层次办学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按其学校性质及层次认定教师资格。(五)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师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盟市电大分校、旗县电大工作站的教师资格按其岗位性质认定。即:按照编制和岗位要求,专门从事电大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门从事电视中专教育教学工作的,应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实习指导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不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七)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务人员,只有高等学校已聘任担任教师工作或拟聘任教的,方可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八)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九)除公办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按社会人员对待。已具备教师资格的学校在编正式教师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与社会人员同等对待。(十)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应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及认定教师身份的基础上,由其原任教学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由原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1994年1月1日以后至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期间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原则上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的认定办法认定教师资格。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中,其普通话水平、体检的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可不作要求,但学历条件仍应按《教师法》规定执行。(十一)有下类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1、品行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2、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不合格者);3、被撤消教师资格不满5年者;4、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者;5、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八、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二)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执行。九、教师资格的法律效用及法律责任(一)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丧失和撤消。(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教师,要把被聘人员具有教师资格作为必备前提。具有教师资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并依法履行教师义务,享受教师权利。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者,不得聘用为教师,也不得评聘教师职务。(三)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撤消教师资格者,由旗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非法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教师管理(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安排必要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项经费,配置必要的专用设备。(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布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计划,开展咨询服务。(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采取有利措施,杜绝不正之风,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四)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时间安排:2002年8月底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具有师范教育类毕业学历的在编正式人员(从事教学工作)认定教师资格;2002年10月开始,面向社会及学校其他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首次认定工作要在年底以前结束。(五)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委托办法》(见附件5),申请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书面申请于8月2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3、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4、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5、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委托办法6、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表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患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患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患慢性肾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10、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11、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或双耳全聋者(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除外)。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镜尺度数大于800度,或单盲、双盲者(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除外)。14、口腔有生理缺陷或因耳鼻喉科疾病妨碍发音者(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除外)。15、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16、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五、体检要求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体检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杠,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站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资格认定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方案为做好全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工作,为顺利开展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奠定基础,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培训提高参训人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为重点,通过组织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帮助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二、培训考试对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已参加全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及中小学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专业培训修完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者;已参加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以上培训证书,均应有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自学考试部门验印章(公章)方为有效。今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方可申报教师资格。需要参加考试的人员既可参加指定培训院校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也可通过自修学习,直接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三、培训内容及课时1、高等学校为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集中授课时间不少于50学时;2、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为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集中授课不少于50学时;3、幼儿园为幼儿教育学心理学卫生学,集中授课不少于42学时。四、培训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及质量监督,确定培训教材;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培训计划,做好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具体安排。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就近施训的原则。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含进修学校)均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培训,原则上由自治区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师范大学、民族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等院校承担,其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培训,由盟市自定。五、考试、考务管理与证书发放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考务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委托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组织。考试每年组织2次,时间定于每年1月份和8月份。考试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两张试卷。考试合格的人员,委托自治区招考中心发放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六、经费报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七、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培训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选送培训对象的单位要积极支持,及时通知参训人员参加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和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全程负责。出现问题,责任自负。(二)认真推荐授课教师授课教师要精心选聘。选聘教师的条件为: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师德良好,责任心强;3、长期从事《教育学》或《心理学》教学工作;4、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身体健康。(三)建立健全培训工作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加强培训计划管理和教学管理。要认真做好各培训班办班计划,保证培训班生源到位,并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教学工作守则》、《课堂守则》等项制度,规范授课教师的教学和学员的学习行为。要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教学质量。2、加强学籍管理。各培训单位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籍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培训班的学籍管理。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为做好全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测试者的范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包括在职教师、各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二、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1、思想品德鉴定合格;2、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4、身体检查合格;5、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2、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3、整体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总体要求1、对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有正确的认识;2、掌握和理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能够运用现代教育理论;3、能够正确执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教案 中职数学基础模块教案 下载北师大版¥1.2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的教案关于坚持的教案初中数学教案下载电子教案下载 编写规范,教授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注重教书育人,教学效果良好;4、能够正确运用直观教具及投影、幻灯、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教学活动;5、能够正确使用实验仪器组织实验活动(申请专业课教师资格者还须对本专业所涉及的实践项目具有实际操作能力);6、具有一定的学科教学研究或教育科学研究能力。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项目及分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分值为40分,主要从职业道德、语言表达与思维、写字、仪态仪表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试讲(说课)分值为60分。试讲主要从教学目的、教材处理、教学结构、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七个方面进行测评;说课主要从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等三个方面进行测评。面试、试讲、说课测试内容及评分标准见表一、表二、表三。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方法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采用专家组测评法,由各专业专家组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评价,报专家审查委员会批准;2、各专家组在面试提问、认真听取申请人员课堂教学或说课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内容的评分标准给出恰当的评分,并汇总出测试结果;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程序和要求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工作进程确定测试时间,通知申请人;2、在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专业组规定试讲题目;3、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试讲,试讲时间不超过一节课(45分钟);4、各专业组汇总测试结果,专业组长签署评价意见并由专家成员签名;5、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各专家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表一: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面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内容类别 评价内容 得分 职业道德(12分) 1.具有良好思想品德,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4分)2.胸襟坦荡、诚实、公正、平等待人(4分)3.具有合作、共享、进取、创新的精神(4分) 语言表达与思维(10分) 1.语言表达流畅,生动形象(3分)2.概念表述清楚,讲解深入浅出(3分)3.思维富于逻辑性和严密性(2分)4.反应敏捷,适应性强(2分) 写字(10分) 1.用字规范,符合国家要求(5分)2.字迹端正、清晰、美观(5分) 仪表仪态(8分) 1.衣着得体,修饰得当(3分)2.举止文明,待人礼貌(5分) 合计得分 表二: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试讲内容及评分标准 内容类别 评价内容 得分 教学目标(6分) 1.教学目标完整(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等方面)符合大纲要求(3分)2.教学目标符合教学实际(3分) 教材处理(6分) 1.依据学生实际、灵活处理教材(2分)2.教材重、难点突出,详略得当(2分)3.深广度适宜(2分) 教学结构(6分) 1.结构展开符合学生认识规律(2分)2.结构完整,重视过程(2分)3.程序合理,过渡顺当(2分) 教学方法(14分) 1.是师生交往、合作,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3分)2.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愉快中学习(2分)3.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探究、实践(3分)4.能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学生的个体差异,满足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2分)5.能创设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相互合作探究的教学环境(2分)6.恰当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2分) 教学基本功(10分) 1.语言准确、生动(2.5分)2.板书简明、规范(2.5分)3.实验操作熟练、准确(2.5分)4.教学组织得法(2.5分) 教学态度(6分) 1.仪表端庄(1分)2.教态亲切、自然(1分)3.相互尊重(2分)4.真情互动(2分) 教学效果(12分) 1.学生主动参与(4分)2.师生交流充分(4分)3.教学目标落实(4分) 合计得分 表三: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说课内容及评分标准 内容类别 评价内容 得分 一、教学目标的确定(10分) 1.能依据大纲(课程标准)要求、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来确定(5分)2.全面具体(一般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难易适度,便于检测(5分)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的确定(10分) 1.能依据教学的目标要求、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5分)2.重点明确,难点恰当(5分) 三、教学过程的设计(40分) 1.教学步骤合理、有序,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10分)2.教学活动的设计符合实际,能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10分)3.能依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实际,对教材进行再创造,能合理地选择、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10分)4.整个教学过程的实施能够较好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并实现由知识向能力的迁移,真正使教学目标落在实处,使学生学有所得(10分) 合计得分 说明:一、“说课”是对已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教学方案所作的说明,应阐明教学方案的主要问题,如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难点确定、教学方法选择、教学步骤安排、教学活动设计等的依据和作用。“说课”不面对学生进行,也不是课堂教学。二、教学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课题(二)教学目标(教学的目的要求)(三)教学重点和难点(四)教学时间(即需要课时数)(五)教学准备(包括教具、学具、实物、挂图、模型、多媒体软件等准备)(六)教学过程(即表述出教学的全过程,一般是按教学环节的时间顺序分段表述,每个教学环节的主要教学步骤,教学活动和教学方法)(七)板书设计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一、为保证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的审查权限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对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组建,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报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由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应有3至5人组成。评议组主要通过申请人的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直接进行考察。评议组在评议时必须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专业评议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建并指导其工作。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有关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其中,中青年高级教师应不少于三分之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其余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教师,本地或本校没有的应到外地或外校聘请。七、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调整人员,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任期内对外不公布。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召开审查会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审查会议,视为自行脱离审查委员会工作。审查会在听取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审查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九、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内部审查情况不得向外泄露;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子女为审查对象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实施的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扩大审查范围。对不能保证审查质量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管理部门视情况可停止其工作,或宣布审查结果无效。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审查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委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审查:1、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2、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3、不符合申报程序者。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委托办法一、为了顺利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委托范围:全区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三、委托原则:自愿申报,教育厅批准。四、申报条件:1、学校领导班子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学指导思想端正。2、有一支能够适应教师资格能力测试需要的、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综合评价队伍。3、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健全,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五、委托程序及办法:1、高等学校按照我区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2、自治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进行现场评估。3、自治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六、报送材料:1、学校申请报告一式2份;2.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1份;3、专家审查委员会及专业组成员名单1份;4、学校教育教学、师资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1份;5、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七、有关要求:1、在组建专家审查委员会和专业组时,要主动接受自治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的指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教师资格认定结果要及时报自治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核准。3、教师资格证书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和钢印。八、复核制度:每三年复核一次。九、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教师资格认定权:1、复核结果不合格者;2、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者;3、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认定者;4、其它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需要取消者。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为了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教师资格证书是中国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达到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二、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部统一格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三、为了简化程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损坏、丢失,教师资格证书统一由自治区教育厅向教育部购买。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收取证书和表格费用。四、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认定权限发放,并统一编号。五、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共17位,格式和含义为:□□□□ □□ □□□ □ □ □□□□□□年度 省级 认定机构 类型 性别 序号其中:(一)年度代码: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如2002年,年度代码为“2002”。(二)省级代码: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的代码为“15”。(三)认定机构代码:指自治区内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编号,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期未按下列规定编号的,要按下列规定的号码编号),具体如下: 1、自治区教育厅0012、呼和浩特市0023、新城区0034、回民区0045、玉泉区0056、赛罕区0067、土默特左旗0078、托克托县0089、武川县00910、和林格尔县01011、清水河县01112、包头市01213、昆都仑区01314、青山区01415、东河区01516、石拐区01617、白云区01718、九原区01819、土默特右旗01920、固阳县02021、达茂旗02122、乌海市02223、海勃湾区02324、海南区02425、乌达区02526、赤峰市02627、红山区02728、松山区02829、元宝山区02930、巴林左旗03031、巴林右旗03132、阿鲁科尔沁旗03233、喀喇沁旗03334、翁牛特旗03435、林西县03536、宁城县03637、克什克腾旗03738、敖汉旗038 39、呼伦贝尔市03940、海拉尔市04041、满洲里市04142、牙克石市04243、扎兰屯市04344、根河市04445、额尔古纳市04546、陈巴尔虎旗04647、鄂温克旗04748、新巴尔虎右旗04849、新巴尔虎左旗04950、莫力达瓦旗05051、阿荣旗05152、鄂伦春旗05253、兴安盟05354、乌兰浩特市05455、突泉县05556、扎赉特旗05657、科右中旗05758、科右前旗05859、阿尔山市05960、通辽市06061、科尔沁区06162、科左后旗06263、科左中旗06364、扎鲁特旗06465、开鲁县06566、库伦旗06667、霍林郭勒市06768、奈曼旗06869、锡林郭勒盟06970、锡林浩特市07071、二连浩特市07172、阿巴嘎旗07273、苏尼特右旗07374、苏尼特左旗07475、太仆寺旗07576、多伦县076 77、正镶白旗07778、西乌旗07879、东乌旗07980、正兰旗08081、镶黄旗08182、乌兰察布盟08283、集宁市08384、丰镇市08485、察右前旗08586、察右后旗08687、察右中旗08788、四子王旗08889、凉城县08990、兴和县09091、化德县09192、商都县09293、卓资县09394、鄂尔多斯市09495、东胜市09596、乌审旗09697、达拉特旗09798、鄂托克旗09899、鄂托克前旗099100、伊金霍洛旗100101、杭锦旗101102、准格尔旗102103、巴彦淖尔盟103104、临河市104105、乌拉特前旗105106、乌拉特中旗106107、乌拉特后旗107108、杭锦后旗108109、五原县109110、磴口县110111、阿拉善盟111112、阿拉善左旗112113、阿拉善右旗113114、额济纳旗114(四)类型代码: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五)性别代码: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0”代表男“1”代表女(六)序号代码:指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其编号办法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六、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内容要完整,涉及项目必须写全称,字迹工整,文字规范,统一使用炭素墨水填写,逐步实现计算机打印。教师资格证书所贴照片为持证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彩照、黑白均可),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需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或公章)处,必须加盖教育行政部门的钢印和公章,不能以教师资格认定专用章代替。七、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八、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九、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十、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十一、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十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件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姓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申请资格种类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制填表说明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一般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所学学科相一致。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七、本表一式两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姓名 性别 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最高学位 最高学历 现从事职业 专业技术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身份证号码 本人简历 时间 单位 职务 证明人 思想品德鉴定意见 身体和健康状况 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 普通话水平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 面试 组长(签名) 试讲 组长(签名)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章年月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 公章年月日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备注 附件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编号: 1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2 常住地址: 邮编: 电话: 3 身份证号码: 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 4 工作、政治思想表现 5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6 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7 有无行政处分记录 8 有无犯罪记录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0 鉴定单位(全称) 11 鉴定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单位)填写人(签名):填写日期:年月日(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制附:认定机构联系电话:说明: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3、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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