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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彭宇案的证据分析 现在网络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中顾网律师宁清平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现在网路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笔者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从现在网上提供的资料来看,本案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他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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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证据分析 现在网络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中顾网律师宁清平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现在网路上为南京彭宇与徐老太是否相撞判决而引起的争议,很是热闹,其中大多数是对法院判决进行道德批判,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如何呢?是否符合法律的专业要求呢?笔者从证据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从现在网上提供的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来看,本案的证据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唯一证人陈二春的证言,彭宇称他本人没有与徐老太相撞,他只是做好事,才将徐老太扶起,他只是做好事,才将徐老太送至医院,他只是做好事,才借了200元钱给徐老太;而徐老太称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并且,事发后,彭宇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200元钱。显然,双方当事人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各执一辞,谁也说服不了谁。 证人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徐老太摔倒的经过,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并无证明作用;在此文中无需论及。 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老太;但其本人被徐老太撞到了。但是,电子文档及誊写材料是复制品,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另外,从法院判决内容来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换言之,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理由(是否提出了别的抗辩理由呢,判决书未提及)。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笔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但本案的复杂性在于派出所的介入及其没有保管好证据。从本案的判决书反映来看,派出所对当事人在事后随之进行过讯问(应当是“询问”为妥),可是这些讯问笔录(电子文本及誊写材料)却没有妥善保管,没有原件,只有复制品,彭宇对这些复制品并不认可,认为不 真实。根据证据规则,只有复制品,而无原件核实的复制品,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有别的证据能证明复制品属实,否则,证据的形式就不合法。从本案来看,警方的证言能证明复制品属实,所以,仅以复制品为由否定该证据的效力并不充分。 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细节,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交待清楚,誊写材料是什么?是电子文本的打印文本,还是另行誊写的谈话记录,有没有彭宇本人签名,尤其在关键页面,彭宇本人签名确认没有?如果签名确认了,彭宇事后反驳的理由是什么吗?如果没有签名确认,本作者认为这份电子文本及其誊写材料就没有证明作用,它根本就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除此,因为本案是民事案件,警察以治安案件为由介入此案,并展开“讯问”,显然调查主体并不合法。如果我们认可警察动用职权“讯问”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则是纵容违法行政行为(而且,警察为什么对这样典型的民事案件进行讯问呢?这其中有没有假公济私之嫌呢?),一则对彭宇是不公平的行为,显然,此种作法与法律要求相背,有损民事诉讼之平等原则。故按证据合法性之要求,这种证据不宜采信。 退一步讲,即使认可警察讯问笔录之合法性,那么是否可以就此认定彭宇“自认”与徐老太相撞,从而免除了徐老太的举证责任呢?从自认的广义概念来讲,这属于诉讼外的自认,严格地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讲,这不属于“自认”。因为证据法上的自认是指诉讼内的自认,即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对案情做出对自己不利之陈述,据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举证之责任。警察讯问发生在诉讼之前,不发生在诉讼期间,而且当事人之陈述并非对法庭或法庭委托的法官所做,所以,不能认定为自认。但这种证据,能用于弹劾(impeachment)当事人事后陈述不一致的证据,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事后的陈述与以前的陈述不一致,前后矛盾,就可以利用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攻击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直至他做出合理的解释为止,否则,就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当然,认可这份证据的弹劾作用,还得先证明其合法性,调查主体合法吗?证据形式合法吗?至少从目前来看,这份证据是不合法的。 至于承办警察根据其办案回忆所作的证言,这属于传闻证据,按传闻排除规则,这类证据在国外诉讼法上,一般是不采用的。尽管我国没有这种证据规则,但从法理学来看,这类证据的可靠性很差,一般不宜采信,充其量只能作为辅助性的证据使用。 本案法官判案,采用经验法则来推理案情,这在法律上是许可的,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组成部份。问题在于法官过分地从人性恶的角度思考问题,这触犯了我国长期以来受理想主义教育出来的人们,人们尽管骨子里坏,一肚子坏水,但就是不想被人公开推定为恶;他们纷纷抢占道德制高点攻击别人以显示自己的高大与伟岸,实质上是伪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演而己。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本案法官使用的经验法则,其内容确实违反公序良俗,有纵恶抑善之嫌;事实上也是如此,因为按法官认可的经验法则,绝大多数人是避害趋利的,是自私的(从实然性及盖然率讲,这个判断没有错);可是法官使用的经验法则本身就违背了民法的宗旨(理想层面的要求),违反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实际上,也是理想与现实、实体法的理想与程序法的操作之冲突)。 本案判决书很有启迪的是,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 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一个半吊子的规则汇集,并不成系统,是最高法院从国外诉讼法中拼凑出来的。如果当时是全部照搬还好些,可是,他们一方面想学人家的(不如人家,不得不学),但一方面又想要保持“中国特色”,所以,弄成了这样一个半吊子的规则。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这些证据规则居然没有和强制答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相配套,有举证期限、有自认制度,但就是没有强制答辩制度。这样一来,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是原告暴露于被告之前,双方并非平等武装与对抗,被告可以不答辩,而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诉讼突袭,并且可以制造机会以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那么国外先进的诉讼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以美国为例: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状之后,必须在答辩期内逐条逐项地答辩;如果诉状中那一条事实主张,被告没有答辩的话,视同被告默认原告所主张的该事实。这样一来,只要通过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案件的争执点和其它没有争执的事实就一清二楚,这样能节省多少诉讼成本呀。可是我们的诉讼法呢?将一个好端端的答辩制度,变成了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变成了被告人进行诉讼突袭的工具。 所以,如果按强制答辩制度来论,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学界称之为:默示之自认或拟制的自认)。 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问题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或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答辩只是他的诉讼权利,而非义务,所以,从法律上,这种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本案的判决从证据上讲,真伪不明,基本事实不清,确实存在问题,而且法官以违反公序良俗的经验法则作为推理依据,显然与民法的价值取向相违背;但本案法官的思路确有创新之处,能以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并公开披露自己的心证过程,这是值得肯定的。可是他对法律专业要求把握不准,如对自认、强制答辩、传闻证据的形成要件与处理规则没有专业理解和把握;没有把握民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做出了此错误之判决。 中顾网宁清平律师,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写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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