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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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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38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38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 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 “《江苏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 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 省经贸委;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 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 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改 委联合上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 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 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 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 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核准机关申报项目: (一)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务院; (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可直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对部分项目无初审权的设区的市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具有初审权的核准机关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者需经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作出,技术改造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省经贸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作出。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六)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 (五)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 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 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 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 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 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 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 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 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 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 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 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 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 《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 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 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 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 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但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 的《撤销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法律、法 规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 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决 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 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 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 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 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 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 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 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 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 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 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目录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 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按照“能下放则下放,能简化则简化,能加快则加快”的原则,具体划分市、县(市)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 门与经贸委(经委)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本目录中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府规定 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基本建设类项目,省经贸委负责核准技术改造类项目。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技术改造项 目由省经贸委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 (五)本目录为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管河 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管河流和跨县(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 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各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 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 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 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受、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隶属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 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省级高速公路网、国道及省道网公路、区域干线公路、跨市的项目由省 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地方公路、跨县(市)的地方项目由设区的市 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 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 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县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 吨级以上(含3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 吨级以上(含1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的由省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受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 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 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 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 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20万吨及以上钾、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 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 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 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 (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或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或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日填埋5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其他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核准,隶属省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省以下地方政府的 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 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 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 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 以上外商投资的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 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的限额标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 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中明确。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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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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