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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议篇nullWTO协议篇WTO协议篇 主讲:焦娇 二00三年五月WTO协议概述(1)WTO协议概述(1)一、WTO协议的定义:是指为了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促进各缔约成员境内经济的发展,各缔约成员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妨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问题进行谈判和蹉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各缔约成员签署和接受,并承诺加以遵守的多边法律文件。P51 二、WTO协议的分类 1、根据协议管辖的性质不同,可以将WTO协议分为以下六个法律部门: (1)WTO组织法。WTO协议概述(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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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WTO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篇WTO协议篇 主讲:焦娇 二00三年五月WTO协议概述(1)WTO协议概述(1)一、WTO协议的定义:是指为了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促进各缔约成员境内经济的发展,各缔约成员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妨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问题进行谈判和蹉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各缔约成员签署和接受,并承诺加以遵守的多边法律文件。P51 二、WTO协议的分类 1、根据协议管辖的性质不同,可以将WTO协议分为以下六个法律部门: (1)WTO组织法。WTO协议概述(2)WTO协议概述(2)(2)WTO货物贸易法 (3)WTO技术贸易法 (4)WTO服务贸易法 (5)WTO的诸边贸易法 (6)WTO和争端解决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法 2、根据WTO协议被缔约成员签署并接受的范围划分: WTO协议概述(3)WTO协议概述(3)(1)WTO的多边协议:按照所涉及领域或性质,多边协议又可划分为以下五个部门: 第一、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包括GATT及其项下12个部门的多边协议) 第二、有关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GATS) 第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第四、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 第五、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议null (2)WTO诸边协议,包括: 第一、民用航空器协议 第二、政府采购协议 第三、国际奶制品协议 第四、国际牛肉协议第一章 WTO货物贸易协议(1)第一章 WTO货物贸易协议(1)WTO货物贸易协议的构成: 1、《GATT 1994》 2、有关货物贸易其他12个领域的多边协议: (1)《农业协议》 (2)《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的协议》(SPS) (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 WTO货物贸易协议(2)WTO货物贸易协议(2)(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6)《反倾销措施协议》(ADA) (7)《海关估价协议》 (8)《装运前检验协议》 (9)《原产地规则协议》 (10)《进口许可证协议》 (1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 (12)《保障措施协议》 WTO货物贸易协议(3)WTO货物贸易协议(3)WTO货物贸易协议的分类: 根据其在规范国际货物贸易中所采用的措施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关税措施协议,即《GATT 1994》 2、:非关税措施协议,包括: (1)《海关估价协议》 (2)《装运前检验协议》 (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4)《原产地规则协议》WTO货物贸易协议(4)WTO货物贸易协议(4)(5)《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6)《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议》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3、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包括: (1)《反倾销协议》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3)《保障措施协议》 4、其它措施协议,包括: (1)《农业协议》 (2)《纺织品与服装协议》I 关税措施协议: 《GATT 1994》I 关税措施协议: 《GATT 1994》主要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 )、9个附件及乌拉圭承诺减让表。《GATT 1994》在继承《GATT 1947》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而来,其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原则等,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乃至国际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最基本原则。《GATT 1994》的评价(1)《GATT 1994》的评价(1)一、积极作用 1、通过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限制非关税壁垒,奠定了国际自由贸易的基础 2、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国际贸易行为,成为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3、推动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 4、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公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规则和场所 5、提高了国际贸易政策的透明度《GATT 1994》的评价(2)《GATT 1994》的评价(2)二、局限性 1、从地位上看,〈GATT 1994〉只是一个协定,并非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 2、GATT 1994的法律体系仍具有不统一性和不完整性 3、所涉及的领域过于狭窄,对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根本没有涉及 4、条款中存在大量的“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 5、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海关估价协议(1)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of VII GATT 1994)海关估价协议(1)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of VII GATT 1994)海关估价:又称海关计价或海关审价,是指某一缔约成员方的海关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价格和操作程序,对进口商品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并确定完税价格的行为P67 《海关估价协议》:又称《关于实施GATT第七条的协议及议定书》,是GATT 主持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之一,在该回合中,形成为以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的估价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旨在为缔约成员的海关提供一个中性、统一和公平的货物估价制度,使海关估价不至于成为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障碍。《海关估价协议》(2)《海关估价协议》(2)主要内容:主要有一般性说明、序言、海关估价的原则、管理、磋商和争端的解决、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海关估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缔约成员可以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和禁止缔约成员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协议一共规定了六种可以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在使用这些方法时,缔约成员海关应严格遵守下列顺序:只有在按照前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方可使用后一种的估价方法,例外的是:在进口商进行要求的情况下,第四种方法和第五种方法的顺序可以颠倒使用。《海关估价协议》(3)《海关估价协议》(3)1、缔约成员可以使用的估价方法 第一种方法:成交价格(指产品出口至进口方进的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P68 第二种方法: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指与该货物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相同产品的价格。) 第三种方法:类似货物的成立价格(指与待估货物同时或几乎同时进口的与待估货物在各主要方面相同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另一已被海关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估价协议》(4)《海关估价协议》(4)第四种方法:扣除价格(指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或类似进口商品在进口成员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有关的税费后得到的价格。) 第五种方法 :推算价格(是指以待估商品的生产成本、生产商利润和商业成本合计为基础进行估算的价格。) 第六种方法:按顺序类推的合理确定法。在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协议的原则或与GATT 第七条相符的合理方法对该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进行确定。《海关估价协议》(5)《海关估价协议》(5)2、禁止缔约成员海关使用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以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商品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方法 第二种方法:以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最低限价作为海关估价的方法 第三种方法:进口成员方海关武断或虚假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协议》(6)《海关估价协议》(6)《海关估价协议》的意义: 《海关估价协议》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体制,杜绝了部分不法商人出于逃税目的而进行假报、低报进口商品价值的现象,限制了部分缔约成员海关武断地高估进口商品听价值,变相提高关税,实际贸易保护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的现象,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装运前检验协议(1) (Agreement on Reshipment Inspection)装运前检验协议(1) (Agreement on Reshipment Inspection)装运前检验是指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约定或进口国政府之强制规定,委托或授权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项下的产品在出口国装船启运之前对其质量、数量、价格以及关税税则目录中的产品分类情况等进行的检验活动。 《装运前检验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为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限制装运前检验活动为国际贸易造成障碍而达成的一项协议。协议将“装运前检验”定义为与出口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包括汇率和金融条件以及海关分类目录的核实相关的所有活动;协议把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公司及机构称为“实体”。《装运前检验协议》(2)《装运前检验协议》(2)主要内容:协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进口成员方的义务、出口成员方的义务以及争端的解决等。 适用范围:在成员方领土内进行的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包括: 1、由成员方政府授权或委托进行的检验活动 2、由政府部门的任何机构授权或委托进行的检验 《装运前检验协议》(3)《装运前检验协议》(3)《装运前检验协议》的意义: 1、通过装运前的检验措施,可以查明对进口货物进行过低估价或过高估价,防止海关腐败,防止从缔约成员的境内资金大量外流;通过装运前检验措施,可以提高缔约成员方的海关关税收入;通过装运前检验措施,可以使进口货物结关过程加快,可以减少进口货物结关桌面下的费用支出,可以保证进口所收到的货物符合合同的约定 2、装运前检验措施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使用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1) Agreement on Import Procedures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1) Agreement on Import Procedures进口许可证程序:又称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否则海关不予进口的制度。它是世界各国进口贸易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贸易中应用得较为广泛的一种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类。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是缔约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中,于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进口许可证守则》的基础上,经过各缔约方的退让和妥协,为防止进口许可证的发放程序不致于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而达成的一项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2)进口许可证协议(2)协议的主要原则: 1、公平与透明度原则 2、简便程序原则 3、宽容审查原则 4、用汇平等原则 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序言、总则、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机构通报、磋商与争端解决、复查及最后条款等。进口许可证协议(3)进口许可证协议(3)自动进口许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均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有关商品的进口,而是为了方便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数据。 自动进口许可证:指对商品进口毫无限制,只是作为一种申报程序,只要进口商申请就应立即批准并发放的进口许可证。 非自动进口许可: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手段,是进口成员方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进口许可证协议(4)进口许可证协议(4)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指为了管理数量或其他进口限制目的而设立的一种进口许可证,其受进口成员政府有关机关的严格监督和控制,是一种为特种商品的进口而发放的许可证,进口商提出后,经严格审核批准后发放。 协议的评价:协议既有力推动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的迅速发展,又限制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实施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为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进口许可证制度属于国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方面的措施,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口许可证制度将会由于WTO规则中数量限制措施的消失而不再有立足之地。原产地规则协议(1)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原产地规则协议(1)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原产地:指某一特定商品商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也即商品的生产来源地,或指该特定商品的完全生产国或生产地。 原产地规则:指各缔约成员方为了确定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国或原产地而制定的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原产地规则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1、完全原产产品标准:指某一产品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完全利用其本国或本地区的原材料生产出来,从而确定该产品是该国或该地区原产品的一种标准,特点是:产品不含外国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生产过程完全在该国或该地区境内完成。原产地规则协议(2)原产地规则协议(2)2、实质性改变标准:指使用进口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产品,该进口原材料必须在出口国或地区内经过加工改变它们的特征或特性,从而确定该国或该地区为该产品的原产地的一种标准。该标准包括以下三类辅助标准: (1)增值百分比标准:只要使产品的增值达到了规定的百分比(如增值达到30%、40%等)时,就可以认定该产品是该国或该地区的原产品。 原产规则协议(3)原产规则协议(3)(2)改变税目号标准:指缔约成员采用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命名协调制度。该制度在各章中根据产品加工程序排序,先从原材料开始,然后加工成半成品,最后形成制成品。根据此种原则,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对产品的加工改变了该当产品的关税税目时,该国或该地区即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3)加工工序标准:如果进口原材料符合预先制定的加工工序而被生产出来,就可以视为“实质性的改变”,该加工国或加工地区则可确定为该产品的原产地。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原产地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通告、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等内容。 原产地规则协议(4)原产地规则协议(4)协议的评价:《原产地规则协议》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一致和简化了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会限制国际贸易中有关非关税壁垒的滥用,并为有关摩擦和争端的解决提供场所和规则。但该协议仅仅是一个协调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其只涉及货物贸易中在关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该协议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将会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1)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1)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 1、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指的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 2、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指的是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产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产品是否符合该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是指导缔约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的协议。这些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指缔约成员必须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具有强制性。为了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WTO缔约成员经常要求进口产品符合其采用的此类强制性标准。 2、技术标准:指为产品或其加工及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准则或特性的,可以通用或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文件。此类标准虽然属于非强制性标准,但如果成员之间的非强制性标准相差太大,或在制定时带有偏见,不合理地优待本国产品或某些特定来源的进口产品,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形成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3)3、合格评定程序:指用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程序。合格说不定程序可以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 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的原则: 1、正当目的原则 2、非歧视性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透明度原则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4)5、产品性能原则:技术性措施一般只能对产品的性能进行规定,不能规定产品的设计或描述特征 6、影响最小原则 7、遵守良好行为规则原则 8、特殊和差别对待原则 9、优先适用国际标准原则 10、例外原则技术性贸易壁垒(5)技术性贸易壁垒(5)协议的评价: 贸易技术壁垒具有双重属性: 第一,可以对国际贸易构成一定阻碍; 第二,可以不断促进缔约成员境内产品质量的提高。对产品质量采取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贸易的便利化提供了途径。 TBT对缔约成员采取的有关技术性措施既予以支持,又予以限制。鼓励缔约成员优先适用国际标准。同时,考虑到缔约成员不同的特殊情况(特别为发展中成员规定了许多优惠待遇),协议又规定了许多例外规则。虽然,例外规则的存在为部分成员的贸易保护提供了合法的外衣,但TBT仍然是一个进步、成功的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1)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1)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缔约成员政府采取的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境内而采取的有关措施以及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目的而采取的有关措施。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以支持和规范缔约成员为了境内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社会环境等采取的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境内的一系列措施的新协议。其宗旨是指导各缔约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并将这些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2)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2)协议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和范围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目标、制定与实施协议应遵循的规则、控制及检验与批准程序、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与争端解决等。 协议的基本原则: 1、科学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非歧视原则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3)4、国际协调原则:协议规定,各缔约成员应将其动植物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在现行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之上。有关制定国际动植物卫生标准的组织有: (1)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CAC)——食品安全 (2)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健康 (3)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健康 5、危险评估和适当保护原则 6、实效原则 7、认定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原则 8、等同对待原则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4)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4)SPS与TBT的异同: 1、相同点: (1)为了执行协议的透明度原则,TBT(第10条第3款)与SPS(附件B第3款)都规定了有关咨询点的设立问题; (2)二者都含有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 (3)二者都呼吁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4)鼓励缔约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二者都规定了对协议要进行定期审议,并鼓励成员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相互认可彼此的技术性措施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5)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5)2、不同点: (1)科学依据在制定有关规定时受到的重视程序不同。SPS规定:所有的措施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如果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已经采用和拟将使用的有关措施都不得进行实施;TBT则认为:科学依据的使用可以视其所服务的目标而有所不同。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为目的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必须民严格的科学依据为基础;以防止欺诈和保护缔约成员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则不一定要以科学依据为基础。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6)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6)(2)协议的适用范围不同。TBT适用于所有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SPS仅适用于与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有关的产品,这些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和农产品。 (3)协议的具体实施方法不同。TBT规定的有关技术性措施应该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所有渠道的进口产品适用;而SPS的有关措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以防止动植物携带病虫害进入成员方境内为目的时,可以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在以确保食物安全为目的时,则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7)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7)(4)二者可以偏离国际标准的条件不同。TBT对缔约成员出于特殊的气候、地理因素或根本性的技术问题等原因时,可以采用与国际标准不同或高于国际标准的标准;SPS则规定,如果缔约成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采用比国际标准更高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卫生检疫措施,另外,当成员处于遭受疾病传播的危急时刻,成员把将采用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却又缺乏科学依据时,其可以暂时采取有关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措施作为预防措施。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8)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8)协议的评价: SPS承认缔约成员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有权采取偏离国际标准的措施保护自己境内的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此目标,SPS允许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甚至是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但为了防止不同成员之间的太多差异和滥用保护措施而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协议鼓励成员尽量采用有关国际标准,并规定了规则进行规范。协议在制定时,尽管已经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但在协议的具体实施中,发展中国家成员仍处于不利地位:发达国家利用有关技术措施限制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进口,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由于自身技术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要达到发达国家成员制定的标准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提高生产技术和条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指缔约成员为实施境内的外资政策,对来自境外的投资所采取的限制或鼓励措施。 1、鼓励措施:包括财政鼓励措施、境内税收的减免措施、贷款补贴措施、按优惠条件提供土地和其他方面的服务等措施。 2、限制措施:包括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进口限制、国内销售要求、外汇管制、生产限制、当地股份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许可要求、汇款限制、产品授权要求等措施。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适用范围、国了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规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待遇、通知和过度性安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和争端的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等内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2)协议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协议的评价:协议的制定对避免有关投资措施的实施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限制性和扭曲性影响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的分歧,使得协议本身对国际投资并没有太多地涉及,协议只规范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大量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却不在协议的调整范围之内。另外,协议中含有大量的例外规定,为许多扭曲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的应用大开了方便之门。发展中国家成员由于自身的经济环节比较比较薄弱,常常会对外资进行限制,根据协议的规定,这些措施最终必须取消,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成员面临艰难的处境。III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III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补贴:指缔约成员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并能为产品出口国或产品生产者带来利益的行为。如果以上行为不能为产品出口国或产品生产者带来利益,则上述行为便不能称为补贴。 反补贴:指产品进口方政府针对出口成员方的补贴行为,采用征收反补贴税等经济手段以保护本方境遇内的有关产业及生产者利益的一种政府经济调控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2)协议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工业品,缔约成员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由《农业协议》进行规范。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定义与分类、补贴的救济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补贴的分类: 1、禁止的补贴:又称“红灯”或“红箱”补贴,是指缔约成员方不得给予或维持的补贴。协议规定,所有的缔约成员都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为8年、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为5年,处于由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过度中的成员国家为7年)逐步取消此类补贴,其包括以下两类补贴: (1)进口补贴 (2)进口替代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2、可申诉的补贴:又称为“黄灯”或“黄箱”补贴,是指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得影响,可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或者通过征收反补贴税而予以抵销的补贴。根据协议的规定,此类补贴的实施必须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这些条件包括: (1)补贴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所谓“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指的是: 第一,对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对其他成员方依据GATT 1994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利益,特别是关税减让方面的利益造成丧失或损害; 第三,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4)3、不可申诉的补贴:又称为“绿灯”或“绿箱”补贴,指各成员方在实施此类补贴时,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者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是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类补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或叫普遍性的补贴); (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更高水平和教育、或建立科研设施; (3)扶持国内落后地区; (4)为适应打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现有设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5)反补贴措施: 1、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救济: (1)当一缔约成员认为另一缔约成员给予本方的出口产品予以补贴或维持补贴时,不管该补贴属于何种性质的补贴,其都可以请求补贴方成员就该种补贴进行磋商; (2)只有当磋商未果后,或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机构(DSU)进行裁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6)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6)2、通过国内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通过缔约成员方国内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诉与调查:当申诉人认为产品出口成员方的产品存在补贴,其可以代表国内有关产业提出书面调查申请,申请书中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第二,存在产业损害; 第三,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管当局经过审查,确定证据充分,且占相似产品生产量50%以上的生产商支持申诉,则主管当局应予以立案调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7)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7)(2)提供证据:反补贴指控立案以后,进口国主管当局应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使其提供局面证据。 (3)协商:当反补贴指控提出后,进口成员方应通知出口成员方进行磋商,解决问题。 (4)产业损害的确定:产业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阻碍相关产业的建立。 (5)救济措施:进口不成员主管当局确定出口成员方的产品存在协议规定的补贴的情形,其可根据国内立法对自己境内的产业提供救济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由出口商或其政府做出提高出口价格或取消.限制补贴的保证以及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8)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8)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在有关的补贴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包括: 1.出口补贴: (1)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年平均收不满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使用出口补贴; (2)除以上国家以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利提高其现有出口补贴的水平,且现行的出口补贴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内取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9)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9)2.出口替代补贴:协议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对发展中国家不适用,而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不适用期为8年。 3.可忽略不计的标准: (1)单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相似商品的进口总量的比例不到4%。 (2)单一发展中国出口产品的份额占进口产品总量的比例低于4%,而且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相似商品的进口总量低于9%。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0)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0)4.最少补贴标准:即是在此标准的范围内缔约成员给自己方的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是被协议所允许: (1)一般的缔约成员的最少补贴标准为1%; (2)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最少补贴标准为2%;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及玻利维亚等21个国家的最少补贴为3%。 5.以处于经济转型期成员的特别规定:可以在协议生效之日起7年内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1)协议的评价:本协议是GATT/WTO历史上条文最多.内容最为详细.规范最为全面的反补贴法典。协议只规范那些对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补贴措施。协议在促进国际贸易正常发展的同时,由于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反补贴措施日益成为部分缔约成员实行贸易保护的有力工具,使反补贴税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反倾销协议(1)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反倾销协议(1)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倾销:指在相同条件下,用进口成员方的价格与出口成员方境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较,用于出口的产品价格低于出口成员方境内的产品交易价格,即倾销是一种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行为。 反倾销:指倾销产品的进口或者受倾销产品影响的第三国政府为了维护其境内原有产品的正常市场竞争,在一定条件下针对倾销而实施的有关限制和抵制倾销产品的政府行为。反倾销协议(2)反倾销协议(2)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倾销和损害的定义.申请人资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反倾销调查机制及程序.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反倾销税和征收.司法审查.反倾销委员会.争端的解决以及协议的实施和招待等。 倾销成立的条件: 1.有倾销行为存在,即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有缔约成员方国内产业损害的,即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的威胁,或者实质阻碍了该国内某一相关产业的建立; 反倾销协议(3)反倾销协议(3)3.倾销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缔约成员方的产业损害是由出口方的倾销行为造成的。 反倾销调查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能够代表国内产业,也即支持或反对一项申诉的国内生产商的集体产量必须超过国内相似商品生产总量的50%,即占有50%以上产品的生产商既有资格提反倾销申诉,也有资格反对一项申诉。 反倾销协议(4)反倾销协议(4)2、发出反倾销调查问卷;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主管当局即应向出口商、生产商发出调查问卷(也叫问题单)。 3、初裁:主管当局在初步肯定了倾销、损害的存在,并且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则可以作出肯定性的初裁,否则则作出否定性的初裁;肯定性的初裁作出后,则可以被指控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出口商交纳保证金等。反倾销协议(5)反倾销协议(5)终裁:肯定性初裁作出后,经过对有关证据的进一步收集与核实,则可作出最终的裁决,如果终裁也是肯定的,则可以确定最终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由海关进行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应超过5年)。 行政复审和司法复审: 1、行政复审:指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提交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审查请求,或主管当局在征收反倾销税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行政当局自行进行的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行为;如果当局认为终止征收反倾销税还可能对境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缔约成员在复审结果产生之前,仍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这就是著名的“落日条款:。 反倾销协议(5)反倾销协议(5)2、司法复审:指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利害关系方对主管行政当局的最终裁决和行政复审等行政行为有权要求通过主管当局的司法、仲裁、行政法庭或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议。 反倾销措施: 1、征收反倾销税: (1)反倾销税:指由进口国当局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协议(6)反倾销协议(6) (2)反倾销税的额度:以当局所裁定的产品倾销幅度为限。 (3)反倾销税纳税义务人: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2、作出承诺:指在主管当局作出肯定性初裁或终裁之后,进口国主管当局与出口商之间就倾销事件达成协议:出口商自愿提高商品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止或终结,而不再对倾销商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反倾销措施(7)反倾销措施(7)3、反规避措施: (1)规避反倾销的措施:指倾销商品和出口商在受到反倾销制裁后,通过一些变相的手段继续进行商品出口倾销,从而逃避交纳反倾销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将相同产品的零件或原材料出口到进口国,在进口国组装或生产出相同产品后再进入进口国市场; 第二,把相同产品的形状加以改变,或对产品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到原来的进口国; 第三,把上述零部件出口到第三国进行组装加工后,再由第三国出口到原来的进口国反倾销协议(8)反倾销协议(8)(2)反规避措施:指倾销产品的进口国针对倾销产品出口成员方的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所采取的限制或控制措施。 协议评价:协议解决了倾销价格、倾销幅度、倾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并对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证据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对有效防止缔约成员通过制定繁琐、苛刻的调查程序及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和生产者不公正待遇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竞争加巨,缔约成员之间的反倾销争端愈演愈烈,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越来越频繁,发达国家利用协议本身的漏洞时常向发展成员进行发难,利用反倾销措施构筑自己的贸易保护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保障措施协议(1)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保障措施协议(1)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保障措施:指WTO缔约成员对本方境内产品进行保护,使其免受进口损害的一系列措施的统称,当缔约成员境内产业由于进口的增长而受到损害且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整时,经过WTO总理事会的准许,该缔约成员可以暂时实施保障措施,背离自己在GATT项下的有关承诺,对该增长的进口产品提高关税,实施配额,以保护自己境内的有关产业。保障措施协议(2)保障措施协议(2)灰色区域措施:指进出口成员之间,在进口国特定产业的要求下,通过进口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施加压力,在GATT 之外达成的,由出口国政府对本国某项产品的出口进行限制的措施,包括:“自愿出口限制”、“自愿节制协议”或“有秩序的市场安排”等。协议禁止成员为逃避多边控制而采用上述措施,对于现存的灰色区域,协议要求成员方逐步废止。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适用、临时性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复审、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待遇、对某些措施的禁止和消除、争端解决等。 保障措施协议(3)保障措施协议(3)实施保障措施协议的条件: 1、存在着进口的增长:该增长可以是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和绝对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国内生产的相对增长; 2、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有客观证据证明。保障措施协议(4)保障措施协议(4)保障措施的实施:在确定进口的增长对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缔约成员可以实施保障措施: 1、提高该增长产品的进口关税; 2、征收额处的费用; 3、对增长产品实施数量限制; 4、对增长产品实行配额管理等。 临时保障措施:如果迟延采取措施将会给进口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在紧急情况下,成员可以不经协商而采取保障措施,即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议(5)保障措施协议(5)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式: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方式,且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若实施成员方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可以延长,但最终实施保障措施的总期限(包括临时措施)累计不得超过8年。 协议的评价:协议的实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一产品进口的增长造成了国内有关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成员即可利用本协议对本方境内的产业进行保护。虽然发达国家成员也利用该协议进行贸易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缺乏必要的技术措施对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地非难时,其可以利用保障措施进行自卫反击,因此有人称此协议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一个协议。IV WTO的其他协议 农业协议(1)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IV WTO的其他协议 农业协议(1)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农业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重要协议之一,其将长期游离于GATT调整规则之外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置于WTO的法律框架之中,为国际农产品的自由贸易创造了条件。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特殊保障措施、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及出口补贴承诺、管理机构等。  市场准入:指缔约成员必须将《农业协议》生效之前所有有关限制农产品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禁止使用新的关税壁垒,并在此基础上削减关税水平,保证最低市场准入,以促进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进程的制度。农业协议(2)农业协议(2)国内支持承诺:是缔约成员政府对现行的自己方对农产品实施的价格支持、直接支持以及其他补贴形式的国内保护措施所作出的在协议的实施期间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的承若。 协议的评价:协议把国际市场中的农产品纳入了WTO规则的控制之下 ,为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进一步扫清了障碍。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一般很少对自己境内的农产品进行补贴,所以,协议的实施无疑剥夺了这些成员以后使用有关补贴的权利,而发达国家由于在协议生效前已经使用的有关补贴,在其没有超出承诺的范围内却可以继续使用,从而损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1) 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1) 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简称ATC,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重要协议之一,该协议是WTO协议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协议,是一个阶段性的协议,旨在将长期游离于GATT 规则之外的国际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经过一段过渡后,纳入GATT 的规则体系之中,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适用产品清单、10年内使人武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GATT 规则的计划、逐步扩大所有数量限制的过程、过渡期内衽的特殊保障安排、反规避条款等。纺织品与服装协议(2)纺织品与服装协议(2)一般条款:指出ATC具有特殊性与有限性,其中是一个过渡期内适用的阶段性协议,通过过渡期限内的一体化过程,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GATT体系。 过渡期条款:规定过渡期中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为十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1995年1月1日(WTO协定生效之日)——1997年12月31日,缔约成员按ATC附件清单,以1990年进口总量为基础取消16%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3)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WTO协定生效3年后)——2001年12月31日,缔约成员以1990年进口总量为基础,再将清单中17%的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贸易限制取消。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WTO协定生效7年后)——2004年12月31日,缔约成员以1990年进口总量为基础,再将清单中18%的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贸易限制取消。 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WTO协定生效10年后),缔约成员将清单所有剩余的49%的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贸易限制取消,至此,十年过渡期完毕,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将完全纳入WTO货物贸易体系。纺织品与服装协议(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4)反规避条款:协议规定各缔约成员政府必须制定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程序,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理: 1、运转、改道、谎报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违规行为; 2、对上述规避ATC的违规行为管理不严的舞弊行为。 协议评价:ATC是WTO机制里唯一一个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从严格意义是讲,ATC维持的仍旧是一个不符合WTO规则的有关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数量限制方面的贸易体系,协议在十年的一体化进程中,为有关方面的贸易提供行为规范,为有关方面的争端提供解决规则和场所。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5)纺织品与服装协议(5) 在ATC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协议并没有对每一阶段贸易限制的取消规定具体执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产品应归属于哪一阶段,因此,各缔约成员,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出口实行严格配额管制的发达国家成员都将一此主要的和绝大多数限制产品放在最后不得不进行取消的阶段,而即将过去的前三个阶段中,纺织品的服装贸易有关配额取消得并不多,一些主要或重要产品的限制和绝大多数限制都被放在了最后阶段,因此,随着第四阶段的到来,以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的竞争将会更另激烈,技术含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将会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第二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1)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第二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1)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服务:是指一方以提供活劳动(包括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方的生产或生活需要,并索取报酬的活动。 服务贸易;指对服务进行买卖,以提高人们的劳动生产率或生活水平的一切经济活动。 国际服务贸易: 1、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指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金融及旅游等无形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2)服务贸易总协定(2)2、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指除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外,还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一些新贸易活动,包括承包劳务、卫星传送和传播、专利和商标许可、版权贸易等,GATS中所指的服务贸易也就是广义的服务贸易。 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管辖范围及定义、一般义务与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与最后条款、8个附件等。服务贸易总协定(3)服务贸易总协定(3)协定的管辖范围:适用于WTO成员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包括除缔约成员实施政府职能所提供的服务外的任何部门的服务,包括成员境内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及经该成员政府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根据服务贸易提供形式的不同,从四个方面分别进行定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4)服务贸易总协定(4)1、跨境交付:指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的一种服务方式。 特点:服务者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跨越国界的只是服务,而不是当事人双方。 举例说明:如美国的气象局向其中国客户提供有关气象的信息咨询服务、中国的律师为其在美国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服务贸易总协定(5)服务贸易总协定(5)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的一种服务方式。 特点:消费者必须进入服务者的国家境内,服务者在其自己国家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举例说明:境外旅游、留学国外、船舶和飞机等在境外的维修等。服务贸易总协定(6)服务贸易总协定(6)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的一种服务方式。 特点:服务者和消费者同在一成员境内;服务者到消费者所在的成员方境内进行服务;服务的方式采用的是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 举例说明:如美国公司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法国银行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到中国设立外国法律咨询机构或通信服务机构等。服务贸易总协定(7)服务贸易总协定(7)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的一种服务方式。 特点:服务者到消费者境内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服务,而不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商业机构的方式进行。 举例说明:专家到国外讲学、作技术咨询指导、文化艺术从业者到国外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等。服务贸易总协定(8)服务贸易总协定(8)服务贸易部门的划分:分为12个部门,分别是:商务部门、通信服务部门、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部门、分销部门、环境服务部门、金融服务部门、健康服务部门、旅游服务部门、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部门、运输服务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等。 有关附件:GATS共有8个附件,分别是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9)服务贸易总协定(9)协议的评价: 1、成就: (1)GATS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创立了可共遵循的国际标准,是国际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里程碑。 (2)协议将更大程度推动国际服务贸易的全面增长。 (3)协议适当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具有进步意义。 (4)有利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服务贸易总协定(10)服务贸易总协定(10)2、不足: (1)GATS主要是发达国家主导的结果,其希图通过协议迫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打开服务贸易市场的大门,而发展中国家成员大多服务业发展水平低下,开放国内市场会使国内服务业受到冲击。 (2)许多规则尚待细化和明确。GATS只为服务贸易的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成员的继续谈判达成明确统一的规则,同时新的矛盾不断需要解决,GATS仍然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第三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第三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为TRIPs,是GATT主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旨在加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有效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知识产权和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渡性安排、机构安排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协定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4、其他原则 TRIPs的实体权利规则:协定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1)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片权、出租权等权利。 (2)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也即邻接权,分别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的节目、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及广播组织对其广播的节目享有的权利。 (3)保护期限:版权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广播组织的权利最少保护期限为20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2、商标权: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自己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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